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店卖伪劣农资被曝光

一、襄垣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肥料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

2023年12月,襄垣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对2023年全省肥料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显示襄垣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生物有机肥”有机质含量与登记批准含量不符,综合判定不合格。襄垣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9日从石家庄某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案肥料825袋,以60元/袋的价格共销售29袋,违法所得1740元,剩余796袋在得知检测结果后主动退回厂家。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按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7项,襄垣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襄垣县某种子门市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3年12月,襄垣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省虹豆及其他作物用药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知》,显示襄垣县某种子门市部经营的农药“敌草快”登记有效成分“敌草快二化物”未检出,未登记有效成分“百草枯阳离子”含量5.5%,综合判定不合格。襄垣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28日从太原市某农资服务部购进1件涉案农药,共计20瓶,除抽样检测未销售,售价8.5元/瓶,核定货值金额17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涉案农药认定为假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25项,襄垣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壶关县某种子直销点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4年3月,壶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壶关县某种子直销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门店农药专柜第三层摆放有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某商标农药“辛硫磷”4瓶和某商标农药“草铵异丙胺盐”5瓶。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1日从长治市某农资公司购进涉案农药“草铵辟异丙胺盐”60瓶,在质量保证期内以15元/瓶的售价销售56瓶,剩余4瓶未销售,不存在违法所得;当事人于2023年6月5日从长治市某农资公司购进涉案农药“辛磷”100瓶,由于发现只有半年质量保证期当事人于2023年6月10日退货50瓶,在质量保证期内以12元/瓶的售价销售45瓶,剩余5瓶未销售,违法产品货值共计120元。涉案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按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26项,壶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并处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屯留区某农资农家店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4年3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屯留大队执法人员对屯留区某农资农家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门店摆放有标称“荃*787”的玉米种子在售,该产品标签标注有:茶*787,净含量4200粒,审定编号国审玉2022****,安徽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等信息,该种子标签标注种植季节为“4月底-5月初播种”,违反《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经立案查明,2024年3月1日,当事人从长治市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玉米种子1件,共20袋,售价60元/袋,截至检查发现未销售,不存在违法所得,核定货值金额1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按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1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长子县某化肥经销店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2024年4月,长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发现长子县某化肥经销店销售的玉米种子“博某100”包装标签上的信息代码通过扫描追溯网址后无法查询到该种子加工批次以及物流或销售信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1日从屯留区某农资店购进涉案种子20袋,以每袋售价60元销售1袋,违法所得60元,货值金额1200元。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按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1项,长子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潞城区某日杂综合门市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4年3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潞城大队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发现潞城区某日杂综合门市经营的标称“嗯酮·霜脲氰”的农药17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5日,质量保证期二年。执法人员通过检查该门市的农药进销货台账和销售票据发现,该门店分别于2024年3月12日和3月19日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3袋。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21日从长治市某农药经销商购进涉案农药20袋,超过质量保证期后销售3袋,每袋售价2元,违法所得6元,货值金额40元。涉案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按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26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17袋和违法所得6元,并处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长治市高新区某种子经销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2024年3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发现长治市高新区某种子经销部销售的标称“生物有机肥”所标注的适宜范围与登记核准的适宜范围不符。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20日从生产厂家购进8袋涉案肥料,以每袋售价40元销售6袋,货值金额320元,违法所得240元;涉案肥料为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按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7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并处罚款120元的行政处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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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四、监督抽查结果处理 (一)监督抽查结果确认及复检。检测机构收到合格样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在检测结果确定后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报告发送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贵州省农资农产品质量检打联动办法》(黔农发〔2013〕24号)规定,及时https://news.foodmate.net/2019/03/5088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