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事关民生改善、民族团结。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重要指示要求,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推动高校毕业生稳就业,推动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2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精神,强化政策措施,激励西藏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建功基层。
(一)大力实施大学生基层成长计划。面向基层、深挖潜力,自治区继续安排行政事业公职岗位,对高校毕业生公开考录。同时结合基层实际需求和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体系供给模式,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自治区负责宏观政策指导,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编制、招录政策进行审核把关。财政部门加大对地市、县(区)就业资金支持力度。地市、县(区)承担主体责任,按照“谁用人,谁招录;谁管理,谁评价”的原则,制定方案及实施细则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并报区党委组织部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批,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建立退出机制。
1.基层公职岗位。继续加大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公招力度,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公职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编制向基层、特别是艰苦乡镇事业单位倾斜,支持基层事业单位满编运行。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可采取“县管乡用”,编制由县里统一管理,人员下乡工作、定期轮换。(牵头单位:区党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
2.乡村振兴专干(社区工作专干)岗位。开发乡村振兴专干(社区工作专干)岗位,协助村(居)“两委”抓好社会稳定、脱贫攻坚、产业发展、生态环保、移风易俗、服务群众、基层党建等工作,推动乡村振兴;学习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制定.完善乡规民约,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统一,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乡村振兴基层基础;推动乡村精神文明建设,淡化宗教消极影响,引导群众发展产业,理性对待宗教,过好今生幸福生活。(牵头单位:区党委组织部,区民政厅、财政厅,各地市)
3.基层医护专业技术岗位。按循序渐进原则,分批次适度开发基层医护专业岗位(全科医生、医护人员等)。招聘具备医疗卫生岗位所需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和村(居)卫生室工作,根据培训和考核情况纳入全区全科医生培养计划。(牵头单位: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各地市)
4.其他基层岗位。鼓励地市、县(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需求,结合实际,统筹考虑,加大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残疾人服务、家政服务、婴幼儿照护、文化体育、村镇建设、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劳动就业、社区服务、城乡社区治理、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基层公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南开大学8名新入伍大学生的回信精神,落实兵役制度,增强保家卫国意识,扩大兵员数量,提高兵员质量,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提高毕业生参军入伍比例,鼓励和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军营建功立业。
(四)实行学费资助。对应征入伍服兵役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学费减免、政府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补助方式。(牵头单位:区教育厅、财政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
正确处理好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和政府就业的关系,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加大对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的优惠力度,支持市场供需双向选择,更好发挥企业就业决定性作用,推动实现市场就业。
(七)统筹企业退休政策。继续实施国有企业、驻藏央企享受“45.55”等特殊退休政策,统筹考虑新老企业平衡,确保全区国有企业、驻藏央企整体进退比例达到2:1,推动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牵头单位:区政府国贵委)
(九)实施企业高端人才激励政策。年新吸纳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的在藏企业,以及符合在藏年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以上、年新吸纳高校毕业生5人以上的其他企业,对企业年工资薪金收入45万元(含)以上的高端人才,按不低于其工资薪金的11%、不高于45%的标准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区财政厅)
(十)激励社会组织吸纳就业。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
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第十一条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支持事业单位吸纳就业。支持科研院所、设计单位、文化团体、高校等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科研院所、设计单位、高校提供研究场地、科研经费、安家补助等优惠政策,吸引高校毕业生就业。通过签订项目聘用合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方式,吸纳高校毕业生作为聘用科研人员或辅助人员参与各类科研项目,劳务费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从项目经费中列支。(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积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帮助西藏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到内地就业”“对口支操省市、中央企业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吸纳西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指示要求,贯彻落实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促进西藏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非西藏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双向流动的意见》(中统发C2017]6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就业授藏工作,引导西藏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长期建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培养人才。积极沟通协调对口支援省市、中央企业采取定向招录、单独划线的方式,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单位需要对新入职的西藏高校毕业生开展专业培训的,以1年为限,培训期间工资、培训费用可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十二)推动落实对口支援省市就业援藏。推动落实对口支援省市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务员岗位和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规划设计、文化艺术团体等事业单位岗位,推动授藏省市的国企、民企加大力度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力争17个授藏省市每年面向西藏高校毕业生提供不少于10000个就业岗位、每个省(市)“组团式”授藏参与单位每年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不少于5人。(牵头单位:区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区教育厅、人力贵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区工商联,各地市)
(十三)推动落实央企就业援藏。推动落实中央企业提高岗位匹配度,力争每个中央企业每年吸纳不低于100名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力争全部中央企业每年吸纳不低于2000名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牵头单位:区政府国资委、财政厅)
(十四)推动落实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援藏。按照长期建藏的要求,推动落实中央机关以及中央机关下属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设计单位、文化艺术团体等事业单位,特别是“组团式”授藏事业单位,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公职岗位定向招录西藏高校毕业生。(牵头单位:区党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五)推动落实《关于促进西藏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非西藏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双向流动的意见》(中统发[2017]64号)精神。推动加快建立各地各部门、各中央企业和各商等学校与西藏联动机制,完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措施,鼓励和支持西藏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到内地就业,为西藏高校毕业生提供生活居住、政策保障、社会援助等综合服务,特别是协调落实当地公租房政策,帮助解决好住房困难。(牵头单位:区党委统战部,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府国资委,各地市)
