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关于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

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解放思想,真抓实干,把稳增长放在

更加突出位置,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

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努力实现全年经济

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落实财税政策

1.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落实已出台的制造

业等6个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基础上,对批发和零

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

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

存量留抵税额。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

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

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

偷税、骗税等行为。(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2.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信息共享、资格

认定、日常服务、项目鉴定等方面细化落实举措,加强培训

辅导,分类做好政策解读,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红利,最大限度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对全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增幅排前10名的县(市、区),

按加计扣除新增减税额市县负担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省

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负责)

3.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在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

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

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

扣除。(省税务局负责)

4.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省、市两级转移支付尚未下达的,

原则上6月中旬前全部下达(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中

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

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要收回统

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加大财力下沉力度,

加强库款调度,压实市县责任,确保基层平稳运转。(省财政

厅负责)

5.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及时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使

国家审核通过的储备项目尽快转化为实施项目。加快专项债

券发行使用,力争6月中旬基本发行完毕,同时加快项目建设

和资金支付进度,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鼓励将专

项债券按规定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

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加快谋划一批新型基础设施、

新能源项目,扩大储备项目规模,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省财

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负责)

6.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要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零售、餐饮、住宿、旅游行业

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

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2

年,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河北省融资担保

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河北省融资担保基金2022年对小微

企业、“三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担保金额占比由不低于

80%提高至不低于90%。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支小支农担保业

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省财政厅、河北银保监局、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7.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提高政府采购工程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

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且适宜由中小企业提

供的,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质量

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2022年阶

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

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货

物和服务项目由6%—10%提高至10%—20%。(省财政厅负责)8.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

率为1%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负责)

9.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

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

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

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

阶段性实施到2022年底。在对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

缴3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

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

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

性延长到2022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负责)

10.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

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

于20%的参保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比

例从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

支持自主创业,在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

担保贷款最高300万元基础上,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

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

金支出由地方财政负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

二、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11.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

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鼓

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

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

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

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

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

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

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人行石家庄中

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负责)

12.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

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

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的倾

斜力度。加大对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

运输、文化旅游等产业贷款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

条件的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持合理流动性。(人

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负责)

13.继续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

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

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银保监局负责)14.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对

已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根据股改、辅导、审核、注册等4

个关键阶段给予重点支持。优化上市前的激励政策,对在进

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的企业以及向中国证监

会(或各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给

予上市服务费用补助。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

建立“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

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

证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15.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支

持开发性银行设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专项,对纳入融资

专项支持的项目在贷款规模上给予专项保障,并给予政策允

许范围内最优融资利率支持。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

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中长期资金优势,

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市政、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

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业主的常态化对接,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公募基础设施REITs,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

管理,力争2022年全省基础设施REITs实现零的突破。(人

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河北证

监局、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16.发挥政府性投资基金作用。支持河北产业投资基金

等7支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扩大规模,加强与市县投资平

台和民间投资机构的合作,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17.推动房地产贷款平稳增长。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

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落实好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下限参考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要求。合理

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需求。(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银保监局负责)

三、发挥投资关键性作用

18.加快实施一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2022年再开工一

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项目,包括河道防洪、城镇和农

村供水、河湖生态综合治理、南水北调防洪影响处理等工程。

加快农村生活水源江水置换工程建设进度,确保2022年10

月底前全部完成。对2022年实施改造的石津等7处大型灌

区,年内投资完成率达到90%以上,庙宫等8处中型灌区,力争

年内全部完成。加快现有6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进度,4

座小型水库抓紧扫尾工作,确保汛前全部完工,2座中型水库

力争2022年11月底前完工。(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19.加快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优化区域综合立体交

通网,加快建设京唐、石衡沧港、津兴等城际铁路,遵秦、张

尚等高速公路,黄骅港液化天然气码头、唐山港丰南港区通

用散杂货码头等项目,确保石太高速改扩建、唐山港曹妃甸

港区煤码头6号泊位等项目2022年6月底前全部开工。争

取石家庄城市轨道交通二期建设规划尽早获批,力争开工建设石家庄地铁4、5、6号线,加快石家庄复兴大街市政化改

造等工程建设。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在完成

2022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再新增完成农村公路新改建1200

公里、实施农村公路安防工程1200公里、改造危桥120座。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0.有重点地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快综合管

廊试点城市建设,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

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推

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及时跟进国家入

廊收费政策制定情况,完善全省入廊管线有偿使用机制,明

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事项,加快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1.加强建筑工地管理服务。对建筑工地除存在重大质

量、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项目外,一律不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业整顿,切实保证项目正

常施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全部成立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工作

专班,实行“一项目一民警”联络机制,维护重大项目周边治

安秩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负责)

22.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实施常态化推介民间投资项

目机制,依托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每月推出

一批对民间资本有吸引力的项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

交通、能源、市政、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补短板

项目建设。有力有序推动省“十四五”规划的重大工程实施,

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和省重大工程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发挥自身

优势参与关键基础产品和技术攻关突破。在供应链产业链招

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促进消费加快恢复

23.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全面取消符合国

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

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在全省范围内

解除针对皮卡车的通行限制。安排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各市开

展家用新车促销和汽车下乡、推广新能源汽车等汽车促消费

活动。加强城镇停车设施和充电桩、换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

支持各地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促消费活动。鼓励家电生产企业

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

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

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24.开展消费促进活动。组织开展“幸福河北欢乐购”

“购车节”“夜经济消费季”“中华美食荟”“中国农民丰

收节”等线下促销活动,开展“

618”和“双11”网购节、直

播电商节、村播计划等线上促销活动。面向全省发放文化和

旅游惠民卡(券)200万张以上。发行体育消费券,拉动全省体

育消费。安排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各市和雄安新区建设完善便利店、综合超市、菜市场、便民市场等社区商业配套设施。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负责)

25.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稳

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

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

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

线上线下联动。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对入选工业

和信息化部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跨行业跨领

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和省级行业、区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分

别给予2000万元、5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支持工业互联

网平台应用,对于省级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试点项目,给予

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

责)

五、切实保障粮食能源安全

26.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优化种粮补贴政策,

在前期已发放农资补贴的基础上,及时发放第二批农资补贴,

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

巩固现有扶持政策,统筹利用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小麦

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农业生产

社会化服务等政策资金,一体化支持粮食生产。认真落实国

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出台2022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

作方案,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收购,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

极性。(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27.有序释放煤炭优质产能。推动煤炭稳产保供,压实煤

炭稳产主体责任。加快煤矿建设施工进度,力争早日竣工投

产。推进煤矿安全改造升级,实施煤矿智能化建设。用好国

家煤矿产能核增调整政策,对符合增加产能条件的煤矿依规

办理核增产能手续。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煤矿采矿权延续手续,

在确保安全生产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井工

煤矿项目释放产能。(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应

急管理厅、省国资委负责)

28.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扎实推进保定热电九期、

邯郸热电退城进郊、陡河电厂、华电香河燃机等火电项目建

设,确保如期投产。统筹推进蒙西—京津冀、大同—怀来—

天津北—天津南、张北—胜利(内蒙古)等跨省(区、市)特

高压输电通道前期工作,确保廉州、冶陶(涉武)、白土窑、

康保、坝上等5个500千伏新扩建输变电工程年内开工建设。

加快蔚县、张北、丰宁3个国家级百万千瓦大型风电光伏基

地建设,有序推进37个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建设,全年

全省新增新能源并网装机800万千瓦以上。推进蒙西管道、

唐山LNG接收站及配套外输管线等主气源干线建设,加快推

进秦丰沿海管线、冀中管网四期等省内集输干线建设,加强

气源干线、LNG接收站、主干管网互联互通,年底前天然气管

网分输能力达到1.4亿方/日以上。(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9.提高煤炭储备能力。积极争取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

用专项再贷款和银行贷款,履行地方煤炭储备责任。(省发展

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30.加强原油和成品油储备能力建设。加快石油储备能

力建设,健全储备体系。(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31.降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

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

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

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鼓励各市和雄安新区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

用予以补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

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

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

格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

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负

32.阶段性免除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省国资委监

管企事业单位房屋以及公租房小区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国有

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普遍减免3个

月租金,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减免主体工作。对2022年租期分

属不同承租人的,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对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

上述房屋的,再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补充减免工作应在所在

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对于

转租、分租上述房屋的,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应积极

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后,尽快减免租金。鼓励各地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

房屋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

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

来的损失。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减免

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

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33.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

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

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

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市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

落实2022年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道路客运等公共交

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落实中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要求,

开展补助资金清算工作。支持民航基础设施建设。(省商务

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4.促进企业更快复工达产。落实属地责任,发生疫情实

行封控措施前,提前通知并指导辖区内企业做好疫情防控、

人员安置、物料运输等生产要素储备,进行闭环生产,最大限

度保障企业不停工不停产。建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部省联动、区域互认和部门协同机制,保障要素供给和

