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淄博市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通知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市委部署要求,市委编办组织编制了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现予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公开职责边界清单。要及时将涉及本部门(单位)的职责边界事项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动态调整职责边界清单。要根据部门职责调整及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职责边界清单,具体按照《淄博市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中共淄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淄博市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序号

边界事项名称

提报部门

涉及部门、单位

页码

1

民族、宗教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前审查

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

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市民政局

13

2

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用品审核

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14

3

*电子政务工作

市委网信办

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局

15

4

*信息化工作

16

5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7

6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18

7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19

8

落实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制度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

20

9

煤炭质量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21

10

煤炭清洁利用联合执法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22

11

*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以及概算审批

23

12

民办学校审批

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4

职业教育部分工作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5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

26

防止未成年人溺水

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

27

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淄博供电公司、市法院、市卫生健康委、市国家安全局、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

29

学校安全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31

义务教育控辍保学

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残联、市妇联

32

*校车安全管理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34

企业家培训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35

*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

36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37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8

*大数据和电子信息产业

市大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9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文明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市妇联

40

村务公开

市民政局、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41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

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

42

28

志愿服务

市民政局、市文明办

43

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

44

30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

45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6

寄递渠道安全管理

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邮政管理局

47

33

*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问题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48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9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

50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教师待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1

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2

*外国人来华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市外专局)

53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

54

造林绿化

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55

古树名木保护

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

56

生物多样性保护

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57

自然保护地监管

58

淄博市生态保护红线工作

59

野生动植物保护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60

*矿井关闭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61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

62

重污染天气应急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国网淄博供电公司

63

环境噪声污染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

65

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污染监管

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66

*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

67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69

污水处理监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

70

城市建设统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

71

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72

城市建设资金计划拟订、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

73

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

74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淄博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等部门

75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76

住房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77

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78

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79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80

64

无障碍环境建设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残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81

*城市建设、管理以及行业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82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执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83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84

68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流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批准

85

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86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87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88

国省道养护工程施工

89

国省道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

90

打击破坏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犯罪活动

案件发生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案件发生所在地公安部门

91

违法超限超载治理

9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及车辆落户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93

*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

94

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制(修)订

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95

*节约用水管理

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

96

*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

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97

*河道采砂管理

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

98

*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

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

99

*矿泉水、地热水管理

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

100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妇联、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畜牧渔业服务中心

101

乡村治理

市委农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102

病死畜禽和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103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104

农作物秸秆禁烧

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市农机事业服务中心

105

*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市场监管局

107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108

农业机械质量安全执法

109

动植物违法执法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110

药品流通管理

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111

成品油监管

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112

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外办、市公安局

115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116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局

11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市卫生健康委

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淄博海关

118

*老年人口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119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问题

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120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

122

职业卫生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

123

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拟订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

124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市退役军人局

市退役军人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医保局

125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市退役军人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公安局

126

106

军休干部及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市退役军人局、市委编办、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

127

*烈士、烈属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

128

防汛抗旱

市应急局

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淄博黄河河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淄博供电公司、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移动通信公司、中国电信淄博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

129

*危险化学品监管

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

133

*自然灾害防救

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

135

*市级救灾物资管理

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

137

*采空区治理问题

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

138

113

*政务服务工作

市行政审批

服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府办公室

139

114

对商事登记类审批事项的办理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140

对市场服务类审批事项的办理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141

对社会事务类审批事项的办理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司法局、市委统战部

142

对社会组织许可或备案事项登记的办理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民政局、市委、市政府下属各部门(局、委、办公室),市工商联、科协、社科联、文联等参政或群团组织,政策认定的其它单位

143

对农林牧畜类审批事项的办理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

144

对人防工程类审批事项的办理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防办

145

价格收费行为事中事后监管、价格和收费公示

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146

121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

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淄博海关

147

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151

食品摊贩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

149

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淄博海关

150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52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53

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154

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

155

130

旅游市场监督管理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

156

131

拍卖监督管理

157

132

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158

159

134

肥料监管

160

消毒产品监管

161

136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产品质量监管

162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

163

注销被列入淘汰落后关停企业生产许可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164

价格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查处

市医保局

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165

医疗服务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查处

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166

依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市医保局、市公安局

167

168

*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市人防办

市人防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69

信访事项办理

市信访局

市信访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170

政法机关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办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

171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仲裁办、市信访局

172

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处置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173

