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种植基地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切实规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农经部门审查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七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九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广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第十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创优机制。
第三章标准化生产制度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产操作规范,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
(二)农药、化肥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执行,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以及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农药和随意加大用药量。设立专门的农药仓库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核对农药的数量、品种和“三证”后,方可入库。积极使用生物农药,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或有关技术部门的病虫预报,规范用药,做到适时防治,对症下药,并注意农药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药效。
及时做好农药使用的田间档案记录,配合检测部门开展检测,严格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严格执行肥料合理使用准则,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以多元素肥料为主,单元素肥料为辅;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必须购买“三证”齐全的产品,不施用城市垃圾。肥料应按种类不同分开堆放于干燥、阴凉的仓库贮存。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应按照产地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条件的要聘请固定的'生产技术人员或专家顾问,专门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和监测服务。
(一)制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从事种植业的要合理选择优质抗病高产品种,实行科学栽培管理;坚持科学、平衡施肥原则,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生物肥;推广农业防治、生态防治、物理防治技术;注重搞好田园清洁、土壤消毒、轮作倒茬;完善水利设施,健全排灌系统。从事畜牧业的,要按照县畜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切实做好动物强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报告、检疫申报制度、畜禽标识、消毒清洁和无害化处理等分类制度;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家庭农场应定期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自检,同时主动申请、自觉接受农业监管部门检查。对抽检发现有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纠正。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要尽量采取包装销售,包装上要印注本场标识和联系方式,销售的农产品要如实填写销售记录,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根据《秭归县家庭农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本农场生产经营收支,与家庭其它收支分开。
第十八条家庭农场应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办理财务会计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代理记账,实行会计电算化。
第二十条家庭农场要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准确记载资产负债和经营收益情况,开展简易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适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定期向农经、税务等部门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家庭农场应统一使用县农经部门监制的账、表、据、薄,建立领用登记、稽查核销制度。
第二十二条家庭农场应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明确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和整理财务档案、文书档案、信息档案,妥善保管,完善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防强光等保管措施。
第五章品牌和示范创建制度
第二十三条家庭农场应加强品牌创建工作,积极争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国家地理标识认证,积极申报注册产品商标,积极参与产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家庭农场应根据《秭归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示范性创建申报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五条家庭农场应制定品牌和示范创建计划,分步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家庭农场品牌和示范性创建,依照《秭归县家庭农场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落实财政奖补政策。
第六章雇用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要减少或控制雇用工数量。
第二十八条家庭农场若长期雇用农工,应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保障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兑现劳务报酬。有条件的可以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家庭农场应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和雇用工管理台账(用工登记簿另附),完备基本信息,并在工商、劳动等有关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章学习培训制度
第三十一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职业农民专业技能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参观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家庭农场应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四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情况纳入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考核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社员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度。
第三十七条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到乡镇财政(经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十八条家庭农场在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资料中,隐瞒重要事实或作虚假记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从20xx年4月1日起试行。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家庭农场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家庭农场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家庭农场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家庭农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家庭农场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家庭农场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
第三条财务管理是家庭农场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
第四条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家庭农场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分析家庭农场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当好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六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
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第七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九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家庭农场负责人,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一、种植基地农业资材采购制度
