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二条(一)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一)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