148

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

市城市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

174

城乡环卫一体化

市城市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驻淄博所属各单位

176

生活垃圾分类

市城市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机关事务局、市交警支队

179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

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

182

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183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

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84

违法建设行为查处

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185

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业务管理。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登记。

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核上报。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准印审核上报。

市委网信办:负责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协调工作,指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统筹协调政务网络管理。

市大数据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配合市委办公室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的统筹规划、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安全保障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政策和重大措施,指导、检查、推动各区县和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化工作,协调解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信息安全整体工作。

市大数据局:负责规划指导全市大数据工作,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促进政用、民用、商用大数据融合发展,负责全市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安排政府拨款建设项目和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对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做好对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中心城区部分城建重点工作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法对政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市市场监管局:拟订全市标准化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和发布。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进行监督评估,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监测收购价格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协调中储粮淄博直属库公司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指导协调区县粮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最低收购价粮食安全储存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小麦收获工作,及时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指导煤炭生产加工工作和煤炭质量管理工作。依法指导对商品煤进行抽检。

市市场监管局:对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煤炭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强制检定。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煤炭使用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煤炭道路运输撒漏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煤炭道路运输撒漏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对无照经营煤炭的行为进行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工业企业燃煤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察监测。

市发展改革委:管前期,牵头组织审查概算方案并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管后期,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概算方案。

市法院:审判涉考涉招违法犯罪案件,案件处理结果通报教育部门。

市国家安全局:负责提供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技术支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全市工业企业家培训规划,实施工业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市服务业企业家培训规划,实施服务业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进出口以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市发展改革委:需要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上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其他需要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核准权限由相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动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市民政局:负责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日常工作。与市委组织部共同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主体、程序、内容的督促检查。指导做好优秀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挖掘、记录、收集、整理和推广工作。

市委组织部:与市民政局共同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加强领导和把关,保证正确方向。

市文明办:指导村居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中涉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家庭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的工作。

市司法局: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引导村民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市妇联:指导做好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内容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指导区县有关部门对在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挪用、侵占、贪污公共财物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会同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指导区县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区县做好农村基层普法、依法治理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区县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区县做好实施农村卫生政策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区县做好生态环境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区县自然资源部门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征收(征用)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为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域界线详图、行政区划图的统一管理、制作和违法行为查处。

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市民政局做好有关工作,依法提供有关材料。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汽油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加油站点加强安全防范,依法查处在加油站寻衅滋事、扰乱经营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案件,严厉打击利用散装购买汽油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行业监督管理,督促成品油零售企业依法依规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市市场监管局: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车用汽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

市应急局:负责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加强对汽油加油站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市公安局:负责对寄递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国家安全局:确保寄递渠道通信与信息安全。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应当予以协助。

市财政局: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及初级、中级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初审与上报工作。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初审与上报工作。与市财政局共同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区县做好地方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幼儿园退休教师身份审核认定。

市财政局:负责经费测算和筹集,补贴资金的确认、拨付、监管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国有企业技工院校退休教师身份审核认定。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资金申请、发放、变化调整的比对。

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全市公务员录用和市直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公开选调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网上报名系统的运行、维护,组织报名确认缴费、报名期间技术类问题的咨询答复工作,整理、汇总、保管、分析报名信息。命制、印制笔试、面试试题,传递、交接、保管笔试题本,组织笔试考试及阅卷工作,合成考生个人信息与考试成绩。做好面试题本考前保管、交接及考后回收等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对笔试、阅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做好相应的考试基础建设和科研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登记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建立健全全市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承担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包括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职能。

