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性质(精选5篇)

[关键词]需求供给制度不均衡供销社制度

一、制度需求分析

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制度变迁需要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两方面分析。而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新制度的产生必须要有经济生活对新制度有所需求。同时这种需求源于人们对“潜在利润”的追求。但是“潜在利润”由于现存制度存在经济规模小、风险性大以及市场不完善等原因存在,使得原本可以预期得到的利润最终无法获取。这时就需要改变现存的制度,把潜在的利润变成现实的利润。在中国的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供销社制度的变迁完全遵循了这一原理。

首先,在旧体制下,供销社系统出现了大面积的亏损。供销社改革开始于20世纪的80年代,把改革目标定为集体经济。而因为集体经济也存在难以与市场经济融合的弊端,在这条把国营供销社改革为集体经济的道路上,进展的并不通畅。同时,农村流通领域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公有制性质的供销社日益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最终到20世纪90年代的时候,大量的亏损逐渐出现。

再次,生产力不断发展,以及现代流通方式不断变革对供销合作社制度创新提出了制度需求。自上个世纪中期,新技术革命得到蓬勃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流通方式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这就要求中国农村流通度必须进行新的制度创新。

二、制度供给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制度变迁需求在适合的经济条件下会转变为制度供给,这些经济条件主要包括宪法制度的约束、社会科学知识的积累、决策者的利益以及现存制度等等。

(一)制度供给滞后

在供销合作社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制度的供给存在明显的时滞效应。这种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滞后在影响农村改革的整体进程的同时,也贻误了改革的最佳时机,使得供销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生存和发展面临严重困难。

(二)不均衡分析

由于中国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创新的供给和需求都处于处于不均衡的状态,而这种不均衡在有制度安排的不均衡的同时,还有制度结构的不均衡。具体的分析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均衡:

首先,制度创新的供给不能够满足制度创新的需求。自中国农村实行承包制之后,在对新制度的创新时,其需求十分强烈。这些创新主要包括流通组织体系的创新、管理体制的创新以及方式的创新。可是由于一些合作制改革的办法的不适用,或者是改革成本难以按照合作原则进行筹集,使得最终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创新呈现出不足的局面。这也表明,供销合作社创新制度的供给暂时还满足不了需求,存在制度供给上的不足。

其次,制度创新供给的过剩还不能满足制度创新的需求。供给的过剩,即供销合作社系统目前存在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制度安排,而这些制度严重阻碍了创新制度的生长。当前供销合作社制度创新的主体作为制度供给的主体,其经费主要来自于财政,名义上为政府机构,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一般来说,其工作主要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下面情况在有充足的了解的同时,制定出新的制度,并且依靠行政力量进行广泛的推行。这种供销合作社的体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成为制度创新的障碍。

而解决上述供销合作社制度创新中,制度的供求不均衡的方向主要是理清供销合作社各级联合社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运用新的制度去解决供销合作社总社和其各级联合社之间的关系。在制定鼓励供销合作社向着合作经济组织方向发展的同时,要注意一定是在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基础上进行。

在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中,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已经逐渐演变为集体所有制经济。而农民此时的供销活动却依然处于没有组织状态下,这就无疑增加了农民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成本。我们为了降低成本,中国农村开始开展从事供销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存在和作用表明,供销合作社会被真正的自发产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替代,前提是并不把合作制当成制度改革的目标。这也对供销社的生存与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迫使供销社采取制度创新,不断地向农民开放,凸显农民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国特色的合作社;日韩模式;欧美模式;澳新模式

中图分类号:F12文献标识码:A

当今世界合作社的发展主要是日韩、欧美、澳新三种模式。“日韩模式”,主要是发展壮大基层,以服务农业为主,县以上综合经营服务社会;“欧美模式”,主要是宽领域的综合发展,组织机构除按行政层次设置的系统管理机构外,还建立了各专业的全国组织系统;“澳新模式”,兼有“日韩模式”的特点,主要开展以农副产品为主的制经营。

各国合作社是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中产生和发展的。由于社会经济制度及其经营机制不同,各国合作社虽然有一定的差异,但与各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有直接的联系。各国合作社的共同点:

1、都是家庭生产基础上的专业合作;

2、农民完全自愿参与合作社的活动;

3、承认个人产权;

