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法律规定安庆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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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2014年1月20日司法部司发〔2014〕5号公布

一、总体要求

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

二、主要任务

(三)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围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确立的重点公共服务领域,加强工作引导和政策调控,大力拓展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促进基本民生工程建设,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权益。

1.引导广大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进一步做好弱势群体、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向乡村(社区)选派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逐步实现“一村(社区)一顾问”。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动在省、市、县三级普遍建立政府律师法律顾问团,协助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引导律师积极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公益法律服务,服务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切实落实保障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将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争取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项目,探索编制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推动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通过奖励、表彰、培训等方式加以补偿和激励。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政策支持力度,逐步缩小地区差距,有序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协调发展。

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5年3月1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沈政办发〔2015〕9号公布

三、加强律师工作

(一)做实做优律师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鼓励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组织律师为全市乡镇(街道)以上政府部门提供对口服务。在为城区社区书记配备法律顾问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为全市所有社区配齐配强法律顾问;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

2016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参与调解等事项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研究完善律师行业财税和社会保障政策,统筹研究律师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规定。

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意见》指出,吸纳律师担任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律师在服务和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便民服务机制,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四、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2017年8月21日司法部司发[2017]9号公布

一、充分认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性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任务。

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总体目标

到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到2020年总体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

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

(一)名称和服务场所

县(市、区)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名称统一为“×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依托县(市、区)法援中心或司法局其他独立服务场所,或当地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大厅(中心)等建立,也可以独立设置。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或当地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也可以独立设置。

在地(市)一级,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不作统一要求,由各地根据公民法律服务需求和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单独设立的,名称统一为“×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二)功能职责

实体平台建设在功能职责定位上采用“3+X”建设模式。“3”为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等基本职能,在公共法律服务中起主导作用;“X”为拓展职能,可由各地根据需要和条件引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专业调解、司法考试、安置帮教、监所远程视频探视等服务。实体平台基本职能和拓展职能,均要注重将法治宣传融入为民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平台运行采用“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的模式,鼓励在平台建设上突出自身优势业务,积极与有关部门协作进驻新的服务功能,并可依托实体平台推行流动服务,进一步拓宽服务覆盖面。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作为集多项司法行政职能为一体的“窗口化”服务平台,突出综合性、专业性法律服务功能,同时发挥县域服务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的作用。具体包括:

1.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

2.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3.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咨询,受理、指派、分流和协调处理人民调解案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4.提供专业调解服务,结合实际提供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导引律师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业务;

5.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

8.做好辖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指导、考核工作;

9.接收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

10.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作为服务群众的一线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在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指挥协调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主要承担化解矛盾纠纷、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等职能。具体包括:

1.接待群众来访和法律咨询服务;

2.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业务,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初审;

3.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告知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救助帮扶途径等;

4.积极为辖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顾问咨询;

5.参与指导、考核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和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6.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法律服务工作。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村(居)法律顾问)。作为服务基层农村、社区的法律服务平台,其主要工作职责具体包括:

1.为村民、居民及时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2.接受村民、居民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

4.参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纠纷调处工作;

5.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它管理规定,为村民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拆迁、环境治理保护等村(居)治理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等。

(三)建设标准

实体平台选址一般应位于临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人员来往的地方,办公场所面积应与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方式等相适应,统一场所标识、指引,方便群众获得信息、寻求帮助。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般划分办公区、服务区和等候区等三个区域。

1.办公区除设置必要的管理人员办公室外,还应配备独立的档案资料室,用于业务档案和工作台账资料的存放。

2.服务区设开放式的服务大厅,设置半开放式接待柜台,柜台前应设置座椅。一般还应配备适量的接待室、个别谈话室、调解室等与窗口服务相配套的专门业务用房,便于开展深度法律服务;服务大厅应当安装电子显示屏和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用于办事流程、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网点的宣传和导引。

