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诉讼已立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10,114,077.59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重庆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郭家沱街道港宏路5号附2号6-2-0156
法定代表人:甘云杰
2.被告一:张家港保税区恒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消费品市场208-899室
法定代表人:郁平
3.被告二:郁平
4.被告三:李宁
5.被告四:张家港保税区凯联达物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305K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
6.被告五:张家港市联成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杨舍镇老宅路城东花苑会所
法定代表人:张跃兴
7.被告六: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金港街道南沙长山村临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寿焕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2024年8月30日到期欠款1,253.03万元;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截至2024年8月30日暂计367,468.97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万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原告就被告二对被告五的350万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五向原告直接支付350万元;
6.判令原告就被告四对被告六的10,114,077.59元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六向原告直接支付10,114,077.59元;
7.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库存货品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名下汽车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受理情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目前案件正在诉讼程序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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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累计的诉讼、仲裁案件尚未结案或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