4、民有民营。

合作社是各国农民长期实践所选择的共同道路,也就是人类创造的共同财富。在学习借鉴中,有几方面内容值得深入思考:(一)合作社与社会的关系。“合作社可以给你帮助,你可以帮助合作社”,简明扼要说明了合作社与社会的关系,合作社既有唱主角的方面,也有做补充、配角的方面。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不仅为合作社社员提供多种服务,而且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合作社既可以在国内,又可以伸向世界,它是社会的一分子,社会需要它,它也需要社会;(二)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合作社是需要帮助的人通过联合获得最大帮助,是帮助比自己困难的人的一种方式,是合作者一起合作、一起发展的过程。合作社在处理与社员的关系方面号召积极参与、民主管理,以增加合作社的竞争力和凝聚力;(三)合作社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的关系。合作社通过商业行为和社会行为提供有效服务与合作,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使合作社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相结合,成为合作社成长和发展的力量源泉。

借鉴国外合作社发展的经验,我国合作社正发生着一系列深刻变化:

――从集体所有制向合作制转变。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的合作社,一般是按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把农户和家庭农场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种体制有利于农户和农场主关心科学技术进步,不断增加科技投资,采取先进技术发展农副业生产,提高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以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我国的合作社特别是供销合作社,过去一般称为集体所有制经济,但由于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社员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农村推行以后,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农民对发展合作经济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样情况下,中央做出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要求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以市场为导向,组织农民发展商品生产,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按照合作制原则创办各种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把生产加工、销售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都可加入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成为合作社的社员,社员共有财产,共同管理,共同享受利益。这种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多种所有制的合作与发展,是以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为纽带的联合与合作。只有坚持合作制的合作社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从单一门类向多样化转变。从行业门类上看,国外合作社已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日本有中央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之分,德国有流通类、加工类、服务类和专业联合社之分;在基层更是形形,药剂师合作社、医生合作社、运输合作社、交通合作社、电业合作社、农机合作社、葡萄酒合作社、嫁接合作社、搭架合作社,等等。巴西、加拿大合作社又有奶牛与乳品合作社。而我国合作社在组织和经营结构上基本是单一的,像消费合作社、建筑专业合作社以及各种各样的专业合作社仅仅是刚萌生。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供销合作社突破了经营范围的限制,开始向综合经济体转变,尤其是第三产业,更应着重发展。

――从注重公共积累向实现共同致富转变。国外合作社发展的生命力在于合作社的直接目标是为社员群众谋利益,合作社的社员能够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我国合作社长期以来注重增加集体积累,较少注意社员群众的经济利益。结果,不仅影响了社员对合作社的关切度,而且降低了农民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成功的关键在于农民从中得到了好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正是这个“剩下都是自己的”,激发了农民发展商品生产的生机和活力。我国供销合作社要获得新的生机和活力必须改革单纯注重集体积累,而忽视社员群众利益的做法,使社员从供销合作社获得直接的利益,创造社员共同富裕的生活,使社员拥护和支持供销合作社。

――从章程管理向法律治理转变。国外合作社大都是通过法律来规范和治理合作社的。1852年英国最早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合作社法《勤勉节俭社团法》。随之,各国合作社立法得到了广泛发展,德国颁布合作社法《关于购进和经营合作社的私人合法地位法》,日本有《农业协同组合法》,法国有《农业共同经营组合法》,美国有《农产品销售合作法》等,规范和治理着各国合作社的发展。我国建国初期,为使合作社尽快走上正轨,曾起草《合作社法(草案)》,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正式颁布。党的以后的一系列有关集体企业的政策法规,因其调整规范的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合作社,所以这些立法难以归入合作社法之列,至今仍然由供销合作社的章程规范管理着各级合作社行为,在社会和法律上没有太大的约束力,为此应尽快颁布我国《合作社法》。

总之,随着上述几个转变的加快,我国合作社的发展日趋成熟,业务经营将呈现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向系统化经营发展。不少商品的经营已经和正在形成纵横交错的一体化经营,向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拓展;二是向专业化经营发展。以主要产品为基础,组织农民兴办各种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有力地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进程;三是向对外贸易发展。为与世界贸易接轨,向国际市场进军创造条件。

面对经济、科技全球化趋势,如何推进我国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开放型的合作经济。纵观世界合作社,从产生、发展到目前,经历了200多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这些经验我们要认真学习借鉴。但是,我国的社会制度、基本国情与这些国家又有很大的不同,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照抄照搬国外的经验,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进行创新,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社。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新模式、新框架的基本要求:一是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体制和机制;二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体现合作社价值和原则;三是参与和推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体现农民和社员根本利益;四是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社情民意,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新阶段,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新模式、新框架的构建,是一个渐进过程,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任务,现阶段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发展专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改造基层社

