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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3月8日上午,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临汾市市场监管局、市消费者协会举办2022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新闻发布会,对2022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活动的涵义、依据、目标及重点工作进行了解读;通报2021年临汾市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10大典型案例;发布了临汾市2021年度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点分析。
2022年度消费维权中心工作
今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为“共促消费公平”,旨在凝聚社会力量,推动社会共识,筑牢消费公平社会基础。围绕这个主题,临汾市市场监管局、市消费者协会将组织开展五方面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年主题宣传,协同各方力量广泛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夯实消费公平基础,引导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消费理念,促进可持续消费。
二是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老年消费、残疾人消费、农村消费、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式消费、公共服务消费等民生领域开展消费监督活动,提升消费监督效能。
三是推进消费投诉信息综合利用,强化投诉工作协同机制建设,提高消费投诉便利度与和解率,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综合运用职责解决重大、疑难案(事)件,守护安全底线,共促消费公平。四是组织开展2022年度“临汾特色伴手礼”测评推荐活动。
五是巩固“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成效,继续强化消协组织思想、政治、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建设上新台阶。
2021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10大典型案例
1、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综合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7月,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其经销的53度出口汾酒和45度老白汾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本着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原则。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176000元的行政处罚。
2、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尧都区***副食部违规经营食品案
2021年6月,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冰柜内存放有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水蜜桃味饮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违规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规经营食品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4、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移动专营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之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法及该办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5、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无照经营案
2021年4月,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在未取得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在家中制售霍泉饮用水。
6、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夸大宣传案
7、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商贸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1年5月,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宣传彩页上标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表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之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该办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8、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饭店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益案
2021年3月,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墙壁上张贴有“包间最低消费200元酒水除外”告知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规定》之规定,构成了以包间费的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违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根据该办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9、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引人误解宣传案
2021年1月,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在果维康销售货架上写有“买三多一”字样。经调查了解,其中“多一”的净含量与“买三”的净含量不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构成对商品或服务做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根据该法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果业合作社经销不合格农资商品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经销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74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