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申报材料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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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积极扩大内需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以“政府加强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受益”为基本原则,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各方监督实施”的工作机制,努力扩大农村消费,建立、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报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原则。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中凡是应让农民知道的信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二是坚持下乡家电汽车摩托车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下乡家电产品和销售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点必须经县商务局备案和公告。三是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允许备案销售网点自愿选择中标企业。四是坚持中标企业流通网络开发性原则。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可以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五是坚持补贴领退属地化原则。我县农民可以在全省任何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后,由县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补贴资金。

三、主要内容

(一)家电下乡产品

1、产品及价格。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确定。下乡家电产品实施最高限价,家电下乡产品的最终销售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其中,彩电单价2000元以下,冰箱(冰柜)单价2500元以下,手机单位1000元以下,洗衣机单位2000元以下;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等5类产品最高限价另行公布。具体品牌、规格及价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3、补贴对象及标准。全县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在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中标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补贴,补助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实施期间内,每个农户购买补贴范围内的每类产品不得超过2台(件)。

(二)汽车摩托车类

1、补贴范围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县农民在*省境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给予补贴,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每户限购一辆。我县农民在*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2)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我县农民在本省境内购买摩托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2、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享受下乡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产品指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及摩托车。其中轻型载货车指总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3、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的,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4、我省配套鼓励措施。

四、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一)购买程序。

我县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我省境内任何一家中标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二)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与退货审核。

1、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农民到指定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销售点购买招标确定的产品后,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户口簿原件、补贴类家电汽车摩托车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其中: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申报时还需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持*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申报时,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经乡镇财政所初核,县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在农民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汽车摩托车为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从特设专户直接打入到申请人的个人储蓄帐户之中。我县的补贴资金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乡镇财税信息网)”实行“一卡通”发放。

2、退货审核。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金额,财政所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四、销售网点职责

(四)做好销售服务。签订责任书,并认真履行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的承诺。要准确开填票据,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要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

(五)进行网点备案工作。销售企业在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向县商务局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不享受补贴。

五、商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制定实施方案。县商务局要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本县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受理网点备案。县商务局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面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三)广泛宣传发动。县商务局要会同县财政部门,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四)规范市场秩序。县商务局要会同县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汽车摩托车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了防止家电下乡推广期间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地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得力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年第16号),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推广期间任何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就家电下乡搞限时限量促销;促销活动要与售货现场相分离;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时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五)搞好协调服务。县商务局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县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六)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县商务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州商务局备案。

七、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县财政局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县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五)安排工作经费。县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七、工作要求

(二)发展目标。着力打造管理集约化、网络规模化、服务社会化的现代乡村邮政物流综合服务平台。解决影响和制约邮政服务“三农”乡村流通渠道不畅、市场化程度低、流通方式滞后、部分流通产品质量没有保证等瓶颈问题,建设“布局合理、双向高效、种类丰富、服务便利”乡村邮政物流服务体系。年底前,完成县区级邮政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设;年底前,完成46处乡镇级(邮政支局所在地)邮政物流仓储中心建设,完成2282个行政村服务“三农”村邮站建设;年底前,完成25个空白乡镇邮政局(所)及邮政物流仓储中心补建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加强乡村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邮政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新乡村建设村庄规划。年底前,对各乡镇、村街进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完成尚未设置邮政局(所)乡镇新建邮政网点的选址,依照邮政行业标准,年至年完成新建工作。进一步加大对乡村邮政普遍服务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和支持力度,选择地理位置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乡村邮政局(所)将其建成中心支局,负责区域内村邮站建设和网点统一管理,并作为区域内邮政物流配送中心。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加快村邮站的选址和建设:一是以规模较大、农业生产较为活跃、能够辐射周围村落的村街为主要对象,通过村委会无偿提供场地和房屋,按标准设立;二是以乡村小超市、小商店、农资店为依托,由邮政部门在其经营基础上叠加邮政基本业务、缴费和邮政物流服务业务而设立。由市、县区财政按照村委会负责人的补贴标准,对村邮站服务人员给予适当补贴。此外,要紧密结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立足把村邮站建成“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入围农家店,把“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入围农家店发展成村邮站,将村邮站的建设纳入乡村消费经营网络建设大局。

三、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快乡村邮政物流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协调联运,形成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促进乡村邮政物流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乡村邮政物流的发展。

