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紧盯新业态食药安全问题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全国两会精神,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办案质效,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据了解,2023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3000余件,同比增长16.8%。此外,探索办理食品药品安全以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000余件。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海南省文昌市检察院督促整治兽用处方药等违规经营使用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7件,民事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案件3件。

记者注意到,这批典型案例中有一件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针对某汽车销售公司设置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的行为,依法支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推动与行政主管部门、公益组织形成合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于印发《“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准确把握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新形势新任务,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导规范作用,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办案质效,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兽用处方药等违规经营使用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予印发,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15日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1.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兽用处方药等违规经营使用行政公益诉讼案

2.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使用生鲜灯行政公益诉讼案

3.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美容行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5.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进口商品连锁超市违法销售境外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6.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宫颈癌疫苗接种行政公益诉讼案

7.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动物血制品非法添加工业用甲醛行政公益诉讼案

8.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销售假冒奶瓶奶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诉董某某等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某汽车销售公司设置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食品安全人药兽用诉源治理

【要旨】

针对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环节存在的兽药滥用、违规销售特别是“人药兽用”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权,查清问题根源,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整合行政监管力量,督促各行政机关形成综合施治,实现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海南省文昌市部分乡镇兽药店违法出售兽用处方药,部分药店存在将人用药卖给养殖户“人药兽用”现象,致使大量有潜在副作用的人用药或兽用药流入水产养殖领域,严重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6月,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文昌市院)在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文昌市辖区存在水产养殖领域兽药违法经营、使用问题,遂迅速成立办案组开展初步调查,并于7月、8月对文昌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农业农村局)、文昌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和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局)立案。办案组通过多方查阅资料明确兽药经营范围及销售规定,同时前往文昌市昌洒镇、翁田镇、铺前镇等10个乡镇兽药店和养殖户开展实地走访,现场查阅比对兽药店进货、销售记录及养殖户用药记录等,进一步查明辖区多个兽药店销售台账记录不全、无兽药处方笺违规出售兽用处方药,多名养殖户未依法进行养殖用药记录、购买人用处方药进行蛙类养殖,存在“人药兽用”等情况。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文昌市院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随机抽取上述10个乡镇养殖的罗非鱼、石斑鱼、青蛙等51个水产样本进行检测,有8个样本检测出含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禁止食品动物使用的孔雀石绿、呋喃西林、氯霉素等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检察办案人员在某兽药店查看处方笺、销售台账及分柜摆放情况

2023年9月25日,农业农村局书面回复,通过两个月的全面摸排,统计出全市未建设污染处理设施等非法蛙类养殖场162家,养殖面积38.5亩,已拆除整治非法养殖场158家,对农药批发零售经营店联合巡查检查124家,发现问题8例,并限期整改,联合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查获农药类违法案件3起,立案3宗、结案2宗。2023年10月8日,市监局书面回复,已检查药品经营企业200余家次,向综合执法局移送处方药案件线索15宗。2023年11月2日,执法局和农业农村局同时予以书面回复,已对全市88家兽药饲料店进行联合检查,对违法违规经营主体,现场引导教育34人次,当场整改5起,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29份,立案查处10宗未凭处方销售兽药案和1宗涉嫌销售假药案,同时积极开展培训宣传,于2023年9月19日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检测站举办兽药经营企业培训会,120多人次参会。

2023年11月15日,文昌市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对全市兽药销售和养殖户安全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发现162家非法养殖场已经全部整治拆除,且未发现兽药店和养殖户涉水产养殖兽药违法行为反弹回潮,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办案效果。

【典型意义】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食品安全生鲜灯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

针对农贸市场管理不规范、生鲜灯显色指数不达标、违规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等问题,人大监督与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同频发力,借助代表建议提升检察办案质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助推行业行政监管规范出台,促进农贸市场规范运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浙江省宁海县部分农贸市场肉类鲜销摊位经营者使用显色指数低的红暖生鲜灯,不真实展现肉类产品的生鲜度颜色,影响消费者色觉感观,误导消费者购买不新鲜肉类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2年9月上旬,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海县院)与宁海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动监督专项活动时,有人大代表提出部分农贸市场过度使用生鲜灯,建议予以规范。2022年11月21日,宁海县院对生鲜灯照明失真问题依法立案。调查期间,宁海县院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宁海县辖区农贸市场生鲜灯进行现场抽样检测。经检测,被抽检生鲜灯显色指数分别为45.9和61,远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规定的农贸市场显色指数不应低于80的标准。

