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俊超:南开大学元素有机化学研究所农药学专业毕业;历任中化农化有限公司登记部总经理、中化作物有限公司登记管理部总经理;现为浙江一帆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1“农农发[1999]9号”文在我国农药进出口管理中的基础地位
根据笔者可以查询到的公开资料显示,我国农药出口管理可以追溯到1999年6月9日农业部(现为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农农发[1999]9号”文。该文件的发布,是为了更好地履行鹿特丹公约履约国的职责,同时也开启了农药出口需要“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以下简称“登记证明”)的时代。
文件明确了哪些产品需要办理“登记证明”。“农农发[1999]9号”文在附件中同时发布了第一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界定了需要办理“登记证明”的产品范围。此后名录经历了很多次的修订,也一直是我国农药进出口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
文件指定了办理“登记证明”的机构。“农农发[1999]9号”文第一条要求:进出口单位须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签发“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文件的第五条还规定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其签发的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结合第一条和第五条规定来看:1)“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办理的条件由农业部制定;2)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向进出口企业签发“登记证明”。
文件赋予了“登记证明”在农药进出口业务中的重要性。“农农发[1999]9号”文第三条规定:海关凭农业部鉴发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办理进出口手续。未取得“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农药,一律不得进出口。这表明凡是列入“名录”的产品,企业必须先办理“证明”,凭证明才能办理进出口的通关手续。
2010年9月19日,为保障农药进出口管理电子联网核销系统顺利实施,农业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1452号公告,“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被“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进出口通知单”)替代,但笔者认为“农农发[1999]9号”文迄今仍是农药进出口管理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2出口农药备案登记(CHD登记)阶段(2000—2007年)
自由销售证明(CertificateofFreeSales,CFS)是国外官方机构用来确定产品在原产国已经获得登记的证明文件,在我国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英文简称ICAMA)负责签发,被各国官方和进口商俗称为“ICAMA证明”。随着农药自由销售证明被越来越多的国外登记主管部门采用,CHD遇到了出口产品在海外登记的难题。由于CHD登记是一种出口备案登记,没有在我国进行过系统评价,不算正式登记,不能办理自由销售证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2007年出台了《专供出口农药登记管理规定》(草案),开始实施专供出口农药登记政策。CHD登记政策逐步被专供出口登记制度取代,一直持续到2010年12月31日不再续办。
3专供出口农药登记阶段(2007—2014年)
2007年专供出口农药登记政策的实施,比较好地解决了自由销售证明办理需要有国内登记的问题,也解决了2001年修订版《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老条例)第六条规定:“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的要求。专供出口农药登记的资料要求,笔者认为也是合理的。我国主管机构主要是评估产品在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药效、环境和残留方面主要由产品的使用国主管机构进行评价,申请者提供国外这方面的综述资料即可。
在专供出口登记政策运行了几年之后,也带来了很多的争议。主要有:
(1)专供出口登记产品转入内销的问题。按照规定专供出口农药获得登记后,是不得在国内销售使用的。但是一些不法企业的专供出口产品流入国内市场,扰乱了市场秩序,带来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风险,引起了管理部门的重视。“农办农函〔2014〕14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经营专供出口农药产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函》中解释:在国内市场经营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2)公平性的问题。由于专供出口登记的资料要求简单,程序简便和快速,对于国内通过正式登记程序获得登记的企业有失公平。