发改部门要将指导和帮助邮政部门做好全市乡村物流体系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乡镇邮政局(所)和村邮站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抓好项目对接,争取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国土和规划部门要按照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政策。对乡镇邮政局(所)和配套物流仓储中心等邮政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工商注册手续。对经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村邮站经营者,书面委托在有效区域内供销其种子的依申请直接核准登记;对于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规要求的予以当场登记。

农业部门要简化邮政企业办理相应经营许可证的手续,加强对乡村邮政物流服务的帮扶和指导。避免出现对邮政物流连锁经营网点进行多头和重复检查。要做好业务和技术指导,支持邮政企业与农技推广部门开展合作,探索实践依托村邮站开展定期或巡回农技知识培训指导的新方式,提升邮政科技服务“三农”水平。

交通部门要对邮政物流运输车辆给予政策支持。降低服务成本,打造畅通、高效的绿色运输通道”

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一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第十二条兽药内外包装必须符合保证兽药质量、贮存、运输和使用的要求。凡封签、标签缺损,包装破损的,不准出厂。

第十三条兽药的封签、标签和包装禁止转让和出售。

第十四条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本企业药检机构的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内包装上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在包装箱内附有检验合格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三章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系指专营兽药的企业和兼营兽药的企业,包括批发、零售公司或商店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内,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士、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非药学、兽医学技术人员必须经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准从事兽药经营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购进兽药,必须进行检查验收。检查检收内容包括:兽药名称、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检验合格证、批准文号、包装以及外观质量等。

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收购、保管、销售兽药,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

第四章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十九条兽医医疗单位的兽药制剂室应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设备、环境,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设备和药检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品种,必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配制兽药制剂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质量检验和卫生制度。每批制剂都必须有详细完整的配制记录和检验记录,经检验合格的,签发合格证,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五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开办兽药生产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基本建设报批程序以外,必须按下列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向企业所在县以上农业(畜牧)厅(局)申报,经审查同意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

(二)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三)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有关文件、材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兽药生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报批程序,按专项规定执行。

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经农业部批准后,再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按以下规定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一)省级以上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市(地)、县(区)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地同级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县以下(包括个体)兽药经营者,经县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兽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由国务院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或个体兽药经营者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兽医医疗单位开设兽药商店经营兽药批发零售业务或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上销售兽药的,必须按规定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兽药零售企业及个体兽药经营者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在发证机关的辖区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兽医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兽药制剂许可证》。

受理审查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算起。上述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条《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按农业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

第三十条发证与换发新证的具体管理按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兽药的标准与批准文号

第三十一条兽药的标准分为:

(一)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由兽药典委员会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

(二)专业标准:即《兽药质量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

(三)地方标准: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制剂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对新兽药实行生产期保护。凡经批准的新兽药,如未得到原研制单位的技术转让,在保护期(含试生产期)内不得移植生产。

第三十三条第一、二类新兽药经批准后,须进行试生产,试产期为两年。生产企业试生产前,必须向农业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发给试生产批准文号。

第三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申请批准文号,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送交检验样品和必要的资料,兽药监察所应当及时提出检验报告送交负责审核的农业(畜牧)厅(局),农业(畜牧)厅(局)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发给批准文号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兽药的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内,兽药生产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再注册。停产三年以上的兽药品种,原批准文号作废。

第三十六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无批准文号的兽药。

第七章新兽药审批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兽药。凡有条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兽药生产企业、医疗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从事新兽药研制。

第三十八条农业部设立兽药审评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由科研、管理、生产、教学、医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兽药审评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新兽药进行审评;

(二)对国外申请注册兽药进行评议;

(三)对已生产的兽药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九条新兽药、兽药新制剂及兽用新生物制品的审批和具体管理,按《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进出口兽药管理

第四十条外国企业首次向我国出口的兽药,必须向农业部申请注册,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只对该证载明的兽药品种和生产企业有效。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如继续在中国销售,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四十二条农业部定期公布外国企业已办理注册的兽药品种目录。

第四十三条对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的兽药,由农业部指定质量复核单位和临床试验单位负责质量复核试验和临床药效试验。

第四十四条凡进口已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品种,进口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申报,经审查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

进口菌(疫)苗、诊断液、血清等生物制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少量进口属生产紧急需要并且是自用的以及科学研究、试验中所需要的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品种,进口单位必须向农业部申报,经审查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地方所属单位进口须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同意。

