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Top10CasesonJudicialProtectionofIntellectual
PropertyRightsbyShanghaiCourtsin2020
目录
一、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罪案
二、韩泰轮胎垄断纠纷案
三、搜狗输入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四、教辅参考材料“适当引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五、“燃烧器”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六、侵害斐珞尔洁面仪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七、“葫芦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八、陆金所平台网络抢购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九、“公牛”电器商标侵权及仿冒纠纷案
十、“大众”汽车商标侵权纠纷案
被告人李海鹏等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刑初28号刑事判决,合议庭:璩富荣、周宜俊、高卫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刑终105号刑事裁定,合议庭:刘晓云、刘军华、罗开卷】
案情摘要
“GreatWallof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系乐高公司(LEGOA/S)创作的美术作品,乐高公司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2015年至2019年4月间,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海鹏指使被告人杜志豪、闫龙军、余克彬、王瑞河、张涛、王沛圳、吕沛丰、李恒等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设立玩具生产厂,专门复制乐高公司创作的“GreatWallofChina”等47个系列663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海鹏等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数量4,249,255盒,涉及634种型号,合计300,924,050.9元。扣押储存在仓库的待销售侵权产品数量603,875盒,涉及344种型号,合计金额30,508,780.7元。2017年被告人杜志豪离开利豪玩具厂后,开始从事乐拼玩具的经销,其从利豪玩具厂购进货源,在淘宝网店销售复制乐高的乐拼玩具盈利,销售金额为6,215,989.43元。被告人余克彬、王沛圳在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分别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复制乐高的乐拼玩具盈利,销售金额分别为3,560.28元和11,747,427.79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海鹏、闫龙军、张涛、王沛圳、杜志豪、吕沛丰不服,以乐高拼装玩具不属于美术作品、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李海鹏等九人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附图:“乐高”产品和“乐拼”产品
武汉市汉阳光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866号民事判决,合议庭:丁文联、陆凤玉、徐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475号民事判决,合议庭:王静、陶冶、朱佳平】
原告武汉市汉阳光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阳公司)和被告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泰公司)于2012年签订《特约经销合同书》,由原告在被告指定区域内销售被告韩泰轮胎产品,但须遵守被告制定的产品最低销售价格;原告销售韩泰轮胎的销售额应占其销售总额的60以上;除在签约时经被告认可准许销售的其他品牌轮胎之外,原告若增加销售其他品牌轮胎,应当经过被告同意。2015年双方另签订一份《特约经销合同书》,删除了经销商应该尊重或遵守被告最低销售价格限制要求的规定,其余条款与2012年合同基本相同。
2012至2016年间,中国轮胎生产企业和轮胎品牌众多,大体分为三个梯队,韩泰品牌属于第二梯队,同时受到第一梯队与第三梯队的竞争。2012年至2016年,韩泰三种热销规格轮胎出厂价格均呈现较大下降幅度;同期,其他热销品牌轮胎销售价格亦呈持续下降趋势。
原告诉称,被告与其签订的《特约经销合同书》构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且被告同时实施了多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以及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1)以高于市场终端零售价格的不公平高价批发销售轮胎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滞销品种轮胎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附加将销售数量目标与销售奖励金相捆绑、要求原告承担没有实际发生的银行承兑利息等不合理交易条件;(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区域销售;(5)没有正当理由,相同交易条件下对原告实行价格差别待遇;(6)没有正当理由,限定原告只能与其交易;(7)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原告与其交易。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1,143,488.5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109,898.5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平自由竞争是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反垄断立法、司法和执法所追求的价值所在。在市场竞争充分的情况下,市场竞争秩序常处于一种持续自我调整的动态平衡之中,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不宜轻易介入。
01
韩泰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02
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并实施了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协议
双方当事人2012年虽达成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协议,但未实施其中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条款。2015年《特约经销合同书》虽已删除最低转售价格条款,但从交易惯例及合同条款文义解释、上下文解释等角度分析,有理由认为仍对产品售价约定了最低下限,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实际实施该条款。汉阳公司未能完成其对协议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之效果的举证义务,无法证明上述协议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
03
一审法院就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是否存在错误
