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龙山县*********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经查龙山县*********销售的肥料产品“一闻跑”微生物肥数量600袋,销售价格4元/袋,货值共计2400元。期中3完袋抽样,销售15袋,违法所得60元。依据湘西州农业农村局抽样检验单报告结果显示:该批次肥料产品有效活菌数低于标准值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营业执照、钟金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肥料的过程、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的事实;。
证据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肥料;
证据四:销售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肥料销售去向;
证据五:抽样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肥料数量;
证据六: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肥料为不合格产品;
证据七: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证明已告知该公司检测结果。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一闻跑”微生物肥实事清楚,证据确凿。
处理意见: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序号:3;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罚款50元。
罚没款合计11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扫码支付到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或持本决定书到湖南省龙山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5250000000518)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