为了规范苗圃基地农业资材的采购规范,特制定以下农业资材的采购制度。
1、种子应向具有种子经营权的单位购买,选择优质、抗病的品种,杂优利用技术和杂交一代新品种或按公司经营决策购买。
2、农药必须向具有检验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标准等“三证”的企业购买。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的要求,科学合理选择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3、肥料必须向具有检验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标准等“三证”的企业购买,不能购买未经登记的产品。人、畜、禽粪等有机肥料必须经过充分腐熟或无害化处理后使用。未实行生产许可证和肥料登记管理的有些肥料品种,要做到检验登记证和质量标准“两证”具有。
4、对其它农用生产物资的采购也应向有“三证”的企业购买,才能确保种植基地实施标准化生产。
5、种植基地必须对采购的农业资材进行档案记载,登记造册,清楚列明农业资材的品种、数量、规格、价格、进货渠道等。
6、种植基地要严格按照采购制度进行农业资材的采购,对擅自采购违规操作的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种植基地农业资材仓库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种植基地资材的管理,特制订以下农业资材的仓库管理制度:
1、种植基地应配备专门的农业资材仓库,农业资材入库前必须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入库的农业资材要进行分类整理且排放整齐,并作好登记,其中包括农业资材的品种、数量、规格等,并做好《农业资材仓库管理卡》。
2、种子、肥料和农药应有干燥、通风的专用仓库储放,防止种子、化肥和农药霉烂、变质、受潮、结块等。
3、农药要有专门的房间存放,对杀菌剂、杀虫剂分开放,并认真贴好标记,对农药的进出必须严格登记。
4、仓库管理员应按《领料单》发货,并保存好该存单,填写好《农业资材仓库管理卡》。对种子、肥料、农药使用后的剩余,必须及时退回仓库,并办理相应的手续,以防止散失农药、肥料给人、畜、作物和环境带来的危害。
5、对使用后的农业资材(肥料、农药等)的包装袋、瓶、箱子应集中回收,统一处理,以防止造成环境二次污染。
6、仓库管理员对各项农业资材设立购、领、存货统计工作,凡购入、领用物资应立即作相应记载,及时反映农业投入品的增减变化情况并且每月对库存农业投入品进行一次盘点。
三、种植基地田间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蔬菜产品具有可追溯性,特制定以下田间档案管理制度:
1、种植基地基本情况的记录:田间档案须记录种植基地的名称、负责人、种植面积、种植区编号、种植情况(移栽种植、养护的、播种种子数量、前茬茬口、定植期等)。
5、田间档案必须记录完整、真实、正确、清晰。
6、田间档案应有专人负责记录管理,当年的田间档案到年底整理成册,保存到档案袋。
7、加强对田间档案记录检查、监督及不定期进行抽查。
四、基地农药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苗圃基地农药的使用,特制订以下农药使用管理制度:
1、种植基地使用的农药必须由专人进行定点购买,只能使用有机种植级农药,绝对禁止使用禁用农药。
2、所购农药要进行专库存放。苗圃基地必须配置独立的农药仓库及专用的农药喷洒器具。
3、农药总账的建立。仓库管理员须详细核对领用农药的品种、规格、数量、并做好出入库记录清楚标明农药领用人、领用农药的品种和数量、领用日期、使用用途及使用地点等。
4、基地植保技术员根据病虫测报并结合实地情况及时作出基地的使用农药计划。
5、农药统一由基地主任领用。
6、农药使用的规定:
各种植区在施用农药时须在基地基地植保技术员的指导下配置农药;
喷洒时须密切注意现场气象状况,露地作物施药不得在雨天或大风天气下进行。相邻田块有其它苗木并处于下风时,用背包式小型机喷洒,以避免药雾吹到相邻苗木上。
种植员须根据施药进度,严格掌握用药剂量。每次施药的实际用量与规定用药量之间的误差不得超过5%;
喷洒器具的集中管理:每次施药结束,须将喷药器先用碱水洗一遍,再用清水认真冲洗。喷雾器清洗的程序是先用清水,再用碱水,最后用清水,以彻底清除机泵及胶管内的残留农药。药具经清洗后,放入专用仓库内由仓库管理员妥善保管。
五、种植基地的环境监察保护制度
为了保护种植基地的环境卫生,保证正常的种植生产,特制定以下环境检查保护制度:
1、对种植基地的灌溉水质量,环境空气质量和土壤环境质量指标应定期和不定期监测,须委托有关检测单位对生产基地进行抽检,尤其是周围的产业结构发生变化,有可能对种植生产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应及时进行水、土、气质量指标检测。
2、种植生产基地应加强对自身产地环境的保护,应制定生产基地种植病虫害防治措施,科学施肥,合理灌溉,尽量减少化肥的使用量,增施充分腐熟或经无害化处理的有机肥料,及时回收田间的废弃农膜、农药空瓶和农业资材的包装物等,对基地内的卫生必须保持经常整洁。
3、生产基地应杜绝污染源的产生,不得开设有污染的生产项目,控制生活污水,禁止使用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化学制剂,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4、禁止向生产基地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六、基地的出圃制度
为了规范蔬菜产品的出圃,特制定以下标准:
1、蔬菜产品的出圃标准是当苗木产品的规格(胸径、地径、高度、冠幅等)生长到适合各项需要的规格,具有形态优美,生长健壮。
2、蔬菜产品出圃前须进行病、草、虫害的检查,经基地主任确认,基地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出圃。
3、如公司有特殊需要,按公司种植管理部经理的指示对蔬菜产品采取特殊的出圃程序。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规范种植业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种植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种植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种植业生产经营应遵循科学发展、生态保护、资源节约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种植业生产经营应遵循市场需求,根据市场价格进行种植,有序开展经营活动,保障农民的利益。
第五条种植业生产经营应遵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法律法规合规的原则,依法纳税,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六条种植业生产经营应遵循绿色生产、节约资源的原则,积极推动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循环利用。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种植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制度,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种植业生产管理
第八条种植业生产经营行为应当遵循农作物的生长周期,根据气候、土壤、灌溉条件等因素制定种植方案,合理安排耕种工作。
第九条种植业生产经营应采用高效的耕作方式,合理利用农业机械化装备,提高种植效率和产量。
第十条种植业生产经营应合理选择农作物品种,根据市场需求和气候环境选择适宜的作物,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一条种植业生产经营应遵循农作物保护的原则,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和其他农资,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种植业生产经营应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制定专项计划,加强预防、监测和应对措施,确保农作物的健康生长。
第三章种植业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种植业经营行为应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农作物的种植规模和品种,制定经营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十六条种植业经营应建立健全农产品销售渠道,推广品牌农产品,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第十七条种植业经营应加强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根据市场需求制定价格策略,做好成本控制,提高经营效益。
第十八条种植业经营应做好农产品质量确保工作,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检测和监控,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种植业经营应遵循合同精神,签订合法合规的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种植业经营应遵循信用经营原则,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提高信用评价和信用等级,推动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种植业经营应积极开展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农业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章监管与执法
第二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种植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制度,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农产品的监测和抽检,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农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农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市场信息和经营指导,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第二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种植业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农民的科学种植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升种植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以前的种植业生产经营行为也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