3.等候区放置法治宣传资料存取架,摆放常用法治宣传资料,配备书写台、意见箱、座椅、饮水机等设备。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设立开放式的服务厅,并设置相应接待窗口。服务区域应悬挂县域范围法律服务导引指示栏,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置电子显示屏和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放置常用法治宣传资料,用于法律知识宣传和法律服务导引。

(四)人员配备

实体平台应根据区域内人口规模、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以及业务接待办理数量,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根据中心功能设置,按照岗位职能要求配备工作人员。一般应设置以下基本岗位:

2.法律咨询岗,安排律师等专业人员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3.法律援助岗,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指派工作。

基本岗位可根据具体条件增加或整合。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在充分利用司法所现有人员力量的基础上,有效整合乡镇(街道)和村(居)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等力量参与窗口接待。各地结合服务站建设,加强司法所编制使用和人员配备,增强司法所工作力量。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村(居)法律顾问)。在每个村(居)设立一名法律顾问,由政治素质高、热心公益法律服务以及熟悉农村、社区工作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可以采取一名律师同时担任多个村(居)法律顾问,或多名律师共同担任一个村(居)法律顾问方式进行科学配置。要在每个村(居)培养3-5名“法律明白人”,帮助法律顾问开展日常法律服务工作。

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

(一)平台名称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

(二)总体架构

1.层级体系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以省(区、市)为单位,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服务,在地(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接听坐席。

2.构成方式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具有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纠纷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服务投诉等综合性服务功能,建立一体化呼叫中心系统,省域内可呼叫接入“12348”,统一前台受理,并与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互联互通。

实现“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府公共服务等政务热线、窗口服务和紧急类求助平台等之间的协作制度,建立相应衔接联动机制。制定“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服务标准和数据标准,逐步实现全国统一标准类型,促进“12348”法律服务热线数据信息共享。

(三)主要功能

“12348”热线平台功能分为对外服务功能和后台管理功能。其中,对外服务面向公众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其主要功能包括:在线咨询解答、在线服务办理、信访及投诉等。后台管理面向工作人员,其主要功能包括:任务指派、监督、回访、统计分析等。

五、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

网络平台功能包括服务功能和监管功能。其中,服务功能面向社会公众,主要包括:法律事务咨询、法律服务指引、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法规与案例查询、信用信息公开等。监管功能是面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采用社会化运行机制对法律服务机构实施监管,作为对行政管理手段的延伸补充,同时为司法行政机关政务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决策依据。

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规范化运行

(二)健全管理运行机制。科学整合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审批、法律服务、综合保障等内部资源和已有平台,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之间的衔接配合,发挥好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综合性指挥平台作用,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服务站与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的工作衔接,促进平台高效运转。

七、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经费中设立专项经费,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和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1月2日)

六、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

(三)建设法治乡村。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将政府涉农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基层延伸,创新监管方式,推动执法队伍整合、执法力量下沉,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加大农村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引导广大农民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十、汇聚全社会力量,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

(四)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建设。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支持企业家、党政干部、专家学者、医生教师、规划师、建筑师、律师、技能人才等,通过下乡担任志愿者、投资兴业、包村包项目、行医办学、捐资捐物、法律服务等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事业。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允许符合要求的公职人员回乡任职。吸引更多人才投身现代农业,培养造就新农民。加快制定鼓励引导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落实和完善融资贷款、配套设施建设补助、税费减免、用地等扶持政策,明确政策边界,保护好农民利益。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积极作用,支持农村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乡风文明建设、农村弱势群体关爱等。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加强对下乡组织和人员的管理服务,使之成为乡村振兴的建设性力量。

六、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

2018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第八篇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

第二十六章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

第二节推进乡村法治建设

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引导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把政府各项涉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维护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和权利。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基层延伸,创新监管方式,推动执法队伍整合、执法力量下沉,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强乡村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公益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等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农村基层组织依法治理。