通过学历升级,搭建社会实践、实习实训、职业体验等平台,以订单培训、定向就业等模式,提高高校毕业生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十八)支持培训重点专业领域人才。铁路、民航、交通、水电、太阳能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凡在西藏实施重大项目建设的,要通过订单培训、定向就业的方式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接受单位安排专业培训期间工资、培训费用可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区政府国资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九)支持培训其他专业领域人才。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会计、律师、税务、导游、计算机、企业管理、幼师、社区服务等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或职称考试,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给予2000元/人次的培训费补贴。同时按照取得证书的高校毕业生人数,对有关培训机构给予2000元/人次的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十)支持提高学历层次。与教育部部属高校和对口援藏省市所属高校建立联合培养硕博士研究生、学生实习、学术科研等长期帮扶合作机制,增加区属高校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优势专业学科招生计划,鼓励和引导西藏高校毕业生学历升级。对西藏籍博士研究生,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用人单位按引进内地人才政策直接录用。对西藏籍硕士研究生,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用人单位组织面试,面试合格直接录用。(牵头单位:区党委组织部,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和谐之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问题,关乎经济发展、边疆稳定、民生保障、社会和谐。做好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推动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为促进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治边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治藏方略和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方针,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转变就业观念、搭建各种平台、创建多种载体、拓宽就业渠道、创业服务方式,优化就业结构、提升就业质量,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
——坚持促进发展和就业优先相结合。做优做强做大特色优势产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充足的岗位。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聪明才智,为西藏长足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坚持服务产业和培养人才相结合。调优办学结构,着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自主创业和面向基层的良好环境,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企业、自主创业。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更好发挥政府推动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坚持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相结合。按照能宽则宽、能免则免,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财税、金融、社保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高校毕业生就业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保障机制。
(三)目标任务。“十三五”期间,我区高校毕业生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按照满足需求、广开门路、政府引导、协调联动、稳慎改革、把握时机的工作思路,政府重点调控好高校毕业生供需总量平衡,支持市场主体扩大岗位需求,引导高校毕业生适应就业结构调整,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创造提供10万个以上的就业岗位,充分满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就业率达90%以上,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
(四)扩大企业用工需求。支持企业顺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业优化升级需要,创造更多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区内国有企业、驻藏央企要采取专项招聘、单独划线、签订协议、定向培养等方式,招聘我区高校毕业生占当年新招人员60%以上。鼓励非公经济市场主体积极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实行招标、投标、评标加分政策,鼓励建筑类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业、驻藏央企享受“45·55”等特殊政策退休的,按照“进2退1”政策统筹审批,推动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鼓励支持创业就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完善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拓宽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融资渠道,引进、嫁接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或返乡创业,对符合扶持政策和补贴政策条件的,优先给予项目和政策支持。
(七)完善公职岗位考录招聘机制。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完善考录招聘机制,加大专业成绩在公职岗位招录招聘笔试分数中所占的比重,改进机关事业单位笔试招录分数线划定方式,划定录取最低控制线,逐步推动考生分数线统一。严格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组织部对西藏干部队伍结构比例要求,完善招录政策,全过程要严格把关,确保各项招录结果符合党中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要求。
(八)实施好基层服务项目。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返乡创业就业扶贫等项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开展创业就业。
(九)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完善高校学生入伍优惠政策,部队服兵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加大退役士兵研究生招生加分、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就业创业、公开考录等政策落实力度。
(十)政府购买服务成果。公益性岗位尤其是技术性、专业性要求高的公益性岗位,以及辅警、科技特派员、护路护林等政府购买的服务性岗位,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是求职补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四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区内企业就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研究生最高可达12000元。
五是社会保险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0年补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
六是特殊政策支持。用好、用足、用活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金融财税政策,依法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七是培训补贴。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对其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培训补贴。
三是创业载体支持
四是财税政策支持。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依法制定特殊的财税政策支持。
七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从毕业当年起自主创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研究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12000元。
八是住房保障补贴。享受区内企业就业同等的住房保障政策。
我区中职毕业生自主创业、返乡创业,与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区内自主创业政策支持。
二是路费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路费补贴。
三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区外企业就业工作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研究生最高可达12000元。
(十五)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自治区20亿元创业就业扶持基金,出台创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财政资金支持预算安排逐年增长和激励机制,适时提高补贴标准。
(十六)加强信息服务。建立自治区级高校学生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高校毕业生基本信息,广泛收集各用人单位岗位信息,搭建供需双方精准对接平台。
(十八)开展能力提升行动。推进“一流学科、一流大学”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学科专业结构。逐步推动高等教育职业化转型,推动、引导高校或部分专业向应用型专业转变,提升校企合作层次。加强高校就业指导师资培养,在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中同等条件下适当优先。
(十九)加强权益保障。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作用,依法规范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内容,提高劳动合同履行质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问题。开展劳动用工、缴纳社保等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招聘中的欺诈行为,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
(二十)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提高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对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切实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和成才观。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自主创业先进典型,营造劳动光荣、创业可贵的舆论氛围。
县(区)级兵役机关要在每年4至5月份,会同当地教育、公安、统计等部门,深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偏远农牧区,认真细致开展兵员潜力调查,全面掌握适龄青年数质量和分布情况,为征兵工作开展提供可靠依据。
建立健全预征对象双向联系、汇报思想、集中教育和外出请假等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预征对象的管理、教育、考察和异地通报工作,做到基层武装部清楚预征对象的动向,县(区)级兵役机关掌握预征对象的变化情况,重点加强对学历层次较高、参军意向明确、居住相对固定预征对象的管理。
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征兵办公室要落实征兵业务培训制度,重点学习新的政策规定和年度征兵工作总体要求,梳理总结上年度征兵工作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为年度征兵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兵役机关制定征兵宣传实施方案,明确宣传内容、重点和要求,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兵政策规定宣传教育,抓好典型事例专栏报道,不断增强广大适龄青年依法服兵役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按照《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实行城乡统一的优待金制度,由县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士兵退出现役后6个月内,将家庭优待金和自主就业补助金足额发放到位。
