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也将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新《公司法》、优化驾驶证重新申领考试科目、试点机动车行驶证电子化等公安交管8项便民利企新措施……还有哪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详见下文↓
上海
市人社局介绍,本市自2024年7月1日起,对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增加80元,调整到2255元/月。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调整到1804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调整到1595元/月。
市医保局介绍,2024年7月1日零时起,本市职工医保将进入2024医保年度(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从61万元提高到63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按规定继续报销80%。
《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装修管理职责的通知》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装修管理,规范住宅物业装修管理活动,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装修管理职责的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12号)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装修管理职责的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给:一是明确物业装修管理职责、二是落实装修事项告知制度、三是加强装修活动日常巡查、四是建立行政监督检查机制。
试点机动车行驶证电子化等8项新措施
公安部推出试点机动车行驶证电子化、实行摩托车登记“一证通办”、便利群众网上办理汽车注销手续、推行快递上门服务便利群众办事、优化驾驶证重新申领考试科目、优化城市路口非机动车交通组织、推行交管业务网上精准导办服务、推出“交管12123”APP单位用户版等8项公安交管便民利企改革新措施。新措施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部分规定实施
自2024年7月1日起,外环线(含)以内区域和嘉定新城、青浦新城、松江新城、奉贤新城、南汇新城等五个新城区域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标准号:GB20891—2007)中的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标准号:GB17691—2005)中的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车辆。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号: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关于调整本市国三标准柴油机动车限制通行政策的通告》部分政策实施
为有序推进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本市国三标准柴油机动车限制通行政策调整,自2024年7月1日起,全天禁止国三柴油客运机动车辆在本市S20外环高速以内的道路上(不含S20外环高速以及S20外环高速高架段投影下的地面道路)行驶。违反通行规定的,由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上海市鼓励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国二非道机械更新补贴金额依据机械类型等因素确定。新购置机械分级等于或低于报废机械分级的,按照新购置机械的分级给予补贴。新购置机械分级高于报废机械分级的,按照报废机械的分级给予补贴。2025年7月1日以后申请的,实际补贴金额=补贴标准×80%,退坡比例为20%。
新购置场内车辆的载重分级为报废国四场内车辆同级别或更低级别的,补贴金额按照新购置场内车辆的载重分级给予补贴。新购置场内车辆的载重分级高于报废国四场内车辆的,补贴金额按照报废国四场内车辆的载重分级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参考柴油机动车更新补贴标准,另行发布。2025年7月1日以后申请的,实际补贴金额=补贴标准×80%,退坡比例为2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实施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本市在《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基础上,修订形成《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二)完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推进机制。(三)运用更加丰富的监管手段。(四)细化“信用+风险”抽查方式。(五)其他修订项,包括文件名称、目的意义、工作要求等。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本市培训领域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的通知实施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涉及培训市场的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与依据清单》(沪教委规〔2021〕1号)同时废止。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统一标准》实施
《建筑隔热涂料应用技术标准》(标准号:DG/TJ08-2200-2024)实施
《办公建筑用能限额设计标准》(标准号:DG/TJ08-2444-2024)实施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标准号:DG/TJ08-2253-2024)实施
《多联式空调(热泵)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标准号:DG/TJ08-2091-2024)实施
《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规范》等10项地方标准实施
《池塘温室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三茬轮养技术规程》(标准号:DB31/T1464—2024)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运行平台数据传输导则》(标准号:
DB31/T1465—2024)
《土壤和地下水石油烃(C10_C40)中脂肪族和芳香族分类及分级测定气相色谱法》(标准号:DB31/T1466—2024)
《公共场所人脸识别分级分类应用指南》(标准号:DB31/T1467—2024)
《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号:DB31/T1468—2024)
《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号:DB31/T1469—2024)
《救灾物资储备库运行管理基本要求》(标准号:DB31/T1470—2024)
《在用机械式停车设备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标准号:DB31/T1471—2024)
《悬铃木方翅网蝽预测与防治技术规范》(标准号:DB31/T1036—2024)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质量与信用评价规范》(标准号:DB31/T1172—2024)
全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施行
《条例》共7章5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三是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四是规范消费索赔行为。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是明确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公司法》施行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同时,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国对新西兰、澳大利亚、波兰试行免签政策
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国家持普通护照人员来华经商、旅游观光、探亲访友和过境不超过15天,可免签入境。上述国家不符合免签条件人员仍需在入境前办妥来华签证。