第十篇完善城乡融合发展政策体系

第三十二章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

七、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2018年6月15日司法部司发〔2018〕5号公布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

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工作向基层延伸、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载体。深入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和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法律服务需求的重要实践,对于推动基层依法治理、服务和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积极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引导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为村(居)自治组织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参与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等,得到党和政府一致肯定,受到人民群众普遍欢迎,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健全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促进村(居)组织民主决策、依法办事,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引导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坚持因地制宜。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村(居)特点、法律服务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推进工作。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确保人民群众不出村(居)即可享受到及时、便捷、普惠的法律服务。到2020年,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方式和内容全面规范,服务质量明显提升,职能作用有效发挥,初步形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村(居)公共事务、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基层治理新格局。

三、进一步规范和创新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一)加强人员配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选聘政治素质高、执业水平过硬、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公益法律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等担任村(居)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遴选方式和过程要向社会公开,由村(居)委员会和法律顾问进行双向选择,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及服务期限等。要做好资源统筹配置,律师资源相对充足地区优先安排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确保一名律师服务一个村(居);律师资源相对不足地区,可以由一名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多个村(居)法律顾问,但原则上不超过5个;法律服务资源严重不足地区,加大资源调配力度,组织本地区大中城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口支援,同时可以由县(市、区)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公证员等担任村(居)法律顾问,还可以发挥退休法官、检察官和驻村工作队等作用,共同开晨工作。

五、加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政策支持。要及时研究村(居)法律顾问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切实予以解决。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法律服务队伍情况和法律服务需求,做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幷周密组织实施,搞好统筹调度,确保本地区2018年年底前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推动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真正落地见效。

(二)加强工作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推动将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加补助等多种方式,为村(居)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设施。律师协会要施行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会费减免奖励政策。

八、司法部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8年9月11日司法部司发通〔2018〕103号公布

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目标任务

2018年底前,实现普及化。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

二、全面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一)加快推进实体平台建设。2018年底前为每个村(居)配备法律顾问。

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

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十五)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供给。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乡村治理中的职能作用,推广车载法庭等巡回审判方式。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整合法学专家、律师、政法干警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资源,健全乡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建设,鼓励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进一步加强村法律顾问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促进乡村依法治理中的作用。

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2019年7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19〕44号公布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平台功能有效发挥,服务网络设施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基本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

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面覆盖、服务机制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优质高效、服务保障坚实有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法律服务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基本实现。

二、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四)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功能,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法律服务,组织公证人员采取巡回办证、网上办证、蹲点办证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开展公证咨询和业务办理。

(五)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统筹利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资金渠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并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予以倾斜。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和村(居)法律顾问建设等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将其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制度机制,支持欠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建设,鼓励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到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发达地区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对口援建、挂职锻炼、交流培训等形式支持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对欠发达地区引进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的政策扶持,持续推进“1+1”法律服务志愿者活动,支持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开展远程法律服务。

五、加大保障力度

(十七)强化经费保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经费保障。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并提供必要支持。统筹研究律师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规定。不断拓宽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筹集渠道,鼓励通过慈善捐赠、依法设立公益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加大对欠发达地区财政支持力度,逐步缩小地区差距,有序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协调发展。

十一、司法部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

2019年10月23日司法部公布

二、主要措施

本《意见》所称公益法律服务,是指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四)拓展服务领域。鼓励、引导律师为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为城乡群众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服务;参与公益性法治宣传活动,担任普法志愿者、法治辅导员等;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参与法治扶贫活动,到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担任志愿律师;协助党政机关开展信访接待、涉法涉诉案件化解、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城市管理执法等工作;提供公益性律师调解服务,志愿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参与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公益服务;从事公益法律服务政策研究、立法论证、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工作;为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提供赞助或者支持;从事其他形式的公益法律服务。

三、工作保障

十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

2020年3月2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法律服务的,参照国家机关执行。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