第四十六条兽药进口单位应按《进口兽药许可证》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日期和生产厂家进口。

第四十七条对进口兽药实施强制检验。海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收报验的印章验放。

在口岸兽药监察所未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前,进口兽药不得销售、使用。

第四十八条出口兽药须符合进口国的质量要求。如对方要求出具政府批准生产的证件或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由出口兽药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兽药监察所提供。

第四十九条《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进口兽药许可证》的申报、审批程序和具体管理,按《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饲料药物添加剂管理

第五十条凡含有药物的饲料添加剂,均按兽药进行管理。

饲料药物添加剂必须按农业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及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药品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将药物制成预混剂。

预混剂应规定载体、稀释剂和分散剂的品种。生产企业应将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按兽药制剂的申报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发给批准文号后,方准生产。

第五十二条预混剂有效成分的配方必须在标签上注明。规定停药期的,应当在标签或说明书上注明。

第五十三条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的药物,必须符合兽药标准的规定。由两种以上药物制成的饲料添加剂,必须符合药物配伍规定。

第十章兽药监督

第五十四条农业部设立中国兽药监察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根据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城市、市(地)农业(畜牧)局可设立市(地)兽药监察所。

第五十五条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兽药监察所是国家对兽药质量进行监督、检验、鉴定的法定专业技术机构。中国兽药监察所负责兽药质量检验、鉴定的最终裁决。

第五十六条兽药监督员是在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代表政府对兽药进行监督、检查的专业执法人员。兽药监督员的名额要与辖区内兽药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兽药监督员执行兽药监督任务时,要佩戴中国兽药监督的标志并出示《兽药监督员证》。

第五十七条对已批准生产的兽药,如发现疗效差、毒副反应大或有其他原因危害人畜健康,应及时报农业部,提交兽药审评委员会评价。

第十一章罚则

第五十九条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没收兽药和非法收入、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第六十条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假兽药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对生产、销售劣兽药的,没收劣兽药和非法收入,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5000元。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对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的,除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配制制剂外,没收全部兽药和非法收入,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六十四条查处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罚款以及没收的非法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查处案件所需的办案费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核拨。

第六十五条兽药监督及检验人员利用职权,勒索财物,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编造检验结果的,根据情节由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兽药审批、监督、检验需要收取费用的,交纳单位应按《兽药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第六十七条实施《兽药管理条例》的单项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制定、,并作为本细则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八条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兽药成分的组成1.来自植物的药物很多,它占药物的大部分,并且治病的历史很久。我国劳动人民自古就十分重视植物的防病治病作用。据记载,早在公元前234220xx年,就有用草药治病的文字记述。植物药的成分复杂,含有的治病有效成分十分丰富,如称为生物碱的含氮的碱性有机物、各种有机酸、可被稀酸或酶类水解的化合物、挥发油、单宁酸与氨基酸等。在自然界中,药用的植物资源极其丰富。

2.来自动物不少动物都可以入药,有防治疾病效用。在公元六世纪问世的《本草经集注》,收集的760种药物中,就有虫兽一类药物即动物药。人类采用某些动物的器官组织入药,或以动物的某些分泌物、排泄物与体液入药,其中不少含有氨基酸、消化酶或激素的成分。

1977年以后,罗罗斯的铜矿便停止使用,旅游业取而代之成为城市的支柱产业,每年的旅游人口大约五万人。

罗罗斯镇区曾在1679年毁于与瑞典的战争之中,目前保留有80幢左右战后重建的木屋,令整个镇区呈现出中世纪的面貌。

悠久的矿业文化,完整的历史城镇以及二者间的紧密联系,使罗罗斯于1980年被列入世界遗产。

对遗产环境认识的变化与保护区的调整

1980年,罗罗斯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当时的申报材料内容简单,只是一些已有的保护管理条例。申遗成功后,挪威政府于1982年制定了罗罗斯镇区整体保护的计划。从当时的保护规划范围来看,这一保护规划的着眼点基本上仅限于罗罗斯的老城部分。

回顾罗罗斯的历史,无论整个城镇的经济发展,还是镇区居民的生活方式,铜矿的影响都是举足轻重的。因此保护工作必须改变过去仅将注意力放在有建筑的老城区的状况,而要将镇区与结合起来共同保护。

