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公布日期:2005-10-10施行日期:2005-12-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0

施行日期2005-12-01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编号:CNCA—02C—065:2005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以下简称灯具),本规则不适用于回复反射器。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抽样)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型式)划分原则

4.1.1.1原则上同一生产厂生产的具有同一功能的且在以下几方面没有差异的灯具产品,视为同一单元(型式):

1)光源类型;

2)光学系统的特性(除配光镜反射镜外通过反射、折射和/或吸收能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发光强度等级和光分布角等);

3)配光镜、反射镜、配光镜外表面保护层材料;

4)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其光源的光电参数(标称电压、标称功率、灯丝形状等);

5)转向灯的类别;

6)对于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按照其照明区域划分的不同类别;

4.1.1.2具有多个功能的组合/复合/混合灯具可放在同一单元,但所有不同功能的灯具应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同一型号样灯2只,对于可更换光源式灯具包括灯泡2个,如灯泡标称电压不同,需提供不同电压的灯泡各2个。对于有附加功能的灯具,还应提供试验所需的附加装置样品1套。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初始工厂审查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4.3.2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型式试验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型式试验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4.5获证后监督

4.5.1监督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6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

4.5.1.2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减少监督频次,但至少每年一次:

1)为整车厂配套,整车厂二方评审合格,获证产品二年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时;

2)获证产品二年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认证执法检查及国家监督抽查未发现问题,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判定获证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时;

4.5.1.3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由认证机构根据《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4.5.2.2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见4.3.2.2.

4.5.2.3产品抽样检测

1)抽样

在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取典型单元,抽样的数量为所抽单中元同一型号产品2套(带附加装置)。

2)检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

4.5.3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

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

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加施方式和位置

应将认证标志印刷、模压在配光镜表面或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上,并在标志周边适当处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标志位置应保证在该部件安装在整车上以后标志应能够清楚地识别。

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7.收费

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产品描述(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1产品类别;

1.2产品名称及型号;

1.3商标;

1.4外廓尺寸(长×宽×高);

1.5反射镜材料;

1.6反射镜镀层材料;

1.7配光镜材料;

1.8配光镜涂层材料;

1.9灯泡(光源)型号;

1.10灯泡标称电压;

1.11光学附件;

1.12组合/混合/复合情况说明;

1.1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产品照片。

3.产品图纸:

3.1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总装图;

3.2灯具基准轴线(H=0;V=0)和基准中心的几何位置图纸;

3.3灯具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示意图);对于后牌照板照明装置应提供该装置在整车上相对于后牌照板安装位置和安装数量的图纸;

3.4必要时,配光镜花纹图。

4.产品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

4.1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材料包括:反射镜、配光镜、光源和注塑用原材料;

4.2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

5.工厂概况:

5.1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5.2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5.3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5.4与附件3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

7.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8.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附件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摩托车前照灯

应符合GB5948-1998《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的第4.1.2,4.1.3,4.2,4.3和5条的要求。

型式试验按第6.2条判定,监督抽样按第6.3条判定。

2.轻便摩托车前照灯

应符合GB19152-2003《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第4.1.2,4.1.3,4.2,4.3和5的要求。

型式试验按第6.4条判定,监督抽样按第6.5条判定。

3.摩托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

应符合GB17510-199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的第4.1,4.2,4.3,4.6,5,6,7(除7.9)和8条的要求。

型式试验按第9.3条判定,监督抽样按第9.4条判定。

4.摩托车后牌照灯

应符合GB17510-199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的第4.4,4.5,4.6,5,6,7.9和8条的要求。

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附件3: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

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实施规则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程序中应包括对关键零部件或材料供应商实行产品和制造过程批准的要求,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以确保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零部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过程准备

4.1.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过程)进行识别并确认;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1.2对关键的生产过程进行过程研究,以验证过程能力并为过程控制提供输入。

4.1.3以适当方式进行作业准备验证。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实施生产工装管理系统和关键设备预防性维护系统。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4.6工厂应建立并实施产品的可追溯系统。

适当时,确定并应用统计技术。

5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摩托车灯具产品的例行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质量、点亮试验和气密试验。

