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农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供财联发〔2022〕2号
各区县(市)(略)、(略)、(略):
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化肥、农药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供应,调控稳定市场,(略)、(略)、(略)共同制定了《宁波市市级农资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宁波(略)(略)
宁波(略)
(略)
2022年3月15日
宁波市市级农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春耕、双夏化肥供应,稳定农资市场价格,保障救灾化肥、农药应急需要,规范宁波市市级农资储备(以下称农资储备)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略)指农资储备为化肥、农药储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资储备承储企业的选定、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农资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农资储备分为春耕化肥储备(以下称淡季储备)、救灾化肥、农药储备(以下称应急储备)。
第五条农资储备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和“谁储备,谁负责”的原则。(略)负责农药的储备管理;(略)(略)(以(略))负责化肥的储备管理和化肥、农药的承储管理,并做好化肥、农药储备补贴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略)负责化肥、农药储备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等工作。
第六条农资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市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章储备品种、规模
第七条针对农业生产需求,由(略)组织专家提出年度具体储备品种意见。(略)、(略)(略)确定市级农资储备规模。
第八条农资储备规模统筹考虑本市农业生产需要和省农资储备要求,进行动态调整。一般储备规模为:
淡季储备:化肥2.5万吨,主要品种:氮肥(不低于任务量30%),磷肥、钾肥、复合肥(不高于任务量70%)。
应急储备:化肥0.5万吨,主要品种:氮肥0.15万吨、钾肥0.05万吨、复合肥0.3万吨;农药56吨,主要品种:杀虫剂36吨、杀菌剂20吨。
第九条农资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3年。
第四章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第十一条市级农资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具备化肥、农药生产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正常。
(二)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近三年年均化肥销售8万吨以上,农药销售2000吨以上。
(四)在本市有较完善的化肥、农药经销网络。
(五)具备与承储规模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六)未因故意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或造假等(略)门处理过。
(七)银行信用记录良好。
(八)不得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两种情况。
第十二条(略)按照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农资储备承储企业,采购结果报送(略)、(略)。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在承储责任期内承担储备任务。
第五章储备任务管理及履行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挂牌管理,承储仓库应标注“宁波化肥(农药)储备库(应急储备/淡季储备)”。
第十五条根据台风、洪涝和重大农作物病虫等灾害对本市农业生产的影响,(略)(略)、(略),决定动用应急储备化肥、农药。
第十七条为保障本市春耕、双夏化肥供应,稳定化肥市场价格,承储企业淡季储备化肥按以下指标进行考核:
(三)库存量:一是承储企业在本市区域内各库点(含厂区)库存(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40%);二是承储企业与上游供应商签订的淡季储备合同项下的本市区域外库存(不高于承储任务量的60%)。
第六章储备补助
第十九条市财政对承储企业按以下范围给予补助:
(一)化肥储备补助
1、利息。按承储任务实际占用资金和承储企业全年贷款的平均利率计算。
2、损耗。按实际库存量价值的0.4%计算。
4、运杂费:装卸费、短驳费、运费等,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补助。
5、其它补助:按市政府要求,投放救灾化肥、农药产生的费用;为稳定本市化肥市场价格造成的承储企业经营风险。
(二)农药储备补助
实行定额包干,每年补助125万。
第二十条在年度储备期开始第1个月按上年补助额的50%预拨补助资金,在年度储备期结束后进行专项审计,根据考评得分拨付补助余额。
第七章储备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储备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需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略)、(略)、(略)报送上月储备动态情况。
第二十二条建立市级农资储备监管机制。(略)、(略)、(略)组成监督检查组,对承储企业储备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每储备期不少于1次;(略)对承储企业储备情况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一)未按要求上报储备数据、情况、资金补助申请材料。
(二)(略)报数据、情况与实际有明显不符。
(三)未完成储备指标。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储备补助资金。
(二)投放市场的储备化肥、农药经有关方面检测为假冒伪劣,化肥实际养分含量及重量与标准明显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