二、以发展龙头企业和企业制度创新改造社有企业

三、以实现社企分开、开放办社改造联合社

1、社企职能分开。社企分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放和发展企业生产力的需要,也是理顺社企关系、促进各级联合社职能转变的需要。按照社企分开的思路改造联合社,最根本的一条是社企职能分开,联合社作为企业的投资者,只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对投入企业的社有资产进行监管。监管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明确到位的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利,而不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同时,联合社作为投资者,也要搞好社有资产的运营,根据国内外市场的需求,调整和优化社有资产结构。

2、始终坚持开放办社。以开放办社来改造联合社,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扩大合作社发展领域。要打破行业、领域、城乡等各种界限,凡是能为弱小者服务的领域,如消费、住宅等,都可以发展合作社。在改造联合社过程中,各级联合社要在坚持自愿互利的前提下,吸纳不同形式、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农副产品加工型乡镇企业,农村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各类涉农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经纪人队伍,加合社,为其提供多种服务,实现“双赢”。这是供销合作社打破封闭的组织体系,拓展自己发展空间的客观要求。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涌现,客观上也需要有一个联合组织为他们提供服务,这就为我们各级联合社充分发挥其功能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必须彻底改变多年来联合社把重要精力放在直属企业经营上的做法,实现联合社职能的转变。

3、联合社职能在改革中加强。组织社有企业参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用现代营销方式发展新兴流通业态,在生产、流通、消费诸领域与农民和城乡居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对成员社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等。

四、以发展现代营销方式改造经营网络

计划经济体制给供销合作社留下了庞大的队伍、宽广的网络。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网点设施陈旧、经营方式落后,传统供销合作社体制的弊端使网络成为潜在的优势。必须推进现代经营方式,重构供销合作社的网络优势,在市场拓展中重铸“二次”辉煌。

1、在食品和日用工业品经营中大力推进连锁经营,发展消费合作社,再造从中心城市到县城和小城镇的网络优势,有条件的向大村镇延伸。

2、在化肥、农药经营中大力推进连锁经营,发展农资专业合作社,形成省总公司采配中心统一采购,分公司配送中心配送,基层农资连锁店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农资营销网络。

3、在农产品购销、农产品及其他商品出口方面,广泛推行制,扩大农产品购销和商品出口规模,规避经营风险。

内容摘要:自农村专业合作社出现以来,始终存在着绝对数量偏少、迅速散伙等难题,许多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本来存在着巨大的现实市场需求,专业合作社刚组建时的市场份额也不小,结果却是营业额每况愈下,致使专业合作社陷于解体。为了使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能够适应和驾驭价格、供求、竞争等市场机制,成为强大的市场主体,本文设计了未来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理论架构。

关键词:农业现代化农村专业合作社理论建构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我国东南沿海一些农业生产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农民群众自发或依托供销合作社创建了一些专业合作社,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中西部内陆省区的一些农村也相继出现了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在我国的兴起,符合我国农业商品化、社会化、专业化、产业化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当代世界各国合作社发展的现实状况。不过近年来,许多农村专业合作社相继瓦解,为了破解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难题和瓶颈,本文构建了我国未来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理论框架。

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一)专业合作社是小农户走向大市场的桥梁

当前在我国农村,农民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农民在生产中的盲目性和“买难”、“卖难”问题经常发生,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不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如何把农民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联结起来,成了必须解决的当务之急,党和政府果断地选择了依托供销合作社组建专业合作社的解决途径。供销合作社是农村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供销合作社自成立以来始终与市场和农户相联结,其网点遍布农村各个角落,员工长期从事购销经营和农村的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如果在兴办专业合作社时依托供销社,很容易把分散的千家万户农民组织起来,由千家万户自发地闯市场转变为有组织地去开拓市场。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实质上是代表入社农民利益的新的市场主体,它由于有供销社作为依托,有加工购销渠道和信息、人才、资金、管理等多方面的优势,因此就能较大地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保护农民的利益,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专业合作社可以为农民提供涵盖生产全过程的服务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必将走上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道路。依托供销社兴办专业合作社,能够在坚持、以农户个体生产为基础的前提下,促进专业化生产,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和延长加工链条,并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等各个生产环节的系列化服务,从而为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增加农业科技含量、提高农业效益创造条件。如各地兴办的全程为棉花生产服务的棉花专业合作社,服务针对性强,效果好,深受农民欢迎。

