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攻坚突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漯河市2018年持续打好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漯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30日
漯河市2018年持续打好打赢
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1+2+9”以及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1+3+5”系列文件,持续打好打赢全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按照《河南省2018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豫政办〔2018〕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漯河市2018年持续打好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全市七条国省控出境断面河流水质全部达到省定目标要求,实现辖区内无劣Ⅴ类水体目标要求;确保澧河饮用水源地安全,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维持在100%;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消除,临颍县、舞阳县城区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截污纳管工作;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在Ⅲ类及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流域环境综合治理
1.深入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2018年年底前,漯河市城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建立长效机制,开展整治后评估及备案工作;临颍县、舞阳县城区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截污纳管工作,完成沿河排污口整治、河道清淤疏浚工作,实现水体无排污口、河道整洁。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城市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进行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水平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继续推进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和市定管控目标要求。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及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城市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要建设中水设施。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污水处理厂污泥直接进入耕地。加强设施运行监管,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水平。
3.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县区要制定实施2018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完成年度任务。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严格环境准入。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生态红线区、水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单元区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能力,分区分类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2018年年底前,完成市级及临颍县、舞阳县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推动工业节水。对电力、化工、食品、造纸、纺织(染整)、电镀、制药等行业企业用水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重点用水企业数据库;制订漯河市水效领跑者行动方案,发布漯河市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督促各县区完善并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造纸、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方案,完成年度任务。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提升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水平。产业集聚区要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管网,总排放口安装在线装置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做好污泥处理处置,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提升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水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控制种植业污染。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完成灌溉农田综合治理年度任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继续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建设,2018年年底前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套率达82%以上,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巩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整治成果,防止反弹。
责任单位:市畜牧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按照中央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水美乡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大力推动乡村坑塘清淤、蓄水、自净(生态修复)工程建设。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推进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梯次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对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村庄进行核查,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充分发挥环境效益。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委、环保局、水利局、畜牧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推动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开展交通运输业水污染防治。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加强内河船舶污染控制。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6.提升卫生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能力。建立和完善全市所有20张及以上床位医疗机构污水、污泥处理及贮存设施,强化所有20张及以上床位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及污泥贮存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污水、污泥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移交“五联单”记录台帐,确保各项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环境保护
1.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保障饮用水源地水环境安全。开展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排查,在排查基础上对澧河沿岸的所有污染源开展综合整治。推动县区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准化建设,完成勘界、立标工作,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自查评估;完成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基础信息采集、汇总、上报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利局、沙澧河建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做好信息公开。2018年起,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饮水安全做到全过程监管,从水源到水龙头的水质信息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卫生计生委、漯河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实施,临颍县人民政府、舞阳县人民政府
(3)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强化水质净化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消毒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运行管理。集中式供水工程按要求配备安装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加快推进澧河饮用水源取水口上移及配套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漯河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源汇区人民政府、西城区管委会
2.防治地下水污染。加油站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努力保障河流环境流量。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做好生态水量闸坝联合调度,对全市闸坝联合调度实施统一管理,努力保障生态用水。优先改善三里河、黑河、颍河、沙河、澧河等河流的环境流量。2018年年底前,初步建立颍河、黑河和三里河流域的重点河流环境流量改善机制。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开展清河行动。各县区按照全面推进河长制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对未经处理且直排入河的生活污水、医疗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工业废水等排污口,以及直接出市境排污沟渠的排查整治,保障入河排污口合法、达标排放;开展河湖垃圾、杂物、违建清除及水面干净的“三清一净”行动;对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可能影响水质的厕所、生活垃圾、秸秆、建筑垃圾等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3.节约保护水资源。开展节水行动,强力实施水资源费改税工作。摸清全市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2018年年底前建立市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建立市、县区、乡镇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三级名录,初步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体系。加强地下水保护,进一步推动实施全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加大非法自备井的打击力度。
4.逐步恢复水生态
(1)推动人工湿地建设。在有条件的支流入河(湖)口、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和河道,规划、建设人工湿地,进一步削减污染物,逐步恢复水生态功能。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住建委、林业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推动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保护水生态。探索研究沙颍河、洪汝河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按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做好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防治湖泊富营养化,控制蓝藻水华,加强沿河环湖生态保护。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委、农业局、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开展骨干河道生态建设。开展绿化行动,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建设形成河道绿色屏障。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林业局、沙澧河建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积极推进水网建设。以《漯河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为基础,以“恢复河流健康生命”为目标,深入开展水系连通方案研究,细化实化水网建设布局。以百城建设提质工程为抓手,积极推进城市生态水系建设。加快实施我市中小河流重点治理建设,提升防洪减灾和水生态修复能力。
