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和警示作用,23日,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3年度全省10个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据悉,该批案例是在省内各市地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的97件案例中评选出,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专利侵权纠纷等案例。
案例一:哈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松北区某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2月,哈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根据权利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LEGOJURISA/S)投诉依法对哈尔滨市松北区某批发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29日购入韩国KIDSONE.Ltd.生产的三种儿童用餐具,包括“乐高小人”形状的儿童水杯、顶部带有“乐高小人”形状的儿童学习筷、带有“乐高小人”形状的儿童勺叉盒套装,并通过其在1688网站经营的网店对外批发。另经查,韩国KIDSONECO.Ltd.在中国境内并没有取得权利人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经比对,涉案商品采用的形状和细节构成与权利商标在三维构成上基本一致。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最终,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是我省市场监管部门近几年来办理的首例三维标志商标侵权案件,该案的查处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展现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形象。
案例二:牡丹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牡丹江市东安区某手机维修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5月,牡丹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苹果公司(APPLEINC.)投诉对牡丹江市东安区某手机维修站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牌匾及店铺装潢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与权利商标相同的商标,并标明有“苹果专修”“苹果维修中心”等字样。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最终,办案机关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牡丹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牡丹江市东安区某熟食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5月,牡丹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投诉对牡丹江市东安区某熟食店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起在第三方外卖平台上销售熟食制品鸡时使用的“沟帮子古法熏鸡”图片上使用了与权利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配有“正宗沟帮子熏鸡”文字。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同一种商品宣传活动中使用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最终,办案机关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虽然在生产销售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商品上未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但其在第三方外卖平台宣传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权利商标,同样构成了对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哈市市场监管局处理核苷氨基磷酸酯前药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美国吉利德科学公司于2023年5月2日获得名称为核苷氨基磷酸酯前药的中国发明专利权,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3年7月,请求人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指定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管辖,该局立案受理。
本案涉及药品采集网挂网许诺销售,虽然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均不在哈尔滨市,但因药品采集网站物理位置在哈尔滨市,即许诺销售地位于哈尔滨市,因此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具有案件管辖权。在案件办理期间,鉴于请求人在山东、河北、江苏等10余个省份同时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被控产品及被控侵权行为相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统一指导下,办案机关执行统一裁量标准,及时结案。
案例五:伊春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桦树汁收集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伊春市菁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获得名称为“一种桦树汁收集袋”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3年3月,请求人向伊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伊春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受理。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伊春市伊春区某商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仿造销售了与请求人专利产品完全相同的“桦树汁收集袋”产品,对请求人的专利实施了侵权行为。其后,在伊春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
本案是我省首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通过主持调解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快速高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案例六:五大连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五大连池市某超市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2020年12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八七号公告,对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吉祥物等7件标志予以特殊标志保护,有效期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2023年9月,五大连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五大连池市某超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中旬在来店推销人中购得含有第19届亚运会吉祥物标志的钥匙扣进行销售。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侵犯第19届亚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最终,办案机关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佳木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佳木斯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案例八:哈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柳某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本案当事人将社会公共事件特有词汇抢注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应当依法予以规制。
案例九:牡丹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黑龙江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田某某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2023年8月,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交办案件线索,对黑龙江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田某某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工作人员田某某在接受申请人委托代理两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工作中,将未经核实的史志材料作为申请材料提交审查,上述材料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与正式出版公布的史志材料不一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提交虚假商标材料。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田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最终,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及田某某分别作出了警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时,将未经核实的材料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佐证材料,造成了提交虚假商标材料的事实,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十:哈市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黑龙江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及陈某某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2023年8月,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案件线索,称该局在查办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案件线索时,发现申请人委托黑龙江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交了注册申请。办案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员陈某某(涉案商标申请代理具体工作人员)分别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及陈某某明知申请人拟申请的商标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仍然接受了申请人委托,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其行为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最终,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及陈某某分别作出了警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商标代理机构在开展商标申请代理业务中应当进一步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对明知或者应知委托人拟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涉嫌构成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不得接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