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农药管理实施办法,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试验单位认定

第五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与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匹配的试验场所、环境设施条件、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样品及档案保存设施等;

(三)具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或者录用关系,且与其所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和相应的试验与工作人员等;

(五)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申请书;

(三)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

(四)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标准操作规程)清单;

(五)试验场所、试验设施、实验室等证明材料以及仪器设备清单;

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七条农业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技术评审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对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试验设施设备条件、试验能力等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具体评审规则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农业部根据评审结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应当载明试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实验室地址、试验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三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重新申请:

(一)试验单位机构分设或者合并的;

(二)实验室地址发生变化或者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试验范围增加的;

(四)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农业部重新申请。

第三章试验备案与审批

第十七条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

(二)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

(四)产品化学信息及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

(五)毒理学信息;

(六)作物安全性信息;

(七)环境安全信息;

(八)试验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九)试验过程需要采取的安全性防范措施;

(十)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农业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农药登记试验不需要批准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资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农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对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颁发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应当载明试验申请人、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试验范围,试验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等事项。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式样由农业部制定。证书编号规则为SY+年号+顺序号,年号为证书核发年份,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顺序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有效期五年。五年之内未开展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章登记试验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农药登记试验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产品,具有产品鉴别方法、质量控制指标和检测方法。

申请人应当对试验样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所封试验样品由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其余样品由申请人送至登记试验单位开展试验。

第二十四条封存试验样品不足以满足试验需求或者试验样品已超过保存期限,仍需要进行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封存样品。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提供试验样品的农药名称、含量、剂型、生产日期、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及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属于新农药的,还应当提供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查验封样完整性、样品信息符合性。

第二十六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接受申请人委托开展登记试验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农药登记试验应当按照法定农药登记试验技术准则和方法进行。尚无法定技术准则和方法的,由申请人和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且应当保证试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农药登记试验过程出现重大安全风险时,试验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验,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并报告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试验结束后,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出具规范的试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将试验计划、原始数据、标本、留样被试物和对照物、试验报告及与试验有关的文字材料保存至试验结束后至少七年,期满后可移交申请人保存。申请人应当保存至农药退市后至少五年。

质量容易变化的标本、被试物和对照物留样样品等,其保存期应以能够进行有效评价为期限。

试验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组织机构、人员、质量保证部门检查记录、主计划表、标准操作规程等试验机构运行与质量管理记录。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省级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

(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

(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

(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

(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

发现试验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者终止试验,并及时报告农业部。

发现试验单位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改进或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农业部撤销其试验单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每年向农业部报送本年度执行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对农药登记试验所封存的农药试验样品的符合性和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报告农业部。

第三十三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现有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无法承担的试验项目,由农业部指定的单位承担。

XX县按照《市“四控”行动一个意见和四个办法》要求,综合施策,出台方案,有序推进。制定并印发《XX“四控”行动实施方案》。坚持政府主导、典型带动、综合施策、全民动员的原则,结合地方实际,全面开展控肥增效、控药减害、控水降耗、控膜提效“四控”行动工作。

一、“四控”工作采取的措施

(一)控肥增效采取的措施:

1、推广测土配方施肥。一是开展土样调查。借助盐碱化耕地的普查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完成我县土壤普查工作,建设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在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田园综合体内推广使用有机肥、掺混肥、复合肥、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二是加快智能配肥的推进。引进推动肥料企业建设“液体加肥站”和“固体配肥站”,为农民开展个性化的配肥服务,实现精准施肥,减少化肥用量。2019年建设个智能配肥站,测土配方施肥达到万亩以上。

2、提高耕地质量。一是大力推广有机肥。引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对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引导农民使用,培肥土壤。开展商品有机肥的试验、示范和推广,扩大施用面积,推广有机替代无机。2018年使用有机肥达到万亩,2019年达到万亩。二是加大农作物秸秆还田技术推广力度。依托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项目,配合耕地机械深松旋耕,辐射带动农民开展向日葵、玉米、小麦秸秆还田,改善土壤结构。2018年小麦、玉米、向日葵秸秆还田面积达到种植面积的%,2019年达到%。推广麦后绿肥还田技术,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的保水保肥和供肥能力。三是实施工程提升地力。大力争取和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深耕深松等项目,全力推进改盐增草(饲)兴牧等工程,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化肥使用量的减少。

3、转变施肥方式。一是按照农艺农机融合、基肥追肥统筹的原则,推进化肥机械深施、机械追肥、种肥同播等技术,减少养分挥发和流失。在农业科技产业园、示范园内建设种肥同播、机械深施肥技术示范点,以点带面,逐步转变农民施肥方式。二是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依托项目,引导、扶持有条件的地区全面推广采用膜下滴灌水肥一体化技术,较农民常规施肥方式亩均减少氮肥kg,节肥%,氮肥利用率提高到%。