对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安排的刚性政策,80%的人员安置到机关、事业事单位和国有企业,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自治区内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录职工时,要拿出新招录职工数量5%的指标,定向招聘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县级以上组织部门根据基层单位用人需求,鼓励退役士兵按照法定程序参加村居组织换届选举和基层专武干部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每年组织1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再就业;税务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给予税收优惠;金融部门对退役士兵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予以支持;财政部门对其创业担保给予贴息扶持。
根据大学生参军入伍有关规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办理入伍大学生保留学籍和学费补偿代偿手续;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大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贷款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升学,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免试、加分和减免学费等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公职岗位考录计划,确定一定数量的公职岗位,用于定向考录从西藏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既可报考定向考录的职位,也可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退役大学生士兵在完成本科学业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校学校的退役士兵,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并直接获得学分。
退役士兵激励措施适用于从西藏入伍的退役人员,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未服满义务兵服役期间和服役期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享受。
军地有关部门要成立廉洁征兵联合检查组,建立责任倒查追究和查办案件通报协调机制,运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渠道,突出抓好名额分配使用、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批定兵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盯住征接兵人员遵规守纪、举报受理及查处等情况,确保廉洁征兵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61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含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下同)、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小微企业扩大就业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市)行署(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具有我区户籍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和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学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中,高校毕业生、城乡妇女、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条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申请及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无商业银行其他未偿清的贷款。
第六条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需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七条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应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
第八条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从事国家限制性行业。
第九条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个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可以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本办法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贴息70%、地(市)财政贴息30%。
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三条基金筹集。担保基金由各地(市)财政结合本地创业就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出资设立。自治区财政将根据各地(市)设立的担保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以支持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人员就业创业。
第十五条基金运营模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采取以下方式:
(一)委托担保机构运营管理。已设立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地(市),应将担保基金委托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营管理。受托担保机构应将担保基金运营与其他业务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二)委托经办银行运营管理。尚未设立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地(市),可将担保基金直接存放经办银行,实行单独列帐、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
(三)基金担保限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基金的利息收入应计入担保基金滚动使用。
(四)基金担保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应提供全额担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担保条件和比例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五)基金代偿方式。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进入法定追偿程序并认定为贷款损失的,由担保基金按贷款实际损失予以全额代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进入法定追偿程序并认定为贷款损失的,由担保基金按约定的担保比例予以代偿。
第十六条担保基金代偿率达到20%时,暂停担保业务,待代偿率回复到20%以内后,可恢复担保业务。
第十八条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市)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奖励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各地(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市)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坚持为民、便民、务实、高效原则,梳理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和贷款审批手续,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对辖区各分支机构和经办银行进行指导监督。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指导地(市)财政部门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当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要协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各地(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切实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扎实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发挥作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促进各类群体就业创业,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61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含自治区设立的20亿元就业创业扶持基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各类群体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按照管理使用层次,由各级政府实行分级负责和管理,确保科学管理和使用。
(二)注重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三)注重规范透明、激励相容的原则。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做好就业创业工作。
(四)注重精准效能、绩效优先的原则。提高政策可操作性、精准性和使用效益,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四条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就业创业扶持基金支出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类补贴。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支持就业创业基金等支出。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
范围包括:我区贫困家庭子女、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服刑人员、刑释劳教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上述符合条件人员须取得相应结业证书方可享受相应补助,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一)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以上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市)、县(区)要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牧区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七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高校毕业生、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其中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还可按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贴。
高校毕业生区内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0年补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
(二)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贫困人口,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第一年给予100%社会保险补贴,第二年给予50%社会保险补贴,第三年给予30%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对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个人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自治区规定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5年可延长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87号)执行。