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全市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绿化工作,督促江河、湖泊管理单位开展护堤护岸林木营造。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园林绿地、城市道路绿化、公园(街头游园)的建设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指导、监督城市园林绿地精细化养护管理及改造提升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古树名木、珍稀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负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省、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园林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有关陆生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协调、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应急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食用林产品(不含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全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各区县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各区县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各区县限行执行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区县落实房屋建筑(含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区县落实国省道路保洁措施及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区县落实城市主次道路保洁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为市应急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国网淄博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各区县电力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负责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扰民行为的查处,指导各区县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未经批准在城市建成区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成区内的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污染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严把新、扩、改建的餐饮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关。对现有餐饮业未办理环评手续的,依法予以处罚。已办理环评手续但油烟污染防治未达到要求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治理或整改未达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料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组织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和情况通报;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组织对上路行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查处工作,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查处工作,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职责查处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料撒漏污染问题。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露天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房屋建筑、拆迁、市政工程及除道路施工和水利工程施工以外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除市政道路以外的道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负责除城市道路以外道路的洒扫保洁,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对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料撒漏等违法违规问题实施查处。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露天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成区内的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污染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粉性物料等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及城市道路洒扫保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组织实施主城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并确保达到建设标准。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主城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经营许可、日常运行监管工作。负责光大水务一、二、三分厂进水水量核定、运行监管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导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城镇、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负责农村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排放水质和设施正常运行的监督管理。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开展污水处理费核定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编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专项规划,提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意见。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雨污分流管网等的建设、改造工作。组织实施市政府安排的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等的新建、改造工程。按权限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不含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按照市政府要求对污水处理厂实行经营许可管理。负责指导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许可和管理。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具体负责主城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水量核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污水处理费核定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编制工作,含供水、节水、燃气、供热、道桥、排水和污水处理、防洪、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海绵城市、综合管廊、公共停车场、历史建筑、文化街区、避难场所、城市地下管线运营等方面。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节水统计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管理方面的统计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全市建成区面积、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城市现状建设用地面积等数据。

市应急局:负责全市城市避难场所的统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城市建设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提出的建议计划和全市建设的重点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在同有关部门衔接的基础上,提出全市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下达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人民银行淄博中心支行: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信贷政策,制定实施区域房地产信贷政策,加强对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银保监分局:负责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市场调控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税务局:负责严格执行差别化税收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并指导实施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改建的租赁住房,不执行用水、用电、用气居民价格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淄博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分别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供金融支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井道等土建工程建设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的安全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从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及时拨付住房保障资金。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和就业登记审核工作。

市税务局: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老旧小区整治改造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区县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立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和投资项目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社区治理、养老设施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发动居民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和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社会治安管理、治安防控设施完善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开展老旧小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简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规划、土地手续办理,指导制定老旧小区配套公共及社会服务设施的规划、用地政策,指导探索老旧小区内增加公共建筑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做法。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简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环评手续办理。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家政服务、便民市场、便利店、社区商业发展。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教育事业发展。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医疗服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经纪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负责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负责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残联:负责主动了解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需求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活动,推动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进无障碍信息技术应用,指导无障碍信息交流平台建设。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残疾人专题栏目或者聋人手语新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含城市照明)企业资质的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市政(含城市照明)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投资的城建重点项目以及市政府安排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移交。负责指导区县市政、园林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接收已竣工工程,并组织实施养护管理,对管理的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提出大修、改(扩)建或者改造提升意见。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市政(含城市照明)、园林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市级园林、市政、环卫设施运行、养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区县园林、市政、环卫设施运行、养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需要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其验收、备案情况,对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依法在验收后进行备案等行为进行查处。

市消防救援支队: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其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进行疏浚作业进行安全确认。

市水利局:河道疏浚作业须征得对河道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公路保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市公安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级以外的国省道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市公安局: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工作。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市公安局: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出具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编制国省道建设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及交通组织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市公安局:参加施工组织方案及交通组织方案评审会;负责施工交通封闭公告发布和占用道路施工审批、备案。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参加项目法人组织的交工验收。

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参加竣(交)工验收。

案件发生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破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案件发生所在地公安部门:负责对破坏公路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的,依法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货运车辆装载情况进行检测,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对经交通运输部门称重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依法实施处罚。

市公安局:为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办理备案。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发备案函。

市应急局:在港区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专门从事仓储经营)企业的储罐等仓储设施、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含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企业,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市水利局:负责对用水定额地方标准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审核,负责生活服务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申报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用水定额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申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用水定额地方标准的审核和发布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水资源配置、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依据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市水利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区县发放《采砂许可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

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水资源信息。

市水利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畜禽粪污治理及资源转化利用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协调落实市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做好河湖管理督导检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建立和完善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体系。负责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为主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通户道路硬化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村庄规划和绿化工作。

市畜牧渔业服务中心: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市委农办:负责提升镇和村为农服务能力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实施德治乡村培育行动工作。

市委政法委:负责加快平安乡村建设、提升乡村矛盾化解水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增强村民自治组织能力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深化法治乡村建设、优化乡村法律服务供给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屠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立案审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导、协调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统筹抓好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