(三)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推进我国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全面振兴农村经济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是各地农村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虽然涌现出多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典型,但从总体上看,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少,带动辐射农户的能力小,与农户之间缺乏紧密的经济纽带关系,特别是许多县、乡感到进行农业产业化起步艰难。事实证明,农业产业化的起点应该开始于兴办专业合作社。因为专业合作社分别于农民和市场相联结,能有效地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有利于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促进专业生产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群、产业链,提高农业的效益,这本身就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好形式。专业合作社可以延长农业生产链条,发展深加工,开拓农副产品市场,最终形成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我国不少地方,在短期内兴办起不少专业合作社,在产业化经营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从实践上充分说明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有效途径。

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原则

(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并立足当地优势选准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

选准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是办好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以河南省为例,根据河南省的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兴办专业合作社选择主导产业应该围绕粮、棉、油、畜禽、林果、茶叶、蔬菜、花卉、烟叶、食用菌等农副土特产品来进行。但由于河南各地的自然资源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等条件不尽相同,发展专业合作社要坚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原有的产业基础和生产布局,发挥资源、地缘、资金、技术、人文等优势,扬长避短,大力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各专业合作社要着力发展商品基地,实行精深加工,形成规模化、系列化生产经营,不断提高行业的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和附加值。对供销社已有的传统骨干产业,要通过兴办专业合作社促其上规模、上质量、上档次,延伸产业链条;对新办产业,凡是资源优势突出、经济效益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的产业,要集中力量实行重点开发。起步越晚越要注重占领市场的制高点,前进的步子要稳而扎实,力争搞一个项目成一个项目。要加强同科研部门的合作,大力开发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名、特、优、新产品,切实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壮大专业合作社。

(二)坚持国际合作社运动通行的基本原则和本质属性

合作社所固有的平等、民主、自愿、自由、联合、团结、互助、互利、一人一票制、共同劳动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本质属性是不可逾越的,而且必须将这些抽象的本质具体化为合作社组建和运营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时时刻刻遵行,同时要把合作社所具有的上述本质属性“内化”为全体合作社社员内心深处的精神力量,并且“外化”(外现、外显)成每个合作社社员的具体行动,否则一切合作社都不可能顺利发展壮大。

据此,对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民,要切实做到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专业合作社必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民主选举专业社的领导班子,定期召开社员大会,对重大事项坚持实行民主决策。农民代表在理监事会中要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无论社员入股多少,一律实行一人一票制,在权利和义务上平等相待。要实行风险共担、共同劳动经营、利益共沾,严格按照专业合作社的章程规定进行利益分配。

(三)必须严格界定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和性质

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不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甚至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它的社员可以是法人、团体,也可以是自然人,它的社员在从事专业合作社内部的生产经营以外,完全可以拥有自己的独立资产,以个体、集体、股份制的形式经营农村副业、纯农业以及其它工商业,但是专业合作社本身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则拥有完全的财产权,合作社的资产为全体社员所“等值共有”,不过这种“共有”又具有不可分割性,即社员在退社时只能退回自己的原始股金额。

(四)发展专业合作社与培育龙头企业相结合而大力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

龙头企业内联千家万户,外联国内外市场,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深化加工、搞好服务、促进发展的综合功能,是实现以贸工农一体化为特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因此,要把兴办专业合作社同发展龙头企业结合起来,坚持多种所有制、多种组织形式一起上的原则,谁有辐射带动力谁就当龙头。规模较大、带动辐射能力较强,并有一定加工能力的专业合作社,自身就可以成为龙头企业,使它直接连接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更普遍的可能是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形式。专业合作社目前经营的大多还是农副产品或以其为原料的初级加工产品,要想增强专业合作社的销售能力,就必须发展深加工的龙头企业,而专业合作社也为龙头企业准备了丰富的产品原料基地。所以从一开始,就要把发展专业合作社与培育、发展龙头企业相结合,使二者密切关联、互相促进,从而推动形成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五)不断拓展专业合作社的新形式和新领域

专业合作社是集体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实践中应该有多种实现形式。各地在发展专业合作社工作中,要坚持因地制宜,只要是能反映农户意愿,为农户提供服务的,不论是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还是购销、信息、科技等服务,该怎么发展就怎么发展,该开展哪项业务就开展哪项业务,绝不要盲目攀比,贪大求全,搞硬性规定,超越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把活生生的改革创新工作拘泥于一种形式或一个模式。要鼓励各地大胆探索,不断总结和推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形式、新机制。

专业合作社不是一般的工商业组织,也不是单纯的经济组织,从广义上来讲,它是一种民间社会改造组织和文化教育社团,它不仅可以在农业生产领域实行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式的经营,也完全可以渗透到农村医疗、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交通运输、贮藏、运输、技术、信息、农村社会治理、农村养老保险、农村文化教育、农村融资、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矿产开发、其它农村公共事业等所有的“三农”领域。

