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网络购物成为人们忙碌生活中一种重要消费方式。只要通过网络,就可以尝遍天下美食,大大满足了人们的美食需求。因而,在网络商店(以下简称电商)中,食品经营大军快速增长,同时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也随之产生,不断爆出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货不对板、信息不真实等问题。消费者在花冤枉钱的同时,又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监管制度,保障网络销售的食品安全。

一、网络食品销售现状

(一)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由于近年频频爆发“三鹿奶粉”、“红心鸭蛋”、“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事件,人们开始购买进口食品。而电商对进口食品的标价,往往比实体店低,再加以送货上门,网络代购成了人们的首选。但是,进口的食品往往都没有中文标识和中文说明书,大部分消费者无法了解到食品的真实信息,更难明确购买的是否是正品。甚至有商家直接用中国制造来混淆视听,国内食品摇身即成进口食品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影视效应,盲目消费

央视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热播后,人们对于美食的追求得到了升华。电商就抓住了商机,在首页等显著位置打出了售卖《舌尖上的中国》食材,“舌尖”带动了“指尖”,一些食品的月销量达上千笔,不常见的食品从无人问津到断货。韩国偶像剧《来自星星的你》更是拉动了网络上啤酒炸鸡这些日常随处可见的食品热卖。可见影视对于人们对饮食追求,起着引导性作用,这也正是电商抓住了中国消费者的盲目跟风心理。

二、网络食品销售监管难

网络是一个四通八达的虚拟世界,任何人随时都可以利用它信息、获取信息。因此,技术部门很难在广大的信息中准确定位,进行监督管理,存在监管难的问题。

(一)市场准入容易

(二)信息杂乱

在互联网中购买食品不能像在实体店可以直接接触食品,仅仅靠商家的文字和图片描述,或者参考其他买家的评价。而电商通常只会介绍食品的一些基本的信息,并通过特殊处理的诱人图片来吸引顾客的购买,甚至有些图片与食品完全不符。一些买家的评价,十有八九都不太真实,电商经常以“刷单”、“好评返现”等方式,产生许多不真实的好评。

(三)流通渠道广泛

网络购物商场可谓是无地域限制的市场,只要通过互联网,就可以随时购买到来自全国各地的商品,可以将自己的商品出售到全国各地。再加之我国物流业的迅速发展,使得食品通过网络流通更加便捷,原本不可邮寄的流质食品,正在被各大快递公司所接受。每日成千上万的包裹,也没有明确的分类,并且包装各异,使得监管无从下手。

(四)法律监管缺失

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与《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表现出对互联网食品安全的重视,将通过修订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食品安全销售,保障国家监管和网络食品安全销售。

(一)第三方平台参与管理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73条规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围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许可证。赋予第三方平台审查许可的权利,但存在操作上的问题。

第二,审查。《办法》第26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巡查制度,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停止提供服务。但是对于如此繁多广泛的电商,高超技术的工作人员,也难以查证信息的真假和经营的合法性。因此,建立管理制度,应当先规范电商对产品信息的。

(二)第三方交易平台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73条规定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没有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承担连带责任事后保障。如果第三方交易平台承担了责任后,无法寻找到卖家或者卖家拒绝赔付又该如何保障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权益。因此,有必要规范网络购物交易金的流转制度。

第三方交易平台除了承担连带责任外,还要受到高额处罚和吊销许可。《办法》第46条也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应当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其法人采取罚款和黑名单的方式,只要具有商业头脑和平台构建技术的人员,即可换个名号再起炉灶,构建性的网络销售平台。因此,处罚并不是最好的保障,还应从基础管理入手,规范整个网络食品交易市场。

四、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监管制度的完善

《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不可能对网络食品安全销售下过多的笔墨,所以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只提及有关网络销售的规定。因此,完善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监管制度,主要靠国务院正在起草的《办法》来实现。就目前的意见征求稿而言,该管理办法应当更加细致的规范网络购物的每一个环节,进一步稳定网络食品安全销售。

(一)电商规范

第二,设立市场准入条件。这一点,在《办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这里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对申请人的身份证和许可证进行确认登记,并可以收取保证金,以备事故处理时使用。

第三,对现存电商进行确认登记。对于没有许可证和电商信息不真实的,给予一定的期限进行申请和重登记,对于仍无法提供的予以关闭。

(二)商品信息公开

(三)统一交易流程

第一,统一交易的方式。这里最为主要是货币的流通方式,既然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就应该取消货到付款、线下交易等形式,统一将价金交由第三方供销平台保管,经确认收货后再由第三方交易平台将价金转给电商。

第二,统一物流形式。对于食品的包装,各电商应当有自己的统一标志的包装箱并标明食品,这样可以便于物流公司的辨认与分类。对于食品的运输,应当要求物流公司进行与其他物品隔离的措施,特别是鲜活易腐的食品。食品在物流运输中会挤压损坏或变质,所以分类保鲜等措施应是物流公司的义务。

(四)建立监管网络举报与投诉平台

各第三方交易平台都有自己的举报和投诉平台,但是这些机制大多数时候都流于形式。应当由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举报和投诉平台。在平台上公布不良商家和不合格食品的信息,让大家可以及时了解信息。给每个第三方交易平台有权限,其处理争议和事故的结果。消费者也可以在该平台上直接投诉信息,在这样的监督体制下,也可以更好地使第三方交易平台履行好义务。

通过互联网购买食品,已经成为人们不可缺少的一种生活方式,它正在不断的影响我们的生活。因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互联网食品安全销售的监管,应当继续完善网络食品安全销监管制度,加大对经营者、第三方平台建立者的监督和管理,以及消费者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使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共同促进网络食品销售发展,保障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电子商务,医疗器械,招投标,应用研究

0绪论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以计算机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电子商务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我国医疗器械的电子商务发展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自从2010年起,部分省份开始尝试以省为单位的部分高值耗材的集中采购模式。中国医疗器械采购模式亟待从财政集中采购方式向电子商务模式招投标转变。医疗器械的招投标采用电子商务模式招投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研究意义。

本文旨在于通过研究电子商务模式在医疗器械招投标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为电子商务模式在医疗器械招投标过程中探究合适的方案,推动我国医疗器械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SamGraves领导的众议院小企业委员会对美国的医疗器械招投标进行了调研,他们认为通过市场定价程序可以有效的解决医疗器械以及医疗保险的招投标问题。他们认为医疗器械的招投标程序应该按照“招投标登记、备案、医疗设备和服务记录”等程序。在招投标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监督和管理。文中也提到了电子商务模式也可适用于医疗器械的招投标,通过电子商务企业的参与,可以降低财政支出的成本。

1医疗器械招投标电子商务SWOT分析

1.1医疗器械的定义与分类管理原则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1.2医疗器械招投标电子商务SWOT分析

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

1.2.1招标机构的机会

第一,政府监管力度加强,招投标走向规范化。

通过国家对医疗器械行业的规范整顿,可以很大程度上对于医疗器械在招投标中的不良风气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另外针对医疗器械中价格虚高的情况进行了有效的抑制。这对于医疗器械的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招投标的发展是一个重大的优势。

第二,招标规模的逐年扩大。

中国国际的招标网、中国医疗器械招标网等网站的发展和招投标项目的喷井式的发展,我国的医疗器械的国际招标规模和国内内部招标的规模在不断的扩大,使得医疗器械行业进行良性的发展期。这对于电子商务在医疗器械的招投标应用是个巨大的优势,有助于对该行业的大规模的发展。

