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百色市右江区黄青凤蔬菜摊(黄青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02MA5NYXKU55
经营场所:百色市右江区四塘农贸市场7行22、23号摊位
经营者:黄青凤
身份证号码:452623***********24
2022年12月7日,本局接到食品抽检不合格后处置材料1份,执法人员初步审查材料,认为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豆角)的行为。同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07月31日办理营业执照在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四塘农贸市场7行22、23号摊位从事销售豆角、青菜等食用农产品的经营活动。2022年10月24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农户(黄某)手中以3.5元/斤的价格购进“**”10斤,进货当日放置于摊位上以4.5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2022年10月24日经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批次的“**”,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截至2022年11月23日被我局查获之日,上述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5元,根据其实际的进货价与销售价计算,违法所得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3年2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百右市监罚告〔2023〕0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接受处罚,要求尽快处理。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百色市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二路3号)一楼104室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