(六)不断完善专业合作社内部的五个传统子系统的“合规化”方案

自农村专业合作社出现以来,始终存在着绝对数量偏少、迅速散伙等难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它很不适应“三多一少”的流通体制和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其经营灵活性远逊于其他经济成分,甚至还不如个体农民。许多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本来存在着巨大的现实市场需求,专业合作社刚组建时的市场份额也不小,结果却是营业额每况愈下,致使专业合作社陷于解体。这深刻表明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内容管理相当混乱,不是无章可循,就是有章不循。

为了破解农村专业合作社旋生即灭、昙花一现的难题和瓶颈,必须不断健全专业合作社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完善专业合作社内部的五个传统子系统的“合规化”方案。这五个子系统分别是财务管理子系统、人事制度子系统、业务经营子系统、劳配制度子系统、治理结构子系统。

另外,除了不断完善上述五个传统子系统以外,为了使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能够适应和驾驭价格、供求、竞争等市场机制,进而成为不仅能够占有现存的显性市场,而且能够发现和开拓未来的潜在市场的市场主体;为了把专业合作社办成农民生产、生活的“大家庭”;为了把专业合作社办成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指导中心;为了把专业合作社办成农民利益诉求的民间社团组织。在未来的专业合作社组建和运营的过程中,必须添加市场拓展子系统、社情治理子系统、内外交涉子系统、合作教育子系统等四个极其重要的新子系统。

参考文献:

1.孙立坤.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史稿[M].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

2.陈岩松.中华合作事业发展史[M].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

3.商业部商管司.商业体制改革文件选编[M].经济科学出版社,1985

4.章元善.合作与经济建设[M].商务印书馆,1939

一、发展现状

(一)概况

(二)主要特点

2007年7月以前,**市农民专合组织以协会为主,主要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属于社团组织范畴,大多数运作松散,成员利益联结不紧密。2007年7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后,各地按照“县以上组建涉农行业协会,镇乡村组建专业合作社,对原有专合组织进行规范,符合条件的到工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的工作思路,扎实推进农民专合组织建设和规范工作,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建数量大幅度增加,成为农民专合组织的主体形式。这些农民专合组织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利益联结更加紧密。据调查,全市农民专合组织在产品销售、物资供应、技术服务等方面实行统一的约占70%,去年为成员返利1100余万元。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引进技术的桥梁,传播科技的课堂,指导生产的顾问,拓展市场的红娘”。

——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建设取得成效。各类农民专合组织通过制定和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与安全,注重开展商标注册、无公害产品和绿色食品认证,以标准化生产促品牌化建设。目前已培植标准化基地126个,注册商标18个,获得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等质量认证8个。

——举办力量趋于多元化。各级农办、农业、供销社、畜牧、农机等涉农部门,发挥自身优势,积极转变职能,成为领办各类农民专合组织的主力军。全市供销社已建成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56个、农村综合服务社6个、行业协会105个,超过全市农民专合组织总量的三分之一。各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走“公司+专合组织+农户(基地)”的贸工农一体化路子,吸收种、养大户加入,直接牵头兴办专合组织;农村专业大户、技术能手和农产品经纪人,凭借自己的技术、市场渠道、信息等优势,吸收农民社员加入,领办各类专合组织;农村部份党支部,为了带领农民致富,采取“支部+专合组织+农户”的模式,牵头举办专合组织。

(三)显现的作用

实践证明,各类农民专合组织既是联系农户、企业和市场的纽带,又是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引领农民进入市场的重要载体,能够较好地解决政府“包”不了、部门“统”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问题,产生了“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百姓”的良好效果。据统计,加入合作社的农户成员年收入普遍比非成员农户高20%以上,这成为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吸引力。

农民专合组织的建立,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结起来,促进了农产品流通和农业产业化建设,有效地解决了农产品的卖难和买难问题,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降低了农产品交易费用,增加了农民收入。专合组织在运行过程中,着重解决成员种(养)什么,种(养)多少,怎么种(养)以及种(养)产品怎么销的问题,相当一部分专合作组织同成员签订了产品收购合同,基本走上了订单农业的路子,这就建立了一种防范农业风险的机制。

(四)主要工作措施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内部运作和管理不够规范。部分专合组织内部机构设置不规范,没有健全的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没有规范的章程和财务管理等制度,缺乏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的即使有机构和制度,但由于缺乏主导业务支撑,形同虚设,有的专合组织还没有重新登记为专业合作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辐射带动作用还较弱。多数专合组织带动辐射的范围还仅局限于本乡镇或周边的生产经营者,跨行业跨地区的很少;大部分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层次较低,产业分布不均,服务内容单一,服务层次、能力较低,不能有效地解决农民的销售问题,给社员的股金分红和二次返利较少。