4、推广应用新型肥料。建立有机肥、掺混肥、复合肥、缓控释肥等肥料生产、销售的奖补机制,加快我县肥料减量增效步伐。在农业科技综合示范园区,全面推广示范缓释肥料、水溶性肥料、液体肥料、叶面肥、生物肥料、土壤调理剂等高效新型肥料,引领带动新型肥料的使用,逐步替代传统肥料。加大宣传力度,改变农民施肥观念,以项目、惠农政策等对农业科技综合示范园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补贴,引导农民使用缓控释、水溶性等新型肥料,不断提高肥料利用率,推动肥料产业转型升级。

5、建设试点示范带动。整合项目和资金,由各苏木镇、农场和农业部门联合开展示范园区建设,集成推广以上多项技术,促进化肥减量增效工作。

(二)控药减害工作采取的措施:

2、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农业部“农作物疫情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和资金,完善重大病虫数字化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力争监测预警体系实现重点乡镇全覆盖。

3、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一是扶持发展装备精良、服务高效、规模适度的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对统防统治作业费给予一定补贴,统防统治面积达到万亩,力争达到万亩。二是鼓励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提升装备水平,所需统防统治机械纳入农机补贴范围。三是利用高效施药机械减量,避免农药“跑、冒、滴、漏”等现象。推广使用自走式喷杆喷雾机、高效常温烟雾机,采用低容量喷雾、扇形喷头、静电喷雾施药技术,降低药效飘移损失,提高农药利用率。

4、推广绿色防控技术。率先在科技示范园区、合作社基地等实施病虫害全程绿色防控,并以此进行展示示范,以点带面,提高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到万亩。以物理、生物防控代替化学防控。物理防治方面大力推广杀虫灯、黄板、蓝板,性诱剂等物理方式诱杀害虫,减轻病虫危害,降低农药使用量;化学防控方面一是推广使用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二是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化学农药,三是合理使用助剂,提高药效,减少药液流失。

5、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针对农民意识淡薄、对农药安全使用知识一知半解等问题,通过发放农药安全使用技术手册,并加强对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的培训等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加强现场指导,引导农民坚持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与化学防治并重,在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病虫发生期及农药作用特点,选择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三)控膜提效工作采取的措施:

1、加强农膜市场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和农牧业综合执法等执法单位负责从生产、销售、使用三个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处罚力度。严格执行《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国家标准,根据《市农用地膜管理办法》,从2018年5月1日开始执行,禁止在我县生产、销售、使用厚度低于0.01mm的非国标农用地膜。农用地膜生产企业、销售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农用地膜生产应符合国家政策。政府鼓励和支持农用地膜生产企业研发生产高标准、长寿命及按需求定制的农用地膜产品。农用地膜新产品须由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2年以上的多点田间应用试验,经农牧业环境保护部门评估确认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大面积推广应用。

2、加大废旧残膜回收力度。本着谁生产、谁销售、谁回收的原则,鼓励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农机合作社积极回收废旧残膜;鼓励农民自发收集废旧残膜,以旧换新,实现废旧农膜资源再利用。农膜回收机械全部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在每个乡镇建立一个回收站点,政府对回收企业予以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参考《市农用地膜管理办法(暂行)》。农膜回收机械全部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争取上级资金万元,每个回收网点补贴万元,主要用于回收场所建设、设施设备购置等。开展废旧地膜残留定位监测,共设置监测点个,按年度采集数据。推广“地膜二次利用免耕栽培向日葵技术”,地膜玉米后茬免耕种植向日葵技术万亩,减少地膜投入,实现控膜提效。制定和报送了《XX县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与处置实施方案》,有关事宜正在落实中。推广新国标地膜吨,开展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的试验、示范亩。

3、大力推广可降解地膜的使用。在农业科技产业园、示范园内推广可降解地膜,并开展全生物可降解地膜试验示范。

4、推广节约型地膜覆盖技术。推广“地膜二次利用免耕栽培向日葵技术”,达到一膜多用、重复利用的目的,减少地膜投入,实现控膜提效。

(四)控水降耗工作采取的措施:

1、切实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灌溉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市农业用水“控水降耗”实施办法》,全面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灌溉管理制度,坚持“早浇、节水、保墒”,坚持总量分配、用水管理、用水计量、水费计收“四到直口”的用水制度和“指标到渠,供够关口”的供水原则,严控秋浇用水量、春灌用水定额和井渠双灌提取地下水总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对水资源管理的总体要求,秋浇实行统浇、包浇,推行“一把锹”浇地统一秋浇灌水标准等措施,严禁深浇复浇,提高灌溉效率。严控井渠双灌提取地下水总量,实现采补平衡。将灌区内井渠双灌区纳入统一调度管理,正常年份利用井灌用于青苗灌溉,春灌干地和秋浇用水采取引黄灌溉,实现采补平衡。

