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市场监管的功能,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市场引起的功能监管问题
在证券市场上,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银行所不能从事的业务,它们可以承销和买卖证券,可以组织共同基金并分配共同基金的股票资金收益,可以从事商品期货交易。从事这些业务的证券公司可能是某些大型金融公司的一部分。而这种大型金融服务公司通常也包括保险公司和商业企业。
在发达国家,随着证券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服务公司越来越多的经营与银行类似的业务,银行的管理者不得不设法通过解释原有的法规中的语句来保护银行的权力,使银行拥有越来越多的权力。具体地说,银行可以设立附属的经纪商,这些经纪商通过承销和买卖政府债券和其它证券而获益,并且这些证券附属机构也可以承销与买卖股票。银行可以直接或通过附属机构来从事私人投资业务、买卖债券,并可以从事一些保险业务。银行或它们的附属机构也可以是投资顾问。它们充当共同基金的投资顾问、管理者、托管人和过户人,充当共同基金的零售商,充当封闭式投资公司的发起人,普通的合作伙伴、投资顾问、管理者和托管人,充当各种年金的投资顾问和固定与浮动年金的零售人,充当私人投资基金的发起人,普通的合作伙伴、投资顾问、管理者和托管人,充当期货商、商品交易顾问和商品期货合作基金经理人等。
功能监管的拥护者主要是证券行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它们认为由于存在对法律不一致的解释和实施,为了创造一个没有漏洞的监管体系,由一个机构来集中解释和实施一项管理特定功能的法律是有益的。拥护者同样认为,为了促进金融业各部门的公平竞争,并向投资者提供一种更加连贯的保护标准,功能监管是必不可少的。它们相信,只由一个机构致力于证券法规的监管,可以充分地审查和实施这些法律。如果使公司的证券业务面临来自于证券交易委员会和银行业监管者的双重监管,会给公司造成沉重负担,并且会导致潜在的不一致的要求。
实际上,功能监管是基于投资者的行为而不是基于它的身份进行监管。如果基于身份进行监管,通过银行购买证券的投资者与通过经纪商购买证券的投资者相比,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护。如果这样造成的差异会为投资者提供扭曲的服务。为了消除对投资者保护的区别,美国要采用一种针对证券市场上所有参与者的功能监管系统。
功能监管至少以两种形式出现。比较温和的方式将所有从事相同活动的公司接受相同的规划的管制,但是没有必要由相同政府机构进行管理和实施这些规划。比较彻底的方式是使所有从事相同活动的公司接受相同规划的管制,并且,由相同的政府机构进行管理并实施这些规则。而且监管者得到一个特点功能或机构的管辖权的时候,一个监管机构通常可以在对这个机构具有管辖权的部门,找到自己的合作伙伴。
二、美国对证券业和证券公司监管的特点
(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权
(二)对共同基金和其他投资公司的监管
(三)对经纪人和交易商业务的监管
(四)对控股银行发行证券的规范管理
由于美国的证券业很发达,银行发行的证券不需要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但要在适当的联邦银行机构注册。虽然,这些证券不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但是这些证券的出售必须符合《联邦证券法》的反欺诈条款和联邦银行机构的披露准则,而联邦银行的披露准则融合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关于注册和公开证券的形式、规则和披露的要求。美国大部分银行组织都有一个银行控股母公司。那些没有控股公司的银行组织,通常股东人数比较少,而且它们的股票不公开出售和交易。银行控股公司所发行的证券没有任何的豁免权,必须像其他公司发行的证券一样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五)对商品期货业务的监管
美国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商品期货交易具有排他性的管辖权。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已经把许多对期货业的监管托付给全国期货委员会和期货业的自律组织,由于有关期货业务的州法律几乎都不起作用,所以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全国期货委员会独自管理和审查商品交易顾问、商品基金管理者、期货佣金商、介绍经纪人、交易董事会和它们的合约市场。商品交易顾问也可以是投资顾问,因此,它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在受商品期货委员会管理的同时,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州政府的管理。同样,期货佣金商也可以是经纪商,因此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受期货交易委员会和州政府的管理。银行的信托业务和混合投资工具获得期货法律豁免的可能性非常小,并且期货法律不允许银行在不注册和不接受期货交易委员会管理的情况下从事商品期货业务。另外的期货交易委员会管辖权的辖免是允许银行和其他的市场参与者从事金融衍生工具业务,但这些业务不包括更换业务、买方期权、卖方期权和远期合同。许多市场参与者都在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允许之下从事这些衍生工具业务。
(六)对保险业务的监管
在美国,根据《麦克卡伦―――费格森法》,国会把对保险业务的大部分监管权留给了州保险委员会。州保险法通常不包括任何银行的豁免权。这样,从事保险和保险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必须注册成为保险或保险公司,并且接受州保险委员会的审查的监管。根据美国《国家银行法》,国内银行所开展的保险业务也许不会受到州的管辖。但是在实践中,国内银行通常将它们的保险部门在州保险委员会注册,或者建立在州保险委员会注册的保险附属机构,除非政府根据《反附属机构法》禁止银行和银行附属机构在州保险委员会注册,从而禁止银行从事保险业务。由于州保险法规不包括银行的