《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实施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新《目录》自第六十五批开始。新《目录》公告后,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申请列入新《目录》。
五、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施行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施行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共九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项目融资、法律责任、附则。新修订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五大亮点:一是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及对象范围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二是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及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三是填补贷款期限制度空缺,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四是细化尽职调查规范,符合当前信贷办理的实际实践需要;五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施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共八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考虑不同类型流动资金借款人差别较大,实际需求不尽相同,本次修订更加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的灵活性,支持商业银行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流贷办法》明确,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办法后附测算方法示例供参考,贷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测算方法。对于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人可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施行
《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施行
规定共8章,包括总则、开办和建设、信息安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电子邮件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监督管理以及附则。规定要求,一个党政机关最多开设一个门户网站。互联网政务应用的名称优先使用实体机构名称、规范简称,使用其他名称的,原则上采取区域名加职责名的命名方式,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实体机构名称。规定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严禁发布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防范互联网政务应用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政务应用存储、处理、传输工作秘密的保密管理。根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监测能力,实时监测互联网政务应用运行状态和网络安全事件情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实施
《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施行
《办法》共六章五十二条及附录,坚持审慎性、全面性、匹配性、有效性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风险治理和管理责任。二是规定风险管理基本要求。三是细化管理流程和管理工具。四是完善监督管理职责。五是在《办法》附录中对部分规定内容的含义进行了说明和举例,以便于银行保险机构落实执行。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施行
《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对2014版《规范》在企业管理与监管实践中存在执行困难以及理解歧义的条款,进行适宜性修订,以使规范内容更契合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质量管理与监管实际情况。二是对新的监管要素进行识别与补充,以适应新的监管方式。明确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产品验收、出库复核、计算机系统方面的要求,明确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鼓励企业使用信息化技术传递和存储电子证照资料等。三是针对出现的新业态和新经营方式进行识别,补充经营环节质量管理盲区。例如:新增自动售械机质量管理、多仓协同的管理、直调的质量管理、临床确认后销售产品管理等内容。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施行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现公告如下:
一、将右美沙芬、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纳呋拉啡、氯卡色林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二、将咪达唑仑原料药和注射剂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其它咪达唑仑单方制剂仍为第二类精神药品。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生态系统第1部分:农田生态系统》实施
《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施行
《操作指引》正文包括银行函证工作办理说明、银行询证函格式总体说明、银行询证函项目填写说明三个部分,附录提供了银行询证函参考格式及资金池业务函证案例。《操作指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紧扣银行函证集约化和数字化的趋势。二是进一步提高函证工作透明度和效率。三是进一步强化函证工作规范性要求。四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函证项目内容和解释口径。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施行
《规则》全文共分为11章、45条,主要作了以下调整完善: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施行
一是将原《办法》中“供电营业许可证”修改为“电力业务许可证”;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施行
该管理办法共7章49条,涉及一般项目备案管理、特定项目立项批准、项目信息及时报告、实行业务分级管理、加强促进和监管等主要内容,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简化程序,在线办理。二是明确时效,提供便利。三是分类管理,防范风险。四是处罚违规,规范秩序。
全国实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制度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C0330-2023)》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的信息、编目要求、样式要求以及其他要求。文件适用于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的生成、处理、共享交换和应用。
《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施行
《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将适用范围从单一的农业拓展到农业农村领域,对农业农村标准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界定。
三是对农业农村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提出限制性要求,规定农业农村领域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条件,调整了县级农业标准规范的法律地位。
