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严禁生产经营伪劣化肥、种子,并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伪劣化肥、种子的违法行为。生产经营伪劣化肥、种子要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受到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触犯生产、销售假劣化肥、种子犯罪的,要受到刑事处罚。
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农民一旦买到假劣种子,维权的关键就是证据,购买者应保留(1)购种凭证及支付凭证:如送货单、发票、销售单等。(2)种子的包装品。包装袋、包装罐内最好留有未种植完的种子样品。在购种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最好留有未开封的样品。
购买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1、投诉。拨打12316农业服务热线进行投诉或向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投诉。
2、向法院起诉。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直接将销售假劣种子经营者、生产者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由经营者、生产者依法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
3、刑事报案。当发现购买的是假冒伪劣化肥、种子,给生产带来重大危害和经济损失时,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销售伪劣农资产品导致农作物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对农户的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如您发现自己买到假农资,需保留好证据(如合同、发票、支付记录等证据),依法向假农资的销售者及假农资产品生产方进行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如存在多人购买到假农资,或因购买到假农资造成的损失金额较大,您还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告,由公案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销售者及生产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