豁免权,所以在这个领域尚未出现关于功能监管的争论。
三、如何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监管
(一)放宽对金融同业合作的监管
(二)完善监管体制,形成证券、银行和保险的互动机制
(三)完善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管
(四)完善我国证券发行的保荐人制度
(五)通过有效监管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步发展
一、推行农资连锁经营,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
二、抓好对农资经营的入口关,规范经营行为
为了搞好农资销售经营,确保农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我们从一开始就对农资经营的入口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将其排除在关口之外。由我们牵头组织技监、农业部门在县上的重点集镇集中召开农资连锁经营暨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现场会,大力宣传农资连锁经营、农资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进行连锁经营的流程、方法、要求。在具体的工作中,要求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人或企业,按照农资经营的要求,提供《农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代销协议,到所辖区工商所办理经营《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农资经营活动。我们这样做,既可使从事农资经营的经营户大胆地进行经营活动,为农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农业生产方面的服务,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又使一些不法分子无利可图,失去发展的空间,防止了假冒伪劣农资的滋生和蔓延,有利于净化我县农资市场的经营环境。
三、加强对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
一手抓农资市场的网络建设,一手抓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保证我县农资市场的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在此我们利用春耕农业生产的关键时期,并结合我县农资市场的实际,对我县农资市场进行治理整顿。特别将种子、农药、化肥等春耕农资重点商品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管理和监测的力度。深入乡、村、销售点、重点市场和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缔。我们的方法是:一查是否符合农资规定的资格要求;二查是否有《农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查进货渠道、进货数量、经营品种和出厂合格证、是否建立了销售台帐等。在进行集中检查的同时,我们还注意了平时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加强平时巡查和监测,充分发挥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销售和生产假农资、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截止目前,全县共查处违法经营户12家;受理消费者投诉65起;为农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5万余元。
四、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的作用,积极为农民群众办实事
五、我们在抓农资监管工作中的几个特点
一是局领导一班人十分重视农资监管工作,把农资监管工作列入工作的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和关心农资监管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抓好对农资监管工作的领导,并从人员调配、车辆使用、工作协调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推动了农资监管工作开展。二是着强调了为农民群众服务的思想,一切为了群众,并把它贯穿于我们工作的始终。三是注意了对农资经营工作的网络建设,在全县的重点乡镇和村进行布点、建点,保证了销售渠道的畅通和销售农资的质量。四是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加强了对农资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严厉打击坑农民害农的不法行为。五是发挥“12315”举报投诉中心的积极作用,积极为农民群众排忧解难,切实保护好群众利益。
成立培训组织机构明确培训责任及任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按有关规定都要建立相应的培训机构,并明确培训任务及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以技能培训为主,负责组织各个工种的作业工人进行职业培训并鉴定核发上岗证书,同时定期的进行年度安全继续教育培训,及时的将各种新的安全规范、标准、要求传授到各岗位工人。企业要根据职责分工成立组织机构,专门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岗前教育,在作业现场还必须做好班前安全技术交底。三级教育、岗前培训、班前安全交底都有记录签字存档。