稳定生产。将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及其他行业支柱企业、产

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

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重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高

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纳入环保正面清单,保障

其在环保达标条件下不停产不限产。鼓励各市和雄安新区因

地制宜为“白名单”企业提供特色政策服务。建立企业诉求

快速回应和解决问题的服务机制,及时解答和处理企业复工

达产中的具体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5.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严格落实查验不劝返、

检测不等待、核酸不重检、政策不加码等通行管控措施,坚

决防止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和港口码头等擅自关停问题

回潮,对邮件、快递分拨中心、营业点应开尽开。严格落实

货车通行政策,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

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深入开展关心关爱货

车司机行动,推行轻微免罚、首违不罚。客货运司机、快递

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的,当

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

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各市和雄安新区要及时了解跨区作

业农机信息,确保农机装备跨区转运便捷通行,坚决防止擅

自设卡拦截、随意阻路断村等行为,全力保障夏收、夏种、

夏管。(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

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36.完善环境保护支持措施。实施激励性生态环境绩效

分级制度,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入占营业

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在生态环境绩效晋级评

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可先按高一

级别实施绩效管理,半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晋级。实施

“零罚款”生态环境执法,2022年二、三季度,生态环境执法

采取告知、提醒、帮扶方式,除恶意违法情况外,对生态环境

违法行为一律不得采取罚款方式进行处理,做到轻微不罚、

首次不罚、非故意不罚。实施“三个禁用”管控措施,2022

年二、三季度,除恶意违法和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情况外,

各地污染管控措施禁用限产、停产、停工手段,在保证企业

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正常施工前提下开展问题整改。开展

“环评服务百日攻坚”,保障各类建设项目落地实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7.加大对物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多式联运融合

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

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

销冷链集配中心。加大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密度,

每个市至少新增2个县级寄递物流公共配送中心。(省发展

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

管理局负责)

七、着力稳外贸稳外资

38.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分别对进出口总量、增量和增

幅排名前3位的设区市给予奖励,调动地方稳外贸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稳定和扩大

进出口规模。支持企业线上线下拓展市场,组织企业参加广

交会、深圳高交会等重点国内展会。(省商务厅负责)

39.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办好廊坊经洽会、数博会,开展

“跨国企业河北行”系列活动,开展“云招商”系列对接会,

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建立服务外资企业工作专班,完善与在

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解决外资企

业在冀营商便利等问题,进一步稳住和扩大外商投资。实施

外商投资奖励政策,安排1亿元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资

企业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到位外资不超过2%的比

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对境外世界500强和全球

行业龙头企业设立外资研发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工业设计等领域企业,按“一企业一议”

给予资金支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省贸促会、省财政厅负责)

八、千方百计保基本民生

40.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

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

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

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

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各地可根据本地实

际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

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底。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

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41.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更

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

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

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

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

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扩岗补助

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底,不重复享受。

对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数额的社

会保险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42.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落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统

筹安排中央和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向农业转移

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的财政

困难地区倾斜。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范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

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进巩固拓展脱贫

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扩大以工代赈实施领域,推

动脱贫人口、因疫因灾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等群体实现就地

就近就业,不断拓宽就业渠道。(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负责)43.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指导各地落实好社会

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

贴,缓解因物价上涨对低收入人口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用

好中央和省级财政救助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

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做好需要救助保

障的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针对性帮

扶。在疫情防控中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

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开

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防交通运输、建筑、煤矿、燃气等方

面安全事故,抓好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森林草原防火、防

汛抗旱等工作,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

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

监管局、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明确

一、加大退税减税政策实施力度

1.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对批发和零售业,农

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

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

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2.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

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

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省税务局、

3.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行一次性告知、“最

多跑一次”,一对一、点对点加强办税辅导,优化电子税务局、

“掌上办税”、无纸化办税等渠道和措施,优质高效办理留

抵退税。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行为。(省

税务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4.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信息共享、资格

认定、日常服务、项目鉴定等方面细化落实措施,最大限度

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加强培训辅导、广泛宣传

报道,通过新闻报道、信息推送等形式,分类做好政策解读,

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红利。(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负责)

5.落实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对购置

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

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

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6.加快转移支付下达,省、市两级转移支付尚未下达的,

要加快支出进度,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第一

同有关部门负责)

7.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

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

需按原用途使用的,也要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

持的领域。(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8.加大财力下沉力度,重点对困难地区倾斜;结合留抵

退税、项目建设、助企纾困等需要,由按月调拨库款,阶段性

调整为逐月预拨、按旬补调,压实市县政府责任,保障有关工

作顺利推进,确保基层平稳运转。(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9.加快新增专项债券发行进度,力争6月中旬发行完毕。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0.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推进项目加快实施,尽

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省财政

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1.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农

林水利等9大领域基础上,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

纳入支持范围。抓紧储备一批新项目。(省财政厅、省发展

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2.鼓励将专项债券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做好信贷资

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

安排。(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

13.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

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

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定向放贷,不

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2年,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

保业务,纳入省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有条件的地

方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

等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14.发挥省融资担保基金增信分险作用,对纳入国家融

资担保基金体系的担保机构给予40%—50%风险分担,引导合

作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降低融资门槛,免除资

产抵质押,将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省融资担保基金今年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担保金额占比由

不低于80%提高至不低于9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

以下的占比由不低于50%提高至不低于60%。(省财政厅、省

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15.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对为小微企

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给予保费补贴,财政补贴后的综合担

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3%。(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16.发挥政府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作用,降低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将年化担保费率控制在0.8%以

内;对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联合体成员,阶段性给予

担保贷款额2.5%的贴息贴费,对重点农业行业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担保贷款实行担保费减免。(省财政厅负责)

五、完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17.落实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30%

以上的要求,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

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

方式,将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预留给中小企业。(省财

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8.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府采

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

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质量标准,2022年下半年该部分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

高至40%。(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9.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未预留份额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

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适当提高大中

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

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

20.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

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

老、工伤、失业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实施

到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21.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

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基础上,将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

到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

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养老保险缓

缴期限到2022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负责)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22.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

率控制目标的参保失业保险的企业,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

高于20%的参保企业,大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30%

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由60%提高至90%,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3.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地区因新

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加失业保

险的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六

类主体”,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

训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4.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

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与现行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

25.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阶段性降低至1%的政策,

由2022年4月底延续实施到2023年4月底。(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八、加强基本民生保障

26.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

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

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

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各地可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

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上述住房公积金政策

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底。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

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

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7.落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

政策,统筹安排省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向农

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

的财政困难市县倾斜。(省财政厅负责)

28.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

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的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

持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9.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

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省发展

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0.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加强直达资金管理,压

实市县政府责任,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

手中。(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关于稳定经济十条货币金融政策措施

一、全力以赴保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加强逆周期调节

力度,强化考核激励约束,引导金融机构稳存量扩增量,深入

挖掘实体经济有效信贷需求,提高全省信贷规模增长的稳定

性。用好货币政策工具促进贷款投放。新增100亿元支农支

小再贷款额度,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涉农、民营小微企业

及个体工商户优惠利率贷款。专项安排110亿元再贴现额度,

开办民营小微、绿色、科创、抗疫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业

务,提升“直通车”白名单企业资金周转效率。抓紧落实各

类专项再贷款及支持工具,运用央行低成本资金撬动我省绿

色转型、科技创新、普惠养老、交通物流等领域信贷投放。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还本付息压力。对于中小微企

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人

群存量贷款,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如客户提出延期申

请,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或调整还款计划。本轮延期

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

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

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

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信贷投放。落实好普惠小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

旅游等产业贷款投放。大力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行“三农”、

小微、绿色、双创等专项金融债券。加快建立完善金融服务

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做好资金保障

和渠道建设,强化科技赋能和产品创新,不断扩大小微企业

首贷、信用贷规模,确保2022年末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

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速,推动综合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人行

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满足稳投资和促消费融资需求。加强部门间协调配

合,发挥政策合力,利用河北省金融服务平台、河北省融资对

接监测分析系统,开展常态化政银企对接工作,引导辖区内

银行保险机构重点围绕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

建设和重大项目融资需求,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政

策性、开发性银行要充分发挥中长期资金期限长、利率水平

低等特点,加大对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稳步扩大消费类贷款规模,稳定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产品

市场,支持新型文旅商业消费集聚区加快发展。(人行石家庄

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

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

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抓好粮食生产和能源安全金融服务。积极对接重点

种业融资需求,加大对种业龙头企业和种业产业园区的金融

资源投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要发挥好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主渠道作用,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粮食市场化收

