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乌鲁木齐3月15日电(李龙)2023年3月15日是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暨乌鲁木齐市提振消费信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大会在乌鲁木齐召开,现场公布了2022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是在全疆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新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处理的消费投诉中,挑选出来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消费维权案例。
在“3·15”活动期间,全疆市场监管部门还联合公安等部门统一开展了侵权假冒伪劣商品集中销毁活动,销毁假冒伪劣商品19大类70余个品种,货值金额400余万元。
一、克拉玛依市某果蔬商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某果蔬商行销售的韭菜被检出含有农药腐霉利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在采购该批韭菜时未进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吐鲁番市某蛋糕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案
吐鲁番市高昌区某蛋糕店在其制作的蛋糕上使用金箔、银箔作为装饰物,该店后厨裱花间操作台内发现没有食品标签且已开封使用的金箔3瓶、银箔1瓶,当事人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添加物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哈密市某氢生活健康咨询中心虚假宣传案
五、喀什市某蔬菜店哄抬价格销售“蔬菜包”案
喀什市某蔬菜店在2022年11月期间,向某小区居民提供343包蔬菜包,该蔬菜包未进行逐一称重并计算价格,分装后仅做大概估算后就以55元每包的价格配送给居民。经过计算,该蔬菜包平均价格应为42元,且该批蔬菜包是由物资保供车进行配送,未产生其他运费成本。当事人的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款3419元、罚款17095元的行政处罚。
六、巴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虚构原价开展促销活动案
七、和田某饮料厂在食品中添加药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案
和田某饮料生产企业生产的甘松营养饮料配料表中含有“甘松、西红花、红枣、香青兰,银箔片”等成分,配料的“甘松”“香青兰”为中国药典(2020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维吾尔药饮片炮制规范中明确记载的药物,未列入国家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名单,不得添加到食品中。当事人在生产的饮料中添加药物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阿克苏某物业公司违反政府定价超标准收取一般工商业用户电费案
阿克苏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按1元/千瓦时超标准收取173户一般工商业用户电费,超标准多收取电费29459.10元,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退还商户多收价款29459.10元并罚款58918.20元的行政处罚。
十、哈密市某五金批发部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冒用3C认证标志的电线电缆案
哈密市某五金批发部销售“三新”牌电线电缆68卷,超群”牌电线10卷,经鉴定上述产品厂名厂址、3C认证标志等均为伪造,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冒用3C认证标志的电线电缆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罚款592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