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农业农村局公共服务办事指南(2023版)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造就更多乡土人才。《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6号),要求不断发展壮大适应现代农业需求的高素质农民队伍。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股

三、服务对象

农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办理时限

依据当地培训计划确定。

八、咨询方式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股(0557-6022799)

?

2.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办事指南

(二)《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农办〔2014〕125号):认定程序:个人申请、受理登记、初审公示、审核公示、审批备案。

畜牧中心

老兽医

安徽省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申请表、承诺书;农村老兽医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用于申请表);能证明本人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及证人身份证明和证人证言等。

六、服务流程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公示、县区审核公示、市级审批并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1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畜牧中心(0557-6022254)

3.经济作物技术指导和推广服务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农技推广中心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农技推广中心(0557-6022232)

4.种植业农业技术推广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九条:县(含市、区,下同)以上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八)引进和推广实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和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引导农民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农业;(九)为农业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物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通过宣传单、培训讲座等方式进行种植业农业技术推广。

5.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

《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8号)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附件1-3)。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附件1-4),报设区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审批。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

四、服务条件

享受工龄补助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宿州市户籍。

(二)2007年7月20日以前曾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从事农技推广等工作满1年以上。

(三)达到60周岁。到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四)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五)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不享受工龄补助。

(六)曾经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工作过的工勤人员,不能享受工龄补助待遇。

五、服务流程

(一)个人申请。镇认定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告知辖区内农民技术员。

(二)初审核实。乡镇认定工作组逐人进行初审。

(三)审核。县工龄补助领导小组对各镇(园区)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

(四)审批。市工龄补助认定工作组对所辖县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审批。

(五)备案。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对市工龄补助认定工作组批准后的《审批汇总表》进行备案。

(六)补助发放。

(七)增减核查。

六、服务时限

(一)有物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6.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趋势预报

及警报办事指南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植保站

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多种形式发布农作物病、虫、草、

鼠害发生趋势预报及警报。

植保站(0557-6025139)

7.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办

事指南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6〕32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

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多种形式对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进行技术指导。

8.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的化学农

药推荐办事指南

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多种形式对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化学防治药剂进行推荐。

9.耕地质量信息发布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农发中心

依据法律法规发布耕地质量信息。

农发中心(0557-6021397)

10.土壤墒情信息发布办事指南

《安徽省土壤墒情监测技术工作方案》:土壤墒情监测点由市、县共建,省、市、县联网发布信息。各市在省确定的土壤类型基础上,在监测条件好的县,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块确定坐标,建立长期监测点永久性标志。建立土壤墒情监测数据库。省、市、县按行政区域及时发布有关土壤墒情监测信息。各县土壤墒情监测数据,由市土肥站汇总并通过联网发布和上传。省农委土肥总站汇总各地土壤墒情监测信息,定期向全省发布。

土肥站

通过联网发布土壤墒情信息。

土肥站(0557-6081347)

11.供沪(京、辽)动物及其产品饲养、屠

宰加工企业推荐转报办事指南

1.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推荐工作程序〉的函》(沪农委〔2013〕256号):对外省市从事动物养殖、动物产品加工(屠宰、贮存、运输、经营)单位和个人及其他组织,向上海市输入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产地逐级推荐方式申报。

2.《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落实北京市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措施加强进京禽类及禽类产品监督管理的函》(京农畜字〔2005〕60号):符合上述条件的屠宰加工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进京禽类产品备案申请表》,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认定,报北京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备案考察。

3.《关于调整辽宁省省外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动物防疫信息备案管理工作的函》(辽动监函〔2016〕12号)第五条:省外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所在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备案申请,通过县(区)级、地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审核,并经输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我所发函推荐,经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

动物生产规模企业(如:生猪年出栏>500头)

动物产品定点屠宰企业

动物产品加工企业

1.符合动物卫生免疫条件

2.未被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

3.拥有完善的生产销售台账,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要求

1.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身份证或动物防疫合格证等复印件

企业向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农业农村部门核实——从上海市生猪销售企业清单中选取企业对接——对接成功和签订供销合同——销售后定期开展服务反馈。

畜牧中心(0557—6022254)

12.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推广服务办事指南

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通过宣传单、培训讲座等多种方式宣传动物疫病防控技术。

13.畜牧技术推广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第三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