——很多优惠扶持政策难以落实,扶持力度不够。虽然国家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都出台了很多优惠扶持政策,但实际执行、落实较少。尤其是专合组织参与实施国家项目少,项目申报、立项困难,很难获得有关项目资金的支持。近两年全市只有安县的圣康和永丰蛋鸡申报、实施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但从全国和全省看,浙江、江苏和周边的德阳、遂宁等省、市,每年都拿出大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合组织发展;上海市每年从财政风险准备金中拿出1000万元作为担保资金,经过商业银行放大3-4倍,用于专合组织贷款,而我市各级财政对农村专合组织安排的专项扶持资金极少。

——指导管理体制尚未形成合力。虽然全市从市到县市区都设立了专合组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但在实际工作中,部门职责分工不清,管理体制不顺,指导服务工作存在缺位或越位现象,没有形成高效、统一、配合、协调的指导、管理体制和机制。

三、对策探讨

(一)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要性、紧迫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经营体制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它以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为基本原则,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负盈亏为运行机制,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三农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从国情看,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农业生产力整体水平低下,农村经济结构不合理,农业比较效益不高,农村、农业、农民问题仍然是国家的

根本问题,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任务十分艰巨。中央站在全局的高度,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但填补了我国法律市场法律体系中的空白,而且是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部署。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农村仍然实行以农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体制,这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并将长期保持不变,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广大农村如何跟上时代步伐,农业如何改变弱质产业的现状,农民如何有效地进入市场,这就必须要有一个载体来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必须要有一种机制来帮助农民持续增产增收,农民专业合作社顺应这一时代要求,是最佳的载体和机制选择。

从市情看,**是川西北重镇,经济总量位居**前列,是全国有名的科技强市,全市上下正全力实施科技城建设和工业兴市战略,正在抓紧实施灾后恢复重建,但是,全市农村人口超过400万,约占总人口75%,耕地面积420多万亩,山区和丘区占绝大部份,县域经济相对薄弱,是典型的农业大市,三农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这些市情,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作为重要的抓手,对**来说显得尤其重要和紧迫。

(二)明晰部门职能职责,充分整合政府资源,形成分工负责,优势互补,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因此,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是各级政府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当合作社有困难、有问题需要政府解决时,要让群众知道可以找政府哪个部门帮助协调,而不能让群众摸不着门,因此,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政府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就**市而言,市政府将市农村专合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由市供销社履行全市指导农村专合组织建设的职能,这是根据**市供销社在发展农村专合组织工作中的突出作用和供销合作社的性质、优势而作出的正确决策。事实上,供销合作社本身就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其集体所有的性质、为农服务的宗旨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原则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致的。供销社的历史虽然是一部农村流通的历史,但其流通工作是紧紧围绕农产品购销、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而展开的,虽然历经了几十年的风风雨雨,但仍然拥有遍布城乡较为健全的经营服务网络体系,有一大批懂经营会管理的人才队伍,有丰富的从事农村流通和为农服务的经验,这些优势是其他涉农部门不具备的。尤其是近几年,全市供销社在引领农村专合组织发展,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上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受到各方面的充分肯定。实践证明,供销合作社的体制和机制能够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紧密对接,完全有优势,有能力承担起牵头、引领、指导、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职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这些措施需要包括财政、税务、金融、科技、人事、工商、发展改革等在内的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予以进一步落实。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即包括供销社、科协、教学科研机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农业企业等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力量,都有义务和责任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扶持和服务。

(三)加大扶持力度,将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四)数量和质量并重,逐步规范运作

——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在发展专合作组织过程中,政府部门坚持做到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参与不包办、献策不决策,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推动、扶持、引导其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独立自主、进退自由地开展劳动合作、资本合作、技术合作和营销合作。坚持实行“一人一票”,

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通过制定保护价、最低收购价和二次返利等办法,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实惠。

一、以地方立法方式保障农民合作组织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如不具备合法性,就根本谈不上在市场竞争中成为一支抗衡力量,也谈不上增强农民自身的谈判地位。在国家短期内不可能出台有关法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采取变通的方式,地方性的法规,促进当地合作组织的发展。如1995年5月20日,山东德州宁津县了县人民政府的红头文件"宁津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核准登记注册时,对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此在宁津县就出现了以合作社名义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山东莱阳市也有类似的做法。地方政府的这一举措赋予了合作社与其他企业组织一样平等的企业法人地位,从而使它们可以合法地参与市场竞争。

