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用“四个最严”保障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以此加重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以重典治乱,更好地威慑、打击违法行为,故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
一、“四个最严”
(一)突出民事赔偿责任,强化民事法律责任追究。
第一,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现行《食品安全法》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在旧的《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并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三,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在旧的《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基础上,现行《食品安全法》对明知违法却为违法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条)。
第四,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现行《食品安全法》增加了条款,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一条)。
(二)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都在旧的《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基础上加大了处罚力度;特别是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第一百二十二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
(三)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
依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缓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四十五条)。
(四)做好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现行《食品安全法》还有两条规定。第一条,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二条,强化了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二、“十大亮点”
亮点一: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
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让问题食品无处藏身。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亮点二:添加剂不许可不得生产
我国的食品添加剂乱用、滥用现象十分突出,在监管上几乎是空白。很多商家大量宣传食品添加剂功能积极的方面和作用,但对其负面作用却无人宣传,老百姓根本不知情。新法明确,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亮点三: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
利用剧毒农药、化肥、膨大剂等对蔬菜瓜果进行病虫害防治、催肥,是百姓最担忧的食品安全问题之一。此次修法明确,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亮点四:只要有危险食品就得召回
亮点五: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亮点六: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
对新出现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虽然食品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但网络消费者往往不知道生产经营者是谁,导致追责困难的问题,现行《食品安全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亮点七: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亮点八: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
针对目前我国婴儿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的乱象,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