第九条高校毕业生区内、区外企业就业补贴。
2、培训补贴。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区内企业,对其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培训补贴。
3、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区内、区外企业就业及从毕业当年起自主创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研究生最高可达12000元。
4、求职补贴(含区外就业路费补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区外就业路费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路费补贴。
5.特殊政策支持。用好、用足、用活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金融财税政策,依法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十条高校毕业生区内自主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经营场所补贴。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营业场所自主创业的,对其5年内免收租金;租用其他经营场所自主创业的,对其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重点支持创业指导师队伍建设、创业项目库建设、就业创业政策宣传、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职业技能竞赛等。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财税政策支持。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依法制定特殊的财税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请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二条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助资金以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农牧民转移就业情况等就业主要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对于中央财政下达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在收到补助资金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地(市)财政、人社部门。地(市)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自治区下达资金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县(区)财政、人社部门。
第十五条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十六条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执行开班前报告制度。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规定。
接受委托培训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培训学员结业后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委托培训协议、培训人员花名册(含被培训人员常用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方案、课程安排表、参训学员考勤表、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企业组织开展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培训开班申请,培训计划大纲、培训教案、培训人员花名册(含被培训人员常用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等。培训结束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培训补贴。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鉴定补贴按照工种、等级的不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一)企业吸纳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条件人员按规定年限比例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创业者个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申报。企业和创业者个体应按年申报,每年年底前向当地人社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金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征缴机构出具的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和创业者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高校毕业生、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年申报,每年年底前向当地人社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包括: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材料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项目、岗位、地址等内容);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凭证;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公益性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发(2014〕87号)规定程序进行拨付。
第二十条高校毕业生区内、区外企业就业补贴。
1、区内企业就业的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起在区内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区外企业就业的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起在区外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按原标准执行;
3、区内企业就业的各项补贴按照属地原则,向注册地(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在自治区注册的企业和央企及分支机构就业的,到自治区人社部门申请。区外就业补贴,向高考时户籍所在地地(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高考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毕业生到拉萨市人社部门申请);
第二十二条求职补贴(含路费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于每年年底向当地人社部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求职补贴,提供以下材料: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享受低保或残疾证明材料、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贫困户证明、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政府釆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做好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就业创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地(市)财政、人社部门也要做好本地(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作为县(区)分配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创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地(市),自治区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情况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获得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各地(市)财政、人社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社字〔2007〕16号)同时废止。
1.2017年1月1日后与区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5年内的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吸纳上述毕业生就业的区内各类企业。
1.培训补贴: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对其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
4.社会保险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0年补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按具体申请项目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
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生活、住房保障、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3);
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工资发放清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6.申请住房保障补贴的还需提供:企业出具的无住房证明、租房合同、房租发票(税务局可代开);
7.申请培训补贴的还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须提供培训协议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
各类用人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后,持申报材料向公司注册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业、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及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具体为:
培训补贴:区内各类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开展岗前培训结束后,向人社部门提供第(三)款1-3、7项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拨付各申报企业帐户。
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1年后,持第(三)款1-6项申报材料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各项补贴资金拨付各申报企业帐户,企业及时将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支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帐户,并向人社部门提供转帐依据或支付凭证。
2017年1月1日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2017年1月1日后的合同期限,可按上述规定,申请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的申请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合同年限合计不超过5年;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合同年限合计不超过10年,并按合同相应期限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高校毕业生租赁各级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按照住房建设部门的规定执行。
