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政策指导下,新能源成为我国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发展新能源汽车是当下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方向,也是实现低碳环保、产业高效发展的重要选择。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指出:“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也面临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不强、质量保障体系有待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仍显滞后、产业生态尚不健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等问题。”
全国涉新能源汽车案件连续4年突破500件
随着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迅速发展,涉新能源汽车案件数量亦有所增长。北京三中院指出,涉新能源汽车案件数量增长反映了新能源汽车发展过程中在生产质量、销售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也反映出消费者对自身消费权益的保护意识和对新能源汽车消费有所需求。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2018年1月到2022年12月期间,全国涉新能源汽车案件共计3397件,其中,除了2018年为189件外,其后连续4年案件数量都突破了500件,其中,2019年703件,2020年928件,2021年856件,2022年721件。
北京三中院指出,从案件类型上看,目前新能源汽车案件主要涉及产品质量纠纷、销售领域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及物业合同纠纷(安装充电桩)五大类。可以看出,随着汽车消费结构持续转型,涉新能源汽车案件受理数量增加,案件类型也呈现出多样化。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涉新能源汽车案件中由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所占比重较高。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反映出目前新能源汽车在质量方面主要存在电池续航里程不足、电池故障、电动机失效、刹车系统故障及车辆自燃等问题。因电池系统故障,动力、制动系统故障问题引发纠纷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合计占比50%(其中电池系统故障占比47.83%,动力、制动系统故障问题占比2.17%)。
而针对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情况,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全部案件中,有99.76%的案件为新能源汽车整体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主要包括因出租人资质、违约履行租赁合同、车辆保险理赔等产生的纠纷。0.24%的案件为因电池租赁产生的纠纷。
案例:购买新能源车一年多因质量问题出事故销售方被判退车款并赔偿损失
针对主要涉及到产品质量问题的新能源汽车案件,北京三中院也通报了案例,其中,马某诉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便属于由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2016年9月,马某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电动汽车,马某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车辆全款及各项代办费用。后马某为该车购置了机动车保险,并办理了车辆登记。
在马某购车后一个月内,其多次向汽车销售公司反映电池续航里程与宣传差距较大,且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多次出现方向盘无助力情况。2016年10月初,马某将涉诉车辆开到汽车销售公司。经检修,该车辆确实存在方向盘无助力现象。马某要求退车退款,汽车销售公司保证车辆已经修好不会再出现无助力现象,后马某把车开走。
2018年3月,马某驾驶该车辆行驶时,再次出现方向盘无助力情况,造成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属于马某的单方事故。马某支付了拖车费、停车费、代步车辆租赁费。后马某申请对该车辆的转向系统和悬挂系统、电池续航里程、安全气囊系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显示,本次事故是由车辆转向系统质量出现问题导致;该车其他部位也同样存在质量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马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汽车销售公司退回车款,并赔偿马某办理汽车手续费、拖车费、停车费、租车费、车辆鉴定费等。
针对此案,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于诉争合同能否解除,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马某购买诉争车辆系用于日常驾驶使用,但诉争车辆在购买后多次出现方向盘无助力情况,涉案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直接影响使用,危及使用者的人身安全,故马某购买涉案车辆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应予解除。
新能源汽车案件纠纷多源自质量问题
本次通报会上,北京三中院还针对涉新能源汽车案件的纠纷成因及建议做出了通报。针对前述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三中院经调研认为,导致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质量存在问题、新能源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信息不透明以及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不完善。
北京三中院通报信息显示,新能源汽车质量存在问题,这侵害消费者的人身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目前审结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纠纷的案件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行驶中断电、续航里程缩水、辅助自动驾驶系统失灵、电池充电故障等问题。反映出目前新能源汽车在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电控技术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质量控制,以减少此方面的纠纷。
四条司法建议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目前审判实践中发现有关新能源汽车案件的问题,结合当下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及消费市场的发展现状,三中院提出了四条建议。
第一是新能源汽车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强技术开发,突破核心关键领域技术,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强化品牌发展战略,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新能源汽车企业应落实好市场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益。新能源汽车企业还应进一步公开透明汽车产品各项信息,着力优化售后服务能力,提升售后服务质量。
第三是通过多部门协同监管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中院指出,汽车行业组织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加大宣传、监督力度,监控新能源汽车企业的生产质量,与汽车企业共同营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市场秩序。消费者保护组织也应该针对新能源汽车消费开展培训活动,引导消费者在选购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时正确合理地行使知情权和选择权。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交易行为。立法部门则应加快完善适应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政策法规。司法部门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原则,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的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求,通过司法程序加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最后,三中院指出要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作用,分担消费者的使用风险和保障受损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汽车企业、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企业在新能源汽车保险中的枢纽作用,贯通用户与售后服务,优化车险产品,创新险种,保障产业发展与产品安全,化解消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