在个案中由法官对法律条文进行理解、选择和适用,是司法裁判权的具体体现。一审法院对判决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具体解释,并未超出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解释权限。由于本案被诉行为并不构成垄断行为,故本案缺乏适用《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前提。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图:韩泰轮胎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商建刚、王行恒、金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134号民事判决,合议庭:薛林、马剑峰、张莹】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系名称为“一种用户词参与智能组词输入的方法及一种输入法系统”专利的专利权人。搜狗公司公证购买的“OnePlus2”手机,发票开具单位为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熙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百度公司)在该手机上预装了被控侵权的百度输入法软件。搜狗公司指控百度输入法中“隐式自造词”的技术方案包含了建立用户多元库的方法,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百度公司、天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两百度公司赔偿搜狗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其中5万元由天熙公司连带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的百度输入法记录连续两次直接上屏词而拼接的词与涉案专利的“二元对”系不同的技术特征。百度输入法“词频”和涉案专利统计的“概率”属于既不相同且不等同的技术手段。两百度公司并未侵害搜狗公司涉案专利权,故判决驳回原告搜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搜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孙德斌与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5960号民事判决,合议庭:罗涛、李金凤、黄红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154号民事判决,合议庭:何渊、杜灵燕、陈瑶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申2416号民事裁定,合议庭:马剑峰、陶冶、朱佳平】
附图:被控侵权图书
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874号民事判决,合议庭:胡宓、杨馥宇、吴惠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515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张本勇、陶冶、张莹】
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卓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凌崧、易嘉、黄田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34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刘军华、张莹、朱佳平】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珞尔公司)是名称为“面部清洁器(二)”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1月17日。涉案专利系形状和图案相结合的外观设计,见附图1。
斐珞尔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珠海金稻公司、中山金稻公司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3.判令被告珠海金稻公司、中山金稻公司、卓康公司立即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4.判令被告珠海金稻公司、中山金稻公司共同赔偿斐珞尔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300万元,被告卓康公司在其销售侵权产品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判断,被诉侵权设计属于涉案专利的近似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采用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的侵权获利计算方式更为合理。依照上述方式计算珠海金稻公司、中山金稻公司的侵权获利,并考虑斐珞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斐珞尔公司主张的300万元赔偿数额依据充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的关键点在于外观设计相同/近似判断和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本案判决对侵权判断标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和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方式“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的适用进行了有益探索和规则提炼,对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具有较高参考借鉴价值,被评为2020年度上海法院精品案例。本案判决通过充分说理论证,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体现了法院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附图1:涉案专利(左)附图2:被诉侵权产品(右)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卓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11985号民事判决,合议庭:黄洋、王婷钰、吴奎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391号民事判决,合议庭:何渊、范静波、邵勋】
近年来,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迅猛发展,外来文化大量涌入,文创热潮高潮迭起,尤其是影视剧产业,影视剧改编、翻拍屡见不鲜,为此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本案系国内首例以无脚本影视剧为权利基础,以恶搞、趣搞方式创作的影视剧为被控侵权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司法实践并无在先判例可供参考。《葫芦兄弟》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家喻户晓的动画片。《十万个冷笑话》是本案被告于2012年推出的系列动画片,在年轻网络用户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福禄篇》“恶搞”经典动画片,对《葫芦兄弟》的动漫形象和故事情节进行解构、再创作。本案准确界定了著作权侵权和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界限,为在他人作品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行为划清了界限。本案判决对于确定有故事内容的影视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以及划分恶搞、趣搞型创作与“讽刺性模仿”的界限具有借鉴价值,必将助力网络文化氛围下的文学艺术创作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附图:葫芦娃与福禄娃
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陆智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11133号民事判决,合议庭:金民珍、徐俊、姜广瑞】