培训制度化,建立培训长效机制。
三、培训形式及要求
培训的目的是让农民工辨别安全隐患,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增强安全技能,了解安全生产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能自我保护,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形式采取多样化,应灵活运用教案,通俗易懂,深入浅出,既要达到目的又要让其接受。如施工(劳务)企业组织竞赛、观看视频教材、建立安全标兵小组、互问互答、老工人的“传、帮、带”、现场实际操作比赛等活动。可以采取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方式,到现场实地传教。坚决杜绝对农民工不负责任的走形势、做样子、应付检查现象。
四、培训内容
【摘要】目的探讨小剂量苯那普利、倍他乐克对治疗老年高血压左室舒张功能减退、心律失常的治疗效果。方法106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停服其他降压药1周后,以初始剂量口服苯那普利5mg,qd,倍他乐克25mg,qd,根据降压疗效、心率、心律变化调整剂量,采用统计学配方法检验治疗前后血压、心脏彩超、心电图的变化。结果治疗6个月后,血压值由(188±28)/(112±20)mmHg降至(120±10)/(78±18)mmHg,心率由(96±8)次/min减为(68±7)次/min,复查心电图STT改变及房性、室性早搏、房颤等各种心律失常均有明显好转,心脏彩超复查左室舒张功能减退有明显改善,以上指标均有显著差异。临床症状缓解总有效率在90%以上。结论两药合用,可减少用药剂量,增强降压疗效,减轻药物的不良反应,并可增加心肌供血、供氧,改善左室舒张功能,能有效地控制各种心律失常的发生。
【关键词】老年高血压;舒张功能减退,心律失常;苯那普利;倍他乐克
老年高血压左室舒张功能减退、心律失常、其猝死率、心肌梗死、心绞痛、心力衰竭的发生率明显增加,是危及老年人生存及影响生活质量的重要危险因素。因此,老年高血压的治疗,不仅仅是把血压降至正常,更重要的是减轻并且能够逆转心、脑、肾等靶器官的损害。本人用小剂量苯那普利、倍他乐克对治疗老年高血压左室舒张功能减退、心律失常106例,取得较好效果。现报告如下。
1材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根据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的诊断标准,选择106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其中高血压2级84例,高血压3级22例(排除继发性高血压、倍他乐克禁忌证者)。男86例,女20例,年龄60~84岁,平均67.8岁。
1.2方法治疗前测血压,查血、尿常规、肾功能、血脂、血糖、电解质、心脏彩超、心电图。停服其他降压药1周,初始剂量均以苯那普利5mg每日早上空腹顿服,同时给倍他乐克25mg每日早晚饭后顿服,开始服药期间每周随访1次,测血压、心率、心律、观察临床疗效,血压稳定者,半月随访1次。测血压均采用台式水银柱血压计,测前休息15min,坐位测血压2次,取平均值。根据血压、心率、疗效,调整苯那普利、倍他乐克剂量;其中3例男性,2例女性患者按初始剂量服用2周后,血压虽降至正常范围,但心率减慢至48~55次/min,即把倍他乐克减为6.25~12.5mgqd。苯那普利加至5mgbid后,血压心率维持正常;5例男性和3例女性患者均为高血压3级,服药2周后血压无明显下降,改为倍他乐克25~50mgbid,苯那普利5mgbid后有6例患者血压逐渐降至正常,仍有2例患者血压高于正常,且心率偏快,倍他乐克加至75mgbid后取得较好疗效。其余患者均按初始剂量治疗。所有病例6个月后复查心脏彩超,心电图,结果见表1、表2。
1.3统计学处理以治疗前后自身资料,采用统计学配对方式进行检验,判断统计学差异,实验室各项指标,以平均值±标准差(±s)表示。
2结果
治疗6个月后,血压值由(188±28)/(112±20)mmHg降至(120±10)/(78±18)mmHg,有显著性差异(P
高血压心脏病舒张功能减退,导致左室舒张期充盈压升高,舒张早期快速充盈血量减少,故VE峰充盈率降低而舒张晚期左房容量增大,左房扩展使左房代偿加强收缩导致房缩期充盈血量增多,VA峰增高,故VE/VA比值1(P
3讨论
治老年高血压并发左室舒张功能减退、心律失常,往往是预后不良的重要预测指标之一。高血压左室舒张功能减退易引起心律失常。老年高血压患者,心房退行性改变,房性心律失常发生率明显高于室性心律失常,高血压对心脏的损害不仅是左室而且也累及左房。左房做功增加及左房不匀称扩大,左房肌应激性增强,传导和不应期不一致都是高血压易致房性心律失常的主要原因。
苯那普利是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以阻止血管紧张素I(AngI)转化为血管紧张素Ⅱ(AngⅡ),使体内AngⅡ减少,导致血管扩张、醛固酮分泌减少,使血压降低。此外,还可以抑制激肽酶Ⅱ,减少缓肽酶的降解,使PGE2和PGI的合成增加,加强血管扩张作用,更有利于降压,而且由于血管扩张作用,可减轻心脏前、后负荷,增加射血分数,改善心脏功能。还可通过影响神经—内分泌系统的活性改善心功能,间接发挥抗心律失常作用,明显减少室性心律失常的发生和心源性猝死[2]。
倍他乐克是脂溶性的长效β1受体阻滞剂,口服生物利用度高,对糖代谢和脂代谢无不良影响。降压作用为心脏β1受体阻断后的心输出量降低,同时也降低周围血管阻力,并使心率减慢,心肌耗氧量降低,不仅具有较好的降压作用,而且能防治心肌肥厚,改善左室舒张功能,还具有抗心律失常作用,符合最新的高血压治疗原则。老年高血压,血液动力学不稳定,心肌缺血,血液中儿茶酚胺浓度增高,可发生各种心律失常及心动过速,以上两药合用,用药剂量减少,作用加强,有利于缺血区域心肌血流的再分布,并改善血管内血液瘀滞状态,促进侧支循环,增加心肌供血、供氧,改善左室舒张功能。对心电图STT有明显动态改善,控制心律失常,降低心肌梗死的发生率,降低猝死率。两药合用,药物不良反应明显减轻(本组用药因苯那普利引起剧烈咳嗽2例,脸部皮疹1例,停服苯那普利,改用吲达帕胺治疗,未统计在内,未发现其他不良反应),因此,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何新生.高血压病与心律失常关系的研究[J].中华心血管病杂志,1995,6(23):223.