2、积极改变用水方式,加快工程措施节水。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国土等部门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水权转换、土地整理等项目,实施土地整理大破大立工程,倒逼农民土地按照“一户一田”的模式规模化经营,为高效节水创造先决条件。一是继续实施渠道衬砌工程,推进工程节水源头减量。二是在科技示范园区、设施农业、露天瓜菜、玉米生产上配套水肥一体化工程,推广水肥一体化“井黄双灌”技术,推进农艺节水过程减量。三是利用各类水产养殖区等储水池塘湖泊,试验应用黄河水二次澄清后水肥一体化技术,扶持鼓励生产者通过渠道取水、机械运水等“土办法”,在农作物果实膨大的关键时期适时补水,推进“鱼农互补”二次利用措施减量。四是有序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与优势农作物轮作倒茬,发挥好“河长制”的作用,推进管理节水终端减量。水利部门负责积极争取国家节水改造资金投入,重点要做好骨干渠道的节水改造与维修养护,减少输配水过程损失,同时加快推进高效节水项目的实施,强化已建成的高效节水项目的管理,提高节水效果。

3、注重农艺措施节水,不断调优种植结构。加大推广立体种植技术力度,推广小麦套葵花、小麦套玉米和瓜类、葫芦等经济作物间种葵花等立体栽培模式,高效利用水资源,实现节水降耗%。引导、鼓励合作社、农企等社会化组织按照区域化、规模化种植,实现统一种植、统一灌溉、统一收获,确保作物生育期内高效利用水资源。严格执行《市农业用水“控水降耗”实施办法》,全面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灌溉管理制度,大力推广膜下滴灌水肥一体化技术和小麦套葵花、小麦套玉米等立体栽培模式,全年实现节水多万立方米。

二、“四控”工作取得的效果

(一)控肥增效的效果:逐步建立科学施肥管理和技术体系,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负增长。氮、磷、钾和中微量元素等养分结构趋于合理,有机肥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万亩以上;机械深施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以上;逐步增加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面积;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以上。

(二)控药减害的效果:初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可持续治理技术体系,科学用药水平明显提升,农药使用总量实现负增长。绿色防控面积达到万亩以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例明显提高。

2农药的负面影响

农药在农业生产中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它对人畜、环境、农产品等特别是在管理、使用不当的条件下有负面影响。农药的负面影响主要源于农药化合物本身、生产中的废弃物与产品中的杂质、使用不当三个方面;虽然与活性化合物本身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使用不当造成。农药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人畜农药中毒我国每年农药中毒者达数万至10万人,其中有机磷农药中毒占70%以上。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每年发生急性农药中毒者达10万余人,致死率达20%(即每年约有2万人死亡);90年代以来每年约有5一7千人死亡。据2(XX)年全国“无公害蔬菜生产研讨会”纪要报道,每年因食用蔬菜中毒者高达数千人、死亡数十人。

2.2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中国加人WID后,我国农产品因农药残留超标遭遇欧美、日本等国的“绿色壁垒”,严重地制约了农产品出口。据有关部门估算,自2仪犯年以来国外的技术壁垒特别是绿色壁垒,造成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已达100多亿美元以上。随着国内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在国内市场也必将失去市场。

2.3抗药性增强我国到1994年至少已有50种农业害虫产生了抗药性,其中鳞翅目lo种、同翅目10种、鞘翅目7种、蟀蜻3种。

2.4环境污染严重我国每年有100万吨农药制剂、1亿吨药液喷撒到农田中,有效利用率只有10%一30%,远低于发达国家50%的平均水平,喷撒的大部分农药流失到环境中,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3采取的克服措施

关键词:甜樱桃树;药害;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案例

Abstract:ThroughthejudicialidentificationtechnologytoidentifytheagriculturalfarmersZhang(theplaintiff)cultivationofsweetcherrytreeappearsthereisacausalrelationshipbetweenleafchlorosis,wither,leaves,fruitandpyrimethanil,estimatedthedamageeconomiclossesofsweetcherry.Thecourtacceptedtheopinionofthejudgetomakeajudgmentonthefaultliability,thussafeguarding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theparties.

