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已于2021年4月30经国家标准发布公告(2021年第6号)正式发布,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对肥料包装标识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1.肥料名称和商标
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规定的肥料名称。如***牌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如有商品名,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标注。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
2.总养分含量及单养分标明值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GB15063-2009规定,肥料产品氯离子质量分数≤3%可以不标注,在>3%-≤15%之间标识“含氯(低氯)”,在>15%-≤30%之间标识“含氯(中氯)”,在大于30%的标识“含氯(高氯)”。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GB15063-2009)将总养分(N+P2O5+K2O)含量≥40%的产品称为高浓度,≥30%-
3.必须标明三证号
生产许可证号(复混肥料)、农业登记证号和产品的标准编号。目前国家对复混肥料等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因此这些肥料的包装标识上要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流通的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进行登记管理,包装标识上同样要标注肥料登记证号。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执行标准:有机肥NY/T525-2021;生物有机肥NY884-2012;GB/T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GB/T21633-2020;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15063-2020;水溶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1107-2020;中量元素水溶肥料NY2266-2012;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1428-20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1106-2010;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1429-2010。
4.生产或经销单位名称和地址
该单位名称和地址应是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二、简易识别
如果包装标识不完整、缺项,如缺企业名称、地址、应该登记而无登记号等;或者有夸张性语言,或者把不该标识的其他成分计入总养分,如含有机质、中微量元素的肥料,标识为N+P2O5+K2O+有机质≥57%,N+P2O5+K2O+中微量元素≥45%等;主要内容字体小、附加内容有意夸大、不该标识的生产许可证或登记号等问题的包装产品消费者要慎重**。包装为编织袋,内包装为塑料袋,包装袋为机器缝合,缝口应整齐一致。国家规定包装袋上应标示商标、肥料名称、生产厂家、肥料成分(注明氮、磷、钾含量及加入微量元素含量)、产品净重及标准代号,每批出厂的产品均应附有质量证明书。过磷酸钙有散装产品,但也需附有出厂证明。
三、购买
尽可能选择知名的、较大的、正规的、社会信誉好的生产厂家、经销店购买,索要购肥发票,保留样品及包装袋。如果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业执法队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避免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