四是突出标准实施手段的创新,鼓励运用信息化等多种手段加强标准宣贯,明确开展试点示范、搭建服务平台、融合运用质量基础设施、促进农业农村标准化服务业发展等具体要求。
五是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包括统筹农业农村标准化重大事项,协调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施行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共11章三百六十条,包括总则、管辖、回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立案、撤案、侦查、执行刑罚、特别程序、附则。《规定》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施行
修订后,《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融合新理念新要求,为企业强化自我管理提供动力;
二、聚焦关键环节,推动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三、简化行政手续,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四、补齐应急短板,提升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五、细化法律责任,进一步丰富管理手段。
强制性国家标准《充气式游乐设施安全规范》实施
一是针对易倾覆的问题,加强了对固定和压载系统的要求。新标准首次提出,充气式游乐设施在户外运营时必须采用固定式基础或者与其本体固定连接的压载装置,并配备风速仪。二是针对漏气、过压的问题,提出了新的技术预警措施。三是针对使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使用管理要求。此外,新标准将新兴的涉水充气式游乐设施和非持续充气式游乐设施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内河船舶检验规则(2024)》施行
《内河船舶检验规则》规定了内河船舶法定检验制度性要求,旨在明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基本制度,确保内河船舶在其生命周期内持续符合安全和环保技术标准,促进航运业和造船业健康有序发展。
《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规程》等5项有关施工安全的行业标准实施
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规程》等5项有关施工安全的行业标准,2024年7月1日实施:
推荐性行业标准《空陆联运货物交接区设施设备配置要求》(JT/T1487—2024)实施
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设备构成、基本要求、设施配置、设备配置。本标准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空陆联运货物交接区的规划建设,对提升空陆联运运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推荐性行业标准《直升机救生员搜救作业手势信号要求》(JT/T1502—2024)实施
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和手势信号使用两部分。本标准是我国直升机救助行业内针对救生员搜救作业手势信号技术要求的首个标准,是对直升机救助作业工作的经验积累和总结。本标准的制定旨在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各救助飞行队直升机救生员搜救作业手势信号进行规范,达到动作统一、语义清晰、高效沟通的目的。
推荐性行业标准《散粮港口作业减损技术要求》(JT/T1491—2024)实施
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助于指导和规范散粮港口作业减损节约管理,有利于引导行业在散粮装卸和中转仓储作业的各环节中形成高效、低耗的作业模式,对降低港口运输环节粮食损耗浪费、保障粮食安全具有积极作用,将促进我国港口散粮运输服务品质的进一步提升。
推荐性行业标准《港口安全设施分类与编码》(JT/T1490—2024)实施
标准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明确港口安全设施的定义和范围、规范港口安全设施的分类和名称、确定港口安全设施的编码规则,便于港口安全设施的应用单位进行信息化管理,对港口安全设施实现数字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推荐性行业标准《散货连续装船机安全要求》(JT/T1492—2024)实施
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保障该设备设计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实际生产过程中保证设备的安全使用、延长设备寿命等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
推荐性行业标准《内河运输船舶评价指标》(JT/T382—2024)实施
标准的实施为内河运输船舶的各项指标综合评价提供了参考依据,对发展综合性能优良的内河新型船舶,促进内河航运的健康、安全、环保发展,提高航运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起到积极作用。
推荐性行业标准《港口台架式起重机安全要求》(JT/T561—2024)实施
标准的发布对提升港口台架式起重机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对保护用户利益、保证作业安全性、降低成本、延长使用期限等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推荐性行业标准《海区导标配布导则》(JT/T1494—2024)实施
本标准的发布实施将规范指导海区导标的配布,引导导标建设和使用规范化,保障导助航设施效能,提高航海保障服务管理水平,支撑港区调整和港口规划有效落地;另一方面也使我国的航测标准体系更加完善,同时也有助于我国航海保障业务与国际接轨,实现良好履约。
《装配式公路钢桥第2部分:构件管理养护报废技术要求》(JT/T728.2—2024)实施
标准将进一步规范装配式公路钢桥构件的管理、养护和报废,有利于提高交通应急储备物资的管养水平,增强交通应急保障能力。
推荐性行业标准《视觉航标表面色测量方法》(JT/T1500—2024)实施
标准主要是对GB17381的检测方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对视觉航标表面色的检测方法和检测条件进行规范,与GB17381标准配套使用,可直接应用于航标设备的生产、制造、检测、应用各环节,为航标表面色的检测、质控及其维护提供统一的标准依据。
推荐性行业标准《邮轮码头登船桥安全要求》(JT/T1493—2024)实施
标准的实施将提升登船桥的安全技术水平,为登船桥设计人员、制造人员、管理者、操作人员和检查维护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保障旅客上下船安全,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推荐性行业标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规范》(JT/T1488—2024)实施
标准将对网络货运服务的规范由“运输”延伸至“交易、交付、运输、结算、纳税、市场竞争、权益保护、网络安全”各环节,填补了货运新业态领域标准体系的空白,规范网络货运新业态经营行为,引导行业提升服务品质和安全运营水平,推动网络货运新业态高质量发展。
推荐性行业标准《交通运输信息系统数据符合性测试》(JT/T1489—2024)实施
数据的标准化是共享交换的重要基础。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推动数据与标准之间的符合性测试,促进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的深度应用,有效提高交通运输行业数据的标准化程度,减少信息化资源交换的成本,为实现行业数据整合、数据共享及宏观决策提供标准支撑。
推荐性行业标准《综合客运枢纽智能化系统建设总体技术要求》(JT/T980—2024)实施
