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央巡视组有关巡视整改要求,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部决定开展2021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重点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我国“菜篮子”大县的主要生产和消费地区,我部确定了监督抽查的重点品种、参数及检查的重点对象,明确了抽查省份、承担单位、产品名称、样品数量,并确定了重点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详见《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附件1)。
(一)重点品种
种植业产品:豇豆、韭菜、芹菜、普通白菜、辣椒、菜薹、芫荽(香菜)、草莓、葡萄、柑橘,对于所抽取的地区有豇豆和韭菜产品的,要加大抽检比例。
畜禽产品:牛肉、羊肉、禽蛋、禽肉。
养殖水产品:鲈鱼、乌鳢、鳊鱼、鲫鱼、鲤鱼、大黄鱼、鳜鱼、鳙鱼。
重点品种抽查样品量不低于样品总量的80%。
(二)重点对象: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屠宰厂(场)。
(三)重点参数:禁止使用的农药及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中禁用农药,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品中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兽药、停止使用兽药,豇豆、韭菜中部分常规农药残留。
二、做好组织实施
(二)抽样检测及判定。各类产品的抽样、检测、判定、复检、异议处理等主要工作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附件2)执行。详细操作方法将另行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原则上同一生产主体同一品种抽取样品不得超过2批次。
(三)不合格产品执法查处。各任务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样品检测,每次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地区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我部将在监督抽查工作期间,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方案和结果报送
(一)抽查方案报送。各任务承担单位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二)检测结果报送。抽检结果报送采用“随检随报”方式。各任务承担单位及时将每次抽样及检测情况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并通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上报样品抽查结果,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请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年度工作报告及结果汇总表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三)查处结果报送。查处结果报送采用“随查随报”方式。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次开展执法查处后,及时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法规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四、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开展检查
为强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运行,此次监督抽查在抽查农产品的基础上,各任务承担单位也要对所到乡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人员配备、制度规范、工作开展等情况,填写《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检查表》,检查情况将与食品安全工作评议等考核挂钩(详细操作方法将另行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扎实开展。监督抽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的关键手段之一,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以查找问题、治理问题为导向,重点抽查“菜篮子”大县中问题突出的产品,找准问题、精准打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落实到位。监督抽查过程中,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如存在不认真配合、选择性抽样、以各种理由推诿阻挠的,将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部延伸绩效考核中扣减分数,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同时,我部将适时公开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并开展后续执法查处工作的跟踪评价。
(三)加强执法,确保取得实效。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检测报告后要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查清、纠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绝不给违法违规者留有可乘之机。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手软,依法从严处理,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在工作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书面报请我部进行调整。有关政策问题请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督处联系,有关组织实施问题请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督导检查处联系,有关检测技术、数据报送问题请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