关键词:资本市场;监管;成效;体制
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切身关系的一件大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市场靠拢,迎接WTO挑战的迫切任务。
关键词:新兴经济体;金融市场;监管模式
1我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模式所处的环境
我国的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基本上是由这几个阶段发展而来:由最初的央统一监管,再到经历分业监管过渡期,分业监管体系的确立,最后到我们现在的由我国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形成的金融监管模式。然而,由于我国现阶段不断完善和调整的金融结构,以及现在不断被深化和发展的资本市场,我们国家的现行金融模式所处的环境堪忧,很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都暴露出很多缺陷和问题,我们也必须在新型经济体的影响下,对现在的金融监管模式进行深化改革,从而寻找出适合我国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本文就先分析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所处的环境,以及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首先,我国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与现在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不符合,也不一致。目前的全球范围内,金融业已经在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发展,而统一监管是今后金融业监管模式的潮流,加之现在不少的国家都在实行统一监管的模式,尤其是在最近才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我们国家也必须去适应混业经营,以求未来的金融业能够跟上世界的步伐,所以,实行统一金融监管模式有其必要性。
其次,分业监管模式面对现在的环境,已经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了,被“混业经营”取代,退出历史舞台也是大势所趋。现在我国的分业监管的业务内容也不同以往,更多的被混业经营替代,况且,我国的现代金融体系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众多的金融机构也加入这个市场,我国的金融结构也是越来越复杂了,业务边界也不再清晰,分业监管的模式受到严峻的考验。
最后,金融的衍生品具有其自己的特性,这为分业监管提出难题。因为我们都知道金融的衍生品的交易与一般的商品交易不同,比如它的交易价格可能是随时变化的,它的交易也是比较开放的,而且,它交易的市场范围非常广,可以是全国的,也是全球范围内的,所以相对一般的商品很复杂;再加上衍生品具有组合经营的能力,我们现在的监管力度根本很难做得到的,对我们金融市场的监管人员,市场上的参与者都提出了高素质要求,所以,针对现在的金融业环境,我们进行监管模式的变革就尤为重要了。
2新兴经济体金融市场的监管
3金融市场监管模式
新型经济体下我们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可以分为以下这四种:功能监管、机构监管、单一管制机构监管、目标监管。本文分别从这四种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做一下探讨与选择。
(1)金融市场的功能监管模式。随着我们现代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金融产业组织结构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机构间的界限,各个金融机构间也开始了融合发展。因此,我们选择金融机构的功能监控模式能有效的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其实,金融业的一个职能就是资金的融通,其主要的活动内容就是为最终借款人和最终贷款人提供一种或者多种中介服务。所以,我们的金融市场的功能监管模式应该是针对金融服务的不同功能来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而我们对于相同职能的金融市场我们可以通过同一部门进行监管,从这里考虑我们就能够保证金融监管的一致性,也就是保证了各金融市场之间的公平竞争,这种监管的模式将会使我们管制机构的功能更加专门化,这种模式适用于比较集中、比较发达的金融市场。
(2)金融市场的机构监管模式。所谓的机构监管模式就是将我们的金融体系分为银行、非银行金融中介、保险公司这三大市场。主要是我们的政府分别对着三大市场设立监管机构,通过对相应市场里的进入权、市场活动内容等进行相对应的监管。该模式能有效的较少多头的监管,是一种效率较高的监管模式。
(3)金融市场的单一管制监管机构模式。所谓的单一管制机构监管就是我们政府部门设立一个监管主体,由他们来负责我们所有金融市场的监管活动。这是一种比较集中的监管模式,其优势就在于监管上具有规模效应,也能够防止监管部门的拆分。
(4)金融市场的目标监管模式。该模式是根据我们金融市场的监管目标进行划分,每个市场监管的主体负责其监管目标的实现。金融市场目标监管模式的开展是在高度集中的金融市场上,而指定的目标针对性强,也能够正因为此该模式的执行能力很强,但是这种模式必须受多个部门同时去监管,有时会出现重复监管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是降低了监管的效率。
4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金融市场的监管模式都是为了应对现在出现的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发展带来的众多问题。我们新兴经济体旨在通过不同的渠道模式,通过相应的手段来加强我国金融业市场的监管,我们都是朝着繁荣金融市场做出努力与探讨。
[11薄扬.金融危机下的全球金融监管反思.东南亚纵横,2009(12)
[2]葛敏,席月民.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选择[刀.法学杂志,2005.3.
