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运输车辆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厂内运输车辆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杜绝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会议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厂内所有运输车辆刹车、灯光、鸣笛、警示系统,必须保证正常使用,
每检查发现上述项不能正常使用的,对车辆所属承包人罚款伍拾元,同时连带
处罚车辆使用单位安全员贰拾元,单位负责人贰拾元。
二、车辆进出库房、路口、垛口及转弯处,必须减速、鸣笛、打转向
灯,每检查违反上述要求的对车辆所属承包人罚款叁佰元,同时连带处罚车辆
使用单位安全员伍拾元,单位负责人伍拾元。
三、原料、成品车辆每车限载
2.5吨,如检查发现超载运行,每次对车辆所属承包人罚款贰佰元,同
时连带处罚车辆使用单位安全员伍拾元,单位负责人伍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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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厂内车辆在厂区行驶限速每小时5公里,严禁超速行驶,每检查发
现一次超速行驶对车辆承包人罚款叁佰元,同时连带处罚车辆使用单位安全员
伍拾元,单位负责人伍拾元。
五、原料、成品倒运车辆除驾驶员可乘坐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
顶、脚踏板等)不准载人,严禁人货混载,每检查发现违反上述情况,对车辆所
属承包人罚款壹佰元,同时连带处罚车辆使用单位安全员伍拾元,单位负责人
伍拾元。厂区内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
保障公司生产区、生活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
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
第三条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办保卫组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
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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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第四条交通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车辆的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
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五条生产经营综合管理部负责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内
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
第六条各分厂、部门负责各自公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
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用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
通事故。
第七条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
标志、交通标线。
第八条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
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九条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办保卫报告,公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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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条公司各分厂、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办公室统一派遣,须到
本县以外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第二章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凡须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
第十二条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
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三条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
入厂门5公里/小时,主支干线2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时、
仓库线20公里/小时,装有硫酸、苯、煤焦油、燃料油、甲醇及其它危险品的
槽车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
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进出门、经过厂区高温高压路段或过磅,须按先后顺序
行驶,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过磅车辆必须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