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2月14日由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2月20日省政府令第122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依法实施肥料监督管理一部重要的政府规章,它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理清部门职责分工,强化肥料市场准入和监管,遏制和减少假劣化肥坑农害农事件,促进我省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民增收和人民群众的健康生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肥料是农业的主要投入品,是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抓手。当前,传统肥料已不适应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新型肥料层出不穷,鱼龙混杂,主要表现在:肥料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其词乱宣传,特别是近年来肥料坑农害农事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在肥料使用上,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肥料投入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在经济作物上的投入占60%以上,已造成了耕地质量下降,地下水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影响了农产品品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生活。同时,在肥料产品监管方面也存在多头管理、力度不够、无法可依等问题,造成了肥料生产、经营、使用上的混乱。制定《办法》,将助于从总体上加强肥料监督管理工作,有力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用肥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三、制定《办法》的可行性
2000年以来,省外一些地方政府如山西、吉林、江苏、浙江等均出台了适合当地的肥料管理办法,天津市还颁布了肥料管理条例。为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农业部出台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发〔2010〕20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农〔2015〕35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推进落实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15〕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等一系列文件,基本涵盖了肥料管理的全过程。这些文件为制定《办法》提供了系统的编制基础。
四、制定《办法》的依据
五、《办法》的起草过程
目前,由于国家尚未出台《肥料法》或《肥料管理条例》,我省也无肥料管理办法,给我省肥料市场监管带来了很大困难,假劣肥料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因此,从2010年起,我省启动了《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的立法程序,多次组织调研组赴各地听取农业部门及肥料生产、销售企业意见,广泛征求工商、质监、工信等部门意见,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和有关方面参加的座谈会,最后形成了现在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