关键词:定性;经济法;法律监管;市场监管法
人们对于监管的理解通常是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对目标事物进行干预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维持事物最稳定的状态。而现在法学界对于市场监管的重点通常是集中在对于市场监管体制的制定方面,需要注意的是要保证监管权力的正当性以及监管内容的合法性。但是行政法当中其实是有对这部分内容做出界定的,因此通常意义上的市场监管法自然也就包括这部分内容了。而对于这部分内容的认识和判定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来执行的,这才能够让“市场监管法”发挥它预定的效果,下文对这些内容做出了简要的分析和总结。
1市场监管法的理论概述
其实市场监管法是具有很明显的经济法的特征的,大概的意思是“以国家干预为核心,以保证社会利益为优先,在政府监管部门的主体作用之下,主要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监督”。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其实国有企业有着被监管的对象以及监管过程的收益者这“双重身份”的。
国内有少数学者其实是比较推崇将“市场监管法”划归行政法内容里面的,他们看到了市场监管过程当中行政管理部分发挥的作用,但是这一种分类方式却并没有得到国内外专业的从事行政法方面的研究人员的认同。因为如果按照这种划分方式的话,比如说宏观调控法、军事法和婚姻法是都可以划归到行政法的范畴之内的,而且市场监管法强调的更多是涉及到了交易所的管理职能,以及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内部控制等等,其实这些内容都已经超出了行政法的界定范围。
另外,还有一部分学者会觉得市场监管法和商法之间的概念存在界定模糊的问题,这种看法的依据是因为市场监管法当中的很多内容都能够在商法当中找到相近的定义。但是商法是从商人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活动入手,对这些社会关系和活动进行调节和规范的总称,其本质上是一种私法,是以个人角度来进行运作的。它并没有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安全放在首要位置,虽然其中也有维护资本市场安定的功能,但是其本质还是为了维护商人的利益,这和我们进行市场监管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其实从市场监管法能够非常直接的对交易的过程进行监管和控制来看,是符合经济法的立法原则的。另外,它比商法对于市场运作的维护更为直接,尽管有时候两者的内容是有相似性的,但是市场监管法还包括对专门的监管内容进行了界定,因此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晓,市场监管法应该算做经济法范畴之内的。
2以“法律制度”治理市场的重要意义
用市场监督法来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管,能够稳定国内的经济状况,也体现了我国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重要立场。更重要的相比较市场的自我调节而言,这种方式能够使得我们集中优势资源,去解决国内经济建设事业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有重要的意义的,让我们集中力量去发展我们的优势产业,也能够促进国内各项优势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3让“法律权威”介入市场
3.1让“法律权威”介入市场的原因
其实市场监管的意义更多的是让“法律权威”介入市场,要说到其中的原因首先应该从“市场监管的正当性”基础来看的。虽然当下国内倡导在经济领域内的自由竞争,并且也有商法这样的法律规范在保障商人合法经营的权利,但是市场的自我调控其实是有一定缺陷性的。如果放弃政府的干预是没有办法克服这种自身缺陷的――其自身因为无法克服的自然原因以及外部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市场失衡”,而一旦出现这种状况是很容易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这个时候为了保证国内经济的平稳运行我们就必须通过国家干预来对进行监管以及调控了。
当下我们提倡的是法治经济,而其中能够依靠的国家力量也是通过法律政策的制定来对“失衡的市场”进行控制的过程。而且完善这方面的工作也能够避免大公司和社会上的少数人奴役劳动人民的情况发生,这对于推进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是有非常重要意义的。当前不管是现代法律体系当中经济法亦或者是市场监督法都是为了满足这一目标而设立的,而且出发点也不是用严苛的法律制度来监管环境,而是让法律权威对于市场的稳定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督导作用。
3.2让“法律权威”介入市场的重要意义
当处在现代社会中的某些人服从于一些权威的时候,其实那正是满足了自己内心的一种价值追求,因为内心的认同才会在行为上遵从,因此任何一种意识形态如果说存在“权威”那肯定不是在外力的作用附加上的。例如:韦伯就把法律看做了一种秩序性的制度,而法律的权威性可以说是公认最高的,在很多方面它都拥有其他因素无可比拟的强制性。纵观世界各国的历史来看,不管是经济层面还是政治层面,法律或者是政府的权威性也是有“失衡”的一天。因为古往今来不管是任何个人对于权力的追求都会使他们堕入深渊,因此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的稳定,我们就有必要用法律的手段来对市场的运行进行监督。这样一来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也能够来弥补市场调节机制的不足,避免其因为“失衡”而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利益。最为主要的是与粗暴的“权力治理”方式相比,法律对市场的监管更具有正当性,通过这种方式来分散社会矛盾也能够在最大限度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对于市场的监管当中,传统的集权型等级体制是不适合的,因此用法律监管市场方法的同时还要确立监管理念。
3.3政府在市场监管法当中的地位
4市场监管法的监管对象
市场监管法的监管对象是市场结构利益关系,这一点在监管法的很多规定当中都能够看出来。当下国家干预经济市场的方式主要是调控、规制和监管这三种,而且这三部分分别从属的法律规范也构成了国内的经济法律体系。因此市场监管法的总体精神也要和经济法的总体精神相一致,这才能够真正的为国内的经济环境保驾护航。
经济法的观念认为,其弥补市场自我调整的缺陷的作用作用到具体的经济活动之中是一种调整和被调整的关系。虽然经济法能够调整国家通过调控、规制和干预而产生的经济关系,但是归根到底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是处于一个相对主体的地位,是处在一个干预者和管理者的地位,而经济市场中的经营者只能处在一个被管理的地位。而为了和这条理念相适应,市场监管法的作用是“调整经济市场运行过程中市场主体对于客体的制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就说明市场监管法的监管对象正是市场结构的利益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市场监管法在监管市场结构利益关系的过程中,政府只是经济法的执行者而不是这个法律关系的具体参与者。而市场运作过程中的利益结构关系是各种生产要素在当下市场环境的作用之下形成的,是始终存在竞争和垄断以及供求与需求的,这种矛盾自从经济市场的产生开始就是始终存在的,所以它也需要这样一种外部力量来进行矫正。这对于强质主体损害弱质主体利益的情况也会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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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监管目标“三公”原则投资者保护市场安全
长期以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严重背离,中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常常被误读,政策制定者的本意与市场的反应往往南辕北辙,所制定的一些政策本来要解决一些现存的问题,结果是旧的问题没解决,反而又引起了一些新的矛盾。市场上的主要参与者上市公司、券商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暴露出中国证券市场政策监管目标的不清晰。监管者的监管目标常常处于变化之中,时而强调为国企改革脱困服务,时而强调优化资源配置,时而强调保护中小投资者,时而强调“维护稳定”,强调股票指数的稳中有涨,涨幅有限,试图调控指数,因此,研究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与具体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目标,与其他目标有相似之处,其中之一,就是目标的层次性。从层次上区分,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可以分为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