目前,挪威政府准备将罗罗斯四周的铜矿也包括进遗产范围,作为2008年世界遗产的扩充项目,这项工作正在筹备中。

罗罗斯的发展始终伴随着铜矿的发展。历史上,矿工收入微薄,还要种田或经商才能维持生计。因此,铜矿不能脱离具有其他经济职能的城镇存在。

图1罗罗斯位于多山地区,周围密布铜矿,同时也有一定量的农田

图2由南向北望去,完整的中世纪城镇面貌

图3罗罗斯镇上浓郁的生活氛围

图4矿坑附近保留的采矿设施

图5罗罗斯镇生长于矿山包围的独特自然环境中

图6专门修复公共建筑的工作室。这里同时研究窗的漆层,以判断该地区历史上窗棱的油漆颜色

图7破损的建筑局部和拆除的木材等待评价是否可继续使用

图8从窗上拆下的金属构件需要编号排列,以便重新安装

图9窗户上需要更换的玻璃要专门寻找传统的手工制作品,并保持外观不十分光滑的特点

图10(10-1,10-2)端头糟朽的窗棱没有完全换掉,只是更新局部,以最大限度地保留历史信息

文物建筑的修复

罗罗斯镇上的历史建筑曾用于铜的冶炼和加工,具有跨度大,空间开敞的特点。修复后,陈列了铜从开采到冶炼全部过程的模型,逼真而生动。许多建筑模型能在附近找到原物。

矿区的历史建筑,曾经是矿井的入口。修复后,主要用作地下矿井遗址展示的入口,同时,布置一些关于矿工生产生活的图片或实物展览。

历史建筑的利用

在罗罗斯,几乎没有历史建筑只整修一层“皮”的情况。多数是建筑的外部、内部与院落相结合,得到很好的保护和利用。

图11镇上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使用

图12博物馆展示的铜冶炼过程模型

图13模型所示的历史建筑已被修复

图14矿区的历史建筑也作为博物馆使用

图15博物馆中的展示

图16由博物馆可直接进入地下矿洞

图17利用步行街上的历史建筑开设具有地方特色的陶瓷艺术品商店

图18商店内部陈设

图19艺术品的户外陈设与建筑的院落有机结合

图20利用步行街上的历史建筑开设餐馆和酒吧

图21历史建筑内部尽端开敞,非常适合小规模聚餐或派对

图22院落的铺地、遮阳伞和座椅等设施共同营造了一个舒适的外部空间

镇区交通的组织

镇区平行的两条历史街道采取不同的交通管制措施。一条主要商业步行,另一条满足车行。

民间的保护力量

私人住宅的维护主要依靠业主。外部的更新在符合保护要求的条件下会获得批准,并得到80%左右的资金补助,户主负责20%。而内部设施的更新只要不改变结构,一般政府不做要求,也不提供任何资金帮助。

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同样不能忽视民间的保护力量。从1646年至1972年,罗罗斯的铜矿经过三百年的起起落落终于关闭了。在停止开采之后,矿工们不忍心将其完全废弃,希望保留最后的矿井,于是联合起来,争取到了国家的支持,1977年,铜矿被列入保护计划。

图23(23-1,23-2)利用镇区支路上的一组历史建筑开设旅馆的入口隐蔽,位于红色和黄色两幢建筑之间

一、电子商务的应用模式

在传统经营模式下,信息的传递、交易的完成通过单据、合同等纸质介质完成,信息处理的工作量大,速度慢,差错率高,资源浪费严重,效率低下。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经营模式,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电子商务主要有以下几种应用模式。

1、企业内部商务模式

现代许多大中型企业,机构庞大,在非网络化环境下,即使是公司内部的信息传送也难以做到及时。企业内部网(Intranet)目前已经成为一种有效的商务工具,它能够提供企业内各部门、各员工之间快速、安全的交流通道。企业的信息系统间可以加强信息传递,也可自动进行业务处理。总之,企业内部网能增加商务活动处理的敏捷性,对市场状况能更快地作出反应,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随着企业规模和业务的扩展,企业内部电子商务将大有作为。

2、企业与消费者间商务模式(BusinesstoConsumer)

这是消费者利用因特网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形式,类同于商业电子化的零售商务。随着互联网的出现,网上销售迅速发展起来。目前,在因特网上有许许多多各种类型的虚拟商店和虚拟企业提供各种与商品销售有关的服务。通过网上商店买卖的商品可以是实体化的,如书籍、鲜花、服装、食品、汽车、电视等等;也可以是数字化的,如新闻、音乐、电影、数据库、软件及各类知识商品;还可以是提供的各类服务,如安排旅游、在线医疗诊断和远程教育等。

