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职业打假”日益猖獗。业内人士透露,广东、浙江、甘肃、河北等多地均收到多起恶意投诉。“职业索赔人,近两年广东有差不多100起。”“甘肃张掖也有发生,涉及黄瓜、玉米。”“浙江主要是蔬菜种子。”......
一石激起千层浪。日前,种子企业、行业专家律师针对“职业打假”展开热议,多方出招防范侵权行为。具体情况如何?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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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入侵种业,多地种企不堪其扰
职业打假人开始涉足农资种业领域。曾经,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全国各地出现一些动机不纯,单纯以打假为牟利手段,并非真正关心产品质量和产出效果的“虚假消费者”。职业打假人滥用法律权利,并不关心种子质量,仅对种子标签上的小瑕疵过度追究,给种子企业带来极大困扰和经济损失。
业内人士透露,广东、浙江、甘肃、河北等多地均收到多起恶意投诉。“职业索赔人,近两年广东有差不多100起。”“甘肃张掖也有发生,涉及黄瓜、玉米。”“浙江主要是蔬菜种子。”......
同时,广州种子商会也发布了关于近期发生多起以维权名义恶意投诉举报种子企业的情况汇报。汇报显示,陆续有种子单位反映,收到本地或外地农业执法、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询问调查,原因是接到投诉举报,大部分投诉指向种子包装袋上说明的品种主要性状标注“耐热、耐湿、耐寒”,“抗病力强、优质丰产”等,认为这些描述毫无根据,需要提供证明所谓“耐热、耐湿、耐寒”、“抗病力强、优质丰产”的依据,否则属于虚假宣传,要求索赔。
经了解,类似情况近期呈多发态势,这些投诉举报明显存在专业化、团伙化、程式化特征和趋势,举报人通过网购或种子门店只购买一包“目标”种子,而不用于生产种植,是典型的“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此类行为严重扰乱了种业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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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标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销售的种子都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种子经营者提供的种子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可以印制在标签上,……”。此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5.3.2“品种说明”条款也规定,有关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宜在标签上标注。
广州种子商会认为,种子包装袋上的品种主要性状“耐热、耐湿、耐寒”、“抗病力强、优质丰产”等是种子企业根据品种的特征特性在正常环境下于实验室或田间种植表现的概括标注,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列》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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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人士热议,多方出招防范侵权
北京种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分会秘书长阙旭强表示,迫切需要成立北京种业协会法律服务团,以帮助企业解决这些问题。北京种业协会秘书长屈平指出,大家提出的建议都非常有价值,他希望各方能够提出具体的草案,以便共同商讨,更好地为大家服务。
广州种子商会建议,一方面,各单位要自觉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和经营,切实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规定,规范包装标识标注,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限时整改;不使用有明显瑕疵的包装袋。一旦受到恶意投诉举报,切勿私下与投诉举报者和解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