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说,那些惹人厌恶的乱开远光灯行为肯定在此之列。《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已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应按规定使用远光灯。那么,我们在路上遇见的甚至自己也试过的开远光灯乱射一气的行为,就不只是素质低下的问题了,而且还是交通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五):
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行驶中的机动车没有关好车门和车厢(-1)
车厢没关好的情况也不少,最常见的就是将车厢打开装载大件货物。一些私家车主习惯将买到的大件物品放在车尾箱内,车厢门关不上的话,会用绳子将其拉上,甚至完全打开了事。这样操作,不仅牺牲了车辆正后方的视野,而且装载物品也有甩出车外的危险,扣1分就是对这种罔顾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避让行人(-2)
我经常听到身边人提到“国内驾驶员的素质都不咋样”,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多半是从行人的角度得出的结论。本人就经常在过马路时遇到汽车的恐吓——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区域,不少车辆无视准备过马路的行人,甚至闪着车灯按着喇叭加速通过。这样的行为不是恐吓又是什么?假如是老弱病残,后果不堪设想。
去过港澳地区的朋友应该会对当地驾驶员的良好素质有很深的印象,他们会十分自觉地礼让行人先通过,即使是在繁忙时段、路上车辆较多的情况下也依然如此。有了这样的对比,国内那些与行人抢道的行为就会显得更加丑陋,相信对于扣2分的处罚,行人都会举双手赞成。
●在高速公路匝道超车(-2)
●塞车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2)
塞车已经够烦人的了,但还是有人喜欢挑战其他驾驶员的忍耐力,强行加塞,或有空就钻。在某些车道较少的道路上,一些猴急的车辆宁可冒着迎头相撞的危险,也要借对向车道超车插队,只为快那么两三分钟,这样的做法简直是害人害己。
既然塞车时占用对向车道超车太危险,那么从没有车的自行车道超车总行了吧?不行,这样做也是属于严重违章行为,对于守规矩的驾驶员来说既不公平,也影响交通秩序,这种惹众怒的行为,扣2分很应该。
●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车速行驶(-3)
我们留意高速公路的限速指示牌会发现,每条车道都有最高与最低限速。新手往往只注意最高限速,却忽视了最低限速,将高速公路当作城市公路一样行驶,以为开慢一些既能看清路牌,又相对安全,殊不知这样行驶相当于成为高速公路上的移动障碍物,对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威胁。因此,扣3分的处罚是逃不过的了。
●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3)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三):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载人数量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3)
●因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3)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3)
至于熄火滑行就更不用说了,称其为“自杀行为”也不为过。假如被交警抓到这类行为,同样会被扣掉3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四):
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不得熄火或空挡滑行。
●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6)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6)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四):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总结:以上提到的大部分会被扣分的违章行为,在不少人眼中似乎都无伤大雅。我们可以发现,车主之所以会忽视这些违章行为,很多时候是侥幸心理在作怪,只为贪图一时方便,如此不守规矩的后果,轻则罚款扣分,重则酿成车祸事故。车主们与其花心思记下这些违章行为的扣分分值,不如记下这些高危行为并努力避免——不为自己着想,也想想家里盼着自己平安归来的父母妻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