中国农村现在的合作经济组织名称很多,形式各异,而且往往隶属于不同的部门,如中国科协下属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被界定为农民的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其中有一部分已成为经济实体型的组织,农业部亦负责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乡镇的一些站所(如畜牧兽医站)也领头兴办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些组织的大方向一致,但由于各部门的条条领导及部门之间清晰的边界,农民合作社的组织资源无法整合在一起,发挥整体效益。因此,地方政府除了核准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外,还要配套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章程,明确合作社的性质,界定合作社的内涵、处延及内部组织结构、管理机制等,这样各类合作组织即可"对号入座",打破原来的部门界限,在统一的制度规范和名称下整合起来。

二、新旧组织对接关键:理顺双方产权关系

两种组织资源对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处理政府有关部门(包括供销社、信用社等)与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社之间的关系。课题组在以前的研究中曾对这个问题进行过探讨,现在我们从产权关系上对这问题做进一步的研究。

1.理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供销社之间的产权关系。

2.政府扶持的合作社成长起来之后,政府应理顺产权关系,逐渐退出。

有远见的政府在所扶持的合作社成长壮大后,应主动创造条件退出。

三、利用传统资源壮大新的组织

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多次指出,供销社要发展,必须立足于为"三农"服务、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以供销社为母体,促进、培育和领办农民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从而创立供销社的新机制。截止1999年末,依托基层社兴办的专业合作社有24000个,其中种植类11000个(其中棉花专业合作社1400个),养殖类4800个,服务类2800个,农资专业合作社4900个。到2000年上半年,专业合作社已发展社员685.9万户,吸收社员股金11.49亿元。这种改革走向就涉及到如何充分利用传统的组织资源(供销社),并实现传统组织资源与农民中新发育的组织资源(专业合作社)的对接,最终通过兴办专业合作社来改造基层社。在实地调查中,基层社的同志也指出,资产经营,仅能解决供销社的"止血"问题(减少亏损),解决不了发展问题。为"三农"服务,供销社真正成为连接农民和市场的纽带和桥梁,这样供销社才能具有"造血"功能。

供销社作为一种传统的组织资源,它有哪些优势呢?

供销社的优势之一是拥有自己多年来形成的组织网络体系。截止1999年末,全国基层社所属的经营服务网点共有48.5万个,其中村级综合服务站12.5万个,占经营网点总数的1/4,占全国行政村总数的15.8%。此外,全国还有供销社办的庄稼医院2.8万个。村级服务站可以为农民提供生产与生活多方面的服务。

供销社的优势之二是在改制后,保留了一批掌握信息和拥有技术及管理经验的专业人才。

供销社的优势之三是拥有现成的场地和设施等物质资产以及一部分在资产经营后收回的由社里掌握使用的资金。

供销社拥有的组织网络、人力资本和物质资产都是农民经纪人和个体营销户所不具备的,所以如果经过改造后,完全有条件成为连接农民和市场的纽带和桥梁。但哪一条是可行的而又符合合作社理想的改造途径呢?农民的新老股金在供销社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很小,通过扩股的方式使农民成为供销社的大股东,进而成为供销社的真正主人,这条途径是不现实的。另一条途径是另起炉灶,供销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充分利用供销社这种传统组织所拥有的资源,同时充分发挥农民自发组织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待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壮大之后,赎买供销社的资产或股份,雇用供销社的干部职工,从而以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为主体,改造、融合和"吃掉"供销社,通过这种方式使农民真正成为供销社的主人,实现两种组织资源的有效对接。

村社区合作组织的功能

除了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代表与公司打交道外,村社区合作组织还在农户与公司、农户与农民经纪人以及农户与市场之间发挥纽带作用。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经营制度确立以来,村级社区合作组织自身逐步退出生产经营领域而转向提供社区公共物品、管理协调、信息服务、商业担保等。在村级社区组织的个案中,一个突出的共同特点是社区合作组织原有的最重要的为农户提供统一营销服务的功能逐步由社区内的专业大户或经纪人所取代。这样做的结果是实现了专业大户、普通农户和村级社区合作组织三方的优势互补,为普通农户的产品建立了稳定的营销渠道,同时又使专业大户获得充足而稳定的货源,增强了市场议价的能力,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取得了组织的规模效益。而村级社区合作组织则可以发挥其有效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生产公共物品、提供商业信誉等特殊功效,解决普通农户以及专业大户进入市场中十分需要而依靠自身力量又难以实现或交易成本过高的服务。