第三,电子商务的发展迅猛。

电子商务因为其灵活的市场协调作用,低投入高回报的发展优势,在近几年开始高速的发展。

1.2.2招标机构的威胁

第一、招投标的行业监督落实程度不高。

监督部门的职责不明确,各个监督部门在执行监督工作时容易出现职能重叠和职能空白的情况,由于各个监督部门在实行监督时的实施的手段、程序和策略上都出现一定的差异,所以对于招投标管理方面难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判断,对于部分投机分子在网络中大炒医疗器械价格和对于医疗器械的低品质的售卖行为,无法形成有效的惩戒和监督措施来进行制止,是电子商务在医疗器械招投标发展的环境障碍。

第二、招投标活动未形成规范。

另外,因为部分的招投标商出现与供应商私下沟通,而在电子商务竞争流于表面形式,在个人意愿占主导的采购活动中,损害了公平公正竞争项目的原则。

第三、招标的收费情况不统一。

1.3招标机构的优势

第一、专业的招标水平。

专门的机构在采购相应的产品时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对产品性能等方面的鉴定水平,能够极大提高医疗器械采购成功率,同时能够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价格。对于降低采购方的采购风险具有积极的效果。

第二、招投标的合格资历。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监管部门授予通过考核的招投标商合格资历证明,能够很好的证明医疗器械类的招标机构的能力。同时也提供给业主在选择招标时可参考的指标。这对于招标商的发展是一个良性发展的规范模式。

1.4招标机构的劣势

1.5招标机构的战略选择

根据医疗器械的电子商务的招投标模式的优劣势分析,可以得出如表2.1的SWOT分析矩阵:

表2.1:SWOT矩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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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SWOT矩阵的分析,我们提供了4种医疗器械招投标的发展战略,其中SO战略是通过对内部的优势作为有效的手段,对外部的机遇进行把握;而WO战略是通过对内部存在的缺陷进行不断补足和完善,对外部的机遇把握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风险规避;ST战略表示利用内部的优势,对于外部存在的挑战和威胁进行规避,并通过内部优势来补足外部威胁,从而提高行业竞争力;WT是通过减少内部存在的缺陷,对外部的威胁进行有效的规避,从而提高行业竞争力的战略思路。

2医疗器械招投标电子商务模式与实施策略研究

2.1医疗器械招投标电子商务模式研究

2.1.1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简称B2B模式)

B2B医药电子商务模式,是指医药行业的企业对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是医药企业之间通过Internet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目前国内已经开展B2B医药电子商务的网站,主要有海虹医药网、九州通医药网、民生医药网、“药商世界”医药网、中国上海医贸网、中国医药信息网、河南医药电子商务系统、中国医药市场网等。按照市场结构划分,可以将医药电子商务B2B模式分为三类:买方主导的医药电子商务、卖方主导的医药电子商务和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

第一,买方主导的B2B医药电子商务模式。

该种模式通常被称为买方市场,是专门为药品采购方提供电子采购服务的电子交易场所。电子商务运营单位为药品的买方,通常由医疗机构和代表医疗机构的组织组成。2000年左右,借助传统产业力量启动电子商务的“医疗器械通网”(pharm2b.com)曾被业内大力推崇。医疗器械通网是由中国制药行业的四大巨头共同投资建立的,分别是哈尔滨医疗器械集团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山东鲁抗制药集团和西安利君制药股份公司。该网站的定位是制药企业的原材料网上招标采购,2001年二三月间,石药集团将6大品种原料药采购移植到医疗器械通网上进行竞价,打响了国内医疗器械企业主动上网采购的第一枪。医疗器械通网在2011年下半年开始走下坡路,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两条:(1)制药原材料供应商的信息化基础差,难以适应制药企业的网上采购模式;(2)网站的定位是医疗器械行业开放性协作平台,本是竞争对手的几大股东同台做网上招标,在合作上免不了同床异梦。又如,石家庄制药集团和哈尔滨制药集团的网上招标采购业务,只是在网上线下招标采购公告,网上投标、网上开标等核心业务都未开展。

第二,卖方主导的B2B医疗器械电子商务模式。

卖方主导医疗器械电子商务模式也可以被称为卖方市场,所指的是药品供应商通过开展网上销售药品的电子交易场所。电子商务的运营单位为药品的卖方,通常由一家医疗器械企业或者是企业集团组成。该模式也属于一对多的医疗器械交易服务模式。例如九州通医疗器械网(yyjzt.com)即为该模式,其医疗器械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自2001年网站建立以来得到了逐渐的成熟和完善,并已经逐渐形成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整合一体的B2B电子商务。九州通医疗器械网是面向医院和药店的药品批发网站,由国内最大的医疗器械商业流通民企“九州通”创办。买方在网站注册时需提交《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站的销售模式为卖方批发价供货,不支持谈价议价、买方报价等其它销售模式。网站按九州通集团在全国各地分公司的布局,让买家选择所属的地区入口。买家订单通常由同一个城市的分公司履行并免费送货,付款方式采用货到付款或协议付款。

订单提交方式有基础的“药品筛选—购物推车—订单提交”路线,同时为简化重复采购流程设计了“模板采购”、“Excel导入采购”和“快速采购”。将购物推车中选购的药品保存为模板,以后购买相同药品时,直接调出该模板做适当修改即生成订单。也可以下载Excel模板,在模板中填写采购清单,上传后即下单。快速采购,是在网站输入药品编码直接下单。卖方主导的B2B医疗器械电商模式,实际上是传统销售渠道的进一步延伸和扩展。销售方式为低价购进、高价售出,以赚取差价为主。该种模式的运行方式属于完全的市场化行为,受国家行业政策的影响很小,企业的收益和利润水平也较为稳定,同时也降低了运营成本。但是该模式受制于物流运输等方面的影响。由卖方主导型的医疗器械电子商务模式的经营主体主要是医疗器械企业也就是药品商。他们多数拥有众多厂商的权,也拥有自己的经销渠道及实体仓库。

第三,第三方主导的B2B医疗器械电子商务模式。

2.2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简称B2C)

B2C药品网上零售,与一般的B2C消费品网上零售路线类似,分为网上药店和网上医药城。前者是药品经销企业在自己的零售网站售卖自己进货的药品,后者是第三方开办的网上药品商业街,让药品零售企业入驻后向消费者卖药。

第一,网上药店模式。

药房网(yaofang.cn)是京卫药业集团开办的网上药店,以京卫大药房全国连锁店的库存和配送能力为支撑,城区可实现分店直接配送,分店无法覆盖的地区由就近的分店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下单时先告知收货地,网站列出可为收货地供货的分店,买家选择一个分店直接向该分店下单。药房网的最大特色是各分店的药品仓储和送药能力的虚拟整合,后台需要强大的erp系统支持。用户选择了一种药之后,系统必须实时查出哪些分店有库存。购药人在药房网向一家分店下单后,该分店需做药品库存减量操作,不可在线下卖空。

好药师网(ehaoyao.com)由国内最大的医药商业流通民企“九州通”创办,由旗下的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运营,面向个人出售非处方药,配送依赖第三方物流。九州通的核心业务是面向医院和药店的药品与医疗器械批发,已经建成全国性的药品批发与物流网络,能够保证好药师网的品规齐全、货源充足。

药房网采用各个分店药品存量的虚拟整合,如果各分店的药品品规差异度不大,会制约网上零售药品的丰富度。药房网的供货模式不能发挥网上零售的长尾效应,购药人不能买到网下不卖的药品。与之对比,好药师网有北京统一供货,北京可以专设网上销售的库存,该库存可以包括九州通的大药房连锁店不卖的非常用药。这类药品在网上面向全国零售仍会有销量。美国的亚马逊网站,就在网上卖出了大量的、在网下卖不动的书。

2.3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简称C2C)