证券监管的根本目标,尽管各个国家表述不一定相同,但通过证券监管维持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发挥,以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一条是相同的。国际监管部门组织(IOSCO)的公开网页里明确指出:证券监管应当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
因此,从长远和最终目的而言,应保证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高效,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社会安定、和谐和健康发展。从我国《证券法》也可以看到这个根本目标,《证券法》指出:“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综合上面的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是,矫正市场失灵,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持续、健康、高效的发展,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有助于社会安定、和谐和健康发展。在证券监管的过程中,时时刻刻都不能忘记这些根本目标,强调从社会整体而不仅仅只是证券市场本身来制定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监管活动。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
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人们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各国的要求也不相同。
国际监管部门组织在《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1998.9)》中提出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透明,降低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是核心和精髓,后两个目标也是保护投资者的间接手段。
《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两个基本目标是:第一,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实质性(material)信息。第二,禁止证券售卖过程中的误导、虚假和其他欺诈行为。显然,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是美国证券立法的宗旨。
日本1948年的《证券交易法》规定:“为使有价证券的发行、买卖及其他交易能够公正进行,并使有价证券顺利流通,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法律”。
韩国1962年的《证券和交易法》写明:“本法旨在通过维护证券广泛的和有条不紊的流通,通过保护投资者进行公平的保险、购买、销售或其他证券交易,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中国香港1989年颁布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四条指出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是:使证券市场有足够的流通量,并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地运作;控制和减低交易系统风险,避免市场失灵和适当地管理风险,以确保一个市场的危机不致影响其他的金融范畴;保护投资者;促进一个有利于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经济环境的设立。
中国《证券法》则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比较国际监管部门组织、美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地区及我国对证券监管目标的理解,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社会、经济、体制、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特殊情况,本文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是:保护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透明与高效,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
这些目标是相互联系的,在有些地方会有交叉,而且他们之间还可能相互影响,互为因果。例如,确保市场的“三公”、透明与高效及其做法,同时也能保护投资者,降低市场风险;降低市场风险及其措施,也能保护投资者;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自然就保护了市场参与者。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是以上所列证券市场监管的共同目标,因为这是实现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前提,如果没有市场参与者,资源配置无从谈起。因为市场失灵会影响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矫正市场失灵,也就是要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强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也是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这对整个社会的利益是有利的。当然也就是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既是目标,又是原则,也是手段。
总之,证券监管目标首先要强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要体现出一般经济目标的核心—效率与公平,又要体现出证券市场的特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降低系统风险。明确监管目标对于证券监管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需要特别指出,中小投资者保护不仅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指导思想,中小投资者保护还是重要的监管目标,是监管的归宿。
确保公开、透明,降低市场风险,既是保护投资者的有效措施,又是实现公平和效率目标的途径。
需要强调的是,投资者保护,是要让潜在的投资者进入,但不是静态地重视现有投资者的账面亏损,既要考虑现在投资者的利益,也要重视未来投资者的利益;要重视现有投资者的声音,也要经得起现有投资者的质疑和指责,但不能以现有投资者的这些质疑和指责为监管决策的依据,而是以其中理性分析的成分作为决策参考。重视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是说要保证每个投资者在这个市场都稳赚不赔,而是强调要不受欺诈和歧视。
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不是指证券监管本身的效率,而是指通过证券市场监管,实现证券市场效率。
效率在经济学中多以帕雷托效率表述,是建立在实体经济基础上的定义,在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中有明确的论述。因为证券市场的虚拟性等,对证券市场效率的认识就与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很大的不同。要在帕雷托效率的一般原则下,考虑证券市场的特点。
根据证券市场的特点,证券市场效率分为资源配置效率、运行效率和信息效率。
(一)资源配置效率
(二)证券市场运行效率
(三)信息效率
证券市场监管的安全性目标
证券市场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单个产品所特有的个别风险和整个证券市场都面临的系统风险。个别风险应当由证券产品购买者或持有者自己承担,证券监管主要是降低和控制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又称市场风险,也称不可分散风险(undiversifiablerisk),是指由于某种因素的影响和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上整个价格的下跌,从而给股票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一)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特点