Keywords:Sweetcherrytree;Phytotoxicity;Economicloss;Agriculturaljudicialexpertise;Case

农药药害是农村常见的民事纠纷,因涉及产品质量、销售服务、农民使用和防治对象等多个专门性问题,常成为纠缠不清的矛盾焦点。实践证明,及时进行技术鉴定查明药害的成因及经济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对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作用。笔者以青岛地区发生的一起甜樱桃树喷洒嘧霉胺农药导致严重药害的真实案例进行农业司法鉴定分析,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1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6日,农民张某(原告)到农药零售商高某(被告2)处购买“嘧霉胺”2瓶用于防治甜樱桃灰霉病。原告使用该农药3d后,甜樱桃树出现黄叶、落叶、落果现象,致原告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索赔8万元未果至法院。庭审中,被告2认为原告买药的事实不假,但是否用在甜樱桃树上无法认定。涉诉农药“三证齐全”,质量合格。不能认定原告出现的黄叶、落叶、落果与使用“嘧霉胺”农药有关。原告要求对甜樱桃树出现黄叶、落叶、枯萎、落果现象与喷洒“嘧霉胺”农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经济损失(含来年损失)以及对果树采取补救措施而支出的费用进行司法鉴定评估。经法院审查同意并委托江苏省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我所)进行司法鉴定。我所审查了鉴定资料后受理了此案,指定3名国家司法鉴定人组成鉴定专家组承办此案。

2鉴定方法

2.1书面资料审查鉴定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国家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林果类产品产地环境条件》(NY/T5013-2006)、《农药对作物安全性评价:第1部分:杀菌剂和杀虫剂对作物安全性评价室内试验方法》(NY/T1965.10-2010)、国家林业行业标准《甜樱桃栽培技术规程》(LY/T2129-2013)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法院提供的鉴定资料(含影像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2.2现场勘验和实验室检测鉴定组到残留的田间现场调查涉V樱桃树的技术参数和药害症状及程度,并取样带回实验室进行检测和涉诉农药安全性模拟试验。

2.3调查听证鉴定组召开了司法鉴定调查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对有关证据的质证意见,并依法询问了当事人。

2.4涉案经济损失评估农业经济损失的司法鉴定恪守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和遵守资产持续经营的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以现行市价法作为取价依据,依据国家标准进行了经济损失估算。

3结果与分析

3.1书面资料审查主要结果(1)法院庭审笔录表明,被告2(零售商)陈述“涉诉农药是2014年4月8日从农药批发商金某(被告1)处购买的,听送货人讲嘧霉胺防治灰霉病效果非常好。原告来我这里买药,自己选中了嘧霉胺”。“原告的甜樱桃树出现黄叶、落叶、落果现象与喷洒嘧霉胺没有因果关系”。(2)原告称“购买农药时,卖药的(被告2)向其推荐嘧霉胺,能够防治甜樱桃灰霉病。按照被告2的指导,1瓶(100g)嘧霉胺兑125kg水对大甜樱桃树进行喷洒。3d后甜樱桃树就出现黄叶、落叶、落果,遂找被告2一起查看,被告2送部分植物生长调节剂给我使用,使用后没有效果”。“受损的甜樱桃树有160株,其中黄蜜40株、先锋10株,受危害较小。美早、红灯110棵,几乎绝产”。原告在法庭上出示了反映大甜樱桃树叶片脱落和枯黄的部分照片(图1)。被告2认为“照片不假,但不说明这是使用嘧霉胺导致的结果”。(3)被告1称他们“没有销售农药给原告。嘧霉胺农药外包装上明确载明该产品适用于黄瓜,不能用甜樱桃树灰霉病的防治。因为我们知道嘧霉胺农药对甜樱桃树有药害。从来没有向任何人推荐在大甜樱桃树上使用嘧霉胺”。

3.3现场勘查的主要结果原告种植甜樱桃树农田的符合无公害水果产地技术条件。经测量,涉诉农田面积0.18hm2。甜樱桃树平均行距3.68m,平均株距2.42m,折合密度1125株/hm2。据调查,田间实际种植甜樱桃树198株(与诉状上主张的160株不同,增加的株树应有其他原因),田间死亡植株10棵,占田间栽植甜樱桃树的5.05%。田间甜樱桃树有多种病害不同程度的发生,主要病害有甜樱桃枝干腐烂病、流胶病等。田间有18.18%的植株出现部分主分枝死亡且叶片不脱落(图2)。经抽样调查,涉诉甜樱桃树株高变幅为2.3~4.7m,平均3.33m,标准差S=0.8062m,变异系数CV%=24.22%。冠径变幅2.55~4.10m,平均3.45m,S=0.5549m,变异系数CV%=16.10%。干茎(离地20cm处)变幅6.9~12.2cm,平均9.49cm,标准差2.1342cm,变异系数CV%=22.50%。与相邻农户种植的同品种甜樱桃树(对照)相比,原告种植的甜樱桃树叶普遍存在叶色偏黄、有坏死斑点,叶边缘组织坏死、卷曲、枯萎(图3),普遍率超过70%。红灯、美早、黄蜜、先锋4个品种的甜樱桃树均有不同程度的药害发生,其中红灯、美早品种重于黄蜜和先锋。在勘验日可见,甜樱桃树新梢上部叶片(药害发生后的新生~片)生长基本正常。