从目前发展的状况上来看,依然有很少的消费者直接能够有权限进行医疗器械的活动分析。未来的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是一种趋势。

2.4医疗器械招投标电子商务模式

2.5医疗器械招投标电子商务实施策略研究

伴随着国家提倡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号召,在进行第三方的电子商务的平台建设和平台的发展中,其优势也在不断的呈现。具体来看,主要表现为:进入门槛低、可保持市场的中立性、规模效益高。

表3.1电子商务平台的优劣势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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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比分析可看到,当前的医疗器械的电子商务的招投标的平台建设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能够凸显出当前的资源的整合能力,同时也能够更好的降低在整个招投标的建设过程中的资源浪费。

3医疗器械招投标电子商务平台业务分析

3.1医疗器械国内电子化招标概述

中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比较发达国家仍然落后,目前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仍停留在计算机和网络信息管理方面,专门的电子商务法还未出现。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体的系框架可分为五个层次:一是基本的法律,主要是指《刑法》、《民法通则》等基础性的法律法规;二是经济法层面,包括《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合同法》等;三是电子商务法规,包括《电子服务认证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四是医药类法规,包括《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管条例》等;五是我国规范药品网上交易的法律文件,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五类法律法规是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所依据的法律基本框架。前四个部分的法律法规针对我国各领域、各行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普适性。但由于药品有其自身的殊属性,中国一直在医学领域采取了严格的监管制度,规范药品网络交易行为的法律文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是我国整个医药电子商务监管框架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我们整个医药电子商务监管框架构件的核心。

医疗器械国内电子化招标流程主要如下:

(2)由采购部主导形成专门的招标委员会,由招标委员会进行项目招标计划的审核,通过审核后则按照计划进行招标,未通过审核的招标计划进行修正直至通过。

(4)如选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招标,需要对各个项目实施人设定项目绩效评定办法,由项目负责人统一进行评价。

(6)各个投标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对需求信息进行查询并进行企业内部评估,由投标方的销售部们制定投标计划。

(8)投标负责人信息,包括了自己企业的名称及业务类型、代表产品、主要历史客户、产能大小、价格信息、物流信息、能够保证的质量及生产医疗器械的资格证书等。

(9)招标方或者招标方机构通过对各个供应商提供的信息进行汇总,根据专业知识和专家参与等的方式对各个供应商的各个条件因素进行评估,筛选其中的几家。

(11)评估通过,则招标完成,通过招投标双方的交易协议完成产品的交付和财务结账。

3.2医疗器械国际电子化招标概述

根据国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法的《医疗器械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医疗器械国内电子化招标流程主要如下:

(1)由企业内部根据企业需求制定国际招标项目计划,招标项目计划通过领导审批后执行。

(2)按照招标计划选择项目各个节点负责人,由企业商务部进行国际招标。

(3)商务部通过对计划中产品信息的了解,在国际招标网中上传招标内容,其中包括了产品的类型及产品型号、产品要求的完成的日期、产品的参考价格、产品的收验方式、产品的包装规范、产品的物料信息、产品的规格大小、产品的性能要求等信息。

(4)招标公告。

(5)国际医疗器械供应商通过查询企业的招标公告,对自己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可行性进行分析,通过后通过评审进行投标计划制定。

(7)招标部门进行筛选后通过评审,完成投标企业的确定。

4案例分析——医疗器械国际招投标管理平台

4.1发展历程

医疗器械招标网主要为各医疗器械生产厂家、经销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提供全面且权威的招标信息、数据支持以及专业的投标咨询和一对一服务。

网站自运营以来,一直与各地政府招标部门保持紧密合作,参与各省、各军区、各地市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项目,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也总结出了一套完整的招标项目规则。凭借领先的技术、可靠实用的平台和数据,项目市场占有率在迅速扩大。医疗器械招标网在国内医疗器械招标行业的影响力已经名列前茅。

4.2实施效果

第一,通过电子网络进行医疗器械的招投标,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招投标的成本。

第二,电子商务模式进行招投标促进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有利于招投标环境法制化、规范化。

第三,有利于医疗器械的招投标的交易推广。

通过成功的电子商务招投标成功案例,在互联网电子平台中进行成功模范的推广。使其具有方向性和指导性。这避免了因传统的招投标方式二形成了复杂的交易流程、冗长的制度和较长的交易周期。通过电子商务模式的招投标方式推广,可以有效的提高招投标的效率和质量,形成低成本、高效率交易运转模式。

医疗器械招标网通过规范的市场交易模式,低成本的网络交易成本和高效的交易效率,赢得了招标投标双方的认可,使得招投标电子商务平台得到了有效的推广和发展,为医疗器械的电子商务模式的招投标工作提供了可以参考的依据。

5结论

药企纷纷试水医药电商

除了一直四处搜寻猎物的阿里,最近360公司也可以在医药电商方面进行了动作。2015年6月,360公司与国药集团下属国药国华宣布,双方将共同出资成立一家电商公司,用互联网思维构建一个全新的医药电商平台,为百姓提供低价、便捷、放心的一站式医药网购服务。据介绍,双方将搭建一个药品种类最全、数量最多、最安全的在线售药平台。国药集团将为新公司提供尽可能广泛的资源和药品品类,全面支持电商平台的发展;而360公司也将全面协助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建设,保证平台的运行和交易安全。

除了这两家互联网巨头,医药电商另外一股持续的发展动力则来自于制药企业,且基本是业内知名企业。这些企业在看好医药电商在打通线上线下资源,直连患者、医院、供货商三方的优势后,纷纷建立自己的电商品牌,力图减少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为百姓提供低价优质医药产品。

如以岭药业建立了以岭健康城网,整合了以岭药业旗下医、药、健、养优势资源,植根中医养生文化传统,基于“健康需要管理,身体需要经营”的创新理念,通过以岭健康城网、以岭实体药店、河北以岭医院等对消费者健康需求线上线下全方位管理。目前公司电商平台主要以购物为主,同时在11月,其电商平台已经实现预约挂号、网上诊疗等业务。

另外一家公司香雪制药则在亳州设立香雪中药饮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国内首家中药饮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该项目将饮片加工企业、饮片经销商与用药单位直接对接,通过严格控制入驻卖家的生产资质、引入第三方检验等措施,有效控制中药饮片的质量。建设中药饮片电商平台,是香雪制药产业链向上游方向的延伸,是该公司打造中药饮片数字化产业,拓展中药全产业链业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太安堂、九州通、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天士力集团、上海医药、王老吉、三精制药、鱼跃医疗、白云山和黄中药、复星医药、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片仔癀、国药股份、石药集团、康美药业、太极集团、云南白药、利君制药等药企也纷纷试水医药电商业务。毫不夸张地说,医药电商在中国已经进入“”。那么除了电子商务自身的优势之外,究竟还有哪些原因促使这么多的企业相继跨界,对医药电商的投入不再犹豫呢?