2017年1月1日后,毕业5年内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的。
2.路费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路费补贴。
1.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4);
3.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劳动合同》(企业就业)原件和复印件;
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满一年后,由毕业生个人或受委托人持申报材料到高考时户籍所在地地(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高考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毕业生到拉萨市人社部门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帐户。
2017年1月1日前,在区外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017年1月1日后的合同期限,可按上述规定,申请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申请补贴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合同年限合计不超过5年。
在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20号)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2017年1月1日后,在西藏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我区生源在区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高校申请,依据当地省、区、市文件执行),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
按毕业生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1.一次性求职补贴书面申请;
2.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5);《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花名册》(附件6);
3.高校毕业生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同时提供与享受低保户主关系证明)、个人残疾证明、建档立卡证明、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一次性求职补贴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拨付学校,学校将补贴支付到毕业生个人帐户。
各类补贴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支付实行预算制,由各级人社部门设立专户,分帐核算,年初制定资金预算,对符合条件的用人企业、学校和毕业生个人,按规定程序审核、拨付、兑现各项补贴资金,每年10月进行一次清算,年终由财政部门统一核算、审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补贴。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就业的;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各类补贴的;
导致补贴应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帐,加强基础管理,有效甄别享受补贴高校毕业生及企业的真实性,对申请补贴的毕业生、申报单位、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官网或办公场所公示5天,无异议后,兑现补贴,防止出现套取、骗取资金现象。
(五)各级人社部门按季度将资金支付情况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各项奖补资金兑现情况表》(附件7)、《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补贴资金兑现情况表》(附件8)和享受政策毕业生详细信息花名册报自治区人社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本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做好我区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4〕86号)废止。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创业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一)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二)2017年1月1日后取得营业执照。(三)中职毕业生同等享受待遇(下同)。
(一)对个人创办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独资公司等),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二)对2人及以上合伙创办的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农民合作社、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等):
1.对2人合伙创办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2.3人合伙创办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3.4人及以上合伙创办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同一名高校毕业生不论创办(包括合伙创办)企业数量多少,在全区范围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
(二)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市人社局申请办理;
(三)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工商局(工商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局申请办理。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或各地市、各区县人社局均可办理,该证书全国通用);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件印。
1.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在工商机关已经备案的公司章程。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经营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
(一)初次享受补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
(二)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营场所内创业,且实际发生房租和水电费的。
根据全年支付房租、水电费的原始凭据计算总费用,如总费用低于2.4万元,按照实际费用给予补贴;如总费用高于2.4万元,按照2.4万元给予补贴。
补贴从2017年(包括2017年)以后开始发放,最长5年。
(二)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市)人社局申请办理;
创业经营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每年申请一次,每年5月份之前申请上年度补贴。
1.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上年度房屋租赁合同、收据、水电费缴费票据等原始凭据。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一)初次享受补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
(二)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
(一)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个体经济的高校毕业生,按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
(二)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
(二)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级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人社局申请办理;
(三)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级工商局(工商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局申请办理。
社会保险补贴每年申请一次,实行先缴后补,每年5月前申请上年度补贴。
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离校未就业的,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孵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基本生活补助:
(一)享受补助的第一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
(二)2017年7月1日后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孵化。
(三)须取得营业执照。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基地管理机构应每月向其发放1660元生活补助(孵化第12个月,发放生活补助1740元),所需资金由基地管理机构先行垫付。次年5月前,基地管理机构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基本生活补助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zldjy.com),并提交以下材料,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上年度垫付资金:
1.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2.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4.入驻协议;
为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切实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扶持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藏就业联席〔2017〕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区内企业就业、区内自主创业,以及西藏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区外企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等方面的支持。
毕业5年内(含5年)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须在我区正式注册,并以注册当年开始计算补贴期限,按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
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
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
期间,若因各种原因暂时难以缴存的,创业者需向当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待同意后方可缓缴,中断期间不予补贴;未经同意中断缴存的创业者,对中断后续交的不予补贴。自主创业超过2年未建立公积金帐户的,未建帐期间不予补贴。
2017年1月1日后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住房公积金补贴,2017年1月1日前已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创业年限一并计算,合计不超过10年,并按创业相应期限计算住房公积金补贴标准。
创业者住房公积金单位(企业或个人)缴纳的数额,每年核定一次,缴存额确定后一年内不再变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按照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的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人社部门(劳动就业服务局)和自治区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市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