第一,交易价格的多变性。证券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又很难控制,其中某个因素的细微变化就会导致证券交易价格的变化。
第二,证券市场风险的传染性与联动性。证券市场处在整个市场的核心,风险一旦形成,就会迅速向其他市场扩散、放大,对整体经济产生严重的影响。这种传染性从资金的角度,主要表现在: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到其他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在交易者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在证券市场投资时,一旦系统风险发生,导致投资失败,不能归还贷款,损失就得由金融机构来承担,证券市场的风险就会迅速扩散到其他领域;如果证券市场上大量投资者严重亏损,损失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有可能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这种传染性市场主体的角度,主要表现在:监管者、交易所、券商、基金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这些市场主体中的单一主体产生风险时,将会迅速波及到其他主体,如某一基金公司出现问题,会影响到一种证券价格或几种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严重的会影响交易所甚至整个市场和市场主体。第三,风险影响的社会性。中国沪深两个市场开户数已经达到1亿多户,证券市场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阶层,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证券市场一旦出现较大的市场系统风险,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将是广泛而深远的。
第一,证券市场本身的高风险特点。因为证券产品的虚拟性、市场的脆弱性、信息不对称等,证券市场具有很高的风险,具有内在不稳定性,极易产生动荡。
第二,外部的诱发因素。证券市场自身因素只是内因,并不必然会引发系统风险和剧幅下跌,系统风险的形成通常还因为外部因素的诱发。这些外部因素有政策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国际游资和对冲基金的冲击、突发事件等。张宗新(2005)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政策因子对系统风险有显著影响。前三个因素在经典教科书中均有详细的分析,此处仅对后两个因素进行探讨。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个国家被国际金融资本冲击的可能越来越大。只要有利可图,投机家短期内就可集中大量资金冲击某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使得这些市场剧烈下跌。
所谓国际游资,即国际短期投机资本,指的是为追求高额投机利润在世界范围内资本市场快速流动和炒作的短期资金。20世纪90年代,由于高科技手段、各种金融创新及各种衍生产品和工具的出现,国际游资也有了一些新特点。这些以前无组织的资金开始被对冲基金组织和整合,威力和冲击性明显增强。
对冲基金(HedgeFund)指的是通过私人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募集资金,利用财务杠杆(Leverage)和卖空(ShortSelling)投资策略,运用多种衍生工具进行组合投资的工具。对冲基金的操作范围很广,不容易被监管,因此对新兴市场的冲击非常大。
例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对冲基金猛烈冲击泰国,导致该国股票市场大幅下跌。随后又对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进行了多次冲击。1997年10月至1998年8月期间,对冲基金曾对中国香港发起了4轮冲击,导致香港股市暴跌并波及东南亚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所以,对冲基金对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冲击必须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会对证券市场形成强烈的冲击。
第三,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风险。一般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问题通常属于非系统风险,不大可能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运行和安全,但是如果市场机制不健全,证券市场不成熟,在交易制度方面的建设严重滞后,监管失当,这类风险极有可能爆发并成为引起系统风险的重要诱因,从而对整个市场造成破坏性影响。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就曾经出现过不少次市场参与者的严重违规交易事件。其中影响最广、破坏力最大的,当属1995年2月23日的“327”国债期货事件。在国际市场上则有著名的“巴林事件”等等。
(三)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危害
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一旦发生,有可能引发证券市场的危机,这必然会对上市公司、投资者、监管者等所有市场参与者都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证券是某类资产的符号,证券价格下跌意味着所代表的资产的贬值。因此,资本市场的价格暴跌必然带来整个社会财富的损失。1987年,美国股市崩盘导致5000亿美元的损失,相当于当年GDP的八分之一,8天之内世界各国因股价暴跌而损失的财富达到2万亿美元;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股市崩溃使整个国家财富缩水近50%;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仅从10月20日至10月28日,香港股市总市值就减少了2.1万亿港元。
第二,引起中介机构的破产。投资者因遭受重大损失、丧失信心而退出市场,这又会引起证券市场流动性急剧下降,交易量清淡;公司在证券市场融资困难,融资成本大幅上升;因市场资金短缺,银行贷款利率上升,加大企业负担,导致企业利润下降、经营困难。同时还会引发中介机构破产,冲击金融体系,影响金融市场和整个市场体系。
第三,引发经济、政治、社会动荡。一方面,由于风险影响的社会性,影响的范围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另一方面,造成的损失很大,影响的烈度很大,所以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动荡。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危”市场,风险和危机经常出现。因此,应该将降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作为监管工作的第四个目标。具体表现在,证券市场监管应该设法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避免因剧幅波动影响证券市场自身的稳定、安全,防止大起大落,防范市场崩盘,冲击金融体系及整个经济体系的安全。
需要强调的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非常重要,指数的稳定也非常重要,监管者应该关心指数,但这不应该成为监管部门调控指数涨跌的借口。不是要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控制市场的正常波动,而是着眼于避免和防范可能诱发风险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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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稷文.中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关键是市场中的监管途径问题。本文从有效市场假说理论出发,分析了现阶段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监管主体缺乏监管的独立性;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存在漏洞;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手段陈旧单一。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法制化、规范化的制度建设;加强自律管理建设;改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经济指标评估系统四个对策。
