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1号一一发售上市业务办理》的规定编制,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基金概览
(一)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REIT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电建清源(扩位证券简称: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REIT)
4、基金代码:508026
5、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4年3月21日(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总额:400,000,000.00份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截至2024年3月21日(公告前两个工作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总数为195,296,587.00份。其中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119,296,587.00份,限售份额为76,000,000.00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3月28日
9、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2、上市推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为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6年,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卖出基金份额或申报预受要约的,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交易或在基金通平台转让。
具体风险揭示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础设施基金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基础设施基金所投资专项计划投资基础资产的情况
本基金已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已认购由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发行的“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基础设施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持有该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专项计划已于2024年3月18日设立,已取得项目公司四川中铁能源五一桥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一桥公司”)的全部股权。项目公司的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已完成。本基金所投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已合法拥有基础资产。项目公司对应的基础设施项目为五一桥水电站,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详细情况可参见基金招募说明书“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章节。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证监许可【2023】2926号
2、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3、基金合同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限(即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6年,本基金在此期间内封闭运作并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存续期届满后,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否则,本基金终止运作并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发售日期: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2日(含)。其中,公众投资者的募集期为2024年3月11日,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的募集期为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2日(含)。
5、发售价格:人民币2.675元/份。
6、发售方式:本次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以下简称“网下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以下简称“公众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发售机构:
本次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战略配售通过基金管理人实施;网下发售通过上交所的“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实施;公众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实施。
(1)场外直销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嘉实基金网上直销。
(2)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场内销售机构: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1,070,000,028.62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为425,063.34元人民币。其中,战略配售最终发售份额为280,000,000.00份,网下发售最终发售份额为84,000,000.00份,公众发售最终发售份额为36,000,000.00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24年3月14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本基金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不折算为基金份额。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9,304户,本次募集资金的基金份额共计400,000,000.00份,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10、基金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及《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4年3月15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年3月15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00,000,000.00份
13、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13.1战略投资者获配情况如下:
13.2本基金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已根据《指引》的要求办理完成限售业务,具体如下:
(1)场内份额限售
注:限售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
(2)场外份额限售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31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3月2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场内简称:电建清源;扩位证券简称: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REIT
5、基金代码:508026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截至2024年3月21日(公告前两个工作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119,296,587.00份(不含有锁定安排份额)。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场内份额可以上市交易,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或在本基金开通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业务后进行场外份额转让。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自2024年3月20日起开通办理。
8、锁定期份额的情况:本基金锁定期份额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中“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9、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询价公告》所披露的上述安排,承诺遵守上述期间的交易要求。监管机构有权对网下投资者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2024年3月2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9,305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2,987.64份。其中,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8,94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1,830.60份;本基金场外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59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70,204.49份。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2024年3月21日,基金份额合计为400,000,000.00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84,203,394.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96.05%(机构投资者持有场内基金份额为179,703,849.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92.02%;机构投资者持有场外基金份额为204,499,545.00份,占场外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99.90%);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5,796,606.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3.95%(个人投资者持有场内基金份额为15,592,738.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7.98%;个人投资者持有场外基金份额为203,868.00份,占场外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10%)。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为79.0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0.00002%。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负责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份。
(三)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2024年3月21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DWSInvestmentsSingaporeLimited30%。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REITs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嘉实基金及下属子公司REITs业务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REITs业务的战略规划与投资决策。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1月30日,我公司共有1049名员工,其中博士学位61人、硕士学位732人、学士学位236人、其他20人。
5、信息披露负责人:胡勇钦
6、基金管理人业务情况简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334只公募基金,覆盖主动权益、固定收益、指数投资、量化投资、资产配置、海外投资、FOF、基础设施基金等不同类别。同时,还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基金管理人不动产研究经验以及业务风险情况:
8、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李国庆先生,CFA,清华大学金融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任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助理,主要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主要从事企业战略客户投融资服务;2020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工作,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资管理经验。
乔良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0年12月至2015年12月,任凯德商用中国有限公司投资与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期间主要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运营及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了凯德天津湾项目、天津凯德国贸项目、北京凯德太阳宫项目及北京首地大峡谷项目等基础设施项目。2015年12月至2018年6月加入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资产证券化及房地产金融业务。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加入珠海东方瑞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部总经理。2019年9月加入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产业投资部总监,负责实物资产投资。2023年6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从事基础设施基金运营管理工作,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经验。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5号新盛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明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2、发展概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中国工商银行,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84年1月1日成立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全面承担起原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担当起积聚社会财富、支援国家建设的重任。
工商银行成立后的第一个10年间处在国家专业银行时期,企业化改革取得了巨大成绩,通过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充分发挥了融资主渠道作用;坚持“择优扶植”信贷原则,以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积极开拓,存、贷、汇等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成长为中国第一大银行。
1994-2004年间,工商银行处于国有商业银行时期。在渡过由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调整发展期之后,自2000年起,工商银行加快向商业银行目标的改革步伐,提出并坚持“效益、质量、发展、管理、创新”的“十字方针”,狠抓质量效益,全面加强管理,从严治行,经营管理理念发生了根本变化,全行改革发展取得了重大突破。
2005年,工商银行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正式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工商银行成功在上海、香港两地同步发行上市。