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工作中涉及党员干部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对各类在校学生的禁烧宣传教育,做好家庭的禁烧宣传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以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进行查处。

市司法局:负责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焚烧秸秆引起的火灾进行扑火及调查,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犯罪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市畜牧渔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农作物秸秆饲料化转化利用。

市农机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并落实农机购置配套提升计划,协调调度作业机械,制定宣传还田作业标准,培训作业机手,确保农机作业质量。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管辖范围内的食用畜禽及其产品、食用水产品,不含干果)从种植、养殖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管辖范围内的食用畜禽及其产品、食用水产品,不含干果)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种子、农业植物检疫、水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不包括林区、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林木种子、森林植物检疫、陆生野生动物、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市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全市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严格落实新建、迁建加油站网点规划确认、验收、备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原油进口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贷款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办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全天候开展网上巡查,对重点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实施动态管控;在坚持自办案件的同时,依法办理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打击职能,全力侦办大案要案;负责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司法局:负责行政复议、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成品油监管过程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将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纳入有关立法内容。

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与市应急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税务局:负责税收监管。加强成品油税收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偷逃税及骗取退税的违法行为。

市商务局: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商务部门的提请,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外办:负责与驻外使(领)馆联系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领事保护,反馈有关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涉及对外劳务合作犯罪行为的处理。

市商务局: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食糖、羊毛、毛条等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粮食(包括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等重要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淄博海关: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通报口岸疫情及处置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进行监管,并对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和抽样检验,监督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市卫生健康部门通报不合格的餐饮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通报市卫生健康部门。

市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以及对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给予救助。

市医保局: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提供医疗救助。

市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市发展改革委: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

市委组织部:配合拟订和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安置计划,负责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市委编办:负责拟订和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安置计划。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接等有关待遇。

市国资委:负责拟订和落实所管理国有企业安置计划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和落实所管理国有企业安置计划,经费保障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退役士兵落户。

市医保局:负责医疗保险关系转接。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拟订军转干部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军转干部档案接转;牵头拟订军转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市直及中央、省驻淄单位军转干部安置、培训和配偶子女随调随迁等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计划分配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负责安置到市直机关(含参照管理)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工资待遇核准;负责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市委编办:负责对计划分配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安置计划从编制政策方面提出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社保关系接转;负责安置到市属单位事业编制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工资待遇核准。

市医保局:负责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医保关系接转。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军转干部、随迁配偶子女落户。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市委编办:负责合理配置军休机构工作人员编制。

市委老干部局:配合落实军休干部有关待遇。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军休干部养老服务政策落实。

市财政局:负责军休人员经费保障等工作。

市医保局:负责军休人员医疗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军休人员住房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新接收军休人员落户。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落实军休人员医疗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

市应急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和台风防御工作,指导监督险坝处置应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汛情、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全市民爆企业的防汛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遇特大洪水等紧急情况,协助当地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拨付防汛经费,及时安排和拨付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等经费。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林区防汛及国有林场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协助组织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工程、燃气和供热工程的防汛安全工作,按规定实施所管理工地停工停产。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保障优先运送防汛防台风人员和物资、设备等,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指导公路(桥梁)涉水、涉河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阻碍行洪设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洪涝旱灾等情况调度统计。负责组织落实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所需农业机具。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台风预报及雨情信息,并向市防指及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市水文局:负责提供水文信息,负责洪水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提供雨情信息。

淄博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

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移动通信公司、中国电信淄博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保障抗洪抢险应急通信手段的畅通,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承担防汛抢险应急救援任务。

市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受省应急厅委托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区县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区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核发内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营业执照;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内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营业执照。

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管道运行安全。

市应急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自然资源局: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方案。

市应急局: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市应急局牵头,督促区县政府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实施政务服务标准规范;管理、运行市政务服务中心,推进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上网运行。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商事登记类审批事项作出决定。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商事登记类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市场服务类审批事项作出决定。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市商务局: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商务类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社会事务类审批事项作出决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类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审批过程中进行现场勘验。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卫生健康类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审批过程中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现场勘验。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文化旅游类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市司法局: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市委统战部: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华侨回国定居、三侨考生高考照顾等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社会组织审批事项作出决定。