3.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工商局(工商分局)的,
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
申请人每年7月份前,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申请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补贴: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凭证。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执行。
(二)建立绩效评价工作制度,每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财政厅对各级各部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政策、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
2.住房保障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表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9月12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导以及给隆子县玉麦乡群众的回信精神,大力实施以“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为主题的乡村振兴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治藏方略,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推进会议和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区党委九届三次全会的部署要求,以处理好“十三对关系”为根本方法,进一步激发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实现农牧业强起来、农牧民富起来、农牧区美起来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继续坚持和完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正确处理好高校毕业生政府就业和市场就业的关系,坚持政府引导与高校毕业生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服务发展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激励扶持与优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工作稳步开展。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后毕业五年内,并取得营业执照,在我区返乡村(不含镇、居委会、社区)创业的西藏籍高校毕业生。返乡村包括返回原户籍地或者非原户籍地。
实施更加积极、更加优惠、更加有效的扶持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在返乡创业中施展才华,做乡村振兴战略的“建设者”;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乡村扶贫产业,在脱贫攻坚中成长成才,做脱贫致富的“领头人”;鼓励返乡高校毕业生围绕农牧业、乡村旅游业、民族手工业、电子商务等领域开展创业活动,做农牧区产业发展的“排头兵”;培养一批善团结、会发展,能致富、保稳定,遇事不糊涂、关键时刻起作用的基层优秀人才,做村“两委”班子的“后备军”。
在继续执行《若干意见》有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3.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项目符合当地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带动1名及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增收脱贫的,对其每人给予最高可达10万元、每户最高可达3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4.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返乡村创业,对其给予每人7万元、每户最高可达28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免费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帮扶指导。在公开考录工作中,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制定教育系统特教岗位计划,科学设置招考职位资格条件,降低学历要求,不设开考比例,不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在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时,对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要予以优先安排。
享受每户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的,不再享受给予每人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
(二)生活保障政策。对返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发放5000元一次性安家补贴,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
(四)产业扶持政策。对成长性好、市场前景好、投资效益好、带动群众增收致富特别是贫困户脱贫的返乡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纳入产业扶贫资金支持范围,在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和倾斜。
(五)人才储备政策。对返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表现突出、群众公认的,可作为村“两委”班子成员的后备力量进行重点培养,调整优化村“两委”年龄、学历、知认、结构。
(七)风险应对政策。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保险政策,对在返乡创业过程中,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或其他形式创业失败的,通过商业保险防范风险。创业失败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一)强化创业项目库建设。各地(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牧、商务等部门,依托本地资源禀赋,将投资少、效益高、风险低、见效快,符合产业发展,契合返乡高校毕业生自身特点的项目筛选入库,适时发布创业项目信息。
(二)强化创业培训服务。各地(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组织成立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协会,为返乡创业高校毕业生指派专门的创业指导师,实行定向跟踪辅导,提升创业能力。探索在创业协会中设立党组织,提高对创业工作的政治引领和组织化程度。
(三)建立绿色通道。各地(市)、县(区)要建立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一站式”绿色服务通道。设立地(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基金,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政策按《若干意见》执行,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贷款实行免抵押担保政策,由创业担保基金予以全额担保。大力推行“一张表、一套资料、一个窗口”登记,让高校毕业生政策咨询和业务办理最多跑一次,有效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要将宣传引导作为推进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方案,整合力量,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两微一端”等媒体,深度宣传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政策措施及创业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创业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在全社会营造返乡创业光荣、建设家乡光荣、带领家乡群众增收致富光荣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导检查。自治区、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考核督查,将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高校毕业生年度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及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形成严格的奖惩机制,确保工作落实。
各地(市)委组织部,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企业就业,吸引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到高海拔、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鼓励高校在校生和毕业生自主创业,充分发挥政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引导作用,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藏政发〔2006〕2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2011年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22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
(藏党发〔2017〕9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8〕64号)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2018年11月27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企业就业,吸引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到高海拔、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鼓励高校在校生和毕业生自主创业,充分发挥政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引导作用,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2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2011年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22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8〕64号)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补偿、代偿对象
71
第二条到我区基层单位、“特定范围医疗机构”、企业就业以及自主创业且达到规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本金及利息)由自治区补偿或代偿。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含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等)或其他同类代偿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
我区中职毕业生自主创业、返乡创业,与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区内自主创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当年实现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其中基层单位和“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因毕业当年公招后延至次年且在次年6月1日前实现就业的可视同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高校毕业生包括:
(一)我区普通高校学生(含非我区生源)和在区外普通高校就读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统称为“西藏籍毕业生”,下同);