2010年,工商银行A+H配股,募集资金额分别约为人民币336.74亿元及港币130.44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此次配股的募集资金净额约为人民币446.20亿元,全部用于补充工商银行资本金。2010年8月,工商银行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已完成转股,转股完成后工商银行注册资本相应增加至35,640,625.7089万元人民币。
截至2023年9月末,工商银行连续九年蝉联英国《银行家》全球银行1000强、美国《福布斯》全球企业2000强、美国《财富》500强全球商业银行子榜单榜首,并连续六年蝉联英国BrandFinance全球银行品牌价值500强榜单榜首。
3、主要高管人员情况
陈四清,工商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自2019年5月起任工商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1990年加入中国银行,曾在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工作多年并外派中南银行香港分行任助理总经理。曾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广东省分行行长,中国银行副行长、行长、副董事长、董事长。曾兼任中银航空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获澳大利亚莫道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注册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廖林,工商银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自2021年3月起任工商银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20年7月起任工商银行执行董事,2019年11月起任工商银行副行长、副行长兼任首席风险官。1989年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副行长,宁夏分行行长,湖北分行行长,北京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首席风险官、副行长兼任首席风险官。毕业于广西农业大学,获西南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熊燕,高级业务总监,分管资产托管业务。自2020年4月起任工商银行高级业务总监。1984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曾任内部审计局昆明分局副局长,云南省分行副行长,内部审计局直属分局副局长,总行公司业务一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总经理。毕业于湖南大学,获复旦大学与香港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IMBA)学位,高级经济师。
4、托管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工商银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由总行资产托管部负责营运,并配备了充足的专业人员。截至2023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4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主要人员情况如下:
刘彤,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7年金融从业经历,先后在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和养老金业务部工作,2014年9月任总行养老金业务部副总经理,2018年12月起主持养老金业务部工作,2020年7月任养老金业务部总经理;2021年6月任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其中10年专职负责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工作,在资产托管、养老金业务领域经营管理、制度建设、营销服务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对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年金计划建立和年金基金管理有着深入的研究,参与了大量的法规起草、修改工作,直接参与为电力、烟草、铁路等行业性大客户提供年金咨询、培训和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在大型企业建立和实施年金制度方面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卢佳,总行资产托管部营运一处处长。16年托管服务经验,自2005年4月任职于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先后任委托二处高级经理,内控与交易监督处高级经理,信息与增值服务处副处长,营运一处副处长、处长。在托管业务指令处理、证券结算、交易监督、信息服务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韩奕,总行资产托管部营运二处、营运三处处长。19年托管服务经验,自2002年8月任职于工商银行北京分行,2004年10月起任职于总行资产托管部,先后任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营运一处处长、营运三处处长、营运二处处长,在指令处理、参数维护、证券结算、会计核算等托管营运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5、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截至2023年9月,工商银行托管业务总规模21.81万亿元,保持行业第一。
工商银行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商业银行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财产、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ESCROW、安心账户、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及资管产品运营外包服务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9月,工商银行公募基金托管规模3.73万亿元,保持行业第一。
自2003年以来,工商银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截至2023年9月末,工商银行托管业务取得新突破,行业领先优势进一步稳固。公募基金托管规模达3.7万亿元,稳居市场首位;养老金托管规模2.7万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905亿元;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托管规模均稳居行业首位;保险资产托管规模7万亿元,增加7220亿元;全球托管实现重要突破,取得首批债券通“南向通”试点托管清算银行资格;资管产品营运外包业务发展迅速,规模达2.3万亿元。智慧托管银行建设稳步推进。正式发布“工银智慧托管系统”,上线工银托管手机银行,投产智慧投资服务平台,全面提升托管服务水平。获评《财资》"2022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和"2022年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截至2023年9月末,托管业务总规模21.8万亿元。
6、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托管经验
工商银行是首批试点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截至2023年9月,共托管公募REITs项目3单,合计发行规模185亿元,托管项目数量和发行规模均排名市场第二位。工商银行是最早参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托管机构,自2005年首批参与试点以来,累计托管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137单,积累了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是目前市场上合作机构最广泛、托管基础资产类型最全面的托管机构
7、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工商银行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以此保证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得到全面、有效执行。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效果。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基础设施基金作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创新产品,其托管服务也同样适用于工商银行已建立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资产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负责人:李丹
联系人:张勇
注册会计师:张勇、柴瀚英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产评估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3月21日,本基金的个别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如下:
注: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400,000,000.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3月21日(本基金合同自2024年3月15日起生效,本报告期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本基金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的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五)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六)报告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九、重大事件揭示
1、2024年3月16日发布《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2024年3月19日发布《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3、2024年3月21日发布《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配售份额限售公告》
4、2024年3月22日发布《嘉实中国电建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完成权属变更登记的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特定比例时,按照规定履行份额权益变动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
(10)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50%时,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按照规定履行基础设施基金收购的程序或者义务;
(11)基金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在拥有基金份额时即视为承诺,若违反《业务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基础设施基金中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基金份额不行使表决权;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的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项下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的,除应当履行前述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不得侵占、损害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
(2)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为本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履行职责;
(3)确保基础设施项目真实、合法,确保向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主要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购回全部基金份额或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发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担任或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作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
2)为基金的利益通过专项计划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所享有的股东权利;
3)为基金的利益通过专项计划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人权利;
(13)基金管理人有权设立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为本基金提供专业意见。关于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人员构成、议事规则等详见招募说明书;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财务顾问、证券经纪商、做市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8)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或委托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负责部分运营管理职责;
(19)在运营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运营管理机构;
(20)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的,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21)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
(22)决定金额占本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不含扩募);
(23)决定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决定金额占本基金净资产5%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的关联交易;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和登记结算等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为本基金的利益对专项计划行使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权利;
(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负责部分运营管理职责,但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编制基金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编制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依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将其部分职责委托第三方执行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募集失败时,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5)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2、根据《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监督本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23)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2)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3)除法定情形外,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
(4)本基金进行扩募;
(5)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发生超过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7)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8)更换基金管理人;
(9)更换基金托管人;
(10)提前终止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1)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