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合伙人数量:至少有两个合伙人,且这些合伙人需要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协议: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3.出资证明:合伙人需要实际缴付出资,并有相应的出资证明。
4.企业名称:合伙企业需要有一个合法的企业名称。
5.经营场所: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该场所应位于企业登记机关的管辖区域内。
6.其他必要条件:如从事特定行业需要的批准文件等。
二、办理流程
1.准备材料: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如适用)。
-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需提交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评估作价证明。
-从事特定行业的批准文件(如适用)。
2.提交申请: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领取营业执照。目前,上海还支持电子营业执照的申领,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远程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4.刻制印章:
-领取营业执照后,需要刻制企业印章。上海提供一站式服务,可以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开办企业单一窗口领取免费印章。
5.申领发票:
6.员工就业参保登记和住房公积金涉企服务:
7.银行预约开户:
-完成银行开户,确保企业资金流动和财务管理。
三、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决定或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包括:
-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新经营场所证明(如适用)。
-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所需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