3.4实验室检测和模拟试验结果(1)对药害甜樱桃树叶片样品进行了检测,结果为:平均长度11.5cm,标准差1.23cm;叶片平均宽度4.95cm,标准差0.10cm。对照正常生长叶片平均长度12.42cm,标准差2.06cm;叶片平均宽度6.28cm,标准差0.45cm。受药害的叶片显著小于对照。花芽发育上是对照明显好于受害植株(图4)。(2)鉴定组进行了“嘧霉胺”对甜樱桃的安全性室内模拟实验。供试药剂“嘧霉胺”由法院提供,使用浓度按说明书标注稀释1000倍液。甜樱桃树枝条用水培法培养。用浸渍法处理甜樱桃树一年生离体枝条,对照用清水浸渍,重复3次。试验结果表明,用农药“嘧霉胺”处理甜樱桃树枝条30h叶片已出现部分叶片失绿(图5),经过120h后的处理枝条上叶片已失水脱落(图6)。

4分析与说明

4.2甜樱桃树喷洒“嘧霉胺”农药导致经济损失的估算

4.2.1涉案致害因素经济损失的估算方法按以下公式进行估算:

式中:Ly―指农业事故导致的各类农产品的经济损失,单位为元;Di―指正常栽培i类农产品单位产量,单位为kg/hm2;a―指致害因素影响i类农产品减产幅度,%;Ai―指i类农产品受害面积,单位为hm2;Pyi―指i类农产品价格,单位为元/kg;Fi―指i类损失农产品后期未投入农本,单位元;n―指农业事故导致农产品产量下降的种类。本案农产品为甜樱桃,n=1。

4.2.3受损甜樱桃补救措施增加生产成本Lb的估算司法鉴定听证会上原被告确认了药害发生后由第二被告无偿提供的2种作物生长调节剂让原告喷施,没有采取其他技术措施。鉴定组认为,原告喷施补救农药属于额外用工,全田约增加用工成本Lb=120元。

4.2.4涉诉甜樱桃树当年L1经济损失的估算L1=(9750kg/hm2×90%×28.40元/kg×0.12hm2-2179.10元)+(9750kg/hm2×10%×28.40元/kg×0.05hm2-133.10元)+120元=26881.02元+1334.65元+120元=28335.67元。

4.4总的经济损失L估算L=28335.67元+2688.10元=31023.77元≈31024元(取整数)。

5司法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6讨论

6.2估算涉诉农产品经济损失必须于法有据我国农业生产是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经营方式,各农户文化素质、经济能力等方面存在着极显著差异。农业生产的地域性、连续性和季节性决定了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在生产事故经济损失的评估中,司法鉴定人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评估技术规范,采用市场法等多种方法调查当地社会平均产量、平均市场价格等基础数据并作出经济损失的无偏估计。本案中,司法鉴定专家组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和残留现场勘验结果及司法鉴定调查会确认的有关事实,根据“嘧霉胺”农药的特点和甜樱桃树的发育规律等进行综合分析,明确了因果关系;以当地甜樱桃树大面积生产前三年平均产量和当年农产品价格监测的平均数据为基础进行综合分析,排除了不同年份气候差异、不同农田土壤差异、不同农户栽培管理差异、不同时段农产品价格差异等,估算的涉诉农产品经济损失符合当地大面积生产的一般情况,符合评估技术规范的要求。

6.3农业司法鉴定应在处理农药药害事故中发挥重要作用农药药害事故是农村中常见的民事纠纷,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群发性事件。因此,及时进行技术鉴定就成了查明致害因素与后果间因果关系、经济损失及责任主体的关键。在鉴定过程中要发挥行政鉴定和司法鉴定各自的功能与作用[5]。农业司法鉴定机构要积极参与,受理案件后要及时指派国家司法鉴定人到现场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现场勘验,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全面审查涉诉农药的真实性、使用农药的针对性(适用作物、防治对象)和使用技术的合理性(时期、剂量、方法),经过必要的调查、试验和检验,就使用农药药害的成因与经济损失作出客观、公正、科学的判断,经过质证,《司法鉴定意见》成为处理案件的法定证据,起到服务“三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农药对作物安全性评价:第1部分:杀菌剂和杀虫剂对作物安全性评价室内试验方法[S].NY/T1965.10-2010.

[2]张敏恒.农药品种手册精编[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3:307.

[3]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Z].1999年4月27日农业部令第20号,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38号修订.

[4]农业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Z].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8号.