(3)国际农化巨头的压力。很多尚未在国内正式登记的新成分,得以通过专供出口登记的形式出口到国际市场。这种情况影响了原创型跨国公司的利益,国际农化巨头将这些情况不间断地反馈给中国的农药管理部门,要求对专供出口农药进行严格管理。
4出口登记制度缺失阶段(2014—2020年)
(1)出口产品是针对国外的特定作物开发的,在国内无市场需求,确需要先登记为国内使用。例如有些除草剂是针对国外的耐草甘膦大豆、玉米田的抗性杂草开发的,有些杀菌剂是针对可可树上的病害,中国根本就没有这种靶标和作物。如果要出口,必须要先在中国登记为国内使用的产品是不合理的。
(2)出口产品的含量跟中国登记的含量不同。在中国制剂产品有含量梯度的限制,但是国外则没有这类限制,经常会碰到因为出口产品含量和国内登记证不符,造成出口困难问题。
(5)以前有专供出口登记的产品,到期后无法续展,也无法出口。这些产品都是已经在正常出口的产品,由于出口登记证到期无法续展,造成了后续无法出口的问题,有的甚至因为中国没有登记,造成了在国际市场的登记无法续展的问题。
5国外的出口农药登记制度观察
笔者也调查了一些代表性国家的农药进出口管理政策,发现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出口的农药不要求登记,除公约产品外也无需特别的出口许可管制;发展中国家大都有专门的出口登记类别,也会要求企业办理出口许可。具体情况见表1。
表1代表性国家/地区仅供出口农药登记政策
国家/地区
出口农药是否需要登记
是否有仅供出口登记类别
参考法规
美国
不需要
—
FIFRA,2008修订版
加拿大
PestControlProductsAct,2016修订版;PesticideExportGuidelines
欧盟
REGULATION(EC)No1107/2009
澳大利亚
AgriculturalandVeterinaryChemicalsAct1994
南非
Fertilizers,farmfeeds,agriculturalremediesandstockremediesactno.36of1947;No.R.935,REGULATIONSRELATINGTOAGRICULTURALREMEDIES
印度
需要
有
TheInsecticidesAct,1968;TheInsecticidesRule,1971
巴西
JointNormativeInstruction(Anvisa)01/2006-RegistrationofProductsforExport
阿根廷
DECRETONo5.769/59;RESOLUCION350/99;RS45/01
泰国
中国
暂无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表1中列及的印度、巴西、阿根廷等国家跟我国类似,农药出口都需要先申办出口许可/出口通知等通关文件。企业出口农药需要凭登记办理农药出口许可/出口通知。设立专门的出口农药登记制度,能跟出口农药通关制度相衔接,便利农药产品出口。可以说,我国出台专门的出口农药登记制度,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也是利于出口的。
6出台出口登记制度能够促进农药出口
随着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和民营企业的兴起,出口农药登记制度为国际农药生产向中国转移创造了便利条件,为中国农药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助力。2000年,在出口登记制度实施的初期,我国农药出口额4.6亿美元,实物出口量16.2万吨。此后农药出口一路高歌猛进,到2014年出口农药登记制度退出的时候,农药出口额87.6亿美元,实物出口量164.2万吨,双双达到历史峰值。但在专供出口登记取消后,出口量和出口额也同时开始下滑,中间虽有一定恢复,但至今没有回到2014年的水平。造成这种下滑现象,应该说出口登记制度缺失也是一方面的因素。
表2历年中国农药出口量和出口金额
年份
出口量(实物;万吨)
出口金额(亿美元)
2000
16.2
4.6
┈
2012
159.9
78.6
2013
162.2
85.2
2014
164.2
87.6
2015
150.9
72.8
2016
137.2
56.2
2017
146.8
67.6
2018
140.5
80.7
参考资料:《农药科学与管理》历年农药进出口信息统计数据。
如今新冠肺炎席卷全球,中美贸易战仍在持续,农药行业的出口也遭遇到很大的困难。根据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2月份发布的农药进出口信息月度统计,2020年1月我国农药出口同比数量金额双降。出口数量为12.43万吨,同比下降3.91%;出口金额为6.53亿美元,同比下降13.95%。据笔者的观察,2020年2月、3月的下滑情况比1月更加糟糕,预计整个1季度农药行业出口金额和数量的下降可能高达30%~40%。如果此时重新恢复出口农药登记制度,将会对我国农药出口起到刺激和提振的作用,有利于稳定农药行业的外贸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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