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案涉肥料10箱,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2300元。响水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肥料中隐含农药成分,使用者并不知道里面含有农药成分,更不了解所含农药成分的功能、使用技术、使用方法、毒性以及使用的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不仅对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较大隐患,对具体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存在严重风险。为此,我国实施了农药登记制度,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对肥料中隐性添加农药案件的查处,既是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警示,也是对农产品生产主体的教育,有助于推动安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在此,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农资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对销售产品的质量控制,从源头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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