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不合格,就市场监管部门能处罚?看看实例和分析……

湖南省郴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中,汝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汝城县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化肥案榜上有名。

饶阳县惜田化肥门市部销售不合格水溶肥案(市监处罚〔2022〕91号)案,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水溶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

案情速递

2020年3月19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承检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鹿寨县某化肥经营部的化肥进行监督抽查。样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其中标注“福泉”的钙镁磷肥(生产商:贵州省福泉磷肥有限公司,合格品有效磷≥18.0%,执行标准:GB20412-2006,生产许可证:XK13-002-00133,无生产日期,净含量:25kg)的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检验结论:“该产品本次抽样检验按CCGF501.2-2015《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本次抽检检验项目为有效五氧化二磷、水分、细度,其中有效五氧化二磷(以P2O5计)的含量严重不合格。

调查与处理

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的行为,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福泉”钙镁磷肥31.9吨(1276袋);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为确保农耕有序开展,保障农资市场健康发展,县市场监管局从3月中旬开始,在全县组织开展化肥质量专项抽检,力求从源头上遏制坑农害农行为发生。

此次共抽检314批次农资化肥,其中43批次产品不合格,合格率为86.3%。抽检结果显示,主要问题是化肥中氮、磷、钾等有效成份含量、有效活菌数不符合国家标准。目前,已对不合格批次化肥采取就地封存措施,并立案调查,县市场监管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2022年上半年十大种子肥料打假典型案例,罗某销售标称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某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颗粒肥无肥料登记证,经检验机构检测,该肥料质量不合格。涉案肥料产品82吨,涉案金额16.4万元。从江县农业农村局已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为保障群众利益,做好营商环境建设年工作,近日,市农林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严厉打击农资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连续查处两起农资违规经营案件,确保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3月28日,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某兽药饲料服务部销售的豆粕存在质量问题。接报后,执法大队迅速开展案件调查,对剩余豆粕进行抽样送检,检测结果证明该批豆粕不合格。4月23日请示农业局批准立案,5月14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所得6300元,罚款20000元。

5月2日,有群众举报近期有人推销桶装有机肥,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接报后,执法大队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无肥料登记证、生产记录、进销货台账、生产操作规程、企业生产技术标准、产品检测报告等,冒用他人标签。执法人员现场对剩余肥料进行证据登记保存。5月3日请示农业局批准立案,5月22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罚款30000元。

都在查处化肥(肥料)质量不合格,不免纠结于肥料执法的边界问题。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均有肥料的执法职责,但分工并不明确。

《农业法》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执法部门和权限。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也没有明确具体的罚则。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登记证的证后监管和执法由农业农村部门实施。

然而,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这两类违法行为既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又涉及标识标注,在实践中容易产生职责交叉。

肥料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发肥料登记证,化肥(部分类别)还属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依据《产品质量法》,本法第49条至第57条、第60条至第63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从市场监管部门的角度,《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的一般法,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对不合格的化肥进行处罚,但肥料是有特殊规定的产品,具有特定的监管方式,对违反化肥登记管理秩序的,亦可以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处罚。

同样是有效成分或含量不符合标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两个部门的处罚依据不同,处罚幅度也不一(如是否没收违法产品),给执法实践带来不少困惑。

网上公开查询的一些实例,展现了农业农村部门在肥料(含化肥)监管执法中的主要依据和做法。

一方面,肥料中的有机肥常常是由农业农村部门查处。

湖北2021年农资打假十大典型案件包括巴东县黄某某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

另一方面不乏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化肥质量不合格进行处罚的实际案例。

如,田林县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田农(肥料)罚〔2022〕1号),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一案,经田林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技术要求≥30,检测结果为22.3,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田林县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作出行政处罚。

此外,部分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还从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角度查处此类案件。在一些案例中,农业农村部门通过适用地方性条例对肥料质量进行了执法查处。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黄池镇任某某农资经营部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一案的行政处罚(当农(肥料)罚〔2021〕2号),当涂县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向农业生产者提供肥料或者经过处理用作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控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证的证后监管和执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实施。

