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pecialPurposeMotorVehiclesinDefinedFieldsSafetyandTechnicalSupervision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7年1月16日
前言
2017年1月16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管范围,规定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的基本安全要求,本规程颁布施行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吴占稳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
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吴国军
安徽合力股份育限公司王英
上海龙工控股有限公司谢英华
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张威
中困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景为科钱剑雄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尚洪
目录
1总则(1)
2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2)
3使用安全管理(11)
4检验(13)
5附则(16)
附件A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17)
附录aa叉车产品数据表(18)
附录ab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产品数据表(19)
附件B叉车检验项目表(20)
附件C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检验项目表(2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含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1.2.1机动工业车辆
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注1-1:本规程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
1.2.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观光车,是指具有4个以上(含4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车和内燃观光车。
观光列车,是指具有8个以上(含8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由一个牵引车头与一节或者多节车厢组合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列车和内燃观光列车。
注1-2:本规程所指蓄电池观光列车的驱动方式为电动机,且其动力源为锂电池组。
1.2.3适用范围
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1.3特殊规定
1.3.1使用路况和标志
场车行驶路面应当平坦硬实;行驶路线中存在陡坡、长坡、急弯、窄道、深沟等特殊路况时,应当设置保护设施、警示标志和限速提示等。
1.3.2观光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下同)大于或者等于6人,但不得大于23人;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1.3.3观光列车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不得大于72人,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小于或者等于2个,车厢总节数不得大于3节,每节车厢座位数为20个-35个(含20个和35个);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4%(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2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2.1基本要求
2.1.1义务和责任
(1)制造单位对设计文件负责;
(2)从事场车制造、改造、修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书,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活动,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的场所内制造场车;
(3)场车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实施;
(4)境外制造且在境内使用的场车,由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型式备案;
(5)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并且保证有效运行;
2.1.2一般技术要求
(1)场车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和使用场所环境的要求;
(2)场车车身的技术状况应当能够保证驾驶人员的正常工作条件,并且具有良好的视野;
(3)场车的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置于场车的显著位置;
(4)观光车辆的轮距不得小于1.15m;
(5)观光车辆乘客座椅上表面最低点(H点)距地面的高度值不得小于660mm;
(6)观光车辆所有车轮上均应当设置行车制动装置,并且由驾驶人员直接操纵;
(7)观光列车的牵引车头及每节车厢的车轮数,均应当大于或者等于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