7.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推进全市河湖及其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清理整治侵占河道、围垦河湖及乱占滥用岸线等突出问题,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四)加强环境执法监管
1.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城镇和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涉水工业企业、医疗机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加油站等涉水污染源的执法监管,特别是加大对氮磷等污染物监管力度,促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开展工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发放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的要求,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超范围排污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养殖、非法采砂、非法排污行为。防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死灰复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利局、卫生计生委、畜牧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防范水环境风险。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建立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和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积极防范水环境污染风险。位于市界的临颍、舞阳、郾城、源汇、召陵、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县区要同下游城市加强跨界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切实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二)完善各项保障。各县区、各部门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各类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好税收、价格、补偿、奖励等政策,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及第三方治理;做好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保障运营资金,确保已建成城镇和产业集聚区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要加大地方水污染防治力度,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强化科技支撑等基础保障工作。
(三)严格奖惩问责。各县区、各部门要对重点工作任务实施调度、分析,逐步完善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对污染严重、水质恶化、工作滞后的县区采取致函、约谈、曝光、问责等措施。按照漯河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1+3+5”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对各县区、各部门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促进全民治污。各县区、各部门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宣传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时按规定发布水环境有关信息;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开展普法活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实行有奖举报,动员全民参与监督,努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附件:1.漯河市2018年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
3.2018年市直有关部门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责任台帐
漯河市2018年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
序号
河流名称
断面名称
断面性质
水质目标
责任县区
1
沙河
西华程湾
国考核
Ⅲ类
舞阳县、源汇区、郾城区、召陵区、西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2
颍河
西华址坊
Ⅳ类
临颍县、郾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3
汾河
商水双桥
召陵区
4
清潩河
鄢陵陶城闸
临颍县
5
黑河
郾城漯邓桥
Ⅴ类
召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6
唐江河
西平寺后张
省考核
源汇区、西城区
7
三里河
舞阳栗园桥
舞阳县
附件3
漯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漯河更加出彩的必然选择,是全市人民群众的迫切期盼。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标本兼治,持续实施治本控源,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不断深化治标减污,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大力开展城市清洁行动,不断提升城市污染管控精细化水平;突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实施绿色调度制度,加强重点污染源差别化、针对性管控;不断夯实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将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全民治污,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漯河更加出彩的奋斗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推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推进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将治本之策贯穿始终。持续强化扬尘、工业和机动车等领域的治理水平,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重点区域与重点时段相兼顾。将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采暖季、夏秋收和污染天气时段管控,尽力削减污染物峰值和时长。
坚持工程治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工业深度治理、企业监控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减排效益。总结提炼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坚持党政同责与一岗双责相统一。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对本地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59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100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20天以上。(各县区2018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值见附件1)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加快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持续削减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深入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强天然气和外电保障,促进我市能源消费结构日趋科学合理。
1.加快建成清洁取暖体系将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为首要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实施以集中供热、“双替代”为主,清洁型煤为辅的清洁取暖政策。
(1)持续推进城区集中供热供暖建设。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已有大型热源和集中供暖管网的区域,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同时,未发展集中供热而群众确有供暖需求的县区,要根据当地热源条件和居民实际供暖需求,鼓励优先发展热电联产为主、地源热泵、电隔膜等清洁取暖方式为辅的供暖方式。2018年10月底前,市区新建改造供热管网长度8.8公里、新建改造热力站6座、新增供暖面积97万m2平方米、新增供暖普及率4.6%、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5%以上。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加快发展“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县区,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按照省定要求,持续推进“双替代”。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质监局、漯河供电公司
(3)科学实施清洁型煤替代。继续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工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依托全市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县(市)、乡(镇)、村三级配送机制,大力开展洁净型煤宣传、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市散烧办要抓住居民囤煤高峰期,持续组织开展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型煤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要求。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洁净型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定期开展检查;冬季采暖期间,每月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散烧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2号),重点加强2018年秋冬季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着力整治燃煤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确保2018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年度下降2%。从严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
3.持续提升热电联产供热能力。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的原则,加快民生热电项目建设,在热电联产供热覆盖区域内,逐步关停中小型单一供热锅炉,2018年10月底前,全市新增供热能力10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漯河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开展城市规划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8年9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淘汰。在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市区规划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使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6.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8年底,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4%以上。
(1)积极稳妥推进地热供暖。持续推进全市地热资源潜力勘查与评价,摸清资源底数,不断完善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体系和管理方式,总结地热能供暖区域连片推进开发利用模式,将地热供暖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城镇新规划区、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区为重点进行复制推广。2018年,全市地热供暖面积力争达到100万平方米。