为推动全域治理,宁海县院邀请县人大代表、县市监局工作人员、宁波市灯具协会专家、农贸市场商户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共同参加生鲜灯技术改造论证会,听取灯具行业专业人员意见,规范商家使用符合销售场地及商品种类要求的灯具。2023年2月,全县24家农贸市场、190余个摊位、539盏生鲜灯全部整改到位。2023年4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将督促整治生鲜灯规范使用案件作为消费者权益维护公益诉讼专项案件向全市推广,至2023年11月底,全市累计已更换生鲜美颜灯1.4万余盏,整改率近100%。

检察办案人员在某市场开展生鲜灯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美容大数据法律监督

2023年3月,新闻媒体曝光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部分美容机构存在无从业资质、超经营范围宣传、销售过期药品等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2023年3月7日,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汀县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经调查查明8家医疗美容机构存在从业人员无执业医师资格证明、上岗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或健康证已过期、使用过期药品、虚假宣传、未向消费者提示医疗美容项目风险隐患等违法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探店视频互联网食品营销

案件承办检察官对调取的证据开展分析讨论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境外药品进口超市诉源治理

检察机关针对进口商品连锁超市将境外药品作为普通商品违法销售的行为,梯次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监督手段,督促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纳入监管范围,以点带面开展专项整治,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购药用药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旗下3家以销售进口商品为主要经营内容的超市,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违法销售“肚痛健胃整肠丸”“大正成人感冒药”“太田胃散”等30余种来自日本、法国、瑞士、泰国、越南等国家的非处方类药品。该类药品在我国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文号,外包装大多无中文标识,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了解其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和禁忌等内容,超市亦没有依法配备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容易导致群众误购误服,危害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检察办案人员在某便利店开展整改情况回头看工作

随着消费者对购买海外商品需求的增长,国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快速发展,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了便利,但通过跨境直邮直接通关将境外药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监管仍存在盲区。检察机关落实精准监督的办案要求,依法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将处于监管盲区的境外药品纳入我国药品管理范畴,堵塞了监管漏洞,守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药品安全疫苗接种综合履职

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某医院工作人员李某某在医院和家中擅自给他人接种由生理盐水假冒的宫颈癌疫苗,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

检察办案人员到某医院调查取证

2023年12月5日,县卫健委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固始县院。2023年12月6日,固始县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特邀检察官助理、人民监督员等开展跟踪回访,确认接种单位存在的宫颈癌疫苗接种不规范问题已整改。

宫颈癌疫苗能够有效预防宫颈癌等疾病,疫苗安全关乎消费者的财产、健康权益。针对疫苗接种管理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综合履职优势,通过刑事和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评估整改,以点带面推动系统治理,督促职能部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为消费者健康护航。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食品安全非法添加综合履职

针对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工业用甲醛动物血制品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公诉+公益诉讼”的方式,既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又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以诉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强化监管责任,推动行业治理,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调查和诉讼】

2023年6月,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丛台区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同年7月28日,丛台区院对李某军、石某身、程某用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已获胜诉判决并执行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因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未依法履行其监管职责对涉案主体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丛台区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2023年10月9日,丛台区院向区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责令涉案店铺停产停业,全面排查检查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动物血制品的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检察建议整改期届满,区市场监管局未作出书面回复。丛台区院跟进调查,通过调取涉案两家店铺生产经营许可、走访邻近商铺、询问市场管理员、查阅店铺销售记录及用电缴费记录,发现两店铺仍处于违法经营状态。

2023年12月5日,丛台区院向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检察建议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后,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依法关停涉案两家商铺,对李某军等三人给予从业禁止处罚;组成专班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血制品、牛羊肉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责令整改火锅店3家、关停小餐饮门市7家,对食品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13人次。2023年12月28日,丛台区院跟进监督,涉案两商铺已经关停,随机抽检市场销售的动物血制品10次,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024年1月4日,丛台区院邀请公安、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食品经营者代表,对区市场监管局整改效果进行公开听证,一致认为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检察建议全部整改到位,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为巩固深化监督质效,丛台区院与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共同出台《关于建立食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与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协同监督机制。因本案行政机关全部整改到位,丛台区院于2024年2月18日撤回起诉。