作经费。

通过宣传单、培训讲座等多种方式进行畜牧技术推广。

14.水产养殖实用技术推广及水生动物病

害防治技术服务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二)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第十一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通过宣传单、培训讲座等多种方式进行水产养殖实用技术推广及水生动物病害防治技术推广。

15.组织参加农业展会办事指南

《安徽省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组委会关于印发第十六届安徽省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皖农展组〔2015〕1号):3.参展单位及带队参会人员报名。各参展合作社、家庭农场要按照报名表(电子版)要以市为单位于12月18日前报省农委合作处。

乡村产业发展股

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和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1.参展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进货凭证、部级获奖证书以及“三品一标”认证证书复印件。

2.经销食品的企业及个人,还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检疫合格证或商品检疫证明及健康证(复印件)。

3.参展产品检测报告。重点突出我市的名牌农产品、特色产品、国家农博会认定的农业名牌产品和已获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1.按照企业自愿,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根据文件分配展位情况,由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向市农委推荐;

3.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确定。

乡村产业发展股(0557—6022347)

16.农机购置补贴受理投诉举报办事指南

1.《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8〕50号)

农机中心

存在违反农机购置补贴的情况

投诉受理—实地调查—按规定处理。

农机中心(0557-6022451)

17.农机技术推广和培训办事指南

《安徽省农业机械促进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的农业机械技术,列入当地农业机械技术推广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的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机械产品供求、作业市场需求、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和农业机械化管理等信息。

通过宣传单、培训班等多种方式进行农机技术推广和培训。

18.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

办事指南

《安徽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4号)“第八条设区市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审批。”“第九条县(市、区)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第十条乡镇(街道)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核实。农村老拖拉机手应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用于申请表)和能证明本人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填写申请表、承诺书。认定程序为:个人申请—受理登记(乡镇)—初审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区)—审批备案(市级),补助资金由县区级工龄补助办公室编制明细表报送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制定账户。

政策范围内的农村老拖拉机手

四、服务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2.受理登记。乡镇认定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4.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同时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批。

5.审批备案。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审批,并将批准后的汇总表(附件1-5)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五、办理时限

七、咨询方式

农机中心(0557-6022232)

19.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农业农村领

域)办事指南

1.农业部《关于开通“12316”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的通知》(农市发〔2006〕10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65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好12316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16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归并。

局办公室

3、告知:将办理意见答复来电人。

局办公室(0557—6022397)

20.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办事指南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单、培训班等多种方式进行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21.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办事指南

1.《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财政测土配方施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16〕40号):五、保障措施。(三)强化技术支撑。各级农业部门要成立专家指导组,开展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重点做好技术方案编制、技术培训、包片指导、模式攻关、技术集成及创新、绩效评估等技术支撑工作。重点加强化肥减量增效、农业资源循环利用、监测预警体系及“互联网+”等关键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五、保障措施。(四)强化技术支撑。省农委成立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专家指导组,提出具体技术方案,开展指导服务。

落实好化肥减施综合技术研发重大专项。推动建立全省肥效监测网络,完善肥料使用调查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掌握肥料使用和效应评价数据。市、县各级农业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专家团队,围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开展技术指导服务。

通过宣传单、培训讲座等多种方式进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

2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办事指南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四、(五)提高耕地质量水平。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水利配套设施,改善耕地基础条件。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控污修复、治理盐碱、改造中低产田,提高耕地地力等级。力争到2020年,耕地基础地力提高0.5个等级以上,土壤有机质提高0.2个百分点,耕地酸化、污染等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提高耕地基础生产能力,确保在减少化肥的同时,保持粮食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农业规划与发展股

通过宣传单、培训讲座等多种方式进行耕地质量保护与

提升技术推广。

农业规划与发展股(18763349685)

23.农业植物检疫知识宣传办事指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1995年第5号发布,2007年第6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第(三)项: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通过宣传单、培训讲座等多种方式宣传农业植物检疫知识。

24.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办事指南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所属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编报农村能源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能源统计工作;(三)组织指导农村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开展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四)指导与扶持农村能源产业的发展,负责审核农村能源工程技术项目并监督实施;(五)配合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农村能源技术、产品及工程标准、质量的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经中心

通过宣传单、培训讲座等多种方式进行农村能源技术推广。

农经中心(0557-6022315)