3、企业间电子商务模式(BusinesstoBusiness)

这种方式是电子商务应用最重要和最受企业重视的形式;企业可以使用Internet或其他网络对每笔交易寻找最佳合作伙伴,完成从订购到结算的全部交易行为,包括向供应商订货、签约、接受发票和使用电子资金转移、信用证、银行托收等方式进行付款,以及在商贸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问题如索赔、商品发送管理等。在电子商务中,企业间的联系非常密切时,公司可以用电子形式将关键的商务处理过程连接起来,形成虚拟企业。在这种环境中,一家企业的商务活动在抬手之间就会影响另一家企业的业务活动。这种企业间商务模式,使交易双方能以一种更简便、更快捷的方式进行联系和达成交易。

4、税收电子化商务模式(GovernmenttoBusiness)

5、政府采购电子化商务模式(BusinesstoGovernment)

在BTG模式下,政府可以通过互联网采购清单,企业可以以电子化方式来完成对政府采购的响应。政府和企业站在完全平等的立场上,通过互联网来完成双方的交易。作为电子时代的甲方乙方,政府与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完成交易,一方面可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成本,另一方面便于建立监督机制。尽量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企业发展带来的机遇

众所周知,如今我们正处在一个全球性竞争空前激烈的时代,面对残酷的竞争事实,企业若想保持优势,经营者必须利用一切机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扩大市场及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确保自己的竞争优势。电子商务为企业提供了全球性贸易环境,建立了新型的商务通道,大大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水平和服务质量。在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各环节上,它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

1、电子商务能提高商务活动的效率

电子商务使以销定产更为简便易行,企业通过电脑网络展示自己产品的质量、性能、价格、售前售后服务及付款条件等,客户各取所需,发出订单,企业生产部门根据电脑网络传递的订购信息及时安排或调整生产规模和品种,从而实现小批量、多品种、零库存、即时制造和交货的理想模式,适应现代社会消费潮流。电子商务的实施不但可以大大提高交易速度,加快订单处理和货款结算支付,而且可以减少人为的疏忽,一些计算机程序基本能发现业务人员输入的错误信息而提出警告或自动予以纠正,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和浪费。这对严格要求单证一致的信用证结算贸易业务显得尤为重要。

2、电子商务能提高工作质量,扩大市场

电子商务增加了客户和供货方的联系。无论双方是否跨地区、跨国界,空间的障碍已经消失,电子商务系统网络站点使得客户和供货方均能了解对方的最新数据,而且电子数据交换(EDI)更加强了企业间的合作。电子商务可以提供每年365天、每天24小时的服务,使企业能更及时、准确、充分地掌握市场需求信息,按时、按质提供客户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从而加强市场竞争地位。同时电子商务可以提供交互式的销售渠道,使商家能及时得到市场反馈,改进本身的工作。

3、电子商务可降低成本,有利于提高企业利润

三、电子商务给企业带来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企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挑战:企业必须在构建电子商务环境、重构管理机制等方面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才能在电子商务的潮流中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1、构建电子商务环境,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企业电子商务建设和功能的充分实现离不开企业内部的信息化建设。目前中国企业普遍存在的信息化基础落后与网络和电子商务技术的现代化形成了巨大反差,已经不适应甚至阻碍了中国企业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企业是开展电子商务的主角,对于要参与和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来讲,必须具备开展电子商务的三个基本要素,即:(1)企业自身内部管理的现代化和计算机化,以及业务操作的电子化;(2)企业的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和开展电子商务所依赖的连接网络;(3)企业要建立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应用系统。

用户在自身电子商务环境构建时应考虑以下因素:系统必须具有实用性;系统必须实现数据的集中存储和集中备份;系统必须具备在线扩展能力;系统必须考虑数据业务的安全问题等。只有构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环境,才能在电子商务时代继续保持企业的竞争力。

2、企业必须规范业务流程,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3、构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

1.1企业内部商务模式

1.2企业与消费者间商务模式(BusinesstoConsumer)

1.3企业间电子商务模式(BusinesstoBusiness)

14、税收电子化商务模式(GovernmenttoBusiness)

1.5政府采购电子化商务模式(BusinesstoGovernment)