购,主动对接粮食收购加工金融需求。加大对省内重点新能

源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扩大

投放,有效满足煤炭生产、储备和煤电企业等融资需求。(人

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

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金融服务。积极对接重点

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融资需求,运用科技创新、交

通物流专项再贷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及上下游关键配套企业、道

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物流配送企业。精准服务107个县域特

色产业集群和15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创新丰富供应链

金融服务模式,大力发展订单、存货、仓单等动产抵质押融

资业务,推广应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扩大中小微

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

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就业创业金融支持力度。对能够保证员工就业

相对稳定的中小微企业,在贷款存量平稳的基础上,根据企

业融资需求适度加大信贷投放。支持自主创业,在个人创业

担保贷款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最高300万元基

础上,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

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负担。

对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2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

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风险分类暂不下调。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教育厅、省财政

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八、推动房地产贷款平稳增长。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

按揭贷款加大投放力度,及时满足融资需求。合理确定商业

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落实好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

贷款利率下限参考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要

求。合理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需求。加大对建筑业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

银保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深化与上海、深圳、北京

证券交易所合作,优化企业上市前激励政策,培育辅导符合

条件企业上市融资,聚焦企业上市遇到的困难,全力协调解

决。进一步推进辖区企业规范上市,健全辅导备案、辅导信

息审阅、辅导验收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加强资本市场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浓厚氛

围。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固定期限资本补充债券和二级资

本债券发行规模,提高银行业资本损失吸收能力。(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河北证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

十、提升稳外贸稳外资金融服务水平。统筹建立以中小

企业为主的河北省优质企业“后备库”,将“笔数多、信用

好”的企业纳入河北省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范围。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为具备审核交易电子信息条件的贸易新

业态企业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支持境内

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融资成本。企业多笔外

债可共用一个外债账户申请外债登记,提倡“线上办”。进

一步推进资本项目外汇收支便利化。鼓励银行围绕实体经济

需求,开展精准对接、常态化对接,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

的跨境人民币投融资服务,通过人民币跨境计价结算规避汇

率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

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关于稳投资的六条政策措施

一、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围绕国家政策导向和重点支持

方向,超前谋划一批网络型、数字型、城市、农业农村等重

大基础设施项目;聚焦12个省级主导产业和107个县域特色

产业,再谋划储备一批优质产业项目,动态完善项目清单,6

月底前将年度投资计划全部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年内新增

省重点前期项目500个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

新区管委会)

二、畅通审批“绿色”通道。市县政府组成工作专班,

点对点为项目提供“保姆式”代办审批服务。全面推行“不

见面”审批,实行项目在线申报、在线审批、在线政策解答、

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务服务办,各市政府,

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项目服务保障。凡纳入环保正面清单的重点项

目,在满足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实行全过程“不停工、不检查、

不打扰”。新建项目能耗强度低于当地且不高于全省“十四

五”末目标值的,一律不受能耗增量指标限制。对纳入国家

和省级规划的重大项目实行能耗单列。(责任单位:省生态环

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四、多渠道争取中央资金。精准对接国家扩大的地方政

府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及早做好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等新

增领域专项债券项目筛选申报工作。加快专项债券发行和使

用进度,6月底前发行完毕,力争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加

大中央资金争取力度,力争年内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200亿

元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有关部门,

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保障项目顺利施工。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鼓励实

行闭环管理和专用通行证制度。保障工地用料和物资,鼓励

以县(市、区)为单位,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边远

和空闲场地统筹建立砂石料储备场库和混凝土供应站,满足

域内建设工地20日以上用料需求。(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进一步放宽基础设施和公共事

业等领域准入,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

放。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点,年内REITs实现零的突破。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

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将收回资

金按规定用于再投资。每月向民间资本推出一批优质项目,

全年推介项目200个以上、总投资1500亿元以上。(责任单

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河北证监局,省有关部门,各

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关于促消费十四条政策措施

一、扩大汽车消费。省级安排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

销企业开展家用新车促销、汽车以旧换新、新能源汽车推广

和汽车下乡,通过发放消费券、赠送加油卡等方式对城乡居

民汽车消费给予补贴,拉动汽车消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

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稳住家居居住类商品消费。省级安排商贸流通发展

专项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和雄安新区配套资金,各地以多

种方式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换绿色、换时尚消费促进活动,

引导市场扩大以旧换新家电品种,加强对新技术产品的推广,

激发居民消费活力。鼓励消费者更换、新购环保家具等家居

产品,促进家具家装消费。加快发展长租房及保障性租赁住

房,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

积金用于租赁住房。(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

会)

三、发展特色品牌消费。开展老字号、名优特产品宣传

推广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展会等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推

介老字号和名优特品牌,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推动商业综合

体、商场、超市设立老字号专区专柜,传承燕赵文化,提高我省老字号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国潮”文化带动特色消

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和省有关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

管委会)

四、提振餐饮消费。省级安排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

持续打造“十百千”工程,开展“冀菜”品牌推广,从全省选

取10家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含中央厨房、团餐企业)100个餐

饮门店予以支持,发挥1000名“冀菜”大师技能优势,做好

“冀菜”崇礼菜单、冬奥会菜单的宣传推广,推动“冀菜”

进社区、进食堂、进校园,释放冬奥红利。鼓励各市和雄安

新区发放餐饮专项消费券,活跃餐饮市场,扩大餐饮消费。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

五、拓展文化旅游消费。丰富文化产品供给,面向全省

发放文化惠民卡(券)200万张以上,发放旅游惠民“一卡通”,

提供景区门票减免措施。举办第四届全省文创与旅游商品创

意设计大赛,开发非遗主题旅游线路,扩大我省特色非遗和

文创商品销售。完善乐游冀平台功能,发放加油优惠券,为我

省和京津游客提供更多便利。丰富冰雪旅游产品供给,打造

张家口崇礼冰雪旅游度假区、承德金山岭国际滑雪旅游度假

区等冰雪旅游胜地,促进冰雪旅游消费。增加乡村旅游产品

供给,开展“大美燕赵·冀忆乡情”乡村游系列活动,推介一

批休闲农业景点线路,发掘民族村落、古村古镇和民宿文化,

促进乡村消费。(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

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六、建设文旅消费集聚区。持续深化廊坊、石家庄、唐

山、保定国家级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试点城市工作。推进石

家庄正定古城、唐山南湖景区等6个国家夜间文化和旅游消

费集聚区建设,支持唐山市滦州古城、秦皇岛市阿那亚等申

报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对符合条件的集文化、

旅游、商业、休闲等多种业态于一体的新型文旅商业消费集

聚区示范项目,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七、推动体育消费。加快建设京张体育文化旅游带,举

办“京张全季体育旅游嘉年华”,推出四季赛事、体育研学、

户外运动、文化体验等优质体育旅游产品,促进体育、文化、

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打造具有世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高品质

体育文化旅游品牌。以“新体育·新生活”为主题举办第三

届河北省体育消费季活动,利用省体彩公益金发行体育消费

券,拉动全省体育消费。(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

游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八、办好消费促进活动。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组

织开展“幸福河北欢乐购”“购车节”“夜经济消费季”“中

华美食荟”“中国农民丰收节”等线下促销活动,开展“

618”

和“双11”网购节、直播电商节、村播计划等线上促销活动,

通过低价折扣、发放消费券、积分抽奖等方式向消费者送实

惠,激发消费者购物热情,营造浓厚消费氛围。各市2022年

分别组织各类消费促进活动10场以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供销社等有关部门按职

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九、完善城市消费基础设施。省级安排商贸流通发展专

项资金,健全便利店、综合超市、菜市场、早餐店等社区商

业配套设施,支持全省改造提升一批便民市场(菜市场、农贸

市场)、便民消费服务中心,2022年新增品牌连锁便利店800

家,支持“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高质量推进商业步行街、

特色商业街、夜经济街区建设,突出抓好国家级试点石家庄

民族路步行街,2022年重点创建省级示范商业街5条,鼓励各

市分别重点培育1-3条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的示范步行街和

1-2个夜经济示范街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供销社、

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健全农村消费品流通体系。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

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2022年全省20个县先行先试,加快

建立完善以县域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

体系。持续推进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

提升工业品下行和农产品上行能力。完善农产品供应

链,2022年全省重点培育农产品供应链12条以上。加强农产

品产销对接,通过直采直销、订单农业、中央厨房等,促进小

农户与大市场精准有效对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供销

社、省邮政管理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一、培育电商龙头企业。省级安排电子商务建设专项

资金,择优支持20个对我省网上零售业绩贡献大、电商产业

带动能力突出的电商平台、电商产业园区和直播电商基地等新商贸业态建设项目。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

发挥其龙头示范和产业带动作用。坚持培优扶强,对电子商

务业态发展领先、主体培育多元、创新应用广泛的市给予重

点支持,推动电子商务创新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十二、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对餐饮、

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的纾困扶

持政策,在退税减税降费、降低成本、便利经营等方面继续

加大帮扶力度。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

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

策。按政策规定发放技能提升补贴、失业补助金,对中高风

险疫情地区暂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发放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深入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整治,规范现

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研究特困行业用电优惠政策。(责任

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

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

十三、加强财政税务支持。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进一步降

税收政策,做好税收征管改革和服务。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

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优化办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石家庄海关、