特定产品的监管,应当遵循其特定的规则。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第210项,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了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也就是说,目录并未作出更多的扩充。

当前,呈现出既有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化肥案件,又有农业农村部门查处的肥料案件,这是在综合执法改革推进过程中,职责分工尚不明晰带来的实际情况,具体可以通过农资打假等专项行动方案的部门分工进一步做好协调,建立联动机制。

THE END
1.查办集中统一执法行动政务动态为维护涉农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助推农业健康发展,根据2024年“铁拳”行动方案,近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启动2024-2025年度化肥“冬储”案件查办集中统一执法行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及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业务专家组成指导组,分别对柳江区、柳城县、鹿寨县、融安县http://scjgj.liuzhou.gov.cn/xwzx/zwdt/t19700101_3557570.shtml
2.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有机肥料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有机肥料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有机肥料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期)2023年6月,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2023年有机肥料产品国家监督抽查中,宣城市南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有机肥料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种子发芽指数。宣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8236914493417752&wfr=spider&for=pc
3.发改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化肥市场监管力度即时新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化肥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化肥市场经营者相互串通、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操纵市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化肥行业协会要及时发布真实客观的化肥市场形势和价格信息,针对化肥市场虚假信息、错误观点和言论及时发声纠正,营造良好市场舆论氛围;加强国际和国内化肥价格监测,相关变动情况及时向有关部https://m.10jqka.com.cn/20230220/c644990400.shtml
4.发改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化肥市场监管力度。24小时发改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化肥市场监管力度。通知提到,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化肥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化肥市场经营者相互串通、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操纵市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化肥行业协会要及时发布真实客观的化肥市场形势和价格信息,针对化肥市https://www.huxiu.com/moment/279709.html
5.2018年我国化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法律法规及政策(图)(一)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体制 1、行业主管部门 化肥行业目前在国内的主管部门为工信部,同时还受到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管理,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等行政职能部门对化肥产品生产、质量以及流通市场秩序进行监测管理。 https://www.360doc.cn/article/74190369_1017418324.html
6.重磅!七部门印发《2024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农资生产、流通环节监管,严格整治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净化农资市场,维护农民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Q0ODYwOA==&mid=2247521578&idx=3&sn=efa900f605ecb8378d4bd31170d99f84&chksm=ed844e5f520504f9a954a85b24ba51fad16b3a76ffcad19dea4e7952d76f0ef6be7c9ae098c8&scene=27
7.对化肥监督管理权的思考对化肥监督管理权的思考 行政执法过程中,基层执法人员对于农资的监管一直很困惑,特别是化肥的监督管理一直存在着争议。综合起来有两种观点比较典型,一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归属农业农村局,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农资的监管归属合并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https://www.jianshu.com/p/00c457b3ce4e
8.某化肥生产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对该企业作出停产决定,但单选题某化肥生产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对该企业作出停产决定,但该企业仍然继续生产,随时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安全监管部门决定对该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根据《安全生产法》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 )小时通知对该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https://www.bkw.cn/tiku/XYPZZ.html
9.玻璃钢材化肥芯片煤炭等涨声一片市场监管部门“组合拳”应对【玻璃钢材化肥芯片煤炭等涨声一片 市场监管部门“组合拳”应对】今年以来,芯片、纸张、钢材、化肥、煤炭等大宗商品“涨”声一片,背后原因多和产能、供需,甚至金融操盘相关。面对多种商品涨价,国家频频出手管控。(红星资本局) “制造业企业最近真的很困难,各种原材料都在涨价。”广东光之典照明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辉https://finance.eastmoney.com/a/202108082035501519.html
10.学校超标乱收费!市场部门严处理!南阳市202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评析】网络交易隐蔽性较强,不易监管,但也不是法外之地。市场监管部门只有主动出击,严格监管,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惩戒,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案例三 严查化肥质量 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2022年6月15日,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依https://news.haedu.cn/dishijujiao/nanyang/2023/0315/11987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