2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企业发展带来的机遇

2.1电子商务能提高商务活动的效率。

2.2电子商务能提高工作质量,扩大市场。

2.3电子商务可降低成本,有利于提高企业利润。

3电子商务给企业带来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企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挑战:电子商务给各种不同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但企业电子商务发展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其中既有共性的问题,也有一些个性化问题:

3.1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不足。

3.2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落后。

由于资源有限,许多企业需要把主要精力集中放在业务上,难以投入足够的资源进行信息化建设。但企业普遍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应用有一定需求,应用服务提供商模式ASP就成为中小型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选择。就目前ASP的发展情况而言,由于观念、安全等方面的因素影响,ASP在国内的发展并不让人满意。

3.3企业管理者认识不够及资金短缺导致执行不力。

由于企业管理者还未充分认识到电子商务给企业发展,营销手段带来的革命性变化,因此对人才的培养没有足够的重视,导致电子商务人才的匮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既要技术又要人才,但这方面的人才在大企业也不是很充裕。专业人员的不足,电子商务模式缺乏创新,导致企业缺乏网络经营的经验,电子商务的优越性表现不出来,许多企业涉足电子商务心有余力不足。

1、编制了《新区商业网点规划(—2020年)》。该规划根据县委、县政府“建设省会新城区”的发展定位和“新区”的战略决策,以打造“一主三副多节点”的商业网络为目标,对特色商业街、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业中心、餐饮店、大中型零售商店、物流体系(基地)等进行了布局。

2、大力发展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态,积极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物流第一阶段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和高星物流园项目已纳入市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将高星物流园项目中的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工业原材料等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和冷藏食品、水果蔬菜食品等生活消费品市场统一纳入修编后的《市商业网点规划》。随着这些园区的建设,将有力促进我县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同时,我们引导各大超市、专业市场和万村千乡加盟店等推广普及POS机等业务,支持鼓励商家发展电子商务。

3、突出项目的支撑效应,切实抓好商务招商工作。坚持市场、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结合我县自身优势和各乡镇的区域特色,大力实施商贸流通类项目的发展和引进。一年来,步步高购物中心项目已经启动;全友家私已正式营业。积极扶持专业市场发展,加强工作指导、政策宣传和提供优质服务。指导红旺大市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广源家居建材市场即将开业;废旧物资交易大市场业务发展迅速。

(二)流通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

1、继续做好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工作。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既是为民办实事之一,也是市对县绩效考核内容。年,我县新建了镇莲湖农贸市场和镇星月小区农贸市场,均顺利通过了市领导小组的验收并投入使用。

2、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年度我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进一步方便广大群众,提升了覆盖率,基本消灭空白村,加大了新建农家店力度,全年共新建农家店135家。目前农家店已覆盖我县所有乡镇和138个行政村,其中生活店村覆盖率为88%。去年7月中下旬,我局组织力量,对全县所有农家店进行了一次中期评估,对承办企业和农家店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11月4日,我们聘请了市场营销方面的专家对所有农家店店主进行了业务培训,提高了店主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农家店的建设,改善了农村购物环境,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消费品质量;同时,也壮大了承办企业实力。

(三)市场秩序进一步改善

(四)外经外贸工作进一步推进

2、外经方面:一是以创建外派劳务基地县为抓手,拓宽外派劳务渠道。为进一步拓展系统的劳务培训和输出渠道,更好地推动我县外派劳务事业,从08年开始,我们积极做好外派劳务工作,专门成立外派劳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外派劳务工作制度,并精心准备申报材料积极上报上级商务部门,我县于去年8月获得了湖南省商务厅和财政厅的正式批准,成为了全省18家外派劳务基地县之一;二是组织企业参加培训,鼓励支持企业提高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与水平。去年上半年组织我县30余家进出口企业代表参加了电子商务巡回培训会,下半年组织县辖内有实绩的外贸企业进行外贸业务、反倾销、反补贴、国家对中小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和税务知识学习,并编印了外经外贸政策资料汇编。

(五)两中心三公司发展势头进一步增强

1、确保了内部稳定。商务系统改制等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今年以来县商业管理中心、县物资管理中心强化责任,关心改制和下岗职工生产生活,积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实现了稳中求进。

2、加强了指导。搞好县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工作,于9月17日产生了新一届公司领导班子,接着对公司内部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进一步整章建制,加强管理。