注:前照灯的点亮试验应包括明暗截止线检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摩托车灯具产品的确认检验项目为附件2要求的型式试验的全部项目。确认检验项目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

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测量系统分析

为分析测量和试验设备系统测量结果的变异,工厂应进行适当的测量系统分析,保存相应的记录,适当时,可选用测量系统重复性和再现性(RR)分析,小样法分析。

6.3实验室管理

工厂应定义内部实验室实验范围,包括进行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能力。

为工厂提供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外部/商业/独立实验室应有定义的范围,包括有能力进行的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

7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工厂应制定返工、返修作业指导书,内容应包括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需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

未经确定或可疑状态的产品,应列为不合格品。

废旧产品必须以对待不合格品的类似方法进行控制。

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内部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程序,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信息输入。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审核每个制造过程,以决定其有效性。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其产品进行审核,以验证符合所有规定的要求。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10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THE END
1.车灯控制器车灯控制器是一种用于管理和控制汽车前大灯和其他外部灯光的设备。它可以根据驾驶员的指令、路况和天气条件自动调整灯光的亮度和范围,以提高道路安全性和驾驶舒适性。车灯控制器通常包括一个或多个继电器,用于控制灯光的开启和关闭,以及一个微处理器,用于处理来自驾驶员和车辆的输入信号,并根据预定的程序做出相应的决策https://news.yiche.com/baike/2638939.html
2.其他照明或视觉信号装置(包括机动车辆用视觉装置)海关编码,HS海关其他照明或视觉信号装置(包括机动车辆用视觉装置)8512209000 申报实例汇总 商品编码商品名称 8512209000摩托车雾灯 8512209000摩托车零配件(转向灯) 8512209000摩托车零部件(闪光器) 8512209000摩托车零件(转向灯,后尾灯,前照灯组合) 8512209000摩托车零件(转向灯组合) https://www.ourcargo.com/hscode-12390.html
3.GB/T10485《GB/T 10485-2007》 道路车辆 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环境耐久性 Road vehicles.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s.Environmental endurance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环境耐久性试验的一般要求、试验项目(前照灯和前雾灯的热循环试验、通用的https://www.nssi.org.cn/nssi/front/63882773.html
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4785·5.22自适应前照明系统(AFS) ·5.23紧急制动信号 ·5.24牵引1杆挂车标志灯 ·5.25慢行灯 ·5.26追尾警告信号 目录·6检验规则 ·6.1同一型式判定及检验 ·6.2型式检验 ·6.3生产一致性检验 contents ·6.4车辆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变动和扩 充 ·7实施日期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0913/7041100011006152.shtm
5.GB/T104852007道路车辆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环境耐久性本试验项目适用于光信号装置,用来评定其塑料部件对于环境和自身光源的耐热性。 8.2 设备 可编程高低温试验箱。 9 盐雾试验 9.1 适用性 本试验项目适用于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用来确定其耐盐雾腐蚀性。 9.2 设备 盐雾试验箱。 10 防尘试验 10.1 适用性 本方法用来确定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封闭式灯除外)的防尘性。 https://www.xinkaisyyq.com/newsinfo/6507265.html
6.GB/T10485GB/T10485-2007道路车辆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环境耐久性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环境耐久性试验的-般要求、试验项目(前照灯和前雾灯的热循环试验、通用的热循环试验、热冲击试验热变形试验、盐雾试验、防尘试验随机振动试验、防水试验、配光镜强度试验.耐润滑油、耐燃油和耐清洗液试验、光源辐照https://www.zkbdg.com/hydt/4318.html