政策的日渐明朗促进医药电商火爆

长期以来,我国对发展医药电商一直讳莫如深。我国长期以来一直使用2005年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2005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两部管理办法。在这两部管理办法之下,处方药网上销售长期处于限制状态,此外还有诸多其他方面的限制,很多厂家根本无法获得进入电商领域的资质。所以即使很多企业想经营医药电商生意,但由于无章可循,这让很多企业,特别是医药生产企业饱受政策困扰。

10年的等待,终于盼到了2014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一面世,立刻在业内激起强烈反响。其中从很多条款中都可以看到我国会在医药电商的政策放开的空前力度。比如该办法中的“可以委托第三方配送”、“单体药店可以申请网上交易”“部分处方药业可以网上交易”等在网售处方药、网上药店经营门槛、医药物流方面的很多规定,都为“想干大事”的网络公司或者医药公司松了绑。

可以说,不断放开的政策管制是促进医药电商迅速发展的导火索。特别是处方药市场的放开,可以说让很多企业嗅到了其中蕴藏的巨大商机。据统计,我国每年处方药市场规模约8500亿元,占整体药品市场的80%以上。但长期以来,处方药的监管十分严格,我国99%以上的处方药是通过医院渠道售出。如果处方药销售在医药电商那里获得准入,网上处方药销售解禁,医药电商将迎来井喷式发展。

同时也要看到,今天电商的发展环境的改变也是促成医药电商数量倍增的原因之一。特别是最近一年多来,中国的电子商务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加速发展医药电商的基础条件和物质条件都逐渐具备,包括云计算、支付体系、物流体系等。另外就是政策的支持力度也是空前的,特别是《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为众多企业进军医药电商提供了入场券。

多种模式探索,开放、合作是趋势

目前我国的医药电商已经形成了近百亿的市场规模,并且根据产业资本、经营模式的区别形成了多种经营模式,比如自建B2C官网的模式;依托天猫、京东、当当等建立官方旗舰店的模式;借助第三方网上药店的渠道的模式;直接投资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的模式等等。

也正是得益于如此多的发展模式,我国的医药电商行业才展现出了持久的活力,很多公司也正是借助于医药电商平台,实现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功能食品、饮片及药材贸易等业务增长的提速。

其中自建B2C官网的典型是康美药业B2C业务,“康美之恋”健康云平台项目启动后,旗下“康美商城”也已上线运行,中药材O2O交易平台“康美中药城”也已上线运行。太极集团则于2014年4月直接成立了医药电子商务公司,9月开始试销,当年销售即突破600万元。太极养生馆成功上线,年底上线商品达到1274个。

当然,也有很多企业依托天猫、京东、当当等建立官方旗舰店,有利于扩大销售。“双11”当天,据天猫官方后台数据统计,片仔癀官方旗舰店和牙膏专卖店共实现销售额784万元,订单数合计42054笔,较去年销售额336万元同比增长233.3%。

但是对于更多的企业来说,依靠自身的力量来建立一套经营系统已经不是最佳选择。很多企业也没有太多精力去建立电商的营销渠道,更没有银子去做烧钱的推广,所以更多的企业是选择通过开放、合作和共享来借势触网电商,来避免“单打独斗”局面下展示的弊端。

比如复星医药和挂号网的先建立了合作关系,后来复星医药又在2014年年底通过股权转让,推动双方携手运营金象网。此次复星医药充分利用自身及其成员企业在药品流通供应体系和配送体系的优势,为金象网持续提供医药领域的资源。手握购买方和使用方海量资源的挂号网,则将为金象网导入巨量的医生和患者流量。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医药电商涉及领域的不断扩大,实体企业和产品资本、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交流将更为频繁,药品供应链、物流链、资金链的整合趋势将得到加强,在这种环境下,很多药品零售商将转型为医药电商的服务商,与医药生产企业进行合作,开辟“双赢”路线。

网上售药亟须加强监管

相对于实体药店,通过医药电商发展的网上药店具有价格便宜、购买方便、保护隐私等优点,但药品质量安全、药品配送安全、用药安全是目前网络药店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它们也成为网络药店发展的最大挑战。根据世卫组织统计,如今世界市场上有6%―10%的药品为假药,年销售额达到350亿美元。由于存在隐蔽性强、控制难、取证难、监管难等问题,多数发达国家尚未完全放开。即使是早已经放开的部分发达国家,也采取了严格的监管措施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比如英国早在1999年就开办了第一家网上药店。英国网络药店的管理采取了严格的许可制度,即通过英国药品与健康产品管理局(MHRA)和皇家医药学会(RPSGB)认证,并在其网站主页标注认证专有标识后,经营者便可在网络上合法销售药品。美国也是通过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对网上药店进行严格监管和督查。美国政府规定网上药店必须获得所在州医药管理部门的充分认可和批准。目前美国有将近7000家网络药店,美国政府规定,所有网上药店必须由全美医药协会(thenationalassociationofboardsofpharmacy,NABP)颁发Verifiedinternetpharmacypracticesites(VIPPS)认证,确认其经营网络医药的业务资格。每种药品上网销售必须出示“会员制健康医疗团体”和保险公司的证明及担保证书等方许可运营。

此外,美国联邦法律甚至规定,如果从事在线医疗的医生为执业区域范围以外的消费者开处方,他将会被指控为无证行医,很多州已经出台了具体惩戒措施。例如,一位俄勒冈的医生没有对患者进行体检就开具了在线处方,经过调查后被判刑10年并罚款5000美元。美国管制局也规定,通过互联网订购处方药必须用于合法的医疗目的,否则都是与国家和各州法律相违背的。

今天中国的医药电商行业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预计2015年该行业中将超过200家企业取得网上药品交易资格证,还有众多医药生产企业正在努力成为医药电商的幕后主导力量。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如何监管药品的假冒伪劣的问题、处方药的合法售卖问题等依然在困扰着当今中国医药电商的发展。

特别是由于医药电商的经营环境不完善,法规不健全,各地准入条件、监管要求存在很大差异,专业化的物流体系缺失等,一旦消费者通过网络购药后权益受损,维权将面临更多困难。如今,还有很多网络售药活动也呈现出跨国交易的特点,如何监管这些活动也是未来的难题。

笔者认为,药品不是普通的商品,是关乎身体健康维持的特殊商品,虽然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为互联网销售假劣药品提供了极其便利的条件。但是在当今的网络环境下,不法分子逃脱监管部门的打击还是相对容易。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时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州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部门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突出抓好源头管控、过程管控、结果管控,建立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煤质管控长效机制,整体推动全县煤质管控工作,促进全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三、重点任务

1、按照《2020年州生态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认真完成煤炭管控各项指标。

时限要求: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督办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2、按照规划全面完成符合环保要求的煤炭二级配送网络建设任务。

完成时限:按照交办清单要求,按时限完成。

督办单位:县工信和商务局、县生态环境局

3、煤炭市场和各乡(镇)二级网点全部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由县工信和商务局对煤炭交易市场实行全程监控。

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督办单位:县工信和商务局

4、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与县煤炭市场、二级网点签订四方监管责任书,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煤炭交易市场与优质煤供应企业签订中长期购销合同,从源头保证煤炭质量。

督办单位: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

5、严格执行煤炭质量标准,全面落实煤炭抽检计划,加大煤炭质量监督抽检频次,及时向社会通报抽检结果,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违法行为。

完成时限:重点督办、长期坚持

督办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6、坚决取缔无证照煤炭经营户,严厉打击各类销售不符合煤炭质量标准的违法行为。

督办单位: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7、县市场监管局加强煤质检测能力建设,设立煤质检测机构,确保县具备煤质常规项目检测资质。

8、县工信和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加强对煤炭市场、二级配送网点及煤炭经营企业的动态管理,强化日常监管。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9、严格实行煤炭采购及运输报备制度。县煤炭交易市场按需求向县工信和商务局上报采购及运输需求,核准后,发放由工信、交通、交警联合签发的煤炭运输专用通行证,坚决查处无专业通行证运输煤炭的行为。

督办单位:县工信和商务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交警支队

10、按照《储(售)煤场地整治标志》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整治完善煤炭交易市场及二级配送网点扬尘防治、场地硬化、喷淋设施、污水沉淀等环保设施。