3、提升了效益。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税均创历史最高;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也实现了国有资产的较好回报。

(一)商贸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

1、编制了《湘江新区商业网点规划》。该规划根据县委、县政府“建设省会新城区”的发展定位和“湘江新区”的战略决策,以打造“一主三副多节点”的商业网络为目标,对特色商业街、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业中心、餐饮店、大中型零售商店、物流体系(基地)等进行了布局。

2、大力发展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态,积极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京阳物流第一阶段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和立东升高星物流园项目已纳入长沙市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将高星物流园项目中的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工业原材料等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和冷藏食品、水果蔬菜食品等生活消费品市场统一纳入修编后的《长沙市商业网点规划》。随着这些园区的建设,将有力促进我县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同时,我们引导各大超市、专业市场和万村千乡加盟店等推广普及POS机等业务,支持鼓励商家发展电子商务。

1、继续做好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工作。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既是为民办实事之一,也是市对县绩效考核内容。*,我县新建了高塘岭镇莲湖农贸市场和星城镇星月小区农贸市场,均顺利通过了市领导小组的验收并投入使用。

2、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度我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进一步方便广大群众,提升了覆盖率,基本消灭空白村,加大了新建农家店力度,全年共新建农家店135家。目前农家店已覆盖我县所有乡镇和138个行政村,其中生活店村覆盖率为88%。去年7月中下旬,我局组织力量,对全县所有农家店进行了一次中期评估,对承办企业和农家店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11月4日,我们聘请了市场营销方面的专家对所有农家店店主进行了业务培训,提高了店主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农家店的建设,改善了农村购物环境,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消费品质量;同时,也壮大了承办企业实力。

3、提升了效益。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税均创历史最高;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也实现了国有资产的较好回报。

我国于2006年制定了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2008年正式开始绿色建筑的评价和推广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2012年后为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了绿色建筑的发展目标和推动方式,我国迎来了绿色建筑快速发展的崭新局面。目前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推动政策陆续出台。2012年国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了《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了《关于印发“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建科〔2012〕72号);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20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了《关于印发“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建科〔2013〕53号)等一系列加快推进绿色建筑的政策文件,明确了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与重点任务,采取“强制”与“激励”相结合的方式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局面基本形成。为贯彻国家文件精神,北京、江苏、吉林、湖南、四川、陕西、河南、河北、安徽、海南、贵州等省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相继颁布了地方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明确了地方绿色建筑的发展目标和要求,出台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

(2)技术标准体系不断完善。针对绿色办公、绿色工业、绿色医院、绿色商店、绿色饭店、绿色博览、绿色数据中心等不同类型建筑的评价标准相继编制,针对设计、施工等不同建设阶段的标准规范陆续出台,20个省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颁布了绿色建筑地方标准,11个省市的地方标准正在编制中,涵盖不同建筑类型、不同地域特点、全寿命期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逐步完善。

(3)标识项目稳步增长。自2008年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工作以来,我国标识项目逐年迅速增加,截至2013年9月共评审出标识项目1108项,总建筑面积12026万m2。但以设计标识项目居多(1040项),运营标识项目较少,仅68项。而且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技术基础和气候条件等因素限制,江苏、广东、上海、山东、北京等省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数量和项目面积较多,中西部省市项目较少。

(4)能力建设继续增强。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组织全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培训,对各地行政管理人员、评审专家、专业评价人员、房地产商、设计和科研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了绿色建筑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为绿色建筑发展积累了丰富的人才储备。同时,地方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机构基本覆盖全国,各地积极开展针对评审专家和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推进会,并通过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积极宣传绿色建筑理念,普及绿色建筑知识。

CHF记者:从绿色建筑评价的角度,您认为我国当前绿色建筑发展还存在哪些问题?

宋凌:

(1)评价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应不断健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适合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现已基本完成修订,但仍然缺乏具有针对性的、适合的专项细化评价标准,目前工业、办公、铁路客站类建筑已有标准,超高层建筑有了细则,饭店、医院、商场等标准还在开展过程中。

(2)对评价过程和质量的管控有待加强。

目前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已全面铺开,在因地制宜开展评价工作的同时,各地也难免存在评价尺度和评价质量的差异,为保障评价品质,对各地评价工作的质量管控制度有待进一步研究制定。

(3)为评价而评价。

(4)设计评价多,运行评价少。

CHF记者:各地陆续出台地方版《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后,建设力度和规模明显加大,对于绿色建筑的质量把控,您有何建议?

