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4年以来,上汽通用公司上海营销部门通过发布《区域价格通知》、《市场竞争动态》和《价格指导公告》等文件,限定经销商销售凯迪拉克SRX、雪佛兰创酷、别克全新英朗等车型的最低价格,并通过第三方公司暗访、网上监测等手段,对经销商的销售价格进行监控。对不遵守价格限制的经销商,上汽通用通过公示暗访报告、约谈违规经销商等方式要求经销商调整销售价格,通过暂停供给热销车型、发布《违规处罚通告》进行罚款、扣除销售返利等方式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上海市物价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考虑到在调查过程中上汽通用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主动进行整改等因素,依法责令上汽通用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涉案产品销售额4%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01亿元。
附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全文:
当事人: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一、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
(一)凯迪拉克市场营销部发布《关于SRX上海区域价格通知》
凯迪拉克市场营销部向上海区域经销商总经理、销售经理发布《关于SRX上海区域价格通知》等文件,对SRX终端零售价格做出约定,并限定最高优惠上限,要求上海地区各店按公告价格严格执行。
(二)雪佛兰市场营销事业部发布《创酷终端市场竞争动态》
(三)别克市场营销事业部上海营销中心发布全新英朗、威朗等价格指导公告
二、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
(一)聘请第三方公司进行神秘顾客调研并形成分析报告
(二)向区域经理及经销商转发第三方神秘客调研结果,提出控价要求
(三)通过上网了解限价执行情况,制作价格信息监控日报
英朗区域销售经理会不定期从第三方网站了解上海各经销商对外销售的价格,形成《英朗价格信息监控日报》,对互联网报价违规情况进行统计。
(四)对违规经销商发布《违规处罚通告》、扣除销售返利、口头要求调价
2014年4月15日、22日,凯迪拉克市场营销部向上海地区经销商发布《违规处罚通告》,分别对上海安吉名世凯迪拉克、上海百联凯迪拉克违反上海地区价格政策进行通报批评、处以五万元“罚款”并要求内部整改。
2014年8月4日,雪佛兰市场营销事业部就上海锦骏创酷成交价低于最低限价的情况“罚款”人民币2万元,从销售奖金额度中予以扣除。
另查明:
以上事实有《关于上海区域营销中心(上海区域)威朗价格指导公告》等通知及公告、《神秘顾客调研分析报告》、《英朗价格信息监控日报》、《违规处罚通告》等报告、财务凭证、邮件、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和《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剥夺了经销商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相应价格调整的权利,造成最终消费者要支付比在有效市场竞争条件下更高的价格,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我局于2016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价检告〔2016〕29号)。当事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等因素,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上述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