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某某、张某某私自生产、销售假冒农药
201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张某某为牟利,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生产证件的情况下私自生产假冒农药并联络寿县等地农药经销商对外销售。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许某某被寿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20年12月,许某某、张某某分别被寿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二、陈某某、边某某生产、销售假冒白酒
201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边某某等多人伪造古井牌、口子牌等知名酒厂商标,大量生产假冒古井、口子等品牌假酒对外销售。2019年11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6人被寿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目前该案已移送起诉至法院待法院依法判决。
三、孙某某无证贩卖卷烟
202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为牟利贩卖卷烟,情节严重,2020年12月,孙某某被寿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四、农资店销售不合格肥料
2020年4月10日,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农资店销售假冒肥料。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农资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农资店待售的掺混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农资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该农资店销售的涉案掺混肥料尚未售出且已退货,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该农资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6万元。
五、医疗机构使用过期药品
2020年9月22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医疗机构药房备用的药品进行检查时,发现药架上摆放8盒已超过有效期的注射液,和其它在有效期内的药品一同摆放在药架上备用。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该医疗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涉案药品购入渠道合法,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该医疗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该医疗机构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8盒;二、罚款10万元。
七、百货商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2020年1月14日,县市场监管局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某百货商店内销售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日,执法人员对该百货商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经营场所屋后堆放有标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酒46箱及“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酒44箱,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维权人员现场指认,上述白酒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将上述白酒予以扣押。该百货商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该百货商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酒及古5酒合计90箱;2.罚款3.3万元。
八、涧沟镇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020年3月,接群众投诉,寿县涧沟镇某某为患者治疗便秘,导致患者身体不适被送到淮南某医院救治。经寿县卫健委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认定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八公山乡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020年5月,接群众投诉,寿县八公山乡某某为患者治疗痔疮,导致患者身体不适。经寿县卫健委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认定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00元、罚款:10000元。
十、葛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
2020年3月5日,根据举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葛某经营情况展开调查。经调查,葛某于2019年12月21日从安徽某公司购进土鸡配合饲料15袋,截止调查,15袋已经全部销售完,其中销售给举报人超过保质期6天的饲料3袋。2020年3月5日,在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的调解下,葛某积极主动给予了举报人经济补偿27000元,补偿依据按核实死亡540只*50元/只计算。葛某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和安徽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主动认错,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并主动补偿举报人经济损失。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