11、不折不扣落实煤炭检查站卡口或视频监控检查制度,加强驻卡值守,对运煤车辆进行严格检查,严禁运输不符合煤炭质量标准的车辆进入辖区。

督办单位:县交通局、县交警队、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和商务局

12、实行运煤车辆“两证一票一单”制度(“两证”:煤炭经营户委托运输凭证或营运证照复印件,由县工信、交通、交警联合签发的煤炭运输专用通行证;“一票”:单车煤炭销售发票;“一单”:加盖有煤炭印签的煤质检验报告单)。

督办单位:县交通局、县交警队、县市场监管局

督办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和商务局

1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煤炭质量标准的违法行为,对销售或运输劣质煤炭的经营户处以同等货值3倍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此充好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陪罚款。

1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依据《公安安全保护条例》,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货车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重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督办单位:县交通局、县交警队

16、全县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住小区、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的生产、生活用煤必须符合规定标准,按照所在区域燃煤标准采购和使用一级煤炭市场或二级网点统一销售的达标煤炭。对采购、使用和销售的煤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将依据有关规定从重进行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

17、加大煤质管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市场建设、卡口管控、检测能力、联合执法、专项整治、优质煤销售差额补贴等经费。

督办单位:县财政局

18、落实煤质管控主体责任,同时强化分级管控,靠实乡镇村一级煤质管控属地管理责任,做到监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19、以县生态环境部门综合执法机构为基础,从工信和商务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城管执法等部门抽调人员,脱离原岗位,组建固定的煤质管控联合执法队,具体负责采购、运输、销售、配送、使用各环节、全过程的联合执法任务。

20、在全县执行现有无烟2号煤标准(挥发分≤12%、全硫≤1%、灰分≤30%)的基础上,扩大无烟2号执行范围,将三十里铺镇扩大为无烟2号煤标准执行范围,加大联防联控力度,防止有烟2号煤倒流县。

完成时限:2020年6月开始

21、对反映的以次充好、扰乱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线索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依法打击。

督办单位:县公安局

完成时限:2020年5月开始

23、对中央、省级环保督查反馈的煤质管控不到位问题整改开展“回头看”,按时限要求全面完成整改任务并销号。

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

四、工作职责

3、县市场监管局严格执行民用散煤使用标准,按照年度煤质抽检计划,加强煤炭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通报抽检结果,依法查处无证零散经营、销售不符合煤炭质量标准等违法行为。

4、县生态环境局督促指导各乡(镇)进一步规范煤炭交易市场及二级配送网点环境设施建设,对已建成的煤炭交易市场及二级配送网点督促完善环评手续,监督落实各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对煤炭使用单位(企业)煤炭质量进行严格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合格质量标准煤炭的违法行为。

一、抓发展,改革社有企业

推进企业改革。着力抓好社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经营结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有效制衡、规范治理、强化激励、硬化约束、促进发展”的制度体系,打造企业发展新体制机制,促进社有企业转型升级。

积极盘活资产。结合城镇建设规划、企业整合发展、为农服务网点建设等,因地制宜搞好统筹利用规划,通过与其他工商企业合作开发、改造、资产置换等形式努力盘活资产,最大限度发挥资产使用潜力、效益潜力、增值潜力。

强化企业监管。积极探索社有资产管理新模式,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企业绩效考核办法。制定并严格执行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直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社有控股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建立社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加强风险管控,防控重大资产损失。积极推进惩防体系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廉洁从业规定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

二、抓创新,拓展经营业务

狠抓“新网工程”建设。充分利用中、省财政“新网工程”、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社会化服务等项目政策,积极主动做好项目筛选、储备和申报工作,争取项目资金,改造创新农村传统流通服务网络,着力构建农资经营、农副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经营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四大网络”,为服务“三农”搭建好平台,增强供销社在农村现代流通中的主导作用。

加快推进“农超对接”。充分利用供销社经营网络,加快推进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建立采购关系,增强对接能力,提升产销对接率,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解决农产品卖难,增加农民收入。着力培育农产品经营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加快完善冷藏、仓储、运输、零售终端设施,建立健全信息服务系统,搭建好农产品交易平台。

三、抓基层,完善组织体系

完善基层供销社组织体系是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的供销社改革发展重要工作,也是市政府《意见》要求,今年,要把建立和完善基层供销社组织体系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要按照开门开放办社原则,合理布局基层供销社建制,完善经营服务网络。要“打造亮点、一网多用”,把“农超对接”网点、城乡可利用垃圾回收处理网络、庄稼医院、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与健全基层组织结合,整合资源,合理布局,高标准建设,做到建一个网点,成一个亮点,建立一个基层组织,壮大一个企业。积极参与城镇化、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加快基层社组织乡镇覆盖和农村综合服务社向村级延伸,提高覆盖率。

四、抓提升,增强服务效能

提升专业合作社档次。经过多年发展,全市供销社系统创办、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一定规模。今年要在提升档次,提高带动力上下功夫,着力推进标准化建设、规模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将服务链条延伸至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强农产品仓储、加工能力、流通网点建设,规范发展一批专业合作社,增强带动力。

问:哪些农资经营者可以直接办理营业执照

《办法》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问:对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具体要求答:《办法》规定,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另外。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问:《办法》对农资经营行为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办法》规定,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产品的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产品质量责任。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问: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办法》提出了哪些监管措施

在他看来,药企做互联网是一个长远趋势,但现阶段市场表现过热。

本刊记者统计发现,目前国内包括康美、华润、复星、国药在内的知名药企都已涉足互联网领域。

“药企都想要分一杯羹。”孙文录对《t望东方周刊》说,医药互联网领域的市场前景并不乐观。

药企的热情投入和业内人士的普遍看衰,是该领域的常态。行业研究机构易观智库的数据显示,中国医药B2C市场的环比增长率已经从2012年高峰时的250%暴跌至2014年的66.6%。

“很多药企并未想好要怎么做,只是盲目跟风。”孙文录说,这是当前该领域的最大问题。

反复的政策

网上售药规避了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无法保证药品的安全性――这是监管部门对网上售药的最大担忧,时至今日仍未完全消除。

不过,从其后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来看,监管部门对于医药和互联网的结合并非持完全否定态度。2000年,《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允许北京、上海、广东和福建四地开展网上销售非处方药试点。

但一年后出台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却再次强调,允许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禁止网上药品交易。2004年推出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更是将矛头对准互联网企业,要求其不得直接进行或撮合药品交易。

“监管部门的态度很慎重,在不断试探市场反应。”中国网上药店理事会理事长任光会告诉本刊记者,这一时期,互联网并不能给药企带来实际的销售,仅仅是产品宣传。

2005年,《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出台,规定药品只能由网上药店自行配送,严禁向个人销售处方药,严禁医疗机构上网销售药品。

“这个政策实际上是有条件放开了网上售药。”在某药企担任高管的张扬(化名)告诉本刊记者,一些连锁药店在此政策刺激下开始建立网上平台,售卖非处方药。

药房网便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这家成立于2005年12月的平台是国内首家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合法网上药店。

此后,包括金象大药房在内的多家国内知名连锁药店都成立了网上药店。截至2010年3月,经监管部门审批可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有43家,其中针对个人消费者的网上药店有20家,占比近半。上海街头24小时自动售药机

不过,上线没多久,监管部门就以其没有网上售药资格要求整改。随后淘宝医药馆关闭,直到2012年2月才以“天猫医药馆”的名号重新开张。

张扬说,鉴于药品的特殊性,这一领域的完全放开仍然不太可能,“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药企涉足互联网的步伐。”

巨头的刺激

相比药企在医药互联网领域的缓慢步伐,以阿里巴巴、京东为代表的电商巨头则频频出招。

“互联网企业的投资让外界相信这个领域前景很好。”张扬说,这打消了很多药企的顾虑,使它们敢于进军互联网领域。

这种趋势在2012年后表现得尤为突出。本刊记者统计发现,国内获得药品网上交易资格证书的企业在2012年有104家,到2013年就猛增到209家,同比增长了101%。

