释法丨电单车充电起火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谁来担

近日,一则有关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突然爆炸引发火灾,造成两死一伤的裁判文书引发了网友的热议,该案经过一审、二审裁判,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充电者有责任,生产厂商更有责任。”“难道电池供应商没有责任吗?”“假设他在车棚充电,引起了其他电动车的电池爆炸,然后把1楼住户烧了,责任该咋判呢?”“大部分人都存在侥幸的心理。”“堵也要疏,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在许多小区没有充电设备。”

案件回顾:家中给电动车充电,电池爆炸失火致两死一伤

裁判文书显示,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如下事实:2023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在丰台区家中,在北侧卧室桌上给其绿能牌电动自行车使用的锂电池进行充电,4月7日4时许,充电中的电池突然爆炸引发火灾,火势产生大量浓烟,灭火后,消防救援人员从周某家中和楼道内救援出被害人郭某(女,殁年88岁)、黄某(女,殁年52岁)、陈某某。

经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认定,本次事故起火系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过程中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被告人周某案发后主动求助他人报火警,并在现场被丰台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民警传唤到案,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法律及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郭某法定代理人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周某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所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最终,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人员伤亡”不是追责唯一标准,未造成人员伤亡也可能追究刑责

案例中,周某在一审判决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而有的网友也认为,其实被告人周某由于造成了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追究,如果仅仅是失火未造成人员伤亡,只是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则不会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对此,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刘鹏举律师认为,对于电动车失火这个问题到底是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不能简单概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根据上述法律原则可以理解,一般情况下,只有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一些禁止性法律规定,引起的火灾导致伤亡的情况,或造成严重的后果,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骆勇坚及其团队介绍,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当失火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涉嫌过失引起火灾,存在(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当电动车起火后,即便未造成人员伤亡,只要出现了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当事人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失火未构成犯罪,也将面临多项行政处罚

“但是如果没有造成伤亡,也没有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尽管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也不构成失火罪。”刘鹏举说。

涉及锂电池质量问题,哪个环节“过错”都需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该案例中,有网友质疑当事人尽管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但同时电动自行车电池的生产厂家同样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情况下,在我看来,首先我们要考虑法律中的‘过错原则’,其次我们要分析产品质量的法律关系。”刘鹏举认为,当事人将电动车锂电池带回家中充电是一个过错行为,涉及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如果锂电池供应商供应的这个锂电池符合国家要求的产品行业标准,其产品不存在缺陷和质量问题,那么供应商则不用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是将电动车锂电池带回家中充电的当事人,反之,锂电池供应商就需要承担因产品质量缺陷而导致的侵权责任了。“如果属于当事人私自改装,那么在锂电池没有产品不合格和产品缺陷的问题情况下,其导致的在后续的充电或使用中引起的事故,则需要有当事人自行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要看充电棚的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比如充电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其次也要看锂电池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如果排除了锂电池存在产品质量问题,那么就要去鉴定充电棚的管理者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刘鹏举表示,如果是车棚管理者存在懈怠管理的情况下,发生火灾只对其他电动自行车和设施造成了一定损失,未发生人员伤亡的情况下,这种情况需要界定当事人和车棚管理者的过错比例问题,需要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对其他电动自行车和设施损失进行赔偿。

消除安全隐患需多方担责,源头监督

有网友表示,除了有些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拿到家中充电外,还有着“飞线”等其他违规充电等违法行为,如果失火造成了人员伤亡,是否也会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呢?

而如果电动车按照规定充电,依然在充电时造成了起火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过错,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及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如电动车按规操作充电,但充电时依然造成了起火事故,这种情况如果不存在违反禁止性的规定的话,看有没有第三方的原因。”刘鹏举表示,比如充电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果外界隐患都不存在的情况下,这种起火可以认定为意外事件,这种情况一般不予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但是民事赔偿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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