25.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指导

26.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转报

特色办

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材料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调查表》、资质证明材料、质量控制规范、生产技术规程、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农户清单等、合同、协议,购销发票,生产、加工记录、含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或设计样张(非预包装食品不必提供)

1、受理: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件的材料;

2、审查: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省文件要求实施审查;

3、办结:市农业主管部门复核后上报省农业主管部门;办好后自取或邮寄。

免费。

特色办(0557—6665989)

27.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培育、推荐办事指南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关于培育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实施意见》(皖农产〔2015〕6号):三、(二)推荐。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上报。六、(一)加大融资扶持。(二)强化人才培训。(三)推进科技创新。

法人

(一)主营业务收入

粮食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

2.油料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6亿元以上。

3.畜牧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

4.特色类

茶叶类:加工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

茧丝绸类:加工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中药材类:加工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林特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

水果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上。

水产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

蔬菜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棉花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上。

5.电子商务类: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上。

(二)固定资产:加工类龙头企业3000万元以上;服务类龙头企业1000万元以上。

(三)利益联结: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上年度带动农户种养和就业人均增收2000元以上。

(四)企业经营:主营业务突出,企业效益处于同行业领先,近三年内无亏损,没有偷税漏税、拖欠工资、拖欠社保等不良记录。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在60%左右,银行信用等级在AA及以上等级。

(六)企业主营产品竞争力:在全省同行业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品牌创建、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地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七)企业质量管理: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已通过ISO9000族或HACCP等管理认证;标准、规范健全,主营产品已获得QS认证;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卫生事故。

(八)企业职工素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达到5%以上;重要生产岗位的工人一般应已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对国家有持证上岗要求的工种,在岗人员必须已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1.龙头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省级(包括相当于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文件复印件;

2.龙头企业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一)受理。企业申报,填写报表,并附上年度审计报告。

(二)推荐。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审核汇总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部门上报材料。

28.省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荐

关于印发《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农产办〔2015〕13号)第二条:申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一)由省级(包括相当于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1个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0个家庭农场共同发起。

(二)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龙头企业

(1)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带动农户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5%以上或带动农户种养和就业人均年增收1000元以上。

(2)龙头企业推进优势资源整合,塑造农产品优势品牌。通过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合作,实现企业品牌共享共建,实现品牌价值延伸到种养原料的溢价高于市场价5%以上。

(3)按照行业类别粮油类、畜牧类、特色类(包括茶叶、茧丝绸、中药材、林特、水果、水产、蔬菜、棉花),分生产类、加工类、服务类进行划分,对每个类别内行业企业确定不同的评选条件。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企业,单列评定。

①粮油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②畜牧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③特色类

茶叶类: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茧丝绸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中药材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林特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水果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水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蔬菜类: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④电子商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2.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建立财务管理、成员帐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3.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符合当地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建立正常的生产经营核算和基础台账,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积极承担土地流转和标准化种养的任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联合体发展的基础作用。

1.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表;

2.龙头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省级(包括相当于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文件复印件;

3.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及示范合作社文件复印件;

4.家庭农场工商营业执照及示范家庭农场文件复印件;

5.龙头企业、合作社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6.由县(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带动农户收入证明;

7.联合体章程复印件;

8.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9.联合体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10.联合体建设方案。

1.受理:联合体向县农业农村局产业化科提出申请。

2.推荐:县农业农村局产业化科初审、推荐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29.畜禽养殖污染综合利用指导办事指南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通过宣传单、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宣传畜禽养殖污染综合利用知识。

30.省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转报

1.《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七、各有关省区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示范创建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加强宣传发动,积极营造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农牧〔2010〕97号)第八条: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标准由各地根据生产水平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调整。

3.《关于印发安徽省2015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办牧〔2015〕17号):3.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场填写申报表,并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将申报表、评分表一式两份经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确认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广德、宿松县材料直接上报省农委。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并按优良程度进行排序,在省下达的申报数量范围内择优推荐上报。

从市级示范场中推荐,达到部、省级示范场要求的生产规模和其他条件。

1、申报书

2、项目实施方案

3、单位自评评分表

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填写申报材料—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确认盖章—市农业农村局审核—转报省农业农村厅。

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组织评审认定后公布。

31.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投

诉受理办事指南

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存在瑕疵的事实。

32.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推荐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程,到2015年,培育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700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4000个,省从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100个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通过示范县和示范社建设,提升整体发展水平,示范带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一)依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二)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三)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四)内部制度健全:有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建立了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