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四、强化金融支持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

影响严重行业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普惠小微企业信贷资源

投放,满足贷款主体融资需求。持续推动金融机构落实降费

让利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让利,不断降低企业经

营成本。加大消费信贷投放力度,丰富大宗消费和农村消费

金融产品、服务。(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

保监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十六条政策措施

一、稳外贸政策

1.建立稳外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设区的市发展对外贸

易的积极性,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分别对进出口总量、增量

和增幅排名前3位的设区的市给予奖励。安排专项资金,支

持唐山二手车出口试点建设,支持唐山市进一步扩大整车进

口规模,积极争取平行车进口试点。推动石家庄国际陆港增

加中欧班列开行班次,稳定图定化运行,助力缓解海运物流

不畅困难。(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2.加大对外贸骨干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外贸企业做大

做强,加大对外贸百强企业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开展研发创

新,打造自主品牌,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稳定和扩大贸易

规模,为稳外贸提供有力支撑。(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3.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利用中央和省级外经

贸发展专项资金9000万元,支持石家庄、雄安新区两个跨境

电商综试区建设“两平台、六体系”,秦皇岛、廊坊、邯郸、

辛集4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建设保税监管设施;支持符

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和海外仓企业拓展跨境电商业务;对

服务带动中小企业较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支持保定白沟开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引导更多企业在联网

信息平台备案。(牵头单位:省商务厅)4.提升外贸基地发展能级。推动24个国家级外贸基地、

81个省级外贸基地加快发展,支持搭建研发、设计、检测、

营销、信息、物流、培训、展示等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创新

发展能力,增强示范带动作用。利用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

金4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外贸基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予以

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5.支持企业线上线下开拓国际市场。利用中央和省级外

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搭建线上“一国一展”“多国一展”平

台,组织举办东盟专场、日韩专场等12场线上贸易促进活动。

组织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

果交易会、中国-亚欧博览会等国内重点展会。探索以“代

参展”方式组织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帮助企业拓市场、

保订单。(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6.积极扩大出口信保覆盖面。充分发挥出口信保对外贸

发展的保障作用,安排专项资金,对外贸企业购买出口信保

服务保费给予支持,对中小微企业予以倾斜,增强出口企业

接单信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7.扩大优质产品和大宗商品进口。利用中央外经贸发展

专项资金,对企业进口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

(2016年版)》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零部件给予贴息支持,

企业扩大铁矿石、天然气等资源能源进口,保障产业链供应

链稳定。(牵头单位:省商务厅)8.积极引进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加快壮大服务贸易市场

主体,支持引进一批在服务贸易、服务外包领域规模大、技

术新、重点行业市场占有率高的总部公司、区域公司、分公

司。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进行奖

励。(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9.深入开展服务贸易试点示范。在全省培育5个服务贸

易高质量发展集聚区和5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引领全省服

务贸易创新发展。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试点地区重

点领域服务进口贴息、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品牌宣传推广。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二、稳外资政策

10.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办好廊坊经洽会、跨国企

业河北行和云招商系列活动,力争新引进一批投资金额大、

带动作用强、产业链上下游覆盖面广的重大外资项目。组织

召开国际跨国公司圆桌会议,积极对接世界500强跨国公司

和战略投资者的投资动向,推动一批现有企业增资扩股。加

大督导力度,推动重大合作项目落实落地。(牵头单位:省商

务厅)

11.强化外资企业服务。建立重点外资企业工作专班,健

全常态化企业联系服务机制,持续做好50家投资总额2000

万美元以上重点外资企业包联帮扶,主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

融资、用地、环保、人员入境等困难和问题。用好部省外资

信息直报平台,了解掌握企业诉求,梳理汇总问题清单,助力

企业纾困解难更好发展。(牵头单位:省商务厅)12.全面落实外资奖励政策。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

录,引导外资投向我省重点发展产业。安排1亿元,对符合条

件的重点外资企业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到位外资

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吸引外国

投资者以新设、增资、并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在我省设立更

多外资企业和跨国公司总部。对境外世界500强和全球行业

龙头企业设立外资研发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战略

性新兴产业及工业设计等领域企业,按“一企一议”给予资

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13.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深入落实外商投资法

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内外资一致要求,推动落实外商投资在

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合法权

益。贯彻落实《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健全

省市县三级投诉工作机制,依法处理外商投诉事项。(牵头单

位:省商务厅)

三、开放平台支持政策

14.支持自贸片区制度创新和开放发展。高标准推进河

北自贸试验区建设,安排资金采取综合考评方式对四个片区

给予差别化奖补,支持片区开展高水平制度创新、完善基础

设施、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推动产业培育发展,加快建设高

水平开放平台。(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15.加大经开区项目建设力度。对项目建设工作实绩突

出的经开区,每个给予1000万元资金奖励,支持建设新型基

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和开展招商推介活动,提升经开区项目承载能力,吸引更多项目在经开区落地,打造经开区项目

建设主战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16.推动经开区创先争优。发挥考核激励作用,对年度综

合考核等次为A且分类排名靠前的经开区给予资金奖励,对

年度综合考核名次进位比较多且分类排名靠前的经开区给

予资金奖励,支持园区开放发展、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牵

头单位:省商务厅)关于保粮食能源安全的十五条政策措施

一、加强粮食安全保障

1.健全完善种粮收益保障政策。优化种粮补贴政策,在

前期已经发放农资补贴的基础上,及时发放第二批农资补贴,

巩固现有扶持政策,统筹利用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小麦优势

特色产业集群、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农业生产社会

化服务等政策资金,一体化支持粮食生产。(责任单位:省农

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切实抓好粮食收购。落实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出台

《河北省2022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方案》,根据市场

形势及时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牢牢守住农民“种粮卖

得出”的底线。抓好粮食市场化收购,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

市收购,协调落实收购资金,强化人员、仓容、仪器、设备等

各项保障,确保“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

粮”。开展夏粮收购专项检查,规范收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

省市场监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储粮北京

分公司)

3.强化粮油保供稳价。指导大城市充实小包装成品粮油

储备,完善应急保供体系,保障市场供应。配合国家组织政策

性粮食拍卖,督促指导储备企业科学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发挥好吞吐调节作用,有效增加市场供给。(责任单位:省发

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4.保障化肥供应。落实各级化肥储备任务,适时调增储

备规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化肥生产、流通中涉及的原材料、

交通、环保等事项。积极扩大钾肥进口数量,控制化肥出口,

优先满足国内化肥市场供应。支持省内化肥生产企业、经销

企业参与国储钾肥投放竞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

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供销社、石家庄海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各

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夯实煤炭供应基础

5.推动煤矿释放有效产能。用好国家煤矿产能核增调整

政策,对符合增加产能条件的煤矿,依规办理核增产能手续,

最大限度释放煤矿生产潜能。加快资源整合技改煤矿项目建

设、煤矿安全改造升级和煤矿智能化建设。推动冀中能源峰

峰集团九龙矿扩大区、开滦集团宋家营煤矿项目建设前期工

作开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

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冀中能源集团、开滦集团)

6.推动煤炭稳产保供。加强煤炭产供销体系建设,压实

地方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煤炭生产调度,坚持煤炭产量日

监测日报告制度,确保完成年度产量目标;加大省外煤炭资

源调入,加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煤炭供应保障,坚持“电煤

中长协+省内煤矿+储煤基地+铁路沿线发运站”四位一体保供体系,强化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督促电厂电煤库存

保持在合理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

省国资委,冀中能源集团、开滦集团)

三、提高电力安全供应保障水平

7.优化提升火电支撑能力。加快推动支撑性电源建设,

扎实推进保定热电九期、邯郸热电退城进郊、陡河电厂、华

电香河燃机等火电项目建设,确保如期投产;推进秦皇岛电

厂、廊坊电厂二期前期工作,力争年内核准开工。加快实施

煤电灵活性改造、节能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持续

提高煤电调节能力和清洁低碳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

委,有关市政府)

8.推动电网重点工程建设。统筹推进蒙西-京津冀、大

同-怀来-天津北-天津南、张北-胜利(内蒙古)等一批跨省

(区、市)特高压输电通道前期工作,力争年底前具备核准

条件;积极推动张北-雄安特高压扩建、承德特高压等工程研

究论证,力争早日纳入国家规划,提升张承地区新能源大容

量外送能力。加强电网主网架建设,确保廉州、冶陶(涉武)、

白土窑、康保、坝上等5个500千伏新扩建输变电工程今年

开工建设;加快推动承德北、蔚县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等14

个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年内核准。持续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

升工程,新建农村电力线路1.2万公里。(责任单位:省发展

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

9.加快新能源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风电光伏发电

项目管理,强化市级对土地资源的统筹,完善常态化管理措施和监管奖惩机制,指导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年度建设方案实

