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保障校内师生交通安全,建立文明有序的交通秩序,参照《济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济南市发改委、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济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
第二条校(院)对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实行智能识别门禁系统。车辆出入校门时一车一杆,禁止闯杆。对因闯杆造成的损失,由闯杆车辆所有人承担。
第四条校(院)只提供停车场(位),不承担看管责任。机动车驾驶员应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停车后要及时关闭好车辆门窗、上好锁,车内不要存放贵重物品。
第六条所有进校车辆,须服从校(院)管理,禁止在人行道路、消防通道、禁停路段上停放车辆,任何车辆均不得堵塞校园出入口和校内交通干道,不得妨碍管理人员执勤;否则将根据违停情况,分别给予提醒、警告、纳入校园车辆出入管理系统黑名单等管控措施。
第七条车辆在校园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列入门禁系统黑名单。
(一)超速行驶;
(二)违停乱放;
(四)强行闯杆;
(五)逃避缴费;
(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七)其它违反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车辆分类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收费校区
停车收费区域暂定长清校区、历下校区,其他校区视情况适时推进。
(一)免费机动车
1.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银行押款车、餐厨垃圾清运车等特种车辆。
2.校(院)公务用车、班车。
3.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各部门单位聘用人员(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和代课老师等)的车辆。
5.在校园区域内居住的教职工遗属的车辆。
6.校(院)认为可以免费的其他车辆。
(二)收费机动车
1.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车辆。
2.校内服务单位及员工车辆。
3.校内租赁(住)户及居住在校内的非本校教职工车辆。
4.校(院)各类社会考试考生、培训班学员的车辆。
5.校(院)认为需要收费的其他车辆。
第十条车辆类型划分
车辆类型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规定:
(一)小型车辆: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
(二)中型车辆: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
(三)大型车辆: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
(一)历下校区收费标准
2.包月收费。小型车、中型车每月300元;大型车每月600元。
3.包年收费。小型车、中型车每年3000元;大型车每年6000元。
(二)长清校区收费标准
2.包月收费。小型车、中型车每月120元;大型车每月200元。
3.包年收费。小型车、中型车每年1200元;大型车每年2000元。
第十二条学生报到、毕业、校区搬迁等特殊情况,根据校(院)统筹安排可以免费通行。
第十五条停车券的管理与使用
(一)停车券由安全管理处监制,可抵用24小时内收费数额。票据上加盖安全管理处公章、使用单位公章。
(二)停车券发放。各部门、单位每学期发放100张停车券,票据在有效期内使用;停车券不足用时,各部门、单位提出申领需求,增发相应数量的免费停车券。
(三)停车券的使用。各部门、单位使用停车券时需加盖会客单位公章,收费员收取停车券做登记处理后免费放行,停车券仅限当天、单车使用,逾期作废。
第十七条校(院)根据停车位情况,优先满足教职工车辆停车需求。对于各部门、单位确需进校的车辆,应当实行限量和缴费的原则,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时、分类进行适当调整。
(一)所有权存在争议;
(二)从事非法活动;
(三)过期未办理审验等手续;
(四)信息不实;
(五)被列入禁止进入校园黑名单;
第四章停车费缴存、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停车费收缴工作坚持热情服务、依规收费、应收尽收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停车费全部上缴校(院)指定账户,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
第五章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管理处负责校园交通秩序和门禁管理工作的督查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上级部门停车收费标准如发生变化,校(院)将适时修订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原《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齐鲁工大鲁科院字[2019]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