截至2015年1月底,国内持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牌照的网站达到375家,其中16家为第三方经营服务平台,持A证;84家可与其他企业进行药品交易,持B证;275家可向个人消费者提供药品的网站(即网上药店)持C证。

与互联网企业不同,药企涉足互联网的方式更加灵活,其中最初级的方式是平台入驻,在天猫、京东、当当等电商平台建立官方旗舰店。

2014年“双11”期间,天猫医药馆前十强的销售总额接近1.3亿元,是2013年销售额的3倍左右,其中排名第一的七乐康销售额突破2000万元,康爱多更是在11分钟内突破百万元销量。

一些并无涉足互联网的药企还通过收购、投资等方式曲线进入这一领域。比如,太安堂在2014年9月就以3.5亿元收购了知名连锁药店康爱多,而康爱多旗下拥有康爱多网上药店(自建平台)、康爱多大药房旗舰店(天猫)及移动互联网Web端等多个互联网主力渠道。

在张扬看来,更多药企选择以自建B2C官网和综合性电商平台的方式进入互联网领域。前者是药企涉足互联网的最早方式,从最初连锁药房建立的网上药店(如药房网、金象网)到如今工业药企建立的自营平台都属于此类范畴。

以康美药业为例,其通过自建的“康美商城”、“康美中药城”将旗下的保健品、食品、饮片等产品推向市场。在2014年“双11”期间,康美健康平台的销售额就已突破千万元。

后者则是类似天猫医药馆的综合型电商平台。除了销售自身商品外,还可以销售其他品牌产品。如以岭药业2014年8月上线的28日的“以岭健康城”和太极集团2013年10月上线的“太极养生医馆”。

孙文录说,药企对于互联网的态度在变化――最初只是当作销售渠道,现在将其视为拓展产业的入口。

买股票式的冒险

对于这股医药互联网风潮,业内人士并不看好。

张扬说,财大气粗的互联网企业涉足医药行业的目的跟药企截然不同,“药企不能盲目追随,不能对市场产生幻觉。”

在和君咨询合伙人崔祥瑞看来,和阿里巴巴、京东这类互联网企业相比,药企根本不具备竞争优势。他对本刊记者直言,这些企业已经积累了强大的用户基础和丰富的互联网营销经验,能够精准地找到用户,“这恰恰是药企缺乏的。”

以上述提到的“以岭健康城”和“太极养生医馆”为例,两者的定位都是综合型医药电商平台,与天猫医药馆仅仅提供一个收费的交易平台相比,更像是自采自销的“杂货铺”。

“这其实把药企的销售压力转移到了平台身上。”孙文录说,药企将大量资金投入产品采购,一旦货物积压就会带来巨大隐患。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本刊记者,投入巨资的“以岭健康城”过去一年运营效果并不理想。

天猫医药馆负责人康凯也向本刊记者坦陈,药企的优势在于药品研发和药品需求积累,与互联网公司完全不同,“最好的选择是合作互补,各自发挥优势。”

但更多人并不赞同这种说法。“医药互联网市场现在处于起步阶段,正是抢占市场的时候。如果现在都站不稳脚跟,那以后就没有任何胜算了。”张扬说,阿里巴巴早已不满足于单一的第三方平台,开始整合产业链,“这比药企步伐快很多。”

“即使行业内部,药企之间因模式不同也存在着内耗。”孙文录说,同样是自建的综合型医药电商,金象网这类有零售药企运营的平台,要比以岭健康城这类由工业药企运营的平台更有优势,“零售药企本来做的就是药品零售,即使有库存也能线下消化,而工业药企则没这个能力。”

不做的道理

中国医药物资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药品整体市场规模约1.3万亿元,其中医院等终端销售约6634亿元,占53%;零售药店为2828亿元,占23%;网上药店销售仅在28亿元左右,占比只有0.2%。某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合作销售药品

“这说明中国消费者对于网购药品还没有形成习惯。”任光会分析说,药品并非生活刚需,不会形成日常购买习惯,更不会带来强大的网购市场。

事实上,目前网购药品中,计生用品占比较重。

对于药企来说还有更现实的考虑。江中集团(以下简称“江中”)董事长钟虹光告诉《t望东方周刊》,药企一旦涉足线上销售,就势必会影响其线下销售,“因为线下产品的价格要迁就线上价格,不然消费者也不会在网上买。”

但国内药企仍然依靠医院、零售商等传统渠道,网络渠道贡献的销售额绝不超过10%。

“这就会拖累整个企业的线下经营策略。”钟虹光认为,药企如果想在互联网领域大展拳脚,就要打造专门的网络产品,专注线上市场。

江中曾在2014年考虑过投身互联网领域,但最终放弃。用江中集团市场部食疗市场总监李斌的话说,“我们不具备任何互联网优势,没有必要去硬拼。”

他告诉本刊记者,江中曾针对网购药品情况做过一次调查,结果发现价格在80~120元的药品最适合在网上卖,“一盒药的价格还没运费高,消费者花费的成本太高,根本不会买。”

在李斌看来,药企与其冒着风险自建互联网平台,不如借助现有平台。江中的设想是建立一个类似手机论坛的互联网平台,聚集一批忠实的品牌用户,然后再推产品。

网购药品日趋增多

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一向监管严格的药品网购也日趋增多。

消费者刘女士的儿子晚上突然发高烧,丈夫一时回不来,她又没办法扔下儿子出门买药。于是,上网搜索之后,下了一个号称半小时就送到家的购药APP,决定购买一盒非处方的退烧药和一盒消炎的“头孢”类处方药。下单后,不到一小时,快递员就将刘女士下单的两盒药送到了她家门口,确实方便快捷。

在百度搜索发现,不少平台和企业都开辟了这项业务,有的打出了“全网底价,直降到底,一站式购药,支持30天退换货保障”;有的声称“1小时送药上门,半夜也能送”;有的甚至打出“26座城市核心区域28分钟免费送到家”。

网络售药最早始于一些实体药店,它们在店面销售的同时,也开辟了网上售药。2005年9月,国家食药监总局下发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首次对网上药店进行了规范。《规定》指出,从这一年的12月1日起,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在互联网上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个人提供药品交易服务。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售药开始向第三方平台倾斜。国家食药监总局分别向一些大的电商授予“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如天猫商城开辟了医药馆。

网购售药鱼龙混杂

网络购药也存在诸多隐患。有时,甚至有假冒药品在网络平台上出现。

据了解,国家食药监总局已曝光了200多家网上黑药店,但不少黑药店换个“马甲”卷土重来。近日,天猫医药馆向众多商家发送了《关于药品类目紧急管控措施的通知》,宣布暂停药品业务。

网售药品还涉及采购、物流、配送的管理和监控问题,药监部门如何进行监管,是一项难度很大系统的工程。

那么,网上药店购药有哪些陷阱呢?