施项目建设,2022年新增新能源并网装机800万千瓦以上。

以国家级百万千瓦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为重点,加快推动

张承地区新能源规模化、基地化发展。有序推进37个整县

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建设。加快推进丰宁、易县、尚义、抚

宁4个、740万千瓦在建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谋划实施一批

新型储能项目,推进新型储能多元化示范应用。(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生态环

境厅、省水利厅,有关市政府,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

10.强化电力安全调度。制定并落实迎峰度夏电力保供

方案,足额安排迎峰度夏优先发电量计划,做好外购电组织,

强化电力供需衔接,确保电力运行平稳有序。加强发电机组

日常运行管理,密切跟踪电网运行和发电企业出力情况,实

行日监测日调度,提升网内机组运行水平。制定全省电力需

求侧管理方案,建立调节负荷资源库,开展实战演练。组织安

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电力安全管理,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

患,及时督导整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冀北电力公司)

四、提高天然气供应能力

11.积极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重点推进中俄东线南段、

蒙西管道、唐山LNG接收站及配套外输管线等主气源干线建

设,确保按期建成投运;加快推进秦丰沿海管线、冀中管网四

期等省内集输干线建设;加强国家气源干线间、LNG接收站与

主干管网间的互联互通,强化资源串换和互供互保能力。加快支线管网建设,持续推进“县县通”工程,着力消除供应保

障设施瓶颈,增强未通气地区的管道气供应能力,力争“县县

通”覆盖率90%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

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有关市政府)

12.强化气源保障。发挥三大油气源供应主渠道作用,促

请其按我省实际需求足额供气;拓宽气源渠道,协调中联煤

等企业增加山西煤层气供应量,鼓励燃气企业赴国际市场采

购LNG予以补充。充分发挥天然气应急调度指挥中心和储气

设施作用,科学有效调度,在保障民生用气的前提下,千方百

计保障工商业用气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市

政府)

五、全面增强能源储备能力

13.提高煤炭储备能力。严格落实2022年度新增煤炭储

备能力目标任务,优化储煤基地规划布局,力争每个设区市

布局建设1-2个煤炭应急储备基地,将符合条件的铁路沿线

煤炭发运站纳入省煤炭应急储备保供体系,重点推进石家庄、

保定、邯郸、唐山、张家口、承德等电厂较集中区域煤炭储

备能力建设。加快4个煤炭储备基地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尽

快达产达效。严格落实国家库存要求,压实企业储备责任,鼓

励煤炭生产企业参与国家调峰储备产能建设,加强煤矿储备

设施升级改造。引导储煤基地早储多储、适时投放,推动煤

炭经营企业、重点耗煤企业保持合理库存。(责任单位:省发

展改革委、省国资委,有关市政府,冀中能源集团、开滦集团)14.加强原油和成品油储备能力。加快石油储备能力建

设,进一步健全地方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生产经营库

存有机结合、互为补充的石油储备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

改革委,有关市政府)

15.提升储气调峰能力。推进重点储气项目建设,在具备

条件的市县布局LNG储备站和罐箱堆场,重点推进曹妃甸LNG

接收站及大型储罐群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有关

市政府)关于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九条政策措施

一、减免市场主体费用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全面落实对

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

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各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延长,缓交期间免

收欠费滞纳金。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在招投标领域,大力推行保函(保险)、支票、汇票、本

票等非现金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

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鼓励各市对

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进一步明

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严格

落实收费标准下限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

一律按下限执行。2022年6月-12月底,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收费标准降低20%,暂停收取远程费。高速公路分路段、分时

段、分车型差异化收费及集装箱车辆、客运班车优惠收费政

策延长至2023年底。深入开展涉企收费规范治理,严查与贷

款捆绑强制收费、中间业务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支付手续

费减免政策等行为,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

规收费、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强制收费等行为,保障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

省政务服务办、省民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二、免除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

租省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房屋以及公租房小区商业、综合

服务设施国有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

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减免主体工作。对

2022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

比例减免。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

政区域内承租上述房屋的,再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补充减免

工作应在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

内完成。鼓励各地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

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

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暂停2022

年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

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道路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2022

年增值税。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减免

房地产租金的出租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

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2年12月31日前,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

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3年12月

31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

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2025年12月31日前,对养老、托育、家

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按规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支持力度。引导

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

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

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市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按要

求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工作。支持民航基

础设施建设。(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用足用好金融工具支持产业链供应链融资。专项安

排110亿元再贴现额度,开办河北省民营小微、绿色、科创、

抗疫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业务,建立再贴现支持名单库,开

辟“绿色通道”,满足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票据融资需

求。引导银行业机构做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仓

储物流和邮政快递等行业金融稳贷续贷工作。积极做好公路

交通发展的市场化融资支持,保障煤电、煤炭、钢铁、有色

金属等生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

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

便利化额度试点。(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负责)

六、科学合理设置防疫检查点。高速公路防疫检查点应

设置在收费站外广场以外,普通公路防疫检查点宜充分利用沿线安检站、治超站、停车场等合适位置,尽量采用港湾式

检查通道。严禁在高速公路主线设置防疫检查点,严禁将主

线所有车辆强制引入服务区进行检查,严禁在普通公路同一

区段同一方向设置2个(含)以上防疫检查点。市域内没有疫

情和封控需求的县(区、市)之间,原则不在普通公路上设置

防疫检查点。严禁擅自阻断或关停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和县

乡村路。公路防疫检查点要合理安排检查通道,应根据交通

量的变化动态调整,交通量较大的路段应设置复式或多式检

查通道,货车占比较大的宜设置货车专用通道。待检车辆超

过100米时立即启用复式检查模式,及时干预交通缓行和排

队拥堵情况,最大限度提升通行效率。(省交通运输厅、省公

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七、全力保障货车通行顺畅。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

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全面取消,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

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抗

原检测为阴性的要立即放行,不得以等待核酸检测结果为由

限制通行。一旦核酸检测结果异常,立即通知货车司机和前

方实施管控。各地要加强一线业务人员的培训,及时准确掌

握管控通行政策,严防“一刀切”劝返和“层层加码”等问

题。依托“运证通”APP办理通行证,坚持能发尽发、应发尽

发,实行全程线上无接触办理,做到即接即办、日申日结。纸

质和电子通行证同等效力,跨省互认,快速通行。(省交通运

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

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八、加大对仓储冷链物流体系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多

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聚焦农产品主产区和

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

织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给予单个实施主体不超过

设施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加大村级

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密度,每个市至少新增2个县级寄

递物流公共配送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

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九、保障“白名单”企业正常生产。建立工业领域重点

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部省联动、区域互认和部门协

同机制,加强对接服务和日常生产监测调度,保障要素供给,

帮助解决堵点、卡点问题;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

“白名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保障其在环保

达标条件下不停产不限产。鼓励各市因地制宜为“白名单”

企业提供特色政策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

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关于保基本民生的十条政策措施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

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

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

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

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各地可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

面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

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上述住房公积金政

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底。新购首套和改善性住房的缴

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

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责任单位: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二、落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

政策。统筹安排省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向农

的财政困难市县倾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

持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

残疾人、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

围。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人口

或脱贫人口的,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渐退期。在核算社会

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

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

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以及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

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可按规定适

当扣减。强化城乡低保标准省级统筹力度,6月底前制定2022

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占人均消费支出的省定指导比例。(责任

单位:省民政厅)

五、做好因疫情受困群众社会救助。各地根据疫情影响

程度,可暂缓低保对象的动态退出,并采取增发救助金、发放

临时生活补助、购买防护用品或基本生活必需品等方式保障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受疫情影响无

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等造成家庭收入下降且符合

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对

受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

覆盖的困难群众,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

活保障。落实主动发现机制,组织开展大排查、大走访,做到

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诉求,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六、及时下达救助补助资金。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

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责任

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七、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各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

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以市(含定州、辛

集市)、雄安新区为单位统一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

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

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

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价格临时

补贴,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价格临时补贴实

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责任单位:省发

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八、加强市场监测监管。加强米面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

商品市场监测,在节假日、汛期等重要时段和发生疫情等异

常情况时启动应急监测。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

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市场价格稳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九、抓好生产流通。全力以赴抓好小麦机收和“三夏”

生产,确保夏粮颗粒归仓,稳定生猪和蔬菜生产,加大货源衔

接力度,保持物流畅通,确保重要生活物资不断档、不脱销。

出现疫情的城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生活物资供应,特别做

好封闭管理社区生活物资配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

十、加强储备调节。落实重要物资政府储备制度,市场

出现异常波动,及时组织投放政府储备。(责任单位:省发展

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稳住全省工业经济大盘的五条政策措施

一、保障工业企业正常生产。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

情情况下,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实行闭环生产,指导企业落

实疫情防控措施,实现企业不停工不停产;建立重点产业链

供应链“白名单”企业部省联动、区域互认和部门协同机制,

优先办理通行证,保障要素供给和稳定生产;将产业链供应

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

军企业、重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保障其在

环保达标条件下不停产不限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

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以下均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重大工业项目规划建设。加快实施一批新能源

