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和生产销售证明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明确境内代理机构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职责,确定其能全权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肥料登记、包装、进口肥料等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3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表。
04
生产企业考核表。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05
产品安全性资料。
安全性风险较高的产品,申请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产品对土壤、作物、水体、人体等方面的安全性风险评价资料。
06
产品有效性资料。
(1)田间试验报告。
(2)产品执行标准。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登记产品的执行标准。境内企业标准应当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07
产品标签样式。
申请人应提交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规定的产品标签样式。
08
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
(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产能等。
(2)产品研发报告。
(3)生产工艺资料。
包括原料组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配置、生产控制措施。
09
肥料样品。
(1)产品质量检验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应提交同一批次的肥料样品2份,每份样品不少于600克(毫升),颗粒剂型产品不少于1000克。
(2)抗爆性试验需提交1份不少于9000克的样品。
(3)包膜降解试验需提交1份不少于1000克的包膜材料。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需提交试管斜面两支。
(4)样品应采用无任何标记的瓶(袋)包装。样品抽样单应标注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有效成份及含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抽取肥料样品并封口,在封条上签字、加盖封样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