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开发了一款名为“某迅生活”的小程序,用于自营茶叶、内衣裤、灵芝等产品,同时推广外卖、电商平台的商品链接。然而,在该小程序中,虽然设有“修改手机号码”和“注销账户”选项,但当用户点击这些选项时,系统显示“暂不支持修改手机号码”和“暂不支持注销账户”。实际提供的更正信息和注销账户的渠道无法使用,且当事人未明确告知用户其他的更正信息和注销账户的方式,导致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典型意义
本案强调了电商经营者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信息更正和账户注销等方面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案件凸显了电商市场中,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管理权的重视,以及对电商平台合规运营的期待。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进一步强化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商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促使其建立完善的信息处理和用户服务机制,从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案件不仅是对当事人行为的警示,也为其他电商经营者树立了合规经营的范式,助力行业健康发展。
厦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构交易案
本案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的公平透明。案件中当事人通过虚构交易来提升店铺销量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他诚实经营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对电商平台的信任。处罚措施的实施,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息:任何企业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透明性。此案还提醒电商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机制,防止因短期利益而落入违法行为的陷阱,从而促使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明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APP协议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案
2024年2月,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网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履行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经查,投诉人购买的商品为平板电脑,未经激活且外观未损坏,但在购买后七日内申请退货时,当事人以“已拆封使用,无质量问题不支持退换”为由拒绝了退货请求,并提出仅提供20元的补偿以协助撤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当事人擅自扩大不适用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的行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2024年6月,依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行为,并对其处以2000元的罚款。
本案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电商领域。法律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是确保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获得信心与保障的基本权益之一。然而,一些商家为一己之利,擅自修改或限制这一政策,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个别消费者的权益,也可能对其他消费者造成潜在的影响,增加了消费者对电商平台的不信任感。市场监管部门的介入与处罚,不仅为投诉人追回了损失,也对商家起到了警示和规范的作用,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福州市鼓楼区某动物诊疗服务部以虚构用户评价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4年1月,福州市鼓楼区某动物诊疗服务部因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购买宠物打疫苗消费券后,到店还未接受服务就被店家强制要求做好评。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中确认该店员在与消费者沟通时使用了不当言辞,并表示其行为本意是建议消费者评价服务,涉嫌虚构用户评价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当事人虚构用户评价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于该事件情节较轻,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现场开具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做出100元的罚款处罚。
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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