(2)有序发展光伏发电。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村级光伏电站建设新模式,2018年,全年新增光电装机容量2万千瓦以上。
(3)多元利用生物质能。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学校、医院、宾馆、办公楼、居民区等为重点,有序推进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等热电联产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水利局、漯河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7.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争取我市天然气指标,力争2018年我市管道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达到15亿立方米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逐步优化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产业布局,持续强化“散乱污”企业管控,切实减少结构性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8.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2017年整治取缔2893家“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保问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
大力提高火车运输和多式联运比例,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快老旧车淘汰,加强在用机动车监控监管,实施重型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抽测,大力推广电动汽车,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9.大力发展铁路货运和多式联运。对既有铁路线路进行扩能改造、设备升级,加快整合华电、双汇等企业所辖的铁路资源,提高铁路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铁路运输量,形成辐射资源腹地、服务工业园区的区域地方铁路网。组织实施“多式联运+”工程,完善市内铁路站与物流园区、集装箱中心站、重点企业的无缝衔接,进一步提高跨运输方式资源整合能力。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0.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提升。2018年7月1日起,全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要做好国六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中石化河南漯河销售分公司、中石油河南漯河销售分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1.开展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2018年5月底前,研究建立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制度,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2.持续打击劣质售油行为。深入开展“漯河市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推动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使用。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对汽柴油生产加工企业、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乙醇汽油调配站等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依职能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3.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同时,公安、交通部门要将全市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现场查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物资集团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4.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6月底前在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设备建设清单见附件2)。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5.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5月底前,完善制定机动车管控实施方案,通过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同时,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设立环保、公安、交通、质检、商务、工商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对于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及驾驶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直至追责到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并将责任主体拉入“黑名单”。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6.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2018年4月底前,研究制定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要每月组织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要加强现场疏导,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避免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7.强化新车源头管控。2018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8.加强新车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停产整顿。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9.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0.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积极总结探索柴油车尾气治理技术,重点加强物流运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企业所属车辆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1.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环保部门要会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环保、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住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农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22.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2018年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积极推行新能源纯电动环卫车辆,不断扩大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建设规模,按时完成省定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质监局、漯河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完成化工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鼓励试点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和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全面建成工业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23.全面实施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化工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等化工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有色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电解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钒、锡、锑、汞和再生铜、铝、铅、锌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地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钢铁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铁合金、焦化和钢铁企业的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全面执行国家大气地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4.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市区建成区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开展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4月底前,完成重点VOCs排放企业VOCs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工作,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5.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8月底前,完成建材、火电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
26.强化工业料堆场扬尘整治。2018年10月底前,火电、建材、铸造以及集中供热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2018年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27.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市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筛选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于2018年7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市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健全全市工业企业监控制度,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
28.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年底前完成12家规模以上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9.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2018年按时完成省定创建任务。对于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30.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漯河供电公司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市扬尘污染治理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各类扬尘管控、城市日常保洁、道路清扫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巩固扬尘污染防治成效。
31.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在线监控“7个100%”,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严格监督扬尘防治资金投入使用情况,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厅、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2.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2018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漯河市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或省驻地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的全城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淤泥;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对清洁城市活动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克论净”工作进行评比。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攻坚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爱委会