购买主体应当依法保障承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权利,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下列法律服务事项可以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主要是政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层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公共性、公益性、普惠性、兜底性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援助服务;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服务;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服务;人民调解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实体平台法律咨询服务;公益性律师调解、律师代理申诉、律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服务;公益性公证、司法鉴定服务;仲裁委员会参与基层纠纷解决服务;等等。

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部门负责将符合规定的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按程序及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活动实施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组织实施购买活动。

(一)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二)采购管理。购买主体应当综合考虑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适当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参照所在区域同类法律服务的市场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价格。

(三)合同管理。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当签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数量和质量、双方权利义务、服务价格及资金结算方式、服务绩效目标、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履约责任。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的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验收评估,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服务费用。承接主体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依法诚信规范执业,规范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法律服务。

五、指导监督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监察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程序等,推进本地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律师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供给,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研究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质量标准,促进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十四、沈阳市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22日,沈阳市司法局、财政局沈司﹝2021﹞124号公布

2022年1月1日施行

该办法指出,系为了加强沈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而制定

该办法指出,由律所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由司法局、村(居)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三方协议。费用支付属于协议内容之一。

该办法指出,村(居)法律顾问办理一般性法律事务,不得向顾问单位收取费用,提供有偿服务的,应以合同形式另行约定。

该办法指出,村(居)法律顾问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原则上每村(居)每年6000元,司法局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补助。

十五、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

2021年12月22日司法部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12月30日司法部公布

(四)“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

——推动法律援助法实施。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实现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全覆盖,配齐配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有效履行国家责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强化质量监管,完善配套制度,完善法律援助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评价指标体系。

——发挥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到2025年,全国执业律师达到75万名。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调解、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服务领域不断扩展,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效不断增强。律师队伍社会责任感进一步增强,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五、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

(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有效覆盖。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全面建成,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功能充分发挥,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有效衔接,实现全科服务和转介工作标准化。因地制宜、规范推进省级、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推动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与司法所一体规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逐步实现“站所合一”。推动在校园、军营、创业园区等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创新服务模式,打造服务品牌,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信息查询、转介引导等服务。

THE END
1.《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摘要】:<正>日前,司法部印发《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对“十四五”期间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出部署。《规划》提出远景目标,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面覆盖,服务机制更加健全,服务供给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RMTJ202202003.htm
2.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总结11篇20xx年上半年,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准确把握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的四川使命、深入分析四川实情、奋力实现四川作为,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抓手做好法援"五年三步走"规划,以管理运行三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手段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升法律援助质量,重点做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努力完成刑事法律援助司改目标任务,为公https://www.unjs.com/gongzuozongjie/6088665.html
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乡村振兴战略研究院广播电视重点惠民工程深入实施,农村地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持续推进。截至2019年底,农村广播节目综合人口覆盖率98.84%,农村电视节目综合人口覆盖率99.19%。其中,农村有线广播电视实际用户数0.73亿户,直播卫星公共服务有效覆盖全国59.5万个行政村1.43亿用户。应急广播体系建设不断推进。基层应急广播在疫情防控中的https://xczx.nwsuaf.edu.cn/sndtB/750260a4569b4153b2a20a6e3c0f4ef7.htm
4.迟福林1. 尽快制订全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战略规划 2.完善公共财政制度 3. 在公共服务体系框架下统筹安排事业机构改革 4. 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等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积极作用 5.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体系 6. 加快完善公共服务评估体系 第四节 公民社会发展趋势下的“安全阀”建设 一、把“安全阀”作为新阶段重https://baike.sogou.com/v7619323.htm
5.嘉峪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控保障,路在何方?回归公益,政府担当“规划”提出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缩小地区间卫生资源配置和人群间健康状况差异,实现人均期望寿命在2010年的基础上提高1岁。“规划”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目标,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立足国情,秉承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的原则,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体系建设,防控http://www.jygcdc.com/html/col15/content15_27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