乡镇政府和"七所八站"的功能

随着乡(镇)机构改革的深化和乡(镇)集体企业的全面改制,乡(镇)一级原有的独立于党委和政府的经济机构将逐步解体,乡(镇)社区合作组织的建立将主要依托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等为农民服务的事业职能部门以及妇联等群团组织。从发展趋势看,那些技术服务力量较强、社会动员能力较强且重视社区合作的乡(镇)将先行一步,重点是以乡(镇)农业技术服务职能部门的改革为切入点来发展乡(镇)社区合作组织,使农技服务部门与社区内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而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大改革也为此提供了新的契机。

1997年初,模仿山东省莱阳市成功合作社的方式,山东高密市拒成河镇政府与镇兽医站联合,以镇内养鸡专业户为依托,创建起合作社。合作社的董事会由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兽医站主要成员组成,监事会成员全部是养殖户社员。

合作社成立初期,凯远龙头企业仍然是与乡(镇)政府签订合同,由乡(镇)政府进行财政担保,向养殖户发放鸡苗。加入合作社的社员只要自己建起鸡棚后,其它一切服务都由合作社提供。

因此,拒成河镇肉鸡合作社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当地政府的直接参与和鼎力相助,政府从组建合作社、派代表在合作社的决策层中担任要职,到筹措合作社的运作资金、提供合作社的生产场所,扶了合作社一程又一程。这种状况在合作社的所在地山东的同类型合作社中有着较强的代表性,特别是在合作社的发展初期。但是一旦合作社进入正常运作后,政府所发挥的行政作用是呈逐步减弱的趋势,合作社的发展越来越依靠企业家。

乡村社区合作组织与其他农民中介组织的关系是多层面的,主要体现出两种基本的关系类型

第一,乡村社区合作组织是其他农民中介组织的母体。各类农民中介组织的发育不仅大多以乡(镇)或村地域范围为依托,而且在不少情况下是在乡村社区合作组织的培育下成长壮大起来的,但是从发展趋势看,随着农业市场化进程的逐渐深化,乡村社区合作组织对其他农民中介组织的这种母体性特征将淡化,各类农民中介组织的建立将日益依赖于按照专业化原则所形成的空间区域生产布局,打破带有行政性的乡村社区的界限。如广西贺州市水果专业技术协会,会员主要分布在广西的贺州、钟山、富川、平南等地,并且拓展到湖南江华、广东中山市等三省区六县(市),生产经营业务的一致性,而不是乡村社区,越来越成为会员之间的联系纽带。第二,乡村社区合作组织是其他农民中介组织的合作伙伴。这种伙伴关系又可进一步划分为紧密型和松散型这两种基本类型。其中,紧密型是指乡村社区合作组织与供销社、公司、农民经纪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起了产权关系;松散型则是指乡村社区组织与供销社、公司、农民经纪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通过发挥各自资源优势而建立的业务合作关系。

四、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农民中介融资

在农村金融改革这一问题上,有关部门提出: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组织形式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改革重点则放在产权改革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上。这方面的积极动向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已不再泛泛地提恢复"三性",改革策略更加务实和灵活,但存在的问题是仍把农村金融改革仅局限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

由于实现垄断及获取垄断利润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存在着生产要素或商品进入市场的障碍,而在资金市场开放后,任何一个资金所有者,无论其持有资金量大小,都可作为一个贷款人随时进入市场,不存在进入市场的障碍。同时在当前国家和城市资金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农村却是典型的资金卖方市场。所以在资金市场开放的前提下,具有不同经济成分的、多元化的金融组织将会应运而生,不可能出现由一种金融组织垄断资金市场的局面,这也就决定了农村的金融体系必然是多元化的。

虽然农村金融体系由多种金融组织所构成,但合作金融组织应是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许多国家,合作金融组织已发展成全国性的完善的体系,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在这些国家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农村其他各类合作组织的坚实的依托,通过农村合作金融与合作保险的赢利来支持其他合作组织的经济活动。农村合作金融并为农民提供资本,从而促进农业和农村社区的发展。但在中国农村现实经济生活中,合作金融这一块的问题最大,可以说至今尚未破题,成为阻碍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限制因素。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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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农村电商模式分为三大阵营挖掘市场潜力应考虑农业特殊属性马九杰:比较现代的新兴技术和传统的社区网络的结合,应该是目前做农村电商比较好的模式。另外,做农村电商还要体现专业化,包括专业化的知识,也包括本土化的熟人的信息;还有一个是要提供综合性的服务,除了农资,还要有农资怎么去应用等等,所以应该是一种全程的、综合化的服务。http://m.cnr.cn/news/yctt/20151018/t20151018_520182272_t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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