本案明确,经营者提供网络抢购服务,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在网络抢购服务不属于反法互联网专条明确列明的行为类型从而适用该条兜底条款时,除应考量其对抢购服务目标平台及用户是否造成损害外,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不正当性。网络抢购服务利用技术手段,为目标平台的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破坏目标平台既有的抢购规则并刻意绕过其监管措施,对目标平台的用户粘性和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附图:陆金所logo
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仿冒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9377号民事判决,合议庭:于是、周衡阳、韩国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305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吴盈喆、刘静、邵勋】
本案中,上海公牛公司通过长期傍附承载于慈溪公牛公司“公牛”字号上的良好商誉,客观形成了一定的固有格局和市场利益。此情形下,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法保护经营者合法竞争权益与稳定市场现有格局、提升竞争效能之间做出何种利益平衡与取舍,直接决定着司法向社会昭示和倡导的价值立场。本案裁判立足于良好营商环境的构建,认定商业标识间的合理共存,应以善意注册、使用为前提,对于恶意仿冒者而言,即便凭借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获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亦应当对其给予否定,以维护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
附图:被控侵权产品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与沈春健、徐炜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6040号民事判决,合议庭:韩磊、刘燕萍、吴奎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90号民事裁定,合议庭:钱光文、邵勋、刘静】
和第G1110655号图形商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独占性许可使用和维权的权利。
刑事判决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45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知识产权领域刑民交叉问题越来越多。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处罚后民事侵权责任该如何承担,一直存在很多争议之处,在责任方式、认定标准、赔偿金额等方面尚无统一认识。本案两被告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余万元后,原告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45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支持。本案裁判厘清了以下问题:在民事责任有无的问题上,刑事未作认定或认定未遂的部分,不能排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大小的问题上,主从犯的认定,并不当然意味着民事责任存在差异;在民事赔偿多少的问题上,民事赔偿数额不能简单以犯罪数额为基准。本案确定的上述裁判规则对于正确处理刑民交叉下民事与刑事法律责任的衔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保护的功能优势有着积极意义,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彰显了知识产权刑民综合适用、叠加保护的理念,为有效地发挥公私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进行了有益探索。
附图:涉案大众(左)、斯柯达商标(右)
2020年上海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
Top10TypicalCasesonEnhancingIntellectual
PropertyRightsProtectionbyShanghaiCourtsin2020
一、“西门子”开关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二、360图片搜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三、“chali”商标侵权纠纷案
四、“支付宝”唤醒策略不正当竞争纠纷诉前行为保全案
五、“百威”啤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六、《和平精英》网游“物理外挂”诉中行为保全案
七、《碧蓝之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八、Cut-e试题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九、《东方110》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十、员工“跳槽”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西门子公司与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吉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916号民事判决,合议庭:胡宓、杨馥宇、徐玉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224号民事裁定,合议庭:王静、张莹、朱佳平】
一审判决后,绿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绿米公司以已与西门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
附图:原告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
陈红英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61245号民事判决,合议庭:邵勋、林新建、李一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30号民事判决,合议庭:何渊、杜灵燕、陈瑶瑶】
一审法院认为,奇虎公司抓取涉案图片形成缩略图,并在搜索结果中呈现涉案图片的缩略图,并未侵害陈红英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聚效公司在其网站显示涉案图片系采取了链接技术,未向用户提供涉案图片。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陈红英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陈红英不服,提起上诉,并因聚效公司已注销登记而申请撤回对聚效公司的起诉。
附图:360图片搜索页面
广州茶里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孙谧、于是、朱虹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387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刘静、杨韡、邵勋】
一审判决后,燊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申请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行保1号民事裁定,合议庭:徐俊、姜广瑞、徐弘韬】
附图:支付宝公司
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与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强玲食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7015号民事判决,合议庭:金民珍、姜广瑞、宫晓艳】