汽车、生物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大工业项目,支持一

批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企业高端化、智

能化、绿色化改造项目;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获得

中央财政支持;加强项目服务、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组织系列产需对接。抓住国家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机

遇,组织钢铁、建材、工程机械等企业与国家重大工程开展

产需对接;扩大新能源汽车应用,鼓励城市公交、环卫(清扫车和洒水车)、邮政、轻型物流配送车辆等服务领域新能源

车替代,鼓励生产企业通过车电分离、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

推广新能源商用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四、强化金融服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实施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

无抵押信用贷款、贷款快速审批发放等政策;落实延期还本

付息有关政策;制定助企上市计划,围绕107个重点县域特色

产业集群头部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

军企业等优质企业开展上市辅导,帮助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

场上市;协调金融机构落实支持工业企业、中小微企业2.4

万亿元的融资协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

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负责)

五、开展“为企业服务”。组织开展“一起益企”和工

业诊所“巡诊服务”等系列助企纾困活动;建设“河北工业

企业服务平台”;落实规上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包联帮扶责

任机制,为企业纾困解难,推进惠企政策落地落实。(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负责)关于扎实推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十四条政策

措施

一、保障夏收顺利进行。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小麦机

收供需精准对接,建立村级种植主体、机具保障、代收代种

服务清单,逐户、逐地块落实机具机手,分别对防范区、管控

区、封控区的作业方式、机具调度、机手服务、疫情防控等

方面作出具体安排,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公布“三夏”

衡、跨区作业受阻等问题。麦收期间,石油公司对农机加油

优惠5%。(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负

二、确保夏播面积只增不减。各市县抓紧将夏播粮食面

积任务分解到县、到乡、到村,落实到地块,确保种在适播期,

应种尽种,种足种满,坚决杜绝撂荒。落实玉米大豆带状复合

种植资金政策,中央财政每亩补助150元,省级财政每亩补助

50元,坚决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种植任务。在完成大豆扩种任

务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玉米面积的影响,全省净作玉米面积

力争不低于5100万亩。(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新建高标准农田360万

亩,每亩补助1500元左右,实施土地平整、灌溉排水和节水、

田间机耕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和损毁工程修复等基础设施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支持乡村建设。支持新改建农村户厕70万座,每座

补助500元—800元;新建农村公厕1.05万座,每座补助1万

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美丽乡村精品村,每个奖补50万元—100

万元。对新创建的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区,每个奖补1000万元

—2000万元。(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五、组织涉农央企进河北。对涉农央企开展“一对一”

招商,协调解决立项、审批、用地、资金等项目推进中的困

难和问题。涉农央企及国内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我省建立

的分公司,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通过国家认定的每个奖补100万元。(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六、支持涉农企业发展。实施农业产业化“强龙担”助

贷工程,对省级龙头企业和省级示范联合体成员集中担保授

信、提供信用便捷贷款,对“强龙担”贷款对象按照不超年

化利率2.5%进行贴息贴费补助。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境

内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和国际认证,通过

认证的,每个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从事渔业捕捞和养殖

的渔业企业、经营主体,省级给予不超过50%的雇主责任安全

保障互保费补贴。(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七、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围绕省级特色优势产

业集群,每年优选20个取得突出进展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每个补助500万元。(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八、支持种业创新发展。全省筛选5个推广面积较大的

优良品种选育单位,每个补助100万元。筛选15个优势种业

企业,建设小型种质资源库、创新联合体和商业化育种中心,

每个补助100万元。筛选5个种子企业建设良种繁育基地,

每个补助200万元。(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九、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全省筛选20个集中连片新建

100亩以上设施园区,每个一次性补助200万元,重点建设节

地型、节能型、大空间新型棚室,提高周年供应和应急保障

能力,提升综合效益。(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十、大力推进奶业振兴。对新建、扩建社会养殖场每个

栏位补助1000元,对乳企自建牧场每个栏位补助2000元,建

设智能奶牛场每个补助30万元—100万元,升级改造家庭牧

场每个补助30万元;开展胚胎移植每枚胚胎补助2500元,购

买性控冻精每支补助75元;对获批国家级核心育种场的给予

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在每年3—5月进行生鲜乳喷粉的乳

企每吨补助500元。(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十一、支持中央厨房建设。全省筛选10个年营业收入

亿元以上、自建或签约种养基地2000亩(年出栏5000头)以

上的中央厨房企业,每个补助300万元。(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十二、支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聚焦农产品主产区

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

组织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给予单个实施主体不超

过设施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省农业

农村厅负责)十三、加强产销对接力度。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

形式,举办蔬菜、水果、中药材、奶业等产业发展大会,促进

产销对接,扩大冀产农产品市场影响力。(省农业农村厅负

十四、组织银企对接。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召开系列专

项银企对接会,引导金融机构聚焦重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

新业态,开发专属金融产品,促进银企之间“零距离”接触。

(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关于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

五条政策措施

一、统筹疫情防控和支持合理购房需求。疫情防控期间,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积极搭建交易平台,

做好网上售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示,为购房人提供

在线远程看房、询价洽谈、选房锁房等服务,采用电子签名

技术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为购房人提供便利条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负责)

二、优化安置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支持各地

结合当地实际因城施策,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筹集棚户区改

造、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要渠道。

允许被安置人在货币化安置、异地实物安置、回迁安置中自

主选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三、充分保障引进人才的合理住房需求。对在本地居住

为主、迁出地居住为辅的引进人才,允许其在所在城市购买

首套住房。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具体范围由各地确定),各地

可结合实际,在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

贷款额度;对在本地租房的,可给予租金补贴。(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负责)

四、满足房地产合理资金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

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落实好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参考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要

求。合理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需求。加大对建筑企

业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鼓励各地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

款额度,支持“二孩”“三孩”家庭刚性和改善性合理住房

需求。(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五、用好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对符合绿色

金融支持范围的超低能耗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建筑可再生

能源应用、装配式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等绿色

项目融资需求不匹配问题,支持项目及时享受授信额度、信

贷规模、利率定价等绿色金融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各市政府负责)关于促进交通运输发展的六条政策措施

一、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实施项目建设大会战,开

足马力加快遵秦高速、张尚高速、国道G101京冀接线段、

唐山港曹妃甸港区液化天然气码头等93个重点在建项目建

设,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早建成、早投运、早收益。轨道交

通方面,加强协调督导,确保京唐城际、邢和铁路2022年内

建成投产;推进首都机场至大兴机场联络线一期、津兴城际、

石衡沧港城际、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22号线(平谷线)以及9

条铁路专用线加快实施。(省交通运输厅(其他交通运输项

目)、省发展改革委(轨道交通、铁路项目)、省国资委,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推动新开工项目尽早实施。优化投资人选定方式,

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

政府同意后,可直接由现经营企业投资建设;优化审批流程,

保障用地、用海等要素支撑,确保石太高速改扩建、唐山港

曹妃甸港区煤码头6号泊位等4个省重点项目和曲港高速二

期、国道G230安运桥等12个项目2022年6月底前全部开

工,推动其他18个项目全面提速。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

和改造,在完成2022年目标任务基础上,再新增完成新改建

1200公里、实施安防工程1200公里、改造危桥120座,预计

新增完成投资40亿元。轨道交通方面,跑办国铁集团,完善

报建审批手续,力促雄商高铁、雄忻高铁2022年内尽早开工;盯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尽早批复石家庄城市轨道交通二期建

设规划,争取2022年内部分项目开工。(省交通运输厅(其他

交通运输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轨道交通、铁路项目)、省

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负责)

三、推进“十四五”时期成熟项目2022年内应开尽开、

能开尽开。全面梳理“十四五”项目,强化政策举措,对投资

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经营性项目,采取特许经营方式投资

建设,特许经营期限按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

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收费公路建设,推动衡昔高速、京秦

高速北戴河新区支线、邯港高速沧州段、克承高速等一批“十

四五”后三年实施项目列入年内开工。轨道交通方面,跑办

国铁集团和国家有关部门,力促津潍高铁和太锡铁路2022年

内具备开工条件;加快推进石雄城际、长邯聊高铁等项目前

期工作,抓紧落实建设条件,力争在“十四五”及早实施。(省

交通运输厅(其他交通运输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轨道交通、

铁路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负责)

四、推动交通物流畅上加畅。立足推动货运量增长,促

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

防疫通行限制全面取消,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

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积极争取中

央安排的支持全国性重点枢纽城市资金。用好交通物流专项

再贷款政策。落实国家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对符

合条件的小型货运企业免征增值税或暂停预缴增值税;落实

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深入开展关心关爱货车司机行动,依法推行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省交通

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石家庄

中心支行,各市政府负责)