1.1药害事件时有发生

2008年7月高温天气,陕西永寿一户农民对8亩苹果园喷药,因药量加大,使果园叶片、幼果呈黑焦而枯死。2013年4月,正值苹果花期,监军镇封侯村因用给小麦喷过除草剂的喷药机械未清洗净,又给苹果园喷药,造成6户26.4亩果园花蕾、幼叶大面积干枯,使当年苹果产量大受影响。2016年5—6月,相继在当地渡马、常宁、上邑等5乡镇13户48亩苹果园发生轻度药害。

1.2防治观念淡薄

大多农民缺乏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观念。用药听别人说什么好就用什么,完全不结合自己农田果园病虫草害发生特点适时用药。有些农户等病虫发生明显时才急忙用药,防治效果很差。如,永寿店头镇7户果农于6月上旬防治叶锈,而此时叶片已锈点斑斑,防治效果可想而知。

1.3用药不合理

部分农民对农药知识了解很少,随意加大配药量,有些在果树幼果期连续喷杀扑磷、乐斯本、毒死蜱等农药4~6次以上,而对高效、低毒、残留少的生物源农药和矿物源农药使用很少。

1.4环保意识差

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手丢弃,特别是在果菜面积相对集中的地方,到处可见农药瓶(袋),有的甚至把塑料瓶卖给废品站。

2农药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农药营销人员业务素质偏低

据笔者在陕西永寿调查,具有高中文化水平和植保知识的仅占20%;目前部分经营者进货渠道混乱,随意性大,农药法制观念淡薄,只求谋利,不讲质量,以各种形式将假冒伪劣农药流入市场,没有安全规范经营意识,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

2.2执法力量薄弱,缺少经验和检测设备

永寿县农药监管工作由县农技中心承担,但由于农药执法人员少、缺乏经费和检测设备,直接影响到农药管理工作的力度和办案率。基层乡镇没有农药监督人员,使农药管理工作在基层缺乏长期有效的监督机制。

3解决对策

3.1加强农药管理法制和科学用药的宣传与培训

一是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二是利用各种时机,对全县农药经销商和农民开展农药法规、科学用药知识培训,提高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农药流入农民手中。

3.2加强农药监管力度,依法规范农药市场

建设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强、有专业知识特长的农资执法队伍。加强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并向社会公开执法责任、制度、执法情况等。严查经营人员的资质认证和考核等,坚决取缔经营条件差、业务素质低的不合格门店。加强制度建设,公示农药经营服务公约,开展规范化处方配药、田间用药登记档案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实行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对假冒伪劣、过期农药严格查处,并设立“农药药害鉴定小组”,以便及时有效解决药害案件。

3.3推行“无公害”病虫防治技术,实现农药零增长

3.4及时回收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

【关键词】蔬菜农药残留;污染分析;防治对策

蔬菜农药残留是指在蔬菜在生产过程中过度的或不科学的使用农药,导致蔬菜内部或表面残存大量的农药、农药的降解物、代谢产物等各种有毒物质。由于在蔬菜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农药,造成了蔬菜上大量的农药残留,目前已经发生多起因蔬菜中农药残留超标引起的急性中毒事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人们对蔬菜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蔬菜中农药残留问题已成为影响蔬菜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了减少蔬菜中的农药残留和提高蔬菜品质,笔者分析了蔬菜残留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为蔬菜无公害生产提供参考。

1.蔬菜中农药残留原因分析

1.1菜农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使用高毒高效农药

我国在1997年和1999年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并在2001年对《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完善,对“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药的合理使用准则”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蔬菜种植产业主要集中在郊区或农村,蔬菜生产技术有限和菜农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对农药的用量把握不准确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缺乏认识,往往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加大农药的使用剂量和使用频率,甚至使用高毒高效等禁用农药。目前我国禁止在蔬菜种植中使用的农药有甲拌磷、甲胺磷、呋喃丹、对硫磷、氧化乐果等,但是由于这些农药价格低,且具有毒性大、药效好、适用各种害虫等特点,许多菜农为了经济利益而违禁使用这些农药,严重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甚至影响我国蔬菜的出口。

1.2蔬菜种植面积的增加以及农药的不合理使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对蔬菜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种植蔬菜,使得蔬菜种植面积越来大。为了避免季节变化导致的温差和生产出更多的绿色蔬菜,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采用大棚种植蔬菜。大棚内湿度大、温度变化不大为蔬菜的生长提供了良好的生长环境,同时也为害虫提供了适宜的繁殖环境,往往大棚内蔬菜容易发生病虫害。菜农为了防治大棚蔬菜的病虫害,多采用喷洒农药的方法。由于菜农的文化素质较低,对病虫害分辨能力差,不能选择合适的农药和用量进行防治,或者不能在最佳的时期进行病虫害防治,甚至有重复用药的现象,这样不仅农药利用率低而且造成大量的农药浪费现象,甚至导致蔬菜的农药残留严重超标。加上大棚的通风性不好,农药在大棚内难以挥发和降解,使得农药大多都残留在蔬菜的表面或内部,严重影响蔬菜的质量,给人们身心健康带来严重隐患。