(1)强制标准的建立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绿色建筑技术基础差异较大,因此全国不能以统一的标准强制推行绿色建筑制度,各地应在控制增量成本的前提下,结合地地域特点、建筑行业发展目标和大力推进的关键技术,因地制宜地制定强制标准。

(2)过程监管措施

立项阶段,发改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申报材料中对项目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可行性进行分析,对增量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说明,以便提前判断项目绿色建筑技术方案是否合理、经济效益是否明显,为后续建设工作开展提供指导,为其他行政部门进行监管提供依据。

(一)酒类流通管理是各级商贸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商贸工作的重要内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发改与经贸委、商业局要着眼长远,从客观实际出发,尽快理顺酒类流通管理体制。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尽快建立健全酒类流通管理内设机构,以便按照省经贸委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安排意见,迅速组织实施,确保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市商贸局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组织起草全市酒类流通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与实施;负责全市酒类流通证件的领用与发放;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管理资料、信息的搜集和整理、上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酒类违规经营案件;对酒类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三)酒类流通管理是商贸部门转换职能、加强市场规范和监管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根据酒类监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监管工作人员,建立专门的酒类监管队伍,使监督管理工作得到充分保障。

二、落实各项措施,推进《办法》实施

(一)深入宣传发动(*年3月底前完成)

1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重点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流通“两个规范”的意义和作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公告和进行宣传,组织和接受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开辟公示栏进行公示,举办和利用各种活动接受群众咨询,印刷和发放宣传手册,制作、悬挂宣传条幅、横幅等,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外部环境。要通过宣传,使全社会进一步明确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企业的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引导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选购放心的酒类商品;通过宣传,进一步明确酒类流通管理的主体,强化酒类监管的责任,使《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的监督制约机制。

2加强日常监管的宣传工作。对酒类监督管理工作的计划安排、重大活动、重要举措、工作成绩、经验总结等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对遵纪守法、管理规范的企业要进行广泛宣传,树立先进典型,推动行业进步。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行为要依法予以披露和曝光。

(二)开展摸底清查(*年4月底前完成)

(三)强化备案登记(*年7月底前完成)

1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是实现酒类流通统一管理的基础,是《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更是酒类商品在全国实现溯源的前提。各县(市)、区必须全力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有关细则的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2市商贸局统一印制和发放《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和《酒类流通随附单》。

4实现档案化管理,建立档案上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并定期向市商贸局报送。

(四)建立溯源制度

1抓好经营者的培训。建立酒类商品溯源制度是《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又一核心内容,也是酒类经营者必须遵守的重要规则。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酒类企业经营者进行学习和培训,使其了解酒类商品建立溯源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具体操作程序及方法,保证《随附单》制度顺利实施。

2做好酒类生产企业的工作。对酒类商品实行溯源制度,最终与酒类生产企业有必然的联系。各级商务部门要从大市场、大流通的角度出发,主动与酒类生产企业进行沟通,全面讲解酒类溯源制度对酒类生产企业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准确地把握《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深刻内涵和批发经营的科学定义,消除各种误解,耐心做好工作。

3做好酒类批发企业的工作。批发企业(包括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是酒类商品溯源管理的重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批发企业的监管和指导,依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督导企业自觉地规范管理,守法经营。酒类批发商和委托商在购进酒类商品时必须向厂方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和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酒类批发企业销售酒类商品时应主动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货单相符,单随货走。对进口酒类产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没有取得上述证明的酒类商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五)强化基础管理

1推动企业依照行业标准规范经营行为。《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是商务部国内贸易行业的两个规范,是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基础,酒类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各地要对酒类经营企业加强“两个规范”的培训学习工作,使酒类经营者认识到,贯彻“两个规范”是酒类经营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加强企业管理的客观需要,是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的要求,督导企业按照标准加强经营规范管理。

2切实抓好酒类批发企业和重点零售企业的达标评审工作。由市商贸局按照“两个规范”的实施细则要求,制定评审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开展达标评审工作。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商贸局,经市商贸局审核验收合格,授予“文明酒类批发商(酒店)”、“酒类商品放心批发商(商店)”等称号。对未达到行业标准的经营者将限期整改;对违法经营或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企业将依法进行查处,造成人身伤亡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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