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金融【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识码】A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一是农村基础信用数据涉及部门较多,缺乏常态化的数据归集、共享机制。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政策制定、信息归集、产品研发、跟踪管理等多个方面,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因此,科学的顶层设计和良好的合作机制不仅有利于凝聚部门合力,整合各方资源,释放政策叠加效应,更有助于实现对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精准有力、适配度高的全方位支持。
一方面,涉农数据分散在金融机构、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多个部门,单靠一个部门或者机构很难实现对所有涉农数据的有效整合应用,需要建立起常态化的数据共享机制,但因为各部门信息化程度不同、缺乏数据共享的制度和机制以及数据标准不统一,有的基层政府部门在涉农数据共享方面存在“不愿、不敢、不能”等问题①,导致各省涉农数据归集共享无法满足金融机构的实际需求,制约了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目前,省级政府层面缺乏关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各政府部门之间也尚未建立起常态化、制度化的协作机制,各部门主要以临时会议等非正式方式开展合作,合作内容缺乏系统性和长远性,导致有的地市或县域因缺少上级部门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推动力度不足,有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信息孤岛、权责不清等问题依然存在,农村基础信用数据归集进展较为缓慢。
另一方面,与城市相比,农村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程度相对较低。尽管主管部门正积极构建公共数据收集、整理和共享制度,但部分指标仍依赖行政管理部门的定性评价,能够反映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状况和风险特征的定量信息较少,部分数据没有实现动态更新,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不足,金融机构挖掘利用有难度。此外,目前各省之间也缺乏统一的农村信用平台,省、市、县间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有序流通和共享机制也亟待完善。
二是部分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程度不高,信息采集成本较高,存在数据失真失实现象。一方面,一些农业经营主体存在小、散、弱的特点,无正规的经营、财务数据,没有固定报表,涉农信息采集难度大、成本较高,很难保持所采集信息的持续更新。例如,2023年3月,笔者在江苏省金湖县调研时了解到,在金湖县公共信用归集信息中,可统计的涉农信用信息数约889条,仅占全县信用信息报送数的10.6%,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地涉农信用信息归集目录还有待补充。
另一方面,关于用户基本信息、信用状况、主营产业、承包土地、家庭年收入与负债等一系列信息主要由各金融机构人员人工采集填写,加之普惠金融在农村发展尚显不足,农民的金融活动和信用行为较少,信用意识相对淡薄,不能向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信用信息,数据的准确性与可信度较难保障,存在数据失真失实问题。
另一方面,信用评价体系较少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评价结果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农村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市场化程度较低。由于人员较少、技术落后、数据有限,地方征信平台无法对涉农数据进行深度分析、挖掘、加工,往往只能向金融机构提供最基础的信息查询服务。因此,引入市场化征信机构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人员、技术方面的专业优势,深挖数据价值,结合金融机构实际需求,研发丰富多样的征信产品和服务,是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探索建立可持续商业化运作模式的必然选择。
四是涉农贷款主体在实际贷款过程中个人信贷占比大、成功实现信用贷款难度较大。在农村地区,涉农贷款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在实际贷款投放操作过程中,金融机构更多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看作农户(农业企业除外)。即从信贷主体来看,一部分信贷主体以企业名义贷款,更多信贷主体则以个人名义贷款。部分农业经营主体增信资质较差,缺乏合格的抵质押物,除部分农业龙头企业外,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是由农户发展起来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能等因素影响,有的农业经营主体可能会存在经营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以及缺乏可供参考的经营数据等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很难对这类农业经营主体作出全面判断以及客观合理评估,在经营主体缺少抵押物的情况下很难发放信用贷款。
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第四,加强各类政策工具的组合应用,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提升涉农主体信用风险管控质效。首先,加强风险共担机制建设。在地方政府、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部门和机构之间构建风险分担体系,加强重点业务领域的风险预警与联动处置能力建设,充分降低业务风险,同时积极开展保证保险业务,为缺乏抵质押担保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效增信。鼓励各地市结合实际,出台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款风险分担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业务降费补贴、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等政策杠杆作用。其次,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推动农业经营主体向周边农户提供金融支持,特别是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进一步创新农业信贷担保机制,发挥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作用。最后,加强政策倾斜。政府部门可以为信用良好的农业经营主体制定信用惠民措施,比如,提供财政补贴、减免有关费用等;对支持“三农”取得明显成效的金融机构,可以实施适当的优惠或奖补政策,如降低法定准备金率等,以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第五,开展交易信用管理培训,提升农村信贷主体信用管理水平。试行农村信用管理推广月,多场景宣传信用数据的留存价值,激励农户、家庭农场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自发主动申报数据,提升农业经营主体对自身信用价值的感知度和信用资产化意识。另外,利用农业农村部农业技术推广培训系统、信贷直通车系统等,对农村借贷人进行金融知识培训,提升其金融素养和对信用数据的留存意识,提升信贷主体的信用管理能力。
(作者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导,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信用大数据应用研究中心主任)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社会信用体系创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3&ZD17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风险-等级-利率’匹配视角下家庭农场信用评级与贷款定价研究”(项目编号:72173096)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陈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专题讲座,专家表示——大数据共享有三难:“不愿”“不敢”“不会”》,《科技日报》,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