(二)区外普通高校(非我区生源)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统称为“非西藏籍毕业生”,下同);
(三)“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中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已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执行,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三章就业类型及补偿、代偿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就业类型包括基层单位就业、
“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就业、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牧区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以及所辖村(居)委会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海关等行业部门。
第七条本办法中的“特定范围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我区“高海拔、偏远、基层”任一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院、卫生院、卫生所等),不含行政部门。
其中“高海拔”地区是指海拔高度达到4300米以上的市地、县区、乡镇、村(居委会等),含那曲市、阿里地区全境;“偏远”地区是指我区边境县;“基层”参照本办法第六条“基层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中的“企业”是指:区内外所有国有企业(含驻藏央企)、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港澳台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举办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等。
第九条本办法中的“自主创业”是指:在校期间创业或从毕业年度起自主创业,在区内(以工商注册登记地为准)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如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
“西藏籍毕业生”中2006-2012届服务期满5年;从2013届起,服务期满3年。
“非西藏籍毕业生”从2017届起执行本办法,服务期满3年。
3.“西藏籍毕业生”“非西藏籍毕业生”“西部计划志愿者”
“三支一扶”人员均可申请。(二)“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就业
2018届起执行本办法,服务期满3年。
“西藏籍毕业生”“非西藏籍毕业生”“西部计划志愿者”
“三支一扶”人员均可申请。(三)企业就业
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区内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从2011届起执行,服务期满3年。
“西藏籍毕业生”在区内外企业就业的,从2017届起执行本办法,服务期满3年。
3.限“西藏籍毕业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
员申请。(四)自主创业
1.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区内自主创业的,从2009届起执行本办法,创业期满3年。
2.“西藏籍毕业生”在区内自主创业的,从2017届毕业生起执行本办法,创业期满3年。
3.限“西藏籍毕业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秉承自愿原则。其中,2006-2008届毕业生仅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从2009届毕业生起,可自主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须在服务期满后2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2014年秋季学期前,每名学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2014年秋季学期起,每名本专科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每名研究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十四条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的学生,其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最后获得学位的学制计算。
第十五条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安排,纳入年初预算管理,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及时进行清算。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就业单位对到本单位(企业)就业并提交申请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身份和就业信息审查与资格认定。
第十七条各级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按照归口管理权限,对基层单位就业(教师除外)、“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就业、自主创业且自愿提交补偿代偿申请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身份、就业信息审查与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部门对基层单位就业、
“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就业、自主创业且自愿提交补偿代偿申请的高校毕业生进行除身份、就业信息以外的审核。负责对在基层单位就业(教师)和企业就业且自愿提交补偿代偿申请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身份、就业信息审查与资格认定。负责对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享受免除学费及其他同类代偿政策等信息进行查重,并测算、申请、划拨与兑付资金等。
第十九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高校毕业生补偿代偿资金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惩处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纪委监委及上级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严格审核把关,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杜绝违规违纪问题。
第二十二条加大违规违纪问题的惩处力度,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四部门共同商议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凡与本办法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企业就业,吸引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到高海拔、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鼓励高校在校生和毕业生自主创业,充分发挥政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引导作用,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2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2011年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22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8〕64号)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工作现场地处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等、海关等行业部门。
第十条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执行。
(一)基层单位就业
3.“西藏籍毕业生”“非西藏籍毕业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均可申请。
(二)“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就业
“西藏籍毕业生”“非西藏籍毕业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均可申请。
(三)企业就业
(四)自主创业
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区内自主创业的,从2009届起执行本办法,创业期满3年。
“西藏籍毕业生”在区内自主创业的,从2017届毕业生起执行本办法,创业期满3年。
限“西藏籍毕业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申请。
第十一条在我区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在原单位服务期满后,经公招录取到我区基层单位、“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工作,在企业就业或在区内自主创业满3年的,原基层单位的服务期可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秉承自愿原则。其中,2006-2008届毕业生仅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从2009届毕业生起,可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的一项,原则上不得同时申请。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必须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若学生就读期间中途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可以同时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但补偿代偿总年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学制年限(如某三年制在校大学生其就读一、二年级时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自行缴纳学费,就读三年级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该生仅可申请一、二年级的学费补偿和三年级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最高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最高标准的,按照每学年最高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的学生,其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最后获得学位的学制计算。
第十四条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安排,纳入年初预算管理,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及时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主要包括就业单位、组织(或人社)、教育及财政等部门职责。
(一)就业单位
1.基层单位、“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对到本单位就业并提交申请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身份和就业信息审查与资格认定,并由单位负责人在《西藏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基层单位、医疗机构就业)》(附件1)“基层单位或医疗机构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
2.企业:对到本企业就业并提交申请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身份和就业信息审查与资格认定,并由企业人事部门负责人在《西藏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企业就业)(附件2)“就业企业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
