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增强赵州梨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树立赵县梨果新形象,推进赵县现代梨果业快速健康发展,赵县人民政府决定将“赵州梨”打造成赵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为规范“赵州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与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梨果业整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公用品牌的使用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五条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符合要求的种植、加工、营业场所和贮藏保鲜条件等,取得营业执照,并拥有自主商标品牌,注册地与生产地在赵县县域范围内;
(二)生产经营满三年,且近三年无产品质量问题、商标侵权、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投诉责任等其它严重负面信息;
(四)自愿履行协会会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接受协会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生产企业应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完成生产经营主体注册,并开展追溯管理。
第六条申请使用公用品牌应向协会递交以下材料:
(一)《赵县“赵州梨”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书》(由协会制定统一标准文本)一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四)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公用品牌的统一包装标识
第十二条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权的主体应用于公用品牌产品的包装,应将设计好的样张送协会审核备案后印制使用。
第四章公用品牌使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公用品牌使用主体的权利:
(一)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赵州梨”商标,优先享有公用品牌标识使用的服务和信息资源;
(三)优先参加各种涉农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产品对接、评选推介、评奖评优、各类信息交流等活动;
(四)优先申报和实施各类涉农项目;
(五)优先享受政府有关品牌建设的优惠政策和补助政策,以及产品科技成果转化资源;
(六)有权对公用品牌提出发展、规划、管理、运作、宣传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公用品牌使用主体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生产过程标准化管理,建立生产记录台账,保证产品质量;
(二)及时了解市场对品牌的接受度与满意度,自觉维护区域公用品牌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七)在公用品牌使用期间发生质量安全、经济纠纷和违法违规等问题,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章公用品牌的管理、保护与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协会对公用品牌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在赵县政府及赵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对赵州梨区域公用品牌进行管理和运营,并负责《赵县“赵州梨”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三)负责对使用公用品牌的产品进行全方位跟踪管理;
(五)维护公用品牌专用权;
(七)积极应对市场上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并联合赵县农业农村局、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受理公用品牌产品消费者的投诉,保证公用品牌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
(一)有以次充好、不按要求管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按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未达标,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连续两次不合格的(抽检合格率低于99%为不合格);
(四)超核定范围、数量使用公用品牌的;
(五)转让、出售、转借、馈赠公用品牌或其包装的;
(六)其他违反使用许可协议,侵犯公用品牌管理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严重影响公用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