网上药店陷阱不少

药品虚假或质量低劣

正规网上药店从进药到药品中转、销售每个步骤都受国家药监部门严格实时监控,药品的质量都有严格保障。而非法网上药房为谋取利润,出售的药品极有可能是虚假劣质药品或过期药品,甚至是他们自行配置的药品。消费者网上购药一定不能过于随意或贪图便宜,购买到药品后,应认真查看是否是国药准字号、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伪造药店的资格证书

合法网上药店都需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并且要在网站的显著位置上标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一些非法网上药房利用消费者不愿费事去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查询证书真假的心理,在其网站上“贴”一个伪造的证书或证号欺骗消费者。消费者需要留意这些似是而非的假药网站。

怎样避免网购药物的风险

伴随着网购业务的发展,在互联网售药平台上,时不时会出现网上售卖处方药、假药的违规、违法现象。如淘宝某商城多次被监管部门点名警告,一家在网上卖“祖传秘方”的网店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检察院。国家食药监总局的案例也显示,广东、江西等地查处了多个网上销售假药犯罪团伙,涉案金额都在千万元以上。

专家提醒,网购药物首先要看看网络药店是否具备被批准的资质。国家食药监总局明文规定,通过网站售药须经过国家批准。经过批准可以在网上交易的药店,在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都能够查询得到。有的网络药店在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上查不到,其合法性、安全性就大打折扣了,最好不要到这样的网络药店去网购。

关键词:纤维检验;执法工作;强化措施

纤维检验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纤维检验的执法工作,纤检执法工作是否能够做好关系到纤维领域的秩序的整顿,各方利益的维护和各项工作的成败。随着纤维检验机构各项职能的不断健全,在执法中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纤检机构在新的条件下及时抓住机遇,将执法工作拓展出新的局面,让纤维检验机构的执法工作可以切实地保障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使纤维检验工作能够更好地符合新形势新环境的需求。

一、当前纤维检验机构的执法现状

当前,我国刚经过由社会主机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渡时期,在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市场调节的作用以及经济杠杆的作用对各类纤维的生产、加工、出售产生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再加上在过渡时期,人们对计划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把握不清,在经济领域中过分侧重市场或是全部依靠行政手段和国家宏观调控,致使在纤维市场出现一些混乱局面。像是“羊毛大战”、“棉花大战”、“茧丝大战”等都曾一度出现,对社会主义经济造成一定冲击,使社会经济秩序曾一度出现混乱局面,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二、原因分析

三、强化纤维检验机构执法工作的措施

针对纤维检验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强化和改善措施,使纤检机构在以后的执法工作中能减少出现问题,更好地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1.补充完善法律

2.加大宣传力度

根据国家颁布的《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标准法》、《纤维检验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这几项法律法规,强有力地保证了纤维质量的提高,市场交易的规范,掺杂使假的杜绝,同时也是纤检执法的开展有了法律依据。但上述文件只是法律条文,要是这些书面文字在实际中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对此进行大面积广泛地进行宣传,利用报纸、电视、网络、通讯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开展法律讲座,举办学习班,宣讲业务知识和法律条文;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宣传方式上灵活创新,深入贯彻落实纤维检验的各个法律法规条文。

3.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4.提高自身建设,各部门通力合作

由于技术监督系统的多方努力和市场的不断变化,纤维检验机构被国家授予越来越多的执法任务,一个优秀的纤维检验机构的执法人员不但要能够熟练地对专业知识进行操作,同时更要形成良好的思想素质。秉着廉洁自律、公平、公开、公正的态度去办案,若有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等行为,要对此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纤检执法形象的公正、严明和廉洁。此外,还要加强同有关部门联系,理顺关系,相互配合和支持,共同作战,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纤维的良性流通,打击违法行为,把纤检事业向新的阶段推进。

5.坚持“促”“管”“帮”原则

进行法制管理、质量监督就是为了提高纤维市场的产品质量,保障纤维流通领域的通畅,增强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严厉打击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在进行严管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积极服务,帮助他们分析效益低下的原因,对必要的技术需求做出相应的援助,今早剔除不合格的产品,使销售渠道尽早恢复;督促企业改进工艺,生产和销售合格的优质的产品,使纤维检验机构的执法工作真正发挥到实处。以便维护一方稳定。

四、结语

通过对纤维检验机构的严格执法沉重地打击在纤维流通领域的违规违法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了正常的流通秩序,给忽视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者和不法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并且锻炼了我们的执法队伍,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使纤维检验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更具威慑力,方便今后更好地对纤维检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为提高纤检的工作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社会共治;食品;网络食品销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8.073

电子商务蓬勃发展,颠覆了传统的经营模式,引发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深刻变革。食品是最大众化、最日常的产品,已成为网络销售比重很大的产品之一。网络食品销售成为一种新型的、具有相当规模的且呈现爆发式增长的零售经营业态。

食品安全涉及全体公众的利益。由于在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网络食品销售处于“法律真空”地带,无进入门槛,缺少统一规范,行业呈现粗放式增长。并且,出于对暴利的追逐,互联网还成为食品违法及犯罪滋生藏匿的场所。加强对网售食品的监管,扼制违法及犯罪增长的势头,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减少社会矛盾都有重要意义。

1网络食品销售安全问题分析

1.1经营模式

不同于国外电子商务以自主垂直模式为主,我国电子商务以第三方平台模式最先发展。自主垂直模式如1号店、天猫超市,近两年有快速发展的趋势,其自主采购、营销、销售以及售后,主体单一,监管难度较小。平台模式以其在价格、技术、信息集聚及用户习惯等方面的优势,目前是网络食品销售最主要的模式,有B2C(Business-to-Customer)和C2C(Customer-to-Customer)两种,其经营主体多元,水平不一。其中B2C是企业出售给个人,平台会对企业经营资质进行审核,保障程度较高。而C2C是个人出售给个人,一般平台只要求实名登记,规模小、数量多,鱼龙混杂,存在较大隐患。

1.2经营主体

从经营主体上可分为传统制造商、传统渠道商、个人卖家和纯网络零售商(见表1)。

传统制造商有自主垂直模式和平台B2C模式两种,目前以平台B2C模式为主。这类主体在食品生产环节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有生产实体,具有较好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食品信息溯源有保障。但大多数生产企业仍致力于研发和生产,这一类主体数量不多。

传统渠道商(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主要有平台B2C和平台C2C两种模式。这类主体线下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经营实体,以实体为依托开拓网络渠道。随着网络渠道对传统渠道的替代,这类主体数量庞大,且不断增长。

个人卖家主要是平台C2C模式,数量多,参差不齐,一般没有经营实体,不具备食品经营资质。进货渠道杂,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不高,贮存条件简陋,食品安全难保证。这一类也是投诉率最高的网售类型。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涌现出一批纯网络零售商。这一类主体参差不齐,实力相差悬殊,有自主垂直模式,也有平台B2C和C2C模式,一般无食品经营实体。

1.3产品类别

从产品类别上看,网络食品销售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假冒伪劣产品充斥,消费者难辨真假;

(3)自制食品质量难保障。个人或小作坊自制食品通过网络渠道出售逐渐流行,但由于主体不具备食品生产和经营的资质和条件,常出现台上“高大上”,台下“脏乱差”。且自制食品对物流运输条件和时限要求高,食品质量难保障。这类主体数量巨大,形式多样,机动灵活,监管难度大;

(4)散装食品储存环境、存放设施不符合要求,食品包装、标识不规范是普遍现象;

(5)生鲜类食品物流运输问题多。生鲜类食品对储存、运输的要求高,采用普通物流方式难以保障食品安全,并且责任难界定,追究困难。

2网络食品销售社会共治的思路

食品品种多样,网络食品销售具有经营主体多、流通环节长、销售量大、顾客面广,市场呈现碎片化特征,以及高技术、虚拟性、跨区域性等特点,量大面广,问题复杂。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筹监管的监管体制,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分级监管模式。相比之下,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技术滞后,难以适应网络食品销售的现实需要。网络食品销售亟需变革监管模式,引入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共治。

在社会共治中,企业是责任主体――引导企业自律,建设规范的市场秩序和诚信体系,是社会共治的核心;政府是监管主体――在我国,政府监管依然要占据主导地位;消费者是重要的市场力量,消费者通过自身的行为选择来影响市场;第三方组织是重要的社会力量,如媒体是监督力量,第三方认证与检测机构是技术力量。