甲醛对人体有明确的致癌性,生产、销售非法添加甲醛的食品,不仅构成犯罪,还危害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一方面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另一方面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手段,以“诉”的形式精准监督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并建立协作机制,堵塞监管漏洞,促进权力规范运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针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婴幼儿奶瓶奶嘴,严重危害婴幼儿等敏感群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同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力度。

2023年1月30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山区院)依托一体化办案模式,启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同步审查机制,在刘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发现刘某侵犯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调查。南山区院充分发挥“四检合一”综合履职优势,通过提前介入、制定调查计划引导公安机关同步进行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查清刘某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各地母婴店等基本事实。

检察办案人员就案件情况进行讨论

为查明涉案婴幼儿专用商品是否对婴幼儿存在严重危害性,经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奶瓶的材质和成分进行检测,查明涉案塑料奶瓶的主材质为聚碳酸酯。南山区院进一步调查发现,聚碳酸酯遇高温会分解出有毒物质双酚A,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4806.6-2016),违反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的公告》中“禁止生产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的规定,对不特定婴幼儿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5月11日,经依法公告后,南山区院针对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婴幼儿专用商品,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南山区检察院认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重大损害风险的情形。刘某明知其销售的奶瓶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向众多消费者真实、全面地提供产品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其销售的商品不仅侵犯注册商标权益,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严重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按照销售价款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2023年9月20日,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南山区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刘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刘某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35452.4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目前判决已生效,人民法院已移送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减肥药非法添加惩罚性赔偿寄递安全

针对跨境代购含禁止添加物质的减肥药,通过网络发展下线实施多级分销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并对物流行业监管盲区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网络药品销售规范有序。

2022年1月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秀区院)在办理董某某、王某某、武某某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时,发现三人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权,依法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并于同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经公告,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2022年4月7日,西秀区院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董某某等三人按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人民币8051800元并在全国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5月9日,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服判,未上诉。2022年9月,西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委托三名被告人住所地法院对其价值658万余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后开展强制执行。

2022年5月31日,西秀区院针对该案反映出的快递网点执行寄递安全规定不到位、事前教育培训、事后惩戒处罚制度缺失等问题,向涉案快递公司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完善从业准则、行业规范和奖惩制度,加大从业人员法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力度。2022年6月15日,涉案快递公司回复称,已建立《新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快递员工管理和奖惩制度》等五项岗前安全教育、管理、惩戒等快递企业内控制度,有力防范违禁食品通过快递进行流通。

近年来,电商时代下的医美纤体行业规模快速扩张,违规制售减肥药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问题频发。检察机关针对跨境代购涉毒减肥药在网络平台大量销售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办案和加强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内部合力和外部协作,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让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推动物流行业堵塞漏洞,深化“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诉源治理效果,全方位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

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格式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

针对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包含不公平、不合理条款,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商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可在全面查证、评估研判的基础上,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疑难问题,可依托一体化综合履职、借助专家“外脑”等方式,精准提出监督意见。

2023年5月,重庆市消委会商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重庆一分院)支持起诉。因案涉消费“霸王条款”,监督情形属于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办案范围,为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重庆一分院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开展调查。

重庆一分院经审查认为,该两项条款违背公平、诚信原则,通过不合理分配合同权利义务,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销售商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其中,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中使用“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表述,误导消费者产生此项税目本应自行承担的错误认识;约定汽车销售公司不对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排除销售方违约责任。重庆一分院结合前期走访掌握的近年汽车合同纠纷投诉数据情况,综合考虑个体消费者维权能力不足、维权意愿不强等因素,认为加强汽车销售领域“霸王条款”监督确有必要。

2023年6月8日,重庆消保委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两项争议格式合同条款无效,重庆一分院向重庆一中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同年11月21日,该案开庭审理,重庆一分院以支持起诉人身份派员当庭阐述意见,重庆市人大代表受邀跟庭监督。

2023年12月5日,重庆一中院作出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前述格式条款内容无效。

判决生效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启动立案调查。重庆一分院、重庆消保委与市汽车销售行业组织跟进沟通,督促成员企业对类似“霸王条款”自查自纠,对经约谈仍不整改的汽车销售企业,将继续依法履职,规范和引导汽车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市场经营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以“霸王条款”不合理分配合同权利义务,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消费者保护组织商请意见,积极稳妥开展消费者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监督,注重加强横向支持配合,推动与行政机关、公益组织形成合力,经支持起诉后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格式条款无效,推动开展行业治理,以高质效的检察履职精准对接人民群众的法治新需求。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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