市民政局: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社会组织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市委、市政府下属各部门(局、委、办公室),市工商联、科协、社科联、文联等参政或群团组织,政策认定的其它单位: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需要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前置审查的社会组织前置审查、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农林牧畜类审批事项作出决定。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农村大型沼气工程设计方案、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一级、二级种畜繁育场生产经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等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对一级、二级种畜繁育场生产经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批过程中组织评审专家现场勘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等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人防工程类审批事项作出决定。

市人防办: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人防工程类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负责价格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依托国家机关强制服务并收费、行政事业性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收费公示牌的形式监制。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通过成本监审、规范定价程序、推进信息公开以及跟踪评估等方式对政府定价商品和收费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管;负责解释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公示牌中涉及政府管价商品和收费政策需要进行认定的事项。

市委网信办: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侦查和打击各类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商务局:负责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对网络商品交易有关寄递服务的监督。

淄博海关:负责进出境监管、查缉走私,并承担海关稽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国际海关合作等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能力保持进行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监管范围内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药监局安排部署情况,负责推动药品零售环节的追溯体系建设。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推动药品使用领域的追溯体系建设。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鼓励药品企业积极开展追溯体系建设。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研究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指导、实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指导使用环节的现场检查。负责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监督管理

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负责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负责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负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负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负责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有关机构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监督检查。负责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监督检查,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对违反《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进行处罚。负责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查处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行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汇总整理上年度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情况,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告。

市医保局:对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多收取医保基金的定点医疗机构退回多收取的医保基金,并将价格违法行为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医疗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医疗机构限期退还多收价款,并及时通知同级医疗保障部门。

市公安局:严厉打击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共同做好打击违法犯罪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依法进行初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并追缴涉案资金;对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将案件退回或移交同级行政执法部门。

市医保局:承担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配送以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市卫生健康委:承担拟订医疗设备的集中采购等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市人防办: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布局和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对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进行办理。

市信访局:依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和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接待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来访人员,告知并帮助联系到有关政法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问题。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仲裁办:负责对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进行办理。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县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渣土运输的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范围内的建设工地场地内的建筑垃圾运输和运输车辆上路前冲洗方面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公路上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水利局:组织开展铁路沿线河道非法采砂、违法抽取地下水等隐患问题的综合治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农业生产、养殖等隐患问题的综合治理,指导农民开展农用大棚薄膜、反光膜回收。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共同召集全市城乡环卫一体化联席会议;开展市乡村文明行动,将推动城乡环卫一体化等工作纳入文明村镇创建评价体系及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重点内容;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意义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组织城乡环境卫生政策法规和先进经验宣传、反面典型曝光,引导城乡居民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环卫项目设施设备的用地,做好项目选址指导服务工作。负责新建、改建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和审批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核验和指导。负责监管范围内建筑工地建筑垃圾、渣土垃圾的源头管控工作,有序进行垃圾消纳。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普通国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查处货运车辆在公路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货物抛撒、滴漏、飞扬、散落等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

市商务局:推进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将可回收物纳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动员各地积极创建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普及卫生健康知识,提高全民健康卫生水平。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驻淄博所属各单位:负责铁路沿线栅栏(或隔离网)内环境综合治理,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清理铁路站区、生产办公区、沿线铁路职工生活区、线路区间铁路栅栏(或隔离网)内垃圾,做好列车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及时运送到垃圾处理场(厂)处理。协同、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铁路沿线外部环境整治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对各级工会工作考核,定期开展工会进企业、进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资质许可工作,以及城市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和处置指导工作,负责市级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数量核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和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禽畜的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普通省道及高速公路(滨莱高速、青兰高速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规划、停放秩序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路面通行秩序管理;查处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慢行系统建设。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区县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的期限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进行规划技术认定。负责将建设工程验线以及竣工规划核实时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移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查处石油天然气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负责组织查处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未经批准埋设管线、电缆等违法行为。

市水利局:负责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

淄博市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动态

管理办法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颁布、修改或者废止,导致职责边界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市政府部门调整或职能调整导致职责边界事项发生变化的;

THE END
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0002000地形图图式一一第 2 部分 :1 : 5 000 1 : 10 000 地形图图式 ; 一一第 3部分 :1 : 25 000 1 : 50 000 1 : 100 000 地形图图式 ; 一一第 4 部分 :l : 250 000 1 : 500 000 1 : 1 000 000 地形图图式 . 本部分为 G B/ T 20257 的第 1 部分 。 https://blog.csdn.net/weixin_43931979/article/details/1301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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