关键词:有效市场假说证券市场监管途径有效性
1970年,尤金·法玛(EugeneFama)提出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tMarketsHypothesis,简称EMH),该假说有三大要点:一是市场的人均为理性经济人,并且监控着金融市场上各公司的股票,谨慎地权衡取舍股票的风险与收益;二是股票价格反映了这些理性人的供求平衡,不论股价被高估或低估,都能通过买进或卖出达到原有的平衡;三是信息有效,即资产所能获得的全部信息都反映在其相对应的股票上。
研究背景
贾甲(2008)在收益分析后,指出政府有必要对证券市场适度且有效的监管,对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性提出几点建议。郝旭光、范红岗、周智丽(2010)对三次政策出台前后市场波动率事件计算结果作为分析依据,认为我国政府股市稳定目标并没有实现。郝旭光(2011)根据对监管部门、基金公司、券商、上市公司等问卷调研的数据,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他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效果较差,被调查者对监管效果不满意的原因是证券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比较普遍、市场暴涨暴跌以及没有很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证券市场有效性进行研究的方法,主要是实证法,尤其是经验性实证法。实证法本身也存在着局限性:实证法力图用有限的事实和现象去证明普通的命题,其研究结果便不可避免地带有概率或然性;过分强调假设和数学模型化,可能导致把研究对象过于简单化,从而使研究结果产生较大的系统性偏差,脱离实际现实。在研究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中,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都不可缺少。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职能错位
目前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还是采用计划与审批这两种手段。多年以来,证券市场的管理照搬指令性管理手段,这使得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起不到很大的作用,证券业协会形同虚设,无法发挥既定的职能。
(二)法律法规有待改善
凭借着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关于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我国证券法规基本框架已初具规模。但部分现行法规和条例存在自相矛盾的现象。例如,《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不能炒作上市公司股票”,但证监会又规定“三类企业可以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股票”。再如,由于难以区分自有资金和信贷资金,关于“信贷资金不能流入股市”的规定实施起来很有难度。另外,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国际化、同股同权、信用期货、期权期指交易、场外市场地位等问题的规定。总体来说,证券法规系统不完整,法律手段运用力度薄弱、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都对证券法律这一重要手段实施的有效性产生了重大影响,进而降低了证券监管的效果和效率。
(三)自律监管功能作用不大
(四)信息披露制度仍有待规范
目前,我国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方面缺乏完整的制度规范,这直接导致部分信息披露不充分,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差,软性资产信息披露不足等问题。在信息披露方面,我国还需要进行较大的改革。作为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成熟的重要指标。信息披露有效、及时、充分以及信息分布均匀都是证券市场成熟的重要指标。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途径分析
贵阳市房地产在供应量方面:2013年商品房市场保持平稳增长态势,供应量较2012年有所回落,但依然处于高位,成交量同比2012年持续上杨。2013年贵阳市场供应维持12年惯性,依然处于高位,总体有所回落,商品房供应量为1405.17万m2,同比去年出现回落,跌幅达到13.36%。由于花果园、未来方舟及西南商贸城等大规模项目上市,供应量保持高位震荡,连续两年突破1000万m。
二、贵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贵阳市房地产市场虽然成稳定的增长,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异常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体系不明朗,监管效力分散
(二)房地产监管信息平台不完善
房地产监管信息平台包括内部平台和外部平台。内部平台主要为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监管的数据及信息的监管平台。外部平台是指监管部门面向公众能及时快捷地了解房地产市场信息,同时,监管部门迅速将反馈意见进行处理。目前在贵阳市,房地产监管信息外部平台主要是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设立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设立的网站和贵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前者网站共设立了最新工作信息、公示公告、资料下载、部门介绍五个栏目,这五个栏目中的信息均为2006~2009年的内容,没有一条2014至2010年的监管信息,每个栏目中的信息内容少,没有及时更新,严重的影响公众对监管政策、制度的知情权。不理于监管的实行。
(三)监管部门的执行力不够
房地产市场包含了房地产从生产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全过程,是涉及土地、拆迁、规划、融资、建筑等部门的庞大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房地产的发展。因房地产市场涉面广,监管部门很难做到全方面有效的监管,很多环节并没有真正的监管到位。
(四)监管不当造成存在烂楼现象
贵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中,一直存在较大漏洞,不但未能发挥监管其应有的作用、有时甚至由于操作不当,影响了公众的日常生活。贵阳市房地产市场存在因监管不当,造成许多楼盘存在质量问题。如:世纪城、大正雨曦城等许多楼盘都存在墙壁出现裂缝,墙壁漏水等诸多房屋的质量问题,这说明监管部门在验收房屋时,验收没有仔细到位,而且出现这些问题的部分楼盘,监管部门未要求房开商限期整改,使得公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完善贵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对策
(一)推进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
(二)加强房地产监管信息平台建设
(三)构建房地产市场监管问责制度
(四)监管部门不定期抽查
(五)完善房地产商品住房预售监管制度
贵阳市监管部门要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开商应当按照预售方案售房,预售方案中若有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并且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以防止部分房开商楼盘未支付施工方款项,而楼盘却已卖出。若房开商因有种原因无法支付施工方款项,而导致施工方阻止户主入住。例如:大正雨曦城M栋户主购房多年,却因房开商无法支付施工方尾款,导致施工方阻止户主入住。目前此问题依旧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监管部门将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不仅确保用于项目工程建设,而且能确保户主享受及时入住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