首先,引导企业自律,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是社会共治的核心。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食品产销主体,也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良好的市场秩序必然是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来实现,从而促使企业自律,主动规避违规问题。在这一机制中,消费者是重要的市场力量。在竞争充分的市场中,通过获得充足的信息,消费者有自由的选择权,可以通过自身的行为选择,影响企业的销量,实现优胜劣汰。政府可通过共享违法企业的信息,并增加消费者对食品信息的知悉度,加强市场对企业的制约力量。同时,使第三方获得信息,加强第三方对企业的监督,如媒体曝光,促使企业自律。在这其中,信息的流通和共享是关键(见图1)。

对于食品,消费者存在固有的信息不对称。食品知识的专业性与庞杂性、对人体的营养与危害、食品添加剂的知识、食品安全生产的知识等,普通消费者很难充分了解,甚至即使食用之后效果也无法判断。根据Nelson、Darby和Kami对消费者与产生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分类:搜寻品、经验品和信用品,食品是经验品也是信任品。并且,通过网络购物,消费者不能接触实物,加剧了食品作为搜寻品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对于网络食品消费,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难以鉴别风险做出选择,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网络食品销售存在“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可导致“逆向选择”,价格高的劣质产品销量可能增加。此外,食品行业本身供应链长,网络食品市场由于存在大量的传统零售商以及个人卖家,其采购大多经过了多级批发甚至是零售环节,还必须通过物流环节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供应链延长。延长的供应链加剧了网络食品销售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见图2)。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通过网络渠道,消费者获取信息便捷,收集信息的成本降低。食品关系身体健康,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市场不规范都使网络购买食品是风险感知高的行为,消费者会高度介入,在购买决策过程中,消费者会主动搜寻信息。网络购物者大多数是年轻人,知识水平高,主动获取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强。综上所述,对于网络食品消费,一旦有权威可靠的信息,消费者就会做出处理,市场的力量得以发挥(见图3)。因此,社会共治中,必须形成可靠、有效、畅通的信息共享。

另一方面,政府是监管主体。首先,由于“市场失灵”,食品安全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政府监管要作为市场机制的重要补充。其次,食品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政府应发挥作用。最后,依据我国食品产业的现状以及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复杂,网络食品行业“野蛮生长”,缺乏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约束,政府监管依然要占主导地位。政府通过制定规则,并加强事中监督和事后处罚,规范行业经营秩序,理顺政府、消费者、第三方组织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并完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

政府对企业的作用是“推式作用”,以外部压力推动企业增进食品安全。消费者对企业的作用是“拉式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企业自律的内部动力。理顺两者关系,并在第三方组织的参与和协作下,实现社会共治。

3具体措施

3.1建立可置信的质量信号机制

信息不对称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市场失灵”的原因,可置信的质量信号机制是纠正“市场失灵的关键”,且信号要能被消费者充分接收。

3.1.1食品标识管理与网络食品信息

加强食品标识管理。虽然《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新《食品安全法》都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但是,网售食品标识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首先,必须从生产环节上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管理。再者,重点加强网售自制食品、散装食品、进口食品的标识管理。网售自制食品、散装食品基本处于监管真空地带,标识不规范是普遍现象,甚至没有标识。现有法律对跨境电商缺乏约束,网售进口食品很多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特别是销量较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潜在危害大。

3.1.2建立供应链角度的信息追踪系统

网络食品销售供应链长,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信息缺失。且我国食品生产、流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企业责任意识弱,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实施信息追踪系统有助于增强企业在生产加工、经营中的透明度,克服供应链内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有利于明确责任,加强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合作。同时,由于网络食品销售供应链复杂,企业以及产品数量庞大,信息追踪系统能够解决监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利用信息技术,在食品外包装强制使用二维码,作为食品的唯一标识,记录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并建立食品信息追踪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传递。可考虑按食品风险高低,依品类先后实施,如先选择某一类食品如生鲜类,再逐步扩大范围。由于网售食品流动性很强,应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踪系统,实现全国食品安全信息联网才有意义。

3.1.3企业认证和诚信系统建设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将网络食品经营者登记情况、日常监管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等信息登记入档案,建立食品行业信用数据库。对诚信状况实行分类定级,及时向社会公布。

3.1.4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运行体系

介于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分散,应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的网络运行体系,统一数据标准,提高信息透明度。该网络系统为融合食品安全政策与标准系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系统、食品信息追溯系统、食品企业诚信系统、食品安全投诉系统、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与信息系统于一体的综合平台(见图4)。监管部门基于该平台可以实现集中化的信息管理,并对系统进行功能性扩展。鼓励开发食品安全类App,方便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

3.2强化企业责任

在多种途径缓解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还应引入责任制度,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强化企业责任,能提高企业对质量信息的重视程度,并加强下游企业对上游企业的制约,促进供应链内各环节的密切合作,最后,还能弥补政府监督力不足的问题。

建议法律应明确规定网络经营者同样适用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通过强化企业责任,严格网络食品进货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3.3政府监管作为重要补充

政府通过制定网络食品经营的制度,统一规则,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为市场机制的重要补充。

(1)提高准入门槛。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对网络食品经营者实施准入限制,笔者认为,应结合网络食品经营者主体业态进行分类许可和备案。

对传统制造商,由于其已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可采用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备案的方式,并报备仓库地址,获得备案编号。对传统渠道商,由于其已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采用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备案的方式,并报备仓库地址,获得备案编号。对于个人卖家和纯网络零售商,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善食品经营的场所和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由监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结合经营品类的风险情况,组织现场检查。审查合格,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备案。监管部门将所有网络经营许可及备案情况进行登记,形成电子化档案,纳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系统。

(2)制定统一的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民以食为天”、“病从口入”,食品安全不亚于药品安全。对于药品,我国在《药品管理法》的基础上,制定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控制药品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质量。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都对食品经营做出一些规定,但还缺乏实施细则,执行力不强。

目前,个别省市针对散装食品等出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如2014年6月5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江苏省散装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议从国家层面,依照新《食品安全法》的原则要求,出台《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记录、人员、设施设备、场地条件等几方面制定细则,重点加强对散装食品、进口食品、自制食品的质量管理,对网络食品经营质量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最后,网络食品销售还有物流配送的环节,食品贮存运输环节必须纳入规范,重点加强生鲜类食品的贮存运输管理。

(3)依照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分层监督。

2015年8月18日CFDA《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食品经营采用属地管理的原则,即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由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许可、备案所在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门的机构,配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网络食品交易活动日常监管。

网络食品经营者数量众多,监管力量显著不足,建议按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分层监管,设计不同的监管制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从产品风险、经营规模(销售量或销售金额)两个指标进行区分。产品类别可按大类分为进口食品、生鲜类、自制食品、散装食品、普通食品,再具体在每个类别下分小类如是否是冷藏冷冻产品、是否是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结合销售规模划分网络食品经营者,实施分层监管。

3.4其他

消费者是重要的市场力量,多种途径加强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改善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

消费者也是食品安全问题最直接的对象,应完善消费者投诉机制。一方面,在12331的基础上,开发食品安全信息网络运行系统中的消费者投诉平台。另一方面,完善消费者投诉制度。网络消费举证难,新《食品安全法》加大了惩罚赔偿力度,有利于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但经营者也会因为较高的赔偿款以各种理由拒绝协调。而消费者举证需要到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费用不菲。建议针对网络食品销售,减少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强调经营者的举证责任。针对网络食品销售跨区域的特性,应延长时效。

4总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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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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