1.3农药残留检测系统与检测技术落后

蔬菜中农药残留检测与研究工作是一项社会服务性和公益性的工作,需要有熟练的技术人员、大量的经费以及先进的仪器设备支持。我国农药残留研究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又因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条件的限制,使得农药残留研究进展较为缓慢。近几年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工作虽然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并在仪器设备、经费、检测研究、资质认证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并在逐步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国需要在今后加大对蔬菜中农药残留方面的研究,提高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引进先进检测设备,努力提高农药残留检测技术,为蔬菜把好质量关。

2.降低农药残留污染的对策

2.1加强教育与引导,提高菜农安全使用农药的意识

目前蔬菜种植多数靠农民来管理,由于菜农的文化素质较低,他们当中能够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的人不多。因此,宣传和普及农药的安全使用知识对农药残留的防治尤为重要。可以通过宣传等措施提高菜农的文化素质,并指导他们科学合理的使用农药,防止农药的滥用;对菜农定期进行培训,使菜农掌握无公害蔬菜生产的技术,提高菜农的环保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农药使用;政府应该加大对无公害蔬菜生产的投入,引导菜农种植无公害绿色蔬菜,并派出相应技术人员,指导菜农进行无公害种植,将无公害蔬菜种植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具体实践中,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实现蔬菜无公害化生产。

2.2加大农药安全使用和农药残留监督力度

2.3严格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各地区应加大对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建设,同时应根据当地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特点,制定并实施与特色优质农产品、出口农产品质量标准、无公害农产品等相匹配的生产技术规范。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尽快减轻和控制蔬菜产品中的农药的残留。要充分发挥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作用,强化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对所负责基地的质量控制。建议使用生物制剂、拟除虫菊酯等高效、低残留农药,并严格按照施药周期和推荐剂量使用。通过对蔬菜基地进行规范化、合理化的科学管理,加强农药残留的检测工作,生产出安全、优质的无公害蔬菜。

2.4建立和完善农药残留监测体系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我国农药污染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J].环境保护,2001(6):23-24.

一、补贴标准

1、水稻种植补贴

种植水稻15亩以下每亩补贴70元;15-30亩(含15亩)每亩补贴80元;30亩以上(含30亩)每亩补贴150元。以上补贴资金市财政承担90%,区财政承担10%。

2、种子补贴

种植常规水稻每亩补贴16元,种植杂交水稻每亩补贴25元,已以物化形式补贴到农户(免费供应水稻种子)。

3、农资综合补贴

每亩补贴75.5元;其中:中央财政55.5元,市财政20元。

4、区、镇(工业区)财政对水稻规模经营户再补贴

除上述补贴外,区、镇(工业区)财政对种植水稻30亩以上规模经营户再给予每亩100元补贴,其中:区财政每亩补贴50元(包含农资综合补贴20元,公共植保农药补贴23元),镇(工业区)财政每亩补贴50元。

二、补贴对象

1、在本区种植水稻的农户;

2、在本区从事水稻种植的其他农业生产单位。

享受补贴的水稻种植农户和单位必须具有规范土地流转合同。

三、补贴资金

年全区水稻种植面积为295301.63亩,合计补贴资金总额为85412154.54元;其中市级以上财政68208546.89元,区级财政6091092.15元,镇(工业区)财政11112515.5元。

四、发放办法

1、种植水稻30亩以下补贴发放办法

补贴资金由区财政下拨至各镇(工业区)农行营业所,由各镇(工业区)农行营业所会同农技服务站、财经事务中心,采用“一卡通(或一折通)”形式直接发放到种植户,详见附表一。

2、种植水稻30亩以上补贴发放办法

根据各镇(工业区)上报并核准的30亩以上种植面积,由各镇(工业区)财经事务中心将每亩50元配套资金在年12月25日以前缴入区财政账户(单位全称:市区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营业部;账号:038864-00801112037)。扣除各镇(工业区)农药统一配送款作为物化补贴(各镇、工业区农药配送款金额见附表二)由区财政直接拨付指定的配送企业,其余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委托农业银行,直接发放至水稻种植户。对有银行账户的水稻种植单位由农行直接拨付到种植单位,详见附表四。

3、农资综合补贴发放办法

对种植水稻30亩以下发放办法与第一条相同;对种植水稻30亩以上发放办法由区财政委托区农业银行,直接发放至水稻种植户,对有银行账户的水稻种植单位由农行直接拨付到种植单位。

4、种子补贴发放办法

年度水稻种子全部由区至诚种子合作社提供,补贴资金由区财政直接拨付至至诚种子合作社,详见附表三。

五、有关要求

1、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要求在2009年1月15日之前结束。各镇、工业区要严格按照市农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粮食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委[]359号)等的有关规定,发放过程要公开、透明,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到农民手中。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发放程序,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克扣、骗取国家财政资金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所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商业用地。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下列商品,除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第十八条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的,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商务部予以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2004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200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除下述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四)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鼓励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加入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企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关键词: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对策