33.加强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重点加强对绕城国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绕城区国省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1-2次,有效减少绕城、环城国省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起尘量。
34.加强干线公路路域环境整治。
(1)公路路面及两侧堆积物整治。加大公路巡查执法力度,路基范围内严禁堆放、倾倒建筑垃圾、农作物等杂物,禁止占用公路打场晒粮。公路路肩边缘外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堆积物全部清除。对易产生扬尘的裸露黄土(农田除外)全部进行绿化或覆盖。
(2)路边砂石场、粮食经营场站、木材加工厂的整治。公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生产经营手续齐全的砂石场、粮食经营场站,必须满足堆料封闭存放,或综合采用围墙、围档、防风抑尘网、自动喷淋、洒水等降尘措施,装卸过程有符合要求的除尘设施处理。砂石场、粮食经营场站和木材加工厂场内路面及出入口必须进行硬化,砂石场要配置冲洗设施,严禁带泥上路。对于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的坚决取缔。
(3)平交路口整治。公路沿线两侧未硬化的平交路口(生产路口除外)全部实行硬化,长度不得少于200米,同时做好路面的日常保洁、洒水降尘工作。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
(六)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细化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7.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2018年8月底前,各县区要督促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管控,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在厂区门口公示。关于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正常使用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120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65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8.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各县区在典型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本级政府(管委会)的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9.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采暖季,全市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实施停产。
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市环保局
(2)优化化工行业生产调控。2018年采暖季,全市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40.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90%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按照《漯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各地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气象局
41.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依据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安监、公安、交通运输、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严格落实《漯河市城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指导方案》,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42.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市环境监测中心联合市气象台会同专家团队,负责全市区域5天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提升预测预报精准程度,做好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为全市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环保攻坚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4.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7个100%”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20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环保攻坚办、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5.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结合气象条件分析,科学合理选择站址,完善国、省控自动监测站点布点分布,加强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实现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开展大气污染立体观测能力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5座重点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1座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6.持续开展餐饮业油烟治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3000米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含机关食堂)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优先使用光解原理的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油烟净化装置的正常运行。开展居民餐饮油烟综合治理,对已建成的居民楼餐饮油烟分期分批进行集中收集、集中处理,安装光解原理的油烟净化装置;将新建居民楼餐饮油烟集中收集、集中处理设施纳入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八)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47.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48.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地方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9.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县区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24号)和《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豫污普〔2017〕1号)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50.实施空气质量季度考核。依据各县区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各地季节性气象条件,分解下达各县区每季度PM25、PM10限值及优良天数的指标。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各地依据PM25、PM10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完成年度改善目标。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要专题研究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攻坚突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环保攻坚办。
市环保局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自动监控设施安装、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老旧车违规上路、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执法检查。
市商务局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和重型车油品质量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工商局(散烧办)负责组织对全市清洁型煤推广、散煤取缔、车用尿素推广和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质监局负责对汽柴油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严格考核问责。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每季考核。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的县区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导致全市完不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市县,坚决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四)深化生态补偿。依据《漯河市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结合各县区月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坚持按月实行资金激励和支偿,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越大、补偿资金越多,空气质量下降越多、扣收资金越多,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促进各县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加强宣传引导。在市环保攻坚办下设联合新闻组,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进一步加强与省、市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注重对新政策、新举措、推进力度、工作成效等加强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主动向公众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期限,满足公众知情权。各县区要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专栏,积极宣传我市采取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进展、督查问题等事项。各市直有关单位要在市环保攻坚办的统一协调下,统一发布口径,坚决避免多渠道发声和报送信息,发现负面舆情或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的舆情,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权威发声,正确引导舆论。
附件:1.各县区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值
2.2018年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建设任务一览表
附件1
各县区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值
县区
PM10(微克/立方米)
PM2.5(微克/立方米)
优良天数
95
55
230
郾城区
98
57
225
源汇区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西城区
附件2
2018年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建设任务一览表
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
在G107国道北入境处建设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1套。
在漯舞路吴城境内建设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1套。
在S238西入市处建设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1套。
在G107国道南入境处建设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1套。
在S238东入市处建设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1套。
在金山路迎宾大道入市口建设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1套。
在漯上路入市口处建设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1套。
8
在S241入市口处建设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1套。
9
在市区主要道路建设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2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