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有(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二)植物保护站;(三)土壤肥料站;(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六)农药生产企业;(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只有符合上述七种单位可以经营农药。福建省目前还未实施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农产品质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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