1农药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1有关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1.2《条例》基本条款与罚则条款不呼应,处罚引用条款难

1.3《行政处罚法》中“其他经济组织”概念不明,对个体工商户处罚难

一是经营者将农药与食品混置问题[2]。在市场检查中经常发现农药经营者往往同时经营食品或饲料,但二者或三者往往又摆放在一处,有的是仅没有混放却同处一室相邻而置,有的是虽不在一室却二室相通,不同气味互串,甚至也有混放一处的现象。这些明显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现象,虽然多次警告,但效果不佳。因为执法人员找不到任何处罚的法律依据。二是农药包装容器的处置问题在农村的房前屋后、田间、地头、池塘、沟渠,甚至水井旁,经常看到使用过的农药容器随处乱扔。如此乱相,给人一种极度的不安全感,让人不寒而栗。毕竟农药大多是有毒的物品,农药容器也不可能被使用者清洗得绝对干净,随处拾起一只农药容器总是会闻到刺鼻的气味,给环境安全带来隐患。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却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更没有处罚的条款。

2对策

2.1广泛征求意见,修改《条例》,完善未涉及的内容

《条例》的修改应建立在广泛征求执法者、管理相对人、环保领域、法律界等人士的意见,从加强农药管理对环境保护贡献的角度来看,最好将《条例》上升为“法”。这样可以突破《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罚款数额的限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3]。对不负责任将农药与食品或饲料混置的经营者,应处以较大幅度的罚款,以提高其违法成本,促进其责任意识的增强。很多国家农药容器都实行由生产者负责回收的规定,具体要求可由产品经营者负责,对于不按规定回收的可由对其有管辖权的省级农业部门直接处罚生产单位。在法规中须明确违法推荐使用农药的,由管理机关处以高额罚款,对推荐违法使用造成中毒、污染事故等后果的制定出相应更为严厉的罚则。

2.2设定较高的处罚底线,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律威慑力

2.3赋予管理部门赔偿裁定权,增设惩罚性处罚条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杜绝罚款返还现象

因误导使用导致使用者损失的,是否可先设定赋予管理部门裁定赔偿数额的权力,并设定在当事人不履行的情况下强制执行的权力,以减轻受害当事人的维权成本[4]。或者设定惩罚性处罚,并将使用者损失纳入罚款,执行后拨付给受损失的使用者。目前执法队伍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硬件设施配备不足等现象,缺乏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必要的统一着装、摄像设备,当事人不配合不签字就难以处罚到位,而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强制执行难度大、成本也大,不利于行政案件的执行。我国行政执法普遍存在罚款返还现象,其原因主要是财政预算不足。要杜绝选择执法、随意执法、为利益执法现象,必须彻底改变罚款返还这一各个地方制定的政策,加大执法经费预算,确保依法行政,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3参考文献

[1]李光英.探析农药执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J].农药科学与管理,2009,30(12):7-11.

[2]孔繁琴.浅谈农药安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预防对策[J].农药研究与应用,2009(3):44-45.

二、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足。一是人们只看到蔬菜市场从“数量保证型”向“质量提高型”的转变现象,对蔬菜产业的发展欠深层次的研究;二是菜农认为政府对蔬菜生产没有出台扶持政策,积极性不高,有的不按标准化作业,一些禁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仍在蔬菜生产中使用;三是县乡经济只侧重于直接为财政创收的产业或项目,忽视了蔬菜产业建设,导致蔬菜产业缺乏政策扶持、缺乏资金投入、缺乏积极性、缺乏质量意识。

2.定位不高。一是没有把蔬菜产业作为旅游产业的内容来发展;二是没有把蔬菜产业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来立项;三是没有把蔬菜产业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来列入;四是没有把蔬菜的安全生产提高到应有的位置,各乡镇政府和蔬菜基地,既无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又无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故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3.效能不佳。一是蔬菜产业组织未健全,乡镇未配备蔬菜专干。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难以落实;二是产业投入不足,设施滞后,抗灾害能力弱;三是规模化、产业化程度低,缺乏市场竞争力;四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无公害蔬菜生产的环境质量监测、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等体系不健全,国家扶持的农业保险范围也不包括蔬菜,不利于蔬菜产业发展。

三、几点建议

2.建立蔬菜产业建设基金。一是物价调节基金的30%用于“菜篮子”工程;二是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三是按非农业人口人平3元/年,落实蔬菜财政补贴政策并列入财政预算;四是农业开发经费的5%列入蔬菜产业建设基金;五是农业发展基金的5%列入蔬菜产业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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