7.GB/T10485GB/T 10485-2007 《道路车辆 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环境耐久性》相关检测仪器推荐,GB/T 10485-2007《道路车辆 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环境耐久性》 需要用什么仪器,南北潮告诉你。https://www.nbchao.com/s/2694/
8.注册登记检验时,车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还应注册登记检验时,车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还应符合()等相关标准的规定A.GB7258B.GB1589C.GB4785D.GA802https://easylearn.baidu.com/edu-page/tiangong/bgkdetail?id=ad7a6ba9f524ccbff1218477&fr=search
9.观光车辆应当设置前照灯制动灯转向灯等照明和信号装置A正确B错误观光车辆应当设置前照灯制动灯转向灯等照明和信号装置A正确B错误的正确答案和题目解析https://m.12tiku.com/newtiku/919805/25334087.html
10.关于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归类探讨(上)由于笔者对车辆的热爱,本期所探讨的商品依然离不开车辆,最近有“归友---一起做归类的朋友简称归友”咨询了一个日间行车灯的商品,他们把这个商品按车辆的照明装置归入税号8512.2010,遭到海关的质疑,于是乎笔者就对车辆的照明装置(图一)和信号装置(图二)做了一些梳理,希望对读者朋友能有所帮助。 图一https://www.etongguan.com/articles/gyzmhx.html
11.一种基于速度变化而做出反应的车辆照明装置摘要: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基于速度变化而做出反应的车辆照明装置,包括机身,所述机身内设有电机,所述电机上侧设有电机皮带腔,本发明提供的一种基于速度变化而做出反应的车辆照明装置,能够实现在不同行驶速度下照明灯进行强弱变化,以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当车辆行驶速度过大时,能够发出提示信号,告诫使用者和路上其他行驶的车https://pbs.lotut.com/zhuanli/detail.html?id=5ff67b49753196e50ca2350e
12.GB/T10485GB/T10485-2007道路车辆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环境耐久性试验方法-光源辐照试验(氙灯老化试验箱:型号JY-FX) 光源辐照试验 试验目的:汽车用灯的光源辐照试验是测试灯具配光镜材料的老化试验,用来确定其塑料光学部件的光源辐照耐抗性。 氙灯耐气候试验箱(其光源的光谱热量分布相近于温度介于5500K~6000K的黑体) https://www.chem17.com/tech_news/detail/605693.html
13.GB4785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48-2001《关于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方面对机动车辆进行认证的统一规定》。本标准与ECER48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修改了1范围。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除了ECER.48中有关管理方面的下列章节和附录: http://www.csres.com/detail/184982.html
14.汽车照明与信号系统的基本组成牌照灯(license plate lamp):夜间行车为汽车牌照照明。 2、内部照明装置 仪表灯(instrument light):仪表照明。 顶灯(interior light):室内照明。 其他辅助用灯(门控灯-door courtesy light):如发动机维修灯、行李箱照明灯等。 3、报警装置 尾灯(tail lighs):夜间行驶时,显示车辆的位置,警示后面的车辆。 http://www.cn360cn.com/f7623755.htm
15.用于一般车辆信号或照明装置的布置,其安装或支承或者其电路入适用于货运或装载特殊货物或物体的入B60P;用于一般车辆信号或照明装置的布置,其安装或支承或者其电路入B60Q;其他类目不包含的车辆,车辆配件或车辆部件入B60R;其他类目不包含的保养,清洗,修理,支承,举升或调试入B60S;制动器布置,制动控制系统或其部件入B60T;气垫车入B60V;摩托车及其所用附件入B62J,B62K;车辆https://m.ipr.zbj.com/zlfl/B62D/
16.自行车用照明或视觉信号装置的海关编码HSCODE是8512100000机动车辆用照明装置 8512201000 其他照明或视觉信号装置 8512209000 机动车辆用喇叭、蜂鸣器 8512301100 机动车辆用防盗报警器 8512301200 机动车辆用其他音响信号装置 8512301900 其他车辆用电器音响信号装置 8512309000 车辆风挡刮水器、除霜器及去雾器 8512400000 https://www.nowmsg.com/hscode/find.asp?q=8512100000
17.科考流程下面哪种做法能帮助您避免被其他车辆从后方追撞?查看本题分析A、在任何时候都打开转向灯B、在转弯前提前打开相应的转向灯C、一直打开双闪D、转弯前鸣笛示意 A B C D 50 这个开关控制机动车哪个部位?查看本题分析A、风窗玻璃除雾器B、风窗玻璃刮水器C、危险报警闪光灯D、照明、信号装置 A B C D 51 驾驶https://www.ybjk.com/ks/nekoho.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