五、扎实推进路衍经济发展。加快实施高速公路服务区

改造升级,打造融合商贸、物流等多元化产业的开放式服务

区。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互通立交出入口等节点资源,建

设物流转运点和仓储集散中心,布局光伏发电项目。推动高

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盘活光纤通信管道资源,开

鼓励支持桥下空间资源利用。(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

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政府负责)

六、加强资金保障。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鼓

励市县政府依法合规使用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政

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运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

金(REITs)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定期举办银企和项目融资

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做好融资服务。协调推动低利率贷

款和存量债务低息置换高息。存量公路智能化改造、高速新

增出入口等投入纳入收费标准动态调整范围。(省交通运输

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

府负责)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恢复发展的八

条政策措施

一、对重点文化和旅游项目进行“贷款贴息”。对符合

条件的重点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认

定后予以贷款贴息,重点支持全省文化和旅游重大战略工程

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融合示范新业

态项目等。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项目贴息期内(一年度)

所付利息的60%,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全省每

年“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2500万元,所需资金通过省文化

和旅游厅管理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具体支持项目

认定标准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单独发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

旅游厅、省财政厅)

二、对重点文化和旅游单位实施“以奖代补”。对新获

评的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

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级文明旅游

示范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对新获评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

范基地、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五星级旅游饭店、国家甲乙

级旅游民宿、国家4C以上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奖励25万

元。所需资金通过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三、减轻旅行社经营负担。(一)实施责任保险专项补贴,对全省2022年度投保旅行

社责任险的旅行社,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后,以补贴方式

据实全额返还责任险保险费用。(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财政厅)

(二)对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暂缓交纳旅游

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责

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加快推进旅行社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

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切实减轻旅行社负担。(责

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北银保监局)

四、支持旅游演艺企业发展。2022年,对持续稳定演出、

具有良好市场影响力的旅游演艺企业进行专项支持,根据接

待游客数量、从业人员数量、演出收入、纳税金额等指标,

对全省旅游演艺企业进行综合考评,给予排名前15位的旅游

演艺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五、支持文创企业发展。2022年,对省市重点文创运营

服务平台企业进行支持,根据平台企业文创和旅游商品研发、

生产、营销、品牌策划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给予最高不超

过30万元的支持;对文创和旅游商品示范购物店进行支持,

根据商品种类、商品品质、产品特色、经营状况、环境设施、

管理服务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所需资金通过省文化和旅游厅管

理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具体支持项目认定标准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

厅)

六、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拓展业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

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会展活动及参观学习、红色教育、党建

培训等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旅游交通、住宿、餐饮、

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政府

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

府采购。(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联合金融机构,推出善营贷、e抵快贷、景区开发建

设贷、景区收益权支持贷等文化和旅游特色金融服务产品,

提高文化和旅游企业融资便利性。(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

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文化和旅游厅)

(二)引导金融机构成立文化和旅游专项业务部门或文

化和旅游支行,加强对文化和旅游企业及时精准服务指导,

推动文化和旅游贷款保持稳定较快增长。(责任单位:人行石

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文化和旅游市场

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

贷,保持合理流动性。(责任单位: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

庄中心支行)(四)鼓励金融机构对文化和旅游企业经营性贷款实行

优惠利率。(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八、加强土地要素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文化和旅

游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符合规划的前

提下,对生态观光、休闲度假等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实行点状

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开发。文化和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

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改变原用地用途

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

文化和旅游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关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用地政策措施

一、实行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企业申请产业项目用地,

各地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

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

或租赁用地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

方式出让。(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二、采取优惠地价政策。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

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

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

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

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省自然资源厅,各市、

县政府负责)

三、激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

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

款。(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四、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

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

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

负责)五、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实行小微企业免收不

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小微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即免收

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

不动产登记费。(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

委、省工信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六、支持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

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

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

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

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

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

政府负责)

七、简化项目用地审批。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

不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以下使用农用地或未利

用地的项目,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不再办理转用征收手

续: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

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

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

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

区,使用未利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对利用现

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

态的。(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八、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结合工程建设项

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简易

审批模式,土地出让后即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办理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优化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和划拨供地合并办理流程,对于以划拨方式供

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市、县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审查,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后,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

划拨决定书。(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九、开展预告登记转让。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

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

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要

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

十、高效便捷开展不动产登记。企业可通过服务专区综

合窗口,“一站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等业务。

记条件的,全面推行交地即交证。(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负责)关于稳住经济的五条环保政策措施

一、实施激励性生态环境绩效分级制度

一般性激励政策: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

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在生态环境

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

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半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

晋级。

重点激励政策: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

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的企业,在生

态环境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

标准,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一年内环保指标达标

后正式晋级。(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各市(含

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实施“零罚款”生态环境执法

今年2、3季度,生态环境执法采取告知、提醒、帮扶方

式,除恶意违法情况外,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不得采取

罚款方式进行处理,做到轻微不罚、首次不罚、非故意不罚。

(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三、实施“三个禁用”管控措施

今年2、3季度,除恶意违法和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情

况外,各地污染管控措施禁用限产、停产、停工手段,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正常施工前提下开展问题整改。

四、开展“环评服务百日攻坚”

各类园区和项目实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并联审批。对

各设区市环评审批开展“一对一”下沉帮扶指导,帮助基层

解难题、提效率、优服务。对公路、铁路、水利发电、光伏

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污染物排放量总量小的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和保供应煤矿项目,不再将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

批前置条件。(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务服务办配合)

五、开展环保服务“两进三送”活动

组织高水平生态环境专家队伍,常态化深入企业和基层

一线,送法律、送政策、送技术,对约1200家重点排污企业

开展巡回指导、精准帮扶,破解企业污染治理难题。对帮扶

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不做笔录、不罚款、不问责。(牵头部门: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科技支持全省经济平稳发展的十二条

政策措施

一、从快从实组织实施一批科技创新项目

1.加快下达科技项目资金。在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新

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择优支持一批科研项目,2022

年6月20日前下拨4亿元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企业技术

攻关,助力大学生稳岗就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2.加快下达科技企业补助资金。2022年6月底前,下达

4.2亿元科技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2亿元新认定国家高新

技术企业奖励资金,激励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

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3.加快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022年6月20日

前,投入2亿元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企业牵头,联合中科院等

高校科研单位,实施70项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市场前景好

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场景应用示范项目,建设10家左右面

向省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推动形成新的经济

增长点。(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从快从实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4.加大对科技企业贷款力度。深化与建设银行河北省分

行、河北银行等6家银行合作,平均每家银行2022年为科技

企业授信额度不低于100亿元。(省科技厅负责)5.举办“政银联动助力科技园区”专题活动。建设银行

河北省分行安排400亿元信贷规模,为32家省级以上高新区

和京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开展科研攻关、成果转化和

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一站式服务,对2022年在建省重点项目、

科技企业执行差别化优惠利率,优先配置信贷规模,对受疫

情影响的科技企业提供贷款延期服务,不盲目抽贷、断贷、

压贷。(省科技厅负责)

6.启动实施科技金融服务“十百千万”专项行动。与工

商银行河北省分行合作,筛选推荐10家科技领军企业、100

项重大科技成果、1000家高新技术企业、10000家科技型中

小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畴,提供差异化服务产品和配套资源。

(省科技厅负责)

7.开展“一体两翼”提升行动。与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

合作,面向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

构等,为入驻企业优先提供股权投资、普惠贷款、项目融资、

设备租赁等综合服务。(省科技厅负责)

三、从快从实落地一批服务企业举措

8.大力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应享尽享。与税务、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共建服务企业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

向企业精准送达减免税政策,简化优惠办理程序,由事前报

红利。(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9.扩大省级科技创新券使用。2022年6月底前,进一步

扩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和范围、扩充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增加创新券兑付额度,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广泛开展产学研

合作。(省科技厅负责)

10.省市县联动推动“四个一批”。主动服务产业一线,

与地方共同谋划一批产业重大技术需求项目、推进一批关键

技术研发项目、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一批科技

招商投资项目。2022年8月底前梳理凝练企业技术需求,以

“揭榜挂帅”方式发布一批高质量榜单。2022年6月底前,

从河北科技大学等高校院所选派6个科技特派团,深入服务

县域特色产业;选派4000名科技特派员,深入企业、农业合

作社开展创新服务。(省科技厅负责)

11.加速科技成果推送和对接服务。常态化征集科技成

果和企业技术需求,密集开展科技成果直通车、创新挑战赛、

项目路演等活动,2022年6月底前组织50场以上各类对接服

务活动。加快建设科技人才信息库,2022年10月前,组织生

物医药、新材料等3场产智对接活动,助力企业柔性引才。(省

科技厅负责)

12.强化领导包联帮扶。成立5个帮扶督导工作组,于

2022年6月底前赴各市开展“三包联三服务”高新区重点项

目帮扶督导活动,确保全省高新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取得实

效。加强对研发投入强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和高新区项目等

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的调度督导,对排名后四位的市约谈分

管副市长。(省科技厅负责)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十一条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

