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4)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销售伪劣农药罪,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袁*、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初,被告人李**在没有向供货商冯**(另案处理)索要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产品合格证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以4200元的价格,从冯**处购买了10件(1000袋)莠去津芦笋草净除草剂,后将该除草剂销售给农户彭*等人,致使彭*在其芦笋地使用后,造成芦笋地出现叶面枯黄等药害,受害面积为75亩。经徐州**员会鉴定,莠去津芦笋草净登记使用范围不包括芦笋;受害较重的田块30亩,每亩损失3150元;受害中等程度的田块45亩,每亩损失1890元,共计损失179550元。经江苏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48%莠去津芦笋草净有效成分不是莠去津,而是莠灭净。经上海**究所鉴定,48%莠去津WP(芦笋草净)有效成分不符合明示值,莠去津含量明示值为48,检验结果为0。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的供述,证人冯某甲、孙*等人的证言,丰县公安局扣押的莠去津芦笋草净除草剂,丰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明知伪劣农药而予以销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伪劣农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辩称,其事先并不知道农药是假的,彭*的芦笋地损失也不是其销售的农药造成的。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徐州**员会作为行政部门不具有鉴定资质,对于损失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被告人李**没有销售伪劣农药的主观故意,涉案农药亦非伪劣农药,指控李**犯销售伪劣农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初,被告人李**在明知冯**销售的莠去津芦笋草净除草剂系假药的情况下,仍以4200元的价格从冯**处购买了10件(1000袋)莠去津芦笋草净,后将该除草剂以每袋8元的价格销售给农户彭*等人,致使彭*在其芦笋地使用后,造成芦笋出现叶面枯黄等药害,受害面积为75亩。经徐州**员会鉴定,该莠去津芦笋草净登记使用范围不包括芦笋;受害较重的田块30亩,每亩损失3150元;受害中等程度的田块45亩,每亩损失1890元,共计损失179550元。经江苏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48%莠去津芦笋草净有效成分不是莠去津,而是莠灭净。经上海**究所鉴定,48%莠去津WP(芦笋草净)有效成分不符合明示值,莠去津含量技术要求(明示值)为48,检验结果为0。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已赔偿被害人彭*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彭*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逐一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冯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在侯马市乔村农资市场做农药生意。2013年2月份左右,有个姓于的男子开着面包车到其店里推销莠**芦笋草净,说山东**限公司不生产这个除草剂了,他自己生产。其做农药生意,所以知道莠**是打玉米的,不能打芦笋,这个药是有问题的,但其一时贪财,从姓于的手里购买了20件芦笋草净。2013年3月,李**和其联系要10件芦笋草净,其按照每件420元的价格卖给他10件,结果出现了药害,后来的10箱其就让于的拉走了。李**通过银行转账给其汇钱,其让女儿冯某乙给李**发的银行账号,账号是其女儿的。

(2)证人孙*的证言,证明其是山东**限公司的市场总监,其公司生产过两种含有莠去津成分的农药,2013年四五月份的时候就停产了。莠去津是用于玉米地除草的,禁止用于芦笋地,其公司没有生产过用于芦笋地的除草剂。

(3)证人冯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父亲冯**原来经营农药店,因为他身体不好,其曾帮他给客户发过银行账号,用其账号接收过汇款。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彭*的陈述,证明其在孙楼镇赵河涯村种植了92亩芦笋。2013年7月21日,李**按照1600元的价格卖给其2件共200袋莠**芦笋草净,8月四五号其按照李**说的方法使用了199袋,喷洒了90亩。六天后,技术员发现芦笋叶子变黄,部分芦笋整棵死亡,其就向丰县农业执法大队报告了情况,后来执法大队聘请徐州专家对损害情况进行了勘查,并做了鉴定。药害发生后,李**曾给其说芦笋草净的成分并不是包装上说的莠**,具体是啥成分他也不清楚,但他知道莠**是打玉米的,不能打芦笋。药害实际造成其2014年春季损失30多万元。李**已赔偿其2万元,另外还打了8万元的欠条。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1)上海**究所出具的关于48%莠去津WP的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样品经检验,有效成分不符合明示值,莠去津含量技术要求(明示值)为48,检验结果为0。