(二)县(区)级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归口管理权限,对基层单位就业(教师除外)、“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就业、自主创业并提交申请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身份和就业信息审查与资格认定,并由单位负责人在《西藏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或3)“县(区)级组织或人社部门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
(三)教育部门
1.县(区)教育局:一是对基层单位就业(教师)并提交申请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身份和就业信息审查与资格认定,并由单位负责人在《西藏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基层单位、医疗机构就业)》(附件1)“县(区)教育局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二是按照“属地”原则,由“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县(区)教育局对区内企业就业、由“高考生源地”(限我区生源)的县(区)教育局对区外企业就业并提交申请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身份和就业信息的审查与资格认定,并由单位负责人在《西藏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企业就业)》(附件2)“县(区)教育局或高校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三是收集、审查、整理、汇总(附件4、5、6)高校毕业生补偿代偿申请材料,并由单位负责人在《西藏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2、3)对应栏签署意见(教师身份和企业就业的无需重复操作)。四是对基层单位就业、“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就业、企业就业、自主创业四类申报信息进行查重,并报送地(市)教育局。五是依据地(市)教育局下发的名单,对高校毕业生享受当地免学费及其他同类代偿政策进行查重,查重结果报送地(市)教育局。六是兑付资金。
2.地(市)教育局:一是收集、审查、整理、汇总县(区)教育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并由单位负责人(或职能部门)在《西藏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2、3)“地(市)教育局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二是按就业类型将申请材料分类、整理、汇总(附件4、5、6),对基层单位就业、“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就业、企业就业、自主创业四类申报信息进行查重,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三是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名单对高校毕业生享受当地免学费及其他同类代偿政策进行查重。查重后分发县(区)教育局,督促其再次查重后重新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四是将资金划拨至县(区)教育局。
(四)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高校毕业生补偿代偿资金保障。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补偿代偿类型做好申请材料归档工作(格式为:封面+名单汇总表+申请材料,其中表中名单顺序须与申请材料的顺序保持一致),不得擅自退还、销毁申请材料。对未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须注明原因(特别是电子档案),以便备查。
第十七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自愿提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二)团结同志、诚实守信,讲文明、懂礼貌,道德品质良好。(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能够按约还款,无严重违约等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具备补偿代偿资格的特殊情形:(一)在服务期内,因正常调动从某一基层单位调至另一基层单位的;从某一“特定范围医疗机构”调至另一“特定范围医疗机构”;从某一企业到另一企业就业的(需毕业起4年内社保缴满3年)。
(二)“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且在一年内经公招录取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
“特定范围医疗机构”或到企业就业,或在区内自主创业的,前后就业年限累计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的。
第十九条不具备或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情形:
(一)以下情形不具备补偿代偿资格:
1.“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未满服务期的。
2.在分年补偿代偿期间,未递交“在职在岗证明”的均视为已离开基层单位,并从当年起停止补偿代偿,以后年度均不予补发,但对已分年补偿代偿的资金均不予追缴。
3.在“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生”活动中被组织选派为驻村干部、第一书记或以其他形式被组织临时选派为驻村、驻寺干部的。
4.组织关系在基层单位,因借调、挂职等原因未在基层单位服务达到规定年限的(借调、挂职前和借调、挂职期结束并返回原单位且前后服务期达到规定年限的除外)。
5.存在国家助学贷款严重违约行为的。
6.对未完整填写申请人信息(信息缺失)、对所填写信息擅自涂改或提交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以及服务期未满而提前提交申请的,取消当年政策资格。
(二)以下情形永久取消补偿代偿资格:
1.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含隐瞒历史就业信息、工作经历、在校期间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
2.重复申请或多头申请的。第二十条申请时限。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须在服务期满后2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高校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提供以下材料(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为A4纸规格)。
(一)基层单位就业:《西藏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基层单位、医疗机构就业)》(附件1)、第二代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学费缴纳和重复资助查重情况》(附件10,仅限区外高校毕业生)。
(二)企业就业:《西藏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企业就业)》(附件2)、第二代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学费缴纳和重复资助查重情况》(附件10,仅限区外高校毕业生)、《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就业期间的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三)自主创业:《西藏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自主创业)》(附件3)、第二代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学费缴纳和重复资助查重情况》(附件10,仅限区外高校毕业生)、《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须有自主创业以来的年检记录)、《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四)上述就业类型中,凡属以下情形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的区外高校毕业生(含我区生源)和我区高校毕业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提供由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出具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及违约情况》(附件9)。
2.“西部计划志愿者”和“三支一扶”人员需提供《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复印件。
3.非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需提供生源地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非西藏生源高校毕业生重复资助查重情况》(附件11)。(五)上述所需申报材料由学生本人、县(区)教育局(或高校)、地(市)教育局、自治区教育厅各执一份。
第二十二条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代偿应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备齐申请材料,并由本人于每年4月30日前递交县(区)教育局或高校。后续工作由教育部门按程序办理。
(一)基层单位就业、“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就业:将就业单位及县(区)级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的申请材料递交至当地县(区)教育局。
(二)企业就业:
区内企业就业:将就业企业审查后的申请材料递交至“工商注册登记地”县(区)教育局。
区外企业就业: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将就业企业审查后的申请材料递交至“高考生源地”县(区)教育局。非我区生源区内高校毕业生将就业企业审查后的申请材料递交至就读高校。
(三)自主创业: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的申请材料递交至“工商注册登记地”县(区)教育局。
第二十三条教育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和以下流程办理开展工作。
8月30日前,地(市)教育局和高校将查重结果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完成所有学生国家级、自治区级学生资助政策受助信息查重。
10月20日前,自治区教育厅完成资金需求测算工作,并于11月10前向地(市)教育局和高校拨付资金。地(市)教育局收到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县(区)教育局。县(区)教育局和高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兑付。
第二十五条严格审核把关,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杜绝违规违纪问题。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使用管理要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纪委监委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加大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凡与本细则规定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西藏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基层单位、医疗机构就业)及填表说明
2.西藏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企业就业)及填表说明
3.西藏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自主创业)及填表说明
4.西藏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明细表(基层单位、医疗机构就业)
5.西藏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明细表(企业就业)
6.西藏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明细表(自主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