组长的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支持企业上市政策

措施,统筹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每年确定10至20家目

标上市企业,进行重点支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

协调解决企业上市中的问题。各市、县和雄安新区建立完善

立台账,明确责任部门、细化工作职责,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步

伐。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督导调度,及时跟踪问效,定期进

行通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

成员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

会负责)

二、大力营造浓厚氛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各有关

部门深入开展普适化政策宣讲,为处于上市过程中不同阶段

的企业开设定制化课程,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干部培训增加

资本市场课程。推动河北省股改上市服务平台与深交所信息

服务系统互通互联,借助深交所专业优势,提供一揽子综合

服务。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和网络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企业

上市工作,大力营造合力推进企业上市的浓厚氛围。(省委党

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三、增加储备资源,培育上市梯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牵头细化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经济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和雄安新区对照入库标准,深入挖掘、

全面摸排,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推荐符合产

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筛选

200家左右,培育基础梯队,按照拟上市板块和近中远期上市

目标进行梯次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实际进行增补和退出。各

地各有关部门对入库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已启动上市工作

的企业,根据股改、辅导、审核、注册等4个关键阶段重点

给予政策倾斜,为企业顺利上市提供高质量服务。(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四、落实税收政策支持企业改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

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

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报主

管税务机关备案。省税务局加强对各市、县和雄安新区税务

局业务指导,对拟上市企业依法给予最大限度支持。(省税务

局负责)

五、引导各类基金加大对后备企业投资。组织入库企业

在深交所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燧石星火V-Next)等全

国性路演平台进行路演,推动企业与头部股权投资机构对接

合作,引导各类私募基金加大对后备企业的投资力度。充分

发挥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各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作用,

撬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扶持我省企业上市。(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产业引导基金主管部门,各市政

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六、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融资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定期发布上市后备企业融资需求,组织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

常态化对接。实施上市后备企业“重点联系行”制度,组织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在授信

额度、利率和期限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创新丰富产品体系,

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

七、优化上市前的激励政策。2022年1月1日起,对申

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

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

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申请

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

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100

八、汇聚政策合力。对后备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

等部门优先办理备案核准和用地、环评、能评、安评等前置

行政许可手续。各级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

市后备企业。(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各

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九、优化政务服务。企业上市需要出具合规证明的,各

料,能够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自受理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

不能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对已进入辅导

期企业非重大违规行为及时指导、纠正并帮助整改,避免以

请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认定。证券

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就企业上

市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积极予以支持、配合。(省地方

金融监管局、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政

十、实行问题清单责任制。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

规范和完善。对特殊历史遗留问题,坚持新官理旧账,制定责

任清单,由企业注册地所在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

志牵头负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本着尊重历

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

全力推动解决。对拟上市企业在历史上存在国有股权或集体

股权变更、解除挂靠集体企业等情况,确需省政府出具确认

意见的,由企业所在地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企业主管

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出具确认意见。在协调解决企业改

制上市中遇到的土地、房产、对外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过程

中,职能部门要勇于担当,有效解决“瓶颈”问题,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一定程度工作

失误或过失,不存在主观故意,没有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私

利的,可以进行容错纠错。(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审计厅、

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

管委会负责)

十一、大力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建立领导联系上

市公司工作机制,注重倾听上市公司声音,了解上市公司诉

求,支持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开展并购,以上市公司为龙头,发

展产业集群,持续强链补链延链。各市、县和雄安新区研究

出台支持辖区上市公司首发及再融资募投项目落户优惠政

策,保障企业合理用地需求,在项目立项、环评等方面给予重

点支持。支持上市公司规范健康发展,严格风险管控,遵循市

场化、常态化退市机制,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良

性市场发展格局。(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

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

业的十九条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

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

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落

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政策。对吸纳就业困难高

校毕业生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

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

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

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扩岗补助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不重复享受。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

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可在档案存放

地、工作地申报职称评审,首次参评可以一步到位申报相应

级别的职称。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

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落实好“红灯”“绿灯”

设置,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指导企业规范

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年

度用人计划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项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省商务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含定州、辛集市,

下同)、县(市、区)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

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挖掘基层就业岗位。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乡村振

兴等重大战略实施和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需求,统筹开发基

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

就业岗位。鼓励大学生回原籍就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

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继续

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

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有空编的县(市、区)事业单位,

可通过考核或考试方式直接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

层服务项目人员。我省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适当放

宽年龄、专业、学历限制,降低开考比例,视情况增加招聘次

数。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

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直接按试用期满工资确

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

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直接按见习期满工资确定,

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两级。落实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

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

检察院、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

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

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初次创业社保补贴、创业

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双创基地、众创空间等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

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

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

费数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石家庄

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挖掘编

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今明两年继续稳定机

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博士研究生可采取

选聘方式纳入事业编制。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

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

就业渠道。支持承担各类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

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

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合理安排公共部门招录(聘)和相

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适度扩大研究生、专接本

招生规模,保持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省委组织部、省法院、

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省政府征兵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加见习岗位。2022年征集见习岗位5.5万个。对

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见习

补贴,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鼓

励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

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

之日起计算。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

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

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增加临时公益性岗位。开发设置基层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卫生防疫等5500个公益性岗位,对通

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兜底安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

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困难援助。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

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

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建立帮

扶清单,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

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

业见习,及时发放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促进

其就业创业。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

面向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能力培训。实施共青团促进大

学生就业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

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

范围。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

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

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团省委、省残联、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

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招聘服务。深入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高

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等专项行动,进一步畅通公共就

业招聘平台和高校校园网招聘信息共享渠道。建立高校毕业

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广泛收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

重大项目等岗位需求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扩

大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千

校万岗”、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等招聘平台和活动影响力。

(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就业指导。健全高校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

体系,深入实施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

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开展模拟实训、职业体

验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走进人力资

源市场,参加职业能力测评,接受现场指导。高校要按照1∶

职称评审时,指导学生就业方面取得的业绩、贡献可作为申

报条件。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指导名师、优秀职业指导师、

优秀就业指导课程和教材。拓展并利用好在线职业指导资源,

组织开展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等赛事活动。(省教育厅、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做好实名服务。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

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离校前

后信息衔接,实施实名制动态管理,持续跟进就业服务。运用

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各类渠道,与

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联系,为每人免费

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

习机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

工负责)

十一、维护就业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市场机构招聘

行为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

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

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

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

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

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

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省教育厅、省公

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等按

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稳妥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自2023年起,不

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

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

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

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供求职就业便利。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

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离校后到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可凭普通高等教育

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雄安新区和廊坊“北

三县”按照现行政策执行。教育部门要健全普及高校毕业生

网上签约系统,方便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鼓励

受疫情影响地区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实行网上签约。对延

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

落户办理时限。(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规范做好档案转递工作。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

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

转递。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

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

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

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涉密的应通过机要通信或

派专人转递。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

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

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

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

十五、健全毕业去向登记制度。自2023年起,教育部门

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

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

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实行定

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省教育厅和高校要指导其严

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

信息查询核验服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落实体检结果互认。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

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

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

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

人单位认可其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

位或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

补检要求。高校不再组织毕业体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青年就业服务。强化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

业管理服务责任,允许到本地就业创业的往届高校毕业生、

留学回国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进行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提供

均等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

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

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计划,扩大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拓展

学徒培训、技能研修、新职业培训等多种模式,举办各类职

业技能竞赛活动。全面推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规范职

业资格管理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

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

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督导检查,

同向发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政策落实。把高校毕业生

等青年毕业去向落实率、政策落实情况、地方资金筹集纳入

市县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把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

作为高校经费分配和安排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对就业任务

建立台账、全程跟踪,每月一通报,对排名后四位的市进行约

谈。大力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出征仪式”

等典型宣传活动,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引导高校毕

业生等青年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事业发展中,到基层一线去,

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

责分工负责)关于激励市县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十四条

财政政策措施

(略)关于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五条政策

一、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推进制定《河北省

行政审批便利化条例》,修订《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体诉求。每年开展1次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严

格备案审查、合法性审查,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法

治把关作用。(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工信厅负责)

二、全面推行减证便企告知承诺制。开展“目录之外无

证明”专项监督检查,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

复证明”。对户籍管理、市场准营等营商环境领域告知承诺

证明事项进行扩容,年底前达到50项。(省司法厅和有关部

门负责)

三、提升行政执法文明利企水平。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专

项清理,加大培训考核力度,制定“禁止性行为清单”,组建

省市县三级专家顾问团队,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队伍面对

面指导。常态化开展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重点领域案卷评

查,开展“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一刀切式执法运动式执法”

专项整治。实施“行政执法温度提升”行动,出台“免罚清

单”,开通执法质量反馈热线,做到有诉必达,无求不扰。(省

司法厅和有关部门负责)四、加大营商环境普法和依法治理力度。将每年9月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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