附图:原告罐装啤酒正面、背面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衡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5283号民事裁定,合议庭:金滢、王婷钰、吴奎丽】
被告上海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智公司)制作、销售、推广的“蜂刺手游按键”(左右手)系一款利用预设高频脉冲信号,模拟人手触摸手机屏所产生的信号,以达到快速触屏点击效果的游戏外设。因该产品仅提供固定频率电场,不借助任何数据传输链接方式,没有蓝牙、红外等无线通讯功能,所以游戏运营商较难在事先通过技术手段予以隔离检测。由于这种高频脉冲信号的触屏速度超出了人体正常的触屏点击手速,且脉冲信号所点击的间隔速率又均能保持相同,即使人体手速经一定训练能够达到被告在该款产品宣传中的“1秒8次”情况,但鉴于人手在多次点击按压手机屏幕上的游戏枪击按键时所产生的速率不同,也无法恒定持久,故通常情况下难以达到使用涉案产品后所产生的触屏点击效果。
法院认为,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负有保障用户对于游戏公平竞技环境期待的责任,其他同业经营者不得有违诚信和商业道德,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游戏正常运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涉案“蜂刺手游按键”(左右手)是一款专为手机网络游戏所研发的产品。该产品的存在有干扰涉案游戏正常运营,妨碍以用户体验、公平竞技为核心的涉案游戏产品服务功能的实现的可能性,且两被申请人有攀附涉案游戏知名度的主观故意,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显著失衡,也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法院作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责令飞智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推广妨碍网络游戏《和平精英》正常运营的“蜂刺手游按键”(左右手)产品的行为;责令衡智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推广妨碍网络游戏《和平精英》正常运营的“蜂刺手游按键”(左右手)产品的行为。通过行为保全裁定,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
附图: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蜂刺手游按键”
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8708号民事判决,合议庭:韩磊、刘燕萍、吴奎丽】
涉案作品为日本动漫影视作品《碧蓝之海》,于2018年7月14日在B站(www.bilibili.com)首播(中国大陆地区),共12集,其中第2-12集需大会员才能观看。播放时片头、片尾显示:“原作:GRANDBLUE井上坚二吉冈公威讲谈社[good!afternoon]连载”“动画制作人:持丸健动画制作:ZERO-G”“制作:GRANDBLUE制作委员会(NBC环球娱乐Avexpictures讲谈社JR东日本企划MBSZERO-GQTECGYAO)”“井上坚二吉冈公威讲谈社GRANDBLUE制作委员会”。
在审理过程中,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就涉案作品原始著作权的取得及部分许可关系等问题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附图:日本动漫影视作品《碧蓝之海》剧照
上海卡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大视界精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智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文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12455号民事判决,合议庭:王贞、王莉莎、林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93号民事判决,合议庭:陈惠珍、商建刚、杨馥宇】
一审法院认为,Cut-e在线测试系统虽非向公众完全开放、可供自由访问的网站,但该系统多年为企业提供招聘服务时已为众多应聘者提供过Cut-e试题,而《安永全真模拟试题》《模拟真题(四)》中数字能力测试与语言能力测试部分的试题与Cut-e试题又完全一致。根据民事证据高度可能性原则,认定《安永全真模拟试题》《模拟真题(四)》试题的制作者具有接触相应Cut-e试题的可能性。大视界公司、智遇公司在具有接触Cut-e试题可能性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制作并通过涉案网站向公众提供含有与Cut-e试题完全相同试题的《安永全真模拟试题《》模拟真题(四)》的行为侵害了Cut-e试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大视界公司、智遇公司已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判决:大视界公司、智遇公司赔偿上海卡宜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费用55,000元。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不服,以判赔金额过高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图:Cut-e试题截图
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张佳璐、张敏婕、邱玉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268号民事判决,合议庭:何渊、陈瑶瑶、杨馥宇】
网络视频服务的飞速发展冲击着传统电视行业,吸引大量流量,带来监管难题。如果不加大保护力度,及时阻止知名电视节目被视频平台海量盗播的情况,将会对传统文化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给权利人造成极大损失。本案事实查明客观充分,法律适用灵活准确,为规范视频平台运营服务提供司法指引,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也为类案审理提供裁判思路。
附图:《东方110》节目视频截图
被告人于成岩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刑初1289号刑事判决,合议庭:鲁君、张佳璐、黄波】
本案系一起员工跳槽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件。法院结合商业秘密的性质、披露主体及获取方式等事实综合论证了可认定为侵害商业秘密罪中主观“应知”的情形。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有关商业秘密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方式选择多样、标准差异较大等实务难点问题,本案以区分单一披露、使用或混合行为为基础,考察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产品的市场替代关系,以侵权人获利作为犯罪金额的认定标准,同时,综合考量商业秘密在产品利润中的贡献度和占比情况,保证了侵权损害赔偿与权利人损失的协调性和相称性,实现了刑法的精准打击,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行性路径。案件生效后,权利人恩坦华公司专程来院致谢。本案的裁判打击了“员工跳槽侵权”这一商业秘密保护“恶疾”,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力提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信心,营造了更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原标题:《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