本标准的发布实施,适应新技术和新业务的发展需要,将进一步规范我国综合客运枢纽智能化建设,提升综合客运枢纽的管理效率,提高客运枢纽的整体服务水平及应急响应能力。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维修与更新技术规范第4部分:轨道》(JT/T1218.4—2024)等3项行业标准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维修与更新技术规范第4部分:轨道》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轨道维修与更新的基本要求、维修要求和更新改造要求,适用于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和中低速磁浮交通制式的轨道线路设备维修与更新,其他城市轨道交通制式参照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维修与更新技术规范第5部分:通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通信设备维修与更新的基本要求、维修要求和更新改造要求,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通信设备的维修与更新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维修与更新技术规范第6部分:站台门》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站台门设备维修与更新的基本要求、维修要求和更新改造要求,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站台门设备的维修与更新工作。
上述标准作为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开展轨道、通信和站台门设备维修与更新的技术依据,有利于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技术管理水平,为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运维管理政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推荐性行业标准《海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分类方法和运输条件评价程序》(JT/T1041—2024)实施
修订后的标准为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及其运输条件的确定提供了更为科学的方法和程序,为更科学的指导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和运输条件评价提供技术基础,并为海事部门、海洋部门、港口码头以及航运企业加强船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管理提供了技术保障。
推荐性行业标准《沿海港口航道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第4部分:交换格式》(JT/T1161.4—2024)实施
推荐性行业标准《潜水作业现场安全监管要求》(JT/T1501—2024)实施
标准可用于规范我国潜水作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潜水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人员在现场实施潜水安全监管操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管人员条件、监管人员知识和技能要求、安全监管操作流程,提高我国潜水作业健康安全总体水平,减少潜水疾病和事故发生,提高潜水作业经济效益。
《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施行
《办法》分为总则、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管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27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健全统计工作机制;二是规范统计调查过程;三是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四是压实统计工作责任;五是细化监督管理规定。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施行
《办法》共30条,明确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核查方面的具体要求,并着重对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在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管理方面,《办法》从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对于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形和标准,《办法》也进行了调整与完善。《办法》还明确了信用修复机制。此外,从操作便利、减轻矿业权人负担角度,《办法》进一步精简和规范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的内容和范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实施
《指标》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含磁悬浮、单轨和有轨电车),市域铁路工程可参照执行,不适用于维修和局部改造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作为建设规划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投资估算的参考标准。在推行限额设计、多方案比选、开展项目评价等活动中,投资估算也可参照《指标》执行。
将溴啡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施行
《矿山救援规程》施行
《规程》共10章、172条,明确了矿山救援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从矿山救援队伍、救援装备与设施、救援培训与训练、应急救援一般规定、救援方法和行动原则、现场急救、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安全技术工作、经费和职业保障等方面对矿山救援工作进行规范。
强制性行业标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实施
《基本条件》规定了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的行业领域和对象,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通用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条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条件3个方面。
《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施行
《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启动
根据《工作方案》,今年的工作程序仍分为准备、申报、专家评审、谈判、公布结果5个阶段。7月1日正式启动申报,争取11月份完成谈判并公布结果。
《博物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规范》等17项文物保护行业标准施行
《博物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规范》围绕突发事件的事前、事发、事中、事后4个阶段,从标准的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通则、组织机构与职责、突发事件各阶段的要求与追溯方法等12个方面明确博物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的基本要素。
新修订的《铁路机车车辆目录》(国铁设备监规〔2024〕4号)施行
新修订的《目录》,一是解决了现行《目录》涵盖产品类别不全面的问题,增加了“铁路基础设备设施检修装备”和“其他”产品类别,其中:“铁路基础设备设施检修装备”产品类别,打破以作业功能为分类的既有行业管理模式,按作业对象进行重整及划分,可涵盖目前全部在研检修装备产品;“其他”产品类别,可涵盖包括新能源机车在内的铁路机车车辆全部创新型产品。二是解决了现行《目录》涵盖产品类别不完整的问题,在产品类别项下除整车外新增关键零部件,其中机车2项、动车组7项、客车1项、货车2项,形成了“整车+关键零部件”相对完整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许可目录。三是解决了现行《目录》客车产品类别不规范的问题,按照客车技术特点对客车产品类别进行优化,由原来的座车、卧车、餐车、行李车、发电车、邮政车、试验车、特种客车8类调整为普通客车、发电车、控制车、其他4类。
《钩缓装置及组件缓冲器》等4项铁道行业标准施行
此次发布的4项标准为机车车辆、牵引供电专业的装备技术标准。机车车辆缓冲器、空气制动机、制动盘,电气化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是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关键设备和系统,4项标准为铁路产品设计、制造、检验、应用提供了技术依据,对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提高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