(2)江苏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关于48%莠去津可湿性粉剂的检验报告,证明48%莠去津可湿性粉剂经检验,有效成分不是莠去津,而是莠灭净。

(3)徐州市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证明涉案除草剂登记使用范围不包括芦笋;申请鉴定田块的药害事故是由于施用该除草剂造成,合计造成2014年春季损失179550元。另外,该除草剂对在田植株地下茎有无药害造成的损失,需在2014年春季采笋时再进行田间考查确定。

5、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

(1)莠去津芦笋草净三包,证明扣押的莠去津芦笋草净的情况。

(2)丰**委员会案件移送函、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托运单、进货和销售台账、勘查现场照片等材料,证明丰**委员会对本案查处、移送的情况。

(3)农业银行转账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李**向冯**汇款4200元钱用于购买莠去津芦笋草净的情况。

(4)协议谅解书,证明李**和冯**签订协议谅解书的情况。

(5)收条,证明冯**已赔偿彭*经济损失10万元。

(6)山东**限公司提供的证明、莠去津生产许可证及包装,证明该公司未生产过针对芦笋地的除草剂、杀虫剂等情况。

(7)扣押决定书,证明扣押未使用的莠去津芦笋草净的情况。

(8)丰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证明案件的发破案情况及被告人李**系书面传唤到案。

(9)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证明,证明被告人李**的自然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知是假的农药仍予以销售,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上缴国库。鉴于被告人李**已赔偿被害人彭*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徐州**员会作为行政部门不具有鉴定资质,对于损失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根据《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的规定,市农业委员会作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因使用农药导致的植株生长、作物产量等事故原因、损失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方式包括自行组织专家鉴定组开展工作,还包括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鉴定。本案中,徐州**员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并无不妥,其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结合被害人彭*对于实际损失的陈述,可以看出徐州**员会对损失的鉴定意见是合法、合理、科学的,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提出“其事先并不知道农药是假的,彭*的芦笋地损失也不是其销售的农药造成的”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的“李**没有销售伪劣农药的主观故意,涉案农药亦非伪劣农药,指控李**犯销售伪劣农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李**的多次稳定供述能够证实其在向彭*销售莠去津芦笋草净之前就知道该除草剂系假药,不能施用于芦笋地,鉴定意见亦印证了被告人李**的供述,证人孙*的证言也能够证实其公司并未生产过该除草剂,被告人李**将玉米田除草剂冒充芦笋地除草剂进行销售,属于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假农药,其销售伪劣农药的主观故意非常明确;徐州**员会对事故原因进行了鉴定,能够证实彭*的芦笋地的药害事故是由于施用莠去津芦笋草净除草剂造成,而彭*所使用的莠去津芦笋除草剂是购自被告人李**,显然彭*的芦笋地受损是被告人李**销售的除草剂造成的,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再结合证人冯某甲的证言及其他证某足以认定被告人李**销售伪劣农药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李**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销售伪劣农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公告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THE END
1.最高院释法: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立案标准最高院释法: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假种子,会被判什么样的刑罚?什么情况下可以立案?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做了相关的解释。 刑法第147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https://www.nfncb.cn/index.php/zybd/42872.html
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 阅读详情 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本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如 阅读详情 量刑https://m.pthls.cn/charge/72.html
3.刘科农业领域刑事责任制度问题研究四、食品监管渎职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竞合问题 第四章破坏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秩序的犯罪研究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概述 一、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犯罪构成 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司法解释性文件辨析 https://illss.gdufs.edu.cn/info/1166/11458.htm
4.刑法全文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https://www.guobianlvshi.com/flfg/xf/806.html
5.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从犯量刑标准比较好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http://admin.55xw.net/show-254830.html
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doc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上述犯罪https://www.renrendoc.com/p-33165440.html
7.“两高”公布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司法解释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放纵生 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对https://news.sina.com.cn/c/2285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