(五)带动能力较强

1.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50户以上。

2.畜禽、水产及其他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3.水果、蚕桑、药材种植等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4.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5.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30户以上。

6.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7.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8.带动非成员户达到300户以上。

(六)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1.粮棉油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

2.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露地蔬菜500亩以上,大棚蔬菜100亩以上。

3.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生猪年出栏10000头,奶牛年存栏300头,肉牛年出栏1000头,肉鸡年出栏300000只,蛋鸡年存栏50000只,鸭(鹅)年存栏30000只。

4.水果、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5.苗木、花卉等经济林生产经营面积2000亩以上。

6.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7.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水面:池塘面积达到500亩以上或湖泊、水库等5000亩以上。

8.从事农田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动力机械20台以上,从事其他农机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相应机械设备10台(套)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20000亩以上或年农机经营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9.蚕桑专业合作社桑园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或蚕茧产量达到50吨以上。

10.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灌溉面积达到20000亩以上。

11.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按业绩评定,申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七)被评为上年或当年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1.《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申报表》和《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3.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情况及结构;

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6.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包括成员及管理人员情况、组织内部机构设置、资源状况、资产状况、经营规模及效益等;

7.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1.接受申报;2.组织初审;3.进行评审;4.公示(农业农村局);5.认定转报(农业农村局)

七、服务时限

农经中心(0557—6022315)

33.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办事指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

自然人、法人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申请书

申请—受理—审核—批复

34.补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5.通过兽药GSP认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1、受理:畜牧中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审查:由畜牧中心窗口根据现场审查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3、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许可证或者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35.补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畜禽场基本情况说明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退回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根据现场审查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3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许可证或者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36.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现场确认办事指南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和《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都有要求现场确认。

自然人

1.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

2.不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在2009年1月1日前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3.2019年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应届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

1.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申请——畜牧中心现场审核——发放准考证。

37.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证书发放办事指南

《执业兽医兽医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

达到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划定的分数线,公示无异议。

考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至网上选择的证书领取地领取证书。

38.畜禽产销信息发布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通过互联网等形式发布畜禽产销信息。

39.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和疫病科普知识宣传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通过互联网、宣传单、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和疫病科普知识宣传。

40.养殖安全用药宣传培训办事指南

1.《农业部关于促进兽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6〕15号)第二十六条:加大养殖安全用药宣传培训力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规范养殖用药行为。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9年)的通知》(皖农牧函〔2015〕708号):二、(二)4.各地要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场(小区、户)、动物诊疗机构、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生产企业等兽药使用单位的监管,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推行科学合理用药、安全用药,将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到村、普及到户、落实到企业,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大力推进标准化和健康养殖。

通过互联网、宣传单、培训讲座等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养殖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

4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名单公布办事指南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第一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通过网络等方式将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43.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指导办事指

44.农药、施药器械使用技术推广办事指南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

通过宣传单、培训讲座等多种方式宣传农药、施药器械使用技术。

45.种子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办事指南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

种子管理站

通过宣传单、培训讲座等多种方式推广种子良种良法技术。

种子管理站(0557-6082019)

46.农业机械化技术咨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七条: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2.《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五条: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提无

通过宣传单、培训讲座等多种方式推广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47.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

立分支机构备案办事指南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行政审批服务股

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1.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2.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3.设立企业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行政审批服务股(0557-2379027)

48.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备案服务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1.备案申请表。

2.评估报告。

49.土壤污染农用地地块风险管控效果、修

复效果评估报告备案办事指南

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50.农村能源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办事指南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农村能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规定报当地技术监督和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案。

能源办

能源办(0557-6022553)

51.农业特色产业帮扶办事指南

1.《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农规发〔2021〕3号):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共同富裕方向,顺应产业发展规律,强化创新驱动,加大政策扶持,健全产业链条,补齐要素短板,长期培育和支持脱贫地区特色产业,拓展产业增值增效空间,创造更多就业增收机会,促进内生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有力支撑。

2.《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农办函〔2021〕840号):五、强化产业发展组织保障(二十)压实工作责任。建立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协调推进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强化统筹协调,推动各项产业帮扶政策措